①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怎样计算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10〕4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结合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现被征地农民应保尽保列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粤府〔2009〕124号)的要求,开展对本地农民基本情况的全面调查,抓紧制定新农保试点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加快建立新农保制度,逐步实现农民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要将已实行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并入新农保制度,将参加原制度的参保人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按本意见的有关规定计发待遇。已领取养老金的,在原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发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暂未列入新农保试点的地区,按照新农保的制度模式和主要政策,优先组织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落实政府和集体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助。二、完善养老保障政策,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待遇水平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适当提高被征地农民(含本意见下发后新征地项目和已缴纳社保押金并办理征地前批报手续的征地项目)个人缴费标准,增加基础养老金。(一)提高个人缴费标准。被征地农民个人最低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由征地时单列计提的养老保障资金支付。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提高最低缴费标准,或者增设缴费档次供被征地农民选择。被征地农民选择的个人缴费标准高于当地政府确定的最低缴费标准的,高出部分的费用由个人负担。(二)增加基础养老金。被征地农民增加每人每月基础养老金55元。列入新农保试点的地区,被征地农民按新农保规定每人每月再增加新农保基础养老金55元,达到110元。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等方面情况适时进行调整。(三)养老待遇。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被征地农民可以申请按月领取本意见规定的养老金。被征地农民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支付,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缴费不足15年的,按新农保规定领取待遇。三、建立多方筹资机制,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建立政府、集体、个人、项目业主等多方筹资机制,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一)用地单位一次性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用地单位按照本意见规定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的计提办法,一次性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个人按当地最低标准缴交的养老保险费用。(二)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予以补助。补助标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确定。集体补助资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三)各级政府合理分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1.个人缴费补贴。省、市、县(市、区)三级政府按照粤府〔2009〕124号文的规定,对参保被征地农民缴费给予补贴。2.基础养老金。被征地农民每人每月55元基础养老金,根据项目的性质由省、市、县(市、区)三级政府按照一定比例负担。其中属于省重点项目的,由省政府负担50%(即27.5元),市和县(市、区)政府共同负担50%(即27.5元)。其他项目由市、县(市、区)政府负担。新农保试点地区被征地农民所增加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按粤府〔2009〕124号文规定解决。四、科学确定保障人数,合理计提社保资金(一)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人数的确定。征地时,须首先确定应列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人数。其中,征收农用地以被征收农用地面积除以2002年年末被征地单位(行政村)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出土地供养人数,再以供养人数乘以被征地单位16岁以上的人口比例计算出需保障人数;当计算出的需保障人数超过被征地单位16岁以上人口时,以实际需保障人数计算社保费(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计算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另行制订)。(二)养老保障资金计提。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的落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对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的征地项目,用地单位根据应纳入养老保障人数和按照当地被征地农民最低缴费标准缴纳15年的数额,单列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并列入征地成本。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集体未利用地的,参照征收农用地养老保障费用计提标准计提养老保障资金;征收的土地属于被征地单位留用地的,不计提养老保障资金。计提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存入当地财政专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具体对象确定后,该笔资金用于支付所确定的养老保障对象个人缴费的费用,并记入个人账户。五、简化社保审核手续,加快项目报批对于省重点项目征地,按照简便、高效的原则,开辟征地社保审核“绿色通道”。2008年3月1日以后的征地项目在用地报批阶段,用地单位可以采取一次性全额预存社保费用或缴交押金的形式办理。缴交押金的,由用地单位按照2000元/亩的标准将押金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并按照规定格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出社保承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再按照规定格式提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承诺书(见附件1),并按照《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的有关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的有关程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征地社会保障审核意见书(见附件2)。项目征地报批手续获批准后,用地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将按规定计提的养老保障资金(冲减预存押金后)存入财政专户。用地单位主管部门应负责督促用地单位按时将应计提的养老保障资金及时存入财政专户。用地单位未按时缴存养老保障资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追缴所欠费用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最高不超过本金的1倍。滞纳金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如果征地项目未获批准,押金全额退回用地单位。已经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应视为已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所计提的养老保障费用发给其个人用于补助其继续参保缴费。
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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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且符合办理规定条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参保手续。
被征地农民参保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由各被征地村(社区)提供征地协议及土地补偿合同;
(二)被征地农民身份证及户口本等证明;
(三)填报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花名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申请表》及《被征地农民待遇审批表》;
(四)由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的《征地情况及保障资金明细表》。
经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证》。
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转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办理终止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二)本人提出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申请;
(三)各被征地村(社区)为其办理增员手续;
(四)个人补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
(五)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手续。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向外省市转移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接收证明;
(二)市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办理转移手续,并将其个人帐户本息额转出或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三)终止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达到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各被征地村(社区)携带参保人员身份证及《被征地农民待遇审批表》,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核定待遇。
③ 浙江嘉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企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养老保险,都是属于社会保险范围。并且被征地养老保险明确规定了,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才可以参加被征地养老保险,所以,国家是不允许参加两个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也只能是一个,所以不能同时享有两个。具体来说,主要部分处理办法基本相同。 1.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同时又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按照浙江省的标准就是,参加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可以按规定折算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6年,大病医疗统筹折算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10年). 参保人员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根据其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折算缴费年限确定养老保障待遇:如果两者相加满15年的,可以按企业退休,享受企业基本养老金: 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有两种处理方式:(1)选择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满15年后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2)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被征地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就是将实际缴纳的城镇企业养老保险折算到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按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办理手续领取待遇。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领取手续时,可以同时一次性补缴满20年的医保年限后,享受企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④ 浙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企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养老保险,都是属于社会保险范围。并且被征地养老保险明确规定了,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才可以参加被征地养老保险,所以,国家是不允许参加两个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也只能是一个,所以不能同时享有两个。具体来说,主要部分处理办法基本相同。1.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同时又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按照浙江省的标准就是,参加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可以按规定折算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6年,大病医疗统筹折算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10年).参保人员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根据其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折算缴费年限确定养老保障待遇:如果两者相加满15年的,可以按企业退休,享受企业基本养老金: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有两种处理方式:(1)选择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满15年后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2)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被征地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就是将实际缴纳的城镇企业养老保险折算到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按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办理手续领取待遇。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领取手续时,可以同时一次性补缴满20年的医保年限后,享受企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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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浙江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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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都是属于社会保险范围。并且农村养老保险明确规定了,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才可以参加农村养老保险,所以,国家是不允许参加两个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也只能是一个,所以不能同时享有两个。
具体来说,主要部分处理办法基本相同。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同时又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按照浙江省的标准就是,参加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可以按规定折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6年,大病医疗统筹折算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10年)。
2.参保人员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根据其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折算缴费年限确定养老保障待遇:如果两者相加满15年的,可以按企业退休,享受职工基本养老金;
3.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有两种处理方式:(1)选择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满15年后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2)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就是将实际缴纳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折算到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按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办理手续领取待遇。
4.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领取手续时,可以同时一次性补缴满20年的医保年限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⑥ 被征地农民社保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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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缴纳基数是2000,那么一个内月就是缴纳400元.
补缴标准:以容征地补偿实施公告发布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补缴比例为20%,个人帐户规模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年的个人账户计帐规模政策执行。
被征地农民参保应提供以下资料:
由各被征地村(社区)提供征地协议及土地补偿合同;
被征地农民身份证及户口本等证明;
填报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花名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申请表》及《被征地农民待遇审批表》;
由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的《征地情况及保障资金明细表》。
经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证》。
⑦ 海宁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可以提前支取吗
海宁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若干政策问题解答
为进一步明确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过程中的若干问题,根据海政发[2003]28号、海政发[2004]51号、海政办发[2005]160号、海政办发[2006]109号文件规定,现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若干政策问题作如下解答。
问答一:海宁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实施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答:海宁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实施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征用农民土地的镇、街道、开发区。实施对象一是对新征土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二是对原已实行货币安置,但符合海政发[2004]51号、海政办发[2005]160号、海政办发[2006]109号文件规定,允许补办基本生活保障统筹的被征地农民。
问答二:政府文件规定,允许被征地农民补办基本生活保障的条件有哪些?
1、允许被征地农民补办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须符合海政发[2004]51号文件规定,即所在村组土地经国土部门依法全部或大部分被征用后土地面积人均少于0.3亩的农民。人员计算包括本村(组)的现役义务兵、户籍不外迁的在校大中专学生、返回原籍的归正人员。
2、允许被征地农民补办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必须按照海政办发[2005]160号文件规定,退回已领取的一次性货币安置补偿费。
问答三:被征地农民的保障和安置方式如何?
答:从2005年1月1日起,对新征地农民实行即征即保政策,对征地时已超过劳动年龄段(男年满6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统筹,在办妥基本生活保障统筹手续的次月起,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其基本生活保障金。属于劳动年龄段内(男年满16-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不满5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统筹,在办妥基本生活保障统筹手续后,到达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次月起,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其基本生活保障金。
对于即征即保政策实施前凡是符合问答二补办条件的,在办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相关手续后,按上述即征即保政策进行安置。
问答四: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统筹的手续如何办理?
答: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统筹手续由其所在村(社区)为其办理。经其所在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初审汇总,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市国土部门认定后,向市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市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在核准被征地农民的参保资格,按规定收缴基本生活保障费后,发给参保人员《海宁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手册》。
问答五: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统筹如何缴费?
答: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纳基本生活保障费(含大病统筹),可按如下办法和标准缴纳:
1、按海政发[2003]28号规定,缴纳年限从年满16周岁起计算到征地时的实际年龄,按每满两年为其缴纳一年基本生活保障费,缴纳年限最长为15年。对缴纳年限不满15年的被征地农民,允许其按自谋职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标准补足到15年(补缴费用自负)。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比例按我市当年度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低标准)计算缴纳。缴纳基本生活保障费所需资金,按照市财政、村集体、个人三方负担的原则筹集(市财政负担30%,村集体负担40%,个人负担30%)。其个人账户按870×7%×缴费年限×12的金额计入。
2、一次性缴纳,具体分两档。第一档2.8万元,第二档2.1万元。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缴纳15000元,其中由个人承担9000元(劳力安置补助费),村集体经济承担4200元(在土地补偿费中抵交),市征地调节资金再补助1800元;市征地调节资金为其缴纳6000元,享受第二档待遇标准。选择第一档缴费标准的,超过2.1万元的部分均由个人自负。个人缴纳部分全额记入个人账户。
问答六: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标准如何?
答:根据海政发[2003]28号、海政发[2004]51号文件精神,对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生活保障费的被征地农民,到达领取年龄后可按月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待遇,其待遇标准与缴费标准相对应,今后将随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幅度作相应调整。自2008年1月1日起,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各档标准分别调整为392.10元/月.人、360元/月.人、320元/月.人。
问答七:被征地农民享受大病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怎样?
答:我市的被征地农民在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同时参加大病医疗保险,被征地农民医疗统筹实行起付标准和分段按比例支付制度,市内定点乡镇卫生院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为600元,市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市外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为1500元。对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50000元的,由统筹基金支付70%,50000元以上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0%。参保人员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疗待遇。
问答八:对原已实行货币安置,符合按海政发[2004]51号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对象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申请要求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如何处理?
答:对原已实行货币安置,符合按海政发[2004]51号规定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对象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申请要求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须在以户为单位退回已领取的一次性货币安置补偿费15000元/人后,按海政发[2004]51号第8条第2款规定的一次性缴纳办法参保缴费,到达享受年龄后按月享受相应的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如安置时费用不足15000元/人的,由原用地单位补足。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原用地单位无法补足的,由所在镇(街道、开发区)负担。对1999年1月1日后征地的,应在2006年9月30日前办妥相关手续。逾期补办手续的,则相应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在个人缴纳15000元的基础上,以后每年递增10%,即2006年10-12月补办手续的,个人缴纳16500元;2007年补办手续的,个人缴纳18150元,依此类推。对1999年1月1日前征地,在2007年12月31日前补办手续的,个人缴纳15000元;逾期补办手续的,按10%的比例逐年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即2008补办手续的,个人缴纳16500元,依此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