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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养老保险的先进经验

发布时间:2021-01-25 13:23:07

① 农村养老保险

保险对象在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应向所在行政村或所在企事业单位的代办员申请办理领取手续。本人的户口薄或身体证等有效证件应做为申报的证明材料,在代办员的指示下,填写领取申请表,交回缴费证。待缴费单位和乡镇保险管理机构办理完有关手续后,领
取人会接到通知,到村或乡领取养老金。
由村里统一收,然后交到各地的社会劳动保障所.
由他们再收齐一起上缴到中心.
分为应缴费农民和老年农民.前者需要每年交纳一定的费用.后者可以每个月得到31元.
你只需要去村里填写个人情况登记表,带好身份证复印件即可。

② 有关养老保险问题,专业人士或者有经验人士请进!

有关养老保险问题,专业人士或者有经验人士请进!

当然还可以购买,针对你父亲的年龄,只是其费用会有所增加,保险公司没有月交之说,都是年交.

购买保险原则是以社保为基础,再加之适当的商业险作为补充比较好一点.
其保险费用的支出一般为年收入的10---20%左右,最好别超过20%,即用10%的资金保全自己100%的资产。
对于我们每个人,应该重考虑医疗健康方面的保险。直接的讲,随着人的年龄增大,身体抵抗力是成反比的,抵制相关风险的能力就相对很弱。
所以,你首先必须考虑医疗保险,不管是商保和社保的均可以,然后才考虑其它的保险产品,这样才有意义。如果健康没有保证,有再多的养老保险金,也是不切实际的。
建议你先购买国家推出的社保(最好有单位出面购买的情况)包括合作医疗保险,然后再考虑商业保险作为补充。

在这里,我知道在这个行业,大家有公认的三句话是这么说的“品牌在人寿”“平安的人才”“新华的产品”

最后关于投保原则需要注意的是:
(一)买保险先买医疗健康,有健康就能保证客户拥有一切
(二)买保险轻言语重合同,人寿保险一般都是终生合同,买好了就能成为终生幸福,否则影响很大。
(三)保险产品需要具备保值增值的功能,现在的生活水平日增月高,必须能够抑制通货膨胀。
(四)买保险先大人后小孩,如果说大人都没有保障,小孩拥有再多的保险,都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毕竟是大人在为小孩支付相关费用。

③ 找一篇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案例

案例你好啊在此次在于了一些问题材是个是个是个是啊在此次在家是兔兔是个是一种子在

④ 关于农村的一些养老保险问题!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国务院决定,从2011年起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定具体办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7月1日启动试点工作,实施范围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五、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引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八、待遇调整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以试点县(区、市、旗,以下简称试点县)为单位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城镇居民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要认真记录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国统一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建立健全统一的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应与新农保合并实施。其他地方应积极创造条件将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由国务院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试点地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
十四、制定具体办法和试点实施方案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试点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要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按要求选择试点地区,报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试点县的试点实施方案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十五、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调整收入分配结构、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政策,是实现广大城镇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的重大民生工程。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积极参保。同时,要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引导子女依法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
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国务院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简称新农保)是由政府主办、政府补贴并最终由政府兜底的一种社会养老保险,它不同于商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也就是指我国农村居民缴纳一定的保险费后,在年老时,从国家和社会取得帮助,享受养老金,以保障基本生活所需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模式
基本原则:“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保基本就是以保障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广覆盖就是普遍覆盖农村适龄居民。有弹性就是适应农村居民收入不稳定、差距大、流动频繁等特点。可持续就是制度科学,管理规范,服务便捷,基金安全。
制度模式: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
筹资方式: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待遇支付办法:采取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养老待遇支付办法。
二、新农保实施主体和业务主管部门。新农保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我县新农保工作。
三、参加对象和范围。具有容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是新农保的参保对象。 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携带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户口薄要首页及本人页)各一份到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办理参保手续。(填写参保登记表一式四份)
四、新农保缴费标准。新农保的缴费标准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
五、参保人缴费政府给予补贴。参保人缴费,政府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是每人每年缴费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每个档次分别补30元、35元、40元、45元、50元。600元以上(含6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仍按500元标准给予补贴,
六、特殊群体参保缴费及政府补贴。农村重度残疾人、五保供养对象选择最低缴费档次(即100元)缴费的,政府予以全额代缴;农村低保对象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政府每年代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一半,即50元;政府除了为特殊群体代缴全部或部分保费外,再给予30元的缴费补贴。对农村重度残疾人、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选择最低档次(不含最低档次)以上缴费的,政府不再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七、养老保险待遇。
1.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可以申请按月享受新农保待遇。
2. 新农保待遇由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现行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由中央财政支付,我县还规定:参保人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加发2元,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容县财政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个人账户养老金从参保人的个人账户中支付,参保人的个人账户的养老金支付完后由县财政负责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未支付完,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3. 个人账户由四部分组成:①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②村集体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补助资金;③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的补贴资金;④个人账户资金运营或存款利息收入。
八、新农保养老待遇的领取条件。
1. 新农保制度开始实施时(在我县,实施时间为2010年10月1日),年满60周岁(即1950年9月30日前出生)、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户籍老年人,不用缴费,办理参保手续后,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在本村范围内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2. 新农保制度开始实施时,距领取年龄(60周岁)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如58岁的交2年保费就可以了),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政府给予缴费补贴。
3. 新农保制度开始实施时,距领取年龄(60周岁)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到60周年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否则,到60周岁时,全额退还其所缴纳的保费及利息。对不按年缴费,到60周岁为了按月领取养老金而再进行补缴的,允许其补缴,但政府不再给予缴费补贴,并加收利息。
九、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办法。
1. 参保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申请转移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按以下方法办理:①参保人在容县内流动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予以转移,个人账户资金不转移;②参保人在跨容县转移的,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户籍转入地未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2. 参保人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流动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新老农保制度的衔接。参加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并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的人员,按以下方法办理:①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其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②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从容县开始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起,可直接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与老农保养老金合并发放。
十一、其他。①国家依据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调整缴费档次时,由容县人民政府对缴费标准作相关调整。②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调整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和自治区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调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标准时,容县人民政府适时作出相应的调整。③有条件的村集体可以对参保的村民给予缴费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村集体、其他组织及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补助记入参保人个人帐户,归参保人所有。
十二、未参保人员的政策规定。
在制度实施时,符合参保条件而没有参保的人员,在年满60周岁时不能享受基础养老金。如要享受基础养老金,必须补缴,但补缴时,政府不给予补贴,并加收利息。

注意几个问题:
1. 身份证、户口簿、信用社存折的姓名不一致的,一定要更改,必须一致才能办理参保手续。
2. 对特殊群体(高龄老人、残疾人等)没有第二代身份证的,可以用第一代身份证及新户口簿到信用社开户,并办理参保手续。
3. 外出打工人员已经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可以不用参加新农保,个别人员提出要参保的,必须向其说明,到达领取年龄时,只能是享受其中一份养老保险待遇,到龄时才能确定享受新农保或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4. 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农村居民不能申领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5. 2010年10月份满60周岁的,也要参保缴费一年。办理参保手续后,从2010年11月起领取养老金待遇。

⑤ 村干部养老保险应该如何解决

村干部养老保险办法,实行按年缴费,年缴费总额不低于1000元,个人承担缴费总额的30%,政府补贴缴费总额的70%。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及物价指数变化等因素,可适当提高缴费标准。

村干部任职期间因各种原因离职、辞职或被撤职、免职且不满60周岁的,停止政府补贴。已开展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其个人账户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合并计算;未开展的,可按规定选择一次性将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退给本人。

(5)村养老保险的先进经验扩展阅读

村干部参保缴费不满3年,年满60周岁,且已离任的,在没有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地方,如本人愿意,可以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给本人。缴费满3年以上,年满60周岁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见附表),计发养老金。

村干部年满60周岁仍在任的,个人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政府继续补贴相应部分,从离任的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村干部养老保险基金由村干部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基金利息等组成,全部纳入省级财政专户统一管理。

⑥ 求农村户口养老保险办理经验分享,地点:吉林长春

你不必担心,没有问题的。
国家政策,从2010年1月1日开始,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专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属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
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对农民工一视同仁。
为避免参保人员因办理转续关系而在两地往返奔波,暂行办法规定了统一的办理流程:参保人员离开就业地,由社保经办机构发给参保缴费凭证;
在新就业地参保,只需提出转续关系的书面申请,转入和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协调办理审核、确认和跨地区转续手续。

⑦ 养老保险在农村的发展过程求!

根据国家“七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关于建立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雏形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的有关指示精神,民政部针对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原有的农村社会保障体制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状况,于1986年开始探索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体制。

在开展社区型养老保险试点的同时,1988年,民政部先后在大连市甘井子区、安徽省淮北市进行了县级养老保险试点。其要点是(1)县人均收入700元以上为参加保险的基本条件:(2)县级为基金核算单位;(3)保费由个人、集体共同负担;(4)务工、务农人员一体化;(5)基金委托金融机构代为运作,增值要求比照银行利率和商业保险公司养老保险给付标准确定。但就是在这个初步试点基础上,人们有一种新的启发:就是要在一种新的思想的指导下,吸纳国内外社会保险改革的经验,从整体上进行重新设计,以建立起一个适合我国国情和我国农村实际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大兴县和左云县的试点
1989年,民政部成立了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研究课题组,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理论进行研究和实践探索。课题组在两年多的工作中,进行了大量的社会调查和数据收集,并选择北京市大兴县和山西省左云县作为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设计了试点方案,形成了较丰富的研究成果。这次研究活动,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践和发展做了十分有益的尝试。

大兴县和左云县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主要做法是:(1)指导思想: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遵循社会保险的基本原理,以保障老年基本生活和有利于稳定社会、发展生产为目标,建立以自我保障为主、辅之以集体、国家必要支持的社会保险与家庭保障相结合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2)基本原则:坚持个人、集体、国家三方合理负担,以个人自我保障为主;坚持农村务农、务工等各业人员一体化;坚持统一政策与分散管理结合;坚持量力而行、循序渐进、逐步发展。(3)保险对象:23或25岁以上的农业人口。(4)保险费交纳标准:在个人交费比例不低于总交费额50%的前提下,大兴县的月交费标准分别是6.9元、11.4元、14.9元、19.9元四个档次。左云县的月交费标准分别是4元、12元、20元三个档次;这些档次的设立依据,一是当时当地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指标;二是农民对未来所期望的保障目标;三是农民的经济条件和经济承受能力。(5)养老金给付标准;启领年龄为60周岁,按月领取,直至身亡。被保险者在领取后十年内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可继续领取至满十年。(6)为了避免保险费及养老金因物价上涨而贬值,保障未来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按照年平均6%的生活费用指数,对保险费缴纳标准及养老金给付标准进行调整。缴费标准每五年调整一次,给付标准每年调整一次。(7)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实行县、乡(镇)、村三级管理,被保险者监督的制度。县管理机构建立档案和保险基金收支总账;乡(镇)建立分档案和保险基金收支分账;村建立保费收缴及给付明细账。(8)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基金实行县级集体统一管理,通过银行存款、购买有价证券、专业银行存款、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金融能、委托银行贷款等渠道,对基金实行保值增值。(9)机构设置;县设事业性质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站,乡(镇)设事务所,村设代办员。(10)立法与监督: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当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由县人民政府颁布实施。

大兴与左云县的设计方案,同“农村基层社会保障探索”时期相比,其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已有了本质的不同,这就是强调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共同承担社会保险的责任。时至今日,这种思想作为社会保险改革的基本思想,才被大家普遍认识。在养老保险的方法设计方面,大兴与左云的方案同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相比,已勾勒出了雏形,而且后者对前者也有许多方面的承继。因此,从这点来说,这次研究活动,对后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试点与扩大试点
山东试点和烟台会议
根据国务院1990年7月第111次总理办公会议精神和1991年6月国务院《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农村(含乡镇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由民政部负责。民政部于1991年开始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1991年初选定山东省的牟平县、龙口市、招运县、荣成市、乳山县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首批试点县(市)。为搞好试点工作,民政部于同年在山东省泰安市召开了部分省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座谈会。会议介绍了试点的进展情况,交流了部分地区开展社区型养老保险的经验与教训,初步确定了下一步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的基本思想:从我国农村的实际出发,坚持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借鉴我国城市和国外养老保险的经验教训,坚持以农民的自我保障为主,社会互济为辅,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保障相结合;在工作上,从点到面,滚动式发展,逐步形成全面制度。经过与会者充分研究与商讨,确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要做法是:(1)投保年龄与领取年龄。投保年龄一般为20周岁,领取年龄为60周岁。(2)资金筹集。农民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少量补助。(3)交纳标准和支付标准。原则上为多档次,以保障农民基本生活需要为目的。自助为主、互济为辅。(4)工作规程。以村为单位统一收费,以乡、(镇)为单位统一将保费交入银行专用帐户。按人立户建档,村、乡、县三级管理。逐步建立个人保险号码系统,实行计算机管理。(5)资金管理。原则上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资金保值增值的主要手段是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

1991年10月,民政部在山东省烟台市召开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会议。主要内容是总结山东试点经验,讨论建立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方案,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

会议对试点情况进行了总结。从1991年3月到同年9月,首批试点的牟平县等五县(市)共有30个乡镇281个村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投保人数近8万人,收取保险费485万元,平均投保率为92.5%。其中个人交费占保险费总额的比例为66.3%。整个试点经历了调查、制定方案、建立工作制度和制定有关章程、启动运转四个阶段。试点单位根据民政部拟定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草案),分别制定了县(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和乡、村实施细则,对投保对象、投保年龄、投保标准、集体补贴的方式和比例、养老保险金的领取作了具体规定,形成了地方性法规。
会议认为,民政部拟定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草案)通过五个县(市)的试点,得到了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其基本思想符合农村实际,保险模式的选择和具体办法,已同过去仿城的做法、社区型养老保险的做法,有了本质的不同,具有思想和方法上的先进性。
关于要不要搞和能不能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问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我国农村人口比例大,农村问题、农民问题一直是关系我国政治经济全局的重大问题,也是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能否落实的关键问题。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决策,有利于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有利于促进农村社会文明和社会进步,有利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会议认为,经过十年改革,农村经济和生活水平稳步提高,相当地区具备了开展养老保险的经济条件,广大农民对此有强烈的要求和愿望。在这些地区开展社会养老保险,条件与时机均已成熟。为此民政部门要以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来认识这项工作。
关于理顺关系问题。由于当时对社会保险的认识水平的局限及对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界限与关系认识不甚清楚,人们对由政府部门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感到不理解,有些地方出现了商业保险公司垄断农村养老保险市场的情况(对农民个人而言,社会保险是基本保险,商业保险是补充保险,两者是主从关系。在市场上,两者本不存在垄断的问题。但从当时我国农民的经济条件和保险意识来看,其能力只够参加一种保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商业保险先入为主,就已形成了市场上和事实上的垄断。)。理顺关系在当时以至后来的二三年中,一直是困扰基层民政部门能不能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首要问题。会议指出,国务院决定民政部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这一分工是根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性质,民政部的职责和任务确定的,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的决定,逐步理顺关系。
关于工作机构问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开展工作的县(市)必须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所属乡镇要有专职人员。开展工作面较大的地、市和省,要集中一定的力量,组成工作班子加强领导,逐步建立专门机构。专门机构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任务是经办养老保险资金支付、基金管理、档案管理等具体业务。
这次工作会议对指导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不但给各地的试点工作提供了指导思想和方法,也使与会者树立了信心。

扩大试点
1992年,以邓小平同志南巡谈话为标志的中国改革开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落实小平南巡谈话精神、加大改革力度、加快改革步伐,成为当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主流。 这种社会环境也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与发展带来了积极影响。首先,人们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认识得到了提高,认清了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之间相辅相成的关系,认识到农村问题、农民问题,从来就是我们党和国家制定政策的首要问题,只有农村稳定,才有全国的稳定,只有农村的发展,才会促进全国的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不仅对于农村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深化农村改革,稳定农村社会,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深远的意义,而且对于保障全国的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也具有重大意义。其次,这种社会环境促进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烟台会议之后,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就在29个省、(自治区、市)的700多个县(市、区)展开,其中近200个县(市、区)政府颁布了暂行办法,建立了机构,开始收取保险费。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达530多万人,投保金额近3亿元。特别是武汉市,到1992年6月,全市的所有县、市、区全面建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逐步得到地方党政领导的重视与支持,先后有近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相继下发了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文件,现顺了关系,为民政部门做好这项工作创造了较好的外部环境。

1992年7月,民政部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了“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验交流会”,总结推广了武汉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加大推进力度、加快发展步伐的经验,提出了“学武汉,赶山东,养老保险更上新台阶”的奋斗目标。武汉等地的经验,推动了全国各地试点工作的迅速发展。继山东、武汉后,江苏省依靠本省独特的经济发展优势,在比较短的时间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全省全面铺开。到1992年底,试点工作在全国950多个县(市、区)展开,160多个县(市、区)基本建立起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参加保险人数有2600多万,收缴保险金8亿元。1992年12月,民政部在江苏张家港市召开了“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会议”,全面总结了两年来近600个县(市)组织大规模试点的经验,提出了“积极引导,稳步推进”的工作方针,要求各地把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宣传、管好用好保险基金、加强队伍建设、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立法工作等,作为今后工作的重点。国务委员陈俊生给大会寄来了书面发言,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这一“好事办好”。张家港会议的召开,促进了农地社会养老保险在全国的逐步发展。

三、《基本方案》的出台

在总结山东五县市的基本做法和经验,征求有关专家、学者及国家体改委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1992年1月,民政部正式出台《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其基本原则的确定与方法选择,主要基于以下思想:

强调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从我国农村实际出发,以保障老年基本生活为目的”;“坚持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相结合。”这主要考虑到,其一,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与城市不是同步的,其生活需求也与城市不同。因此,不宜按城市职工退休生活标准来确定农村人口的保障水平;其二,我国人口寿命延长后,农村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仍可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增加一些收入,因此养老保险不是其唯一的生活来源;其三,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只是基本保障制度,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还可根据自身条件,加入其它形式的养老保险,作为补充;其四,要吸取一些国家由于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加速削弱家庭保障功能的教训,从我国实际出发,最大限度地发挥家庭的保障功能。因此,从总体上讲,我国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是一个低标准的保障制度,属于劳动者的基本养老保险范畴。它应与集体的补充养老保障、个人储蓄性保险、继续创造财富及家庭的保障与照顾相结合,共同承担农村人口的养老任务。
强调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主要通过购买国家债券来解决。从当时的情况看,我国尚未形成规范的金融投资市场,投资风险很大。为了确保保险基金安全,实现保值增值,购买较高利率的国债,是比较安全和容易操作的投资方法。
《基本方案》的出台,是对民政部门多年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探索与实践的总结,它创造性地借鉴了商业保险中人寿保险的一些做法,汲取了民政部门历次探索经验中的精华,又大胆地舍弃了其中不符合农村实际、不甚科学的部分。其基本原则和方法,保险模式的选择,都十分突出地强调了符合农村实际、适应性和可操作性强的思想。经过几年实践,《基本方案》所确定的原则与方法,仍能作为今天的指导思想,表明其具有思想先进性,一定的前瞻性。

稳步发展时期
打基础、促发展
张家港会议后,各地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认识有了很大提高, 工作在全国大部分省、市、自治区全面推开。虽然在1993年部分省市由于政策界限不清,把养老保险工作视同为农民负担,使工作的正常进展受到一定影响,但各级民政部门通过大量细致的宣传工作,进一步宣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性质及在农村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迫切性与必要性,从而使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更加了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农村社会保障的关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农村其它政策的内在联系,增加了各部门之间的相互理解、相互协调和配合。从1994年开始,政策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基金积累初具规模。到1995年底,全国已有28个省、市、自治区的1500多个县(市、区)开展工作,有4900万农村人口(含乡镇企业职工)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积累保险基金46亿元。山东、江苏、浙江、上海、福建、湖南、江西、安徽、湖北、四川、山西等11个省、市保险基金的积累规模超过亿元,其中山东省突破15亿,江苏省达8.5亿元。

在此期间,各级管理部门积极开展基础性工作,为促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稳步发展,起了决定性作用。

工作关系进一步理顺,外部环境得到改善。为稳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制,民政部多次向国务院汇报有关情况,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取得了预期效果。1993年,国务院批准了民政部机构改革“三定方案”,明确了民政部主管农村(含乡镇企业)养老保险的职能。1994年5月,李鹏总理在第十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上,重申了劳动、人事、民政分管城乡社会保险的体制。同年9月,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意见,民政部与劳动部、人事部共同下发《关于保持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稳定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民政部主管部门农村包括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职能和任务,稳定了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各省、市、自治区也把统一思想、理顺关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先后有26个省(市、自治区)政府下发了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文件,明确了民政部门的主管职能,基本理顺了工作关系。
业务操作逐步规范,规章制度不断完善。根据《基本方案》确定的原则,民政部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先后制定下发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编号办法》、《缴费阶段标准单证和操作流程》、《发放阶段的标准单证和操作流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会计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等一系列政策和规定,组织编写了农村养老保险业务培训教材,组织开发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计算机个人账户管理系统(1.0版)”,进行了使用试点。以上规定和政策,初步规范了操作程序,加强了业务、财务、基金和档案管理。
管理机构逐步建立,干部素质明显提高。经过几年的努力,各级管理机构逐步建立、初步形成中央、省(市、自治区)、地(市)、县(市、区)乡(镇)管理服务体系。1993年民政部成立了“农村社会保险司”,1995年又组建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健全了中央级管理机构。山东、江苏、海南、山西、福建等20个省、市、自治区相继建立了农村社会保险管理处,1100多个开展工作的县(市、区)建立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性管理机构。各级管理部门积极落实人员编制,配备27000多名干部,工作队伍逐步建立起来。为培育专业化干部队伍,各级管理部门进行了大规模的基础性专业培训,为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进行了较充分的技术准备。
1995年10月,民政部在浙江省杭州市召开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会议。会议总结了几年来的工作,分析了面临的形势,交流了各地经验,明确了今后的指导思想,提出了“强化管理、稳步发展”的工作方针,部署了今后的工作任务。会议指出,在现有工作基础上,稳步拓展范围,完善各项配套政策和措施;扩大基金积累规模,建立健全管理和监督机制,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安全增值;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提高专业队伍素质,改进管理和服务方法,逐步建立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经济发达地区,要加大推进力度,严格各项管理,制定和完善地方法规,基本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中等经济水平地区,要巩固已有成果,积极稳妥地推进、完善各项管理,逐步建立制度;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要搞好富裕县(市、区)和乡(镇)的养老保险,积累经验,逐步发展。到本世纪末,实现全国有1.2亿农村人口参加养老保险,基金积累总额超过150亿元的发展目标。1995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走过五年发展历程,这是一个艰苦的开创性历程。各级民政部门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初步总结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承担主体明确,权益关系明晰,机制方法灵活,透明度较高,适应性和可操作性较强,符合我国农村实际。如果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主要就是选择了一个好办法。李鹏、朱镕基、李铁映、李贵鲜等国务院领导多次肯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模式,称这个办法的机制好。为了逐步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理论,民政部于1995年初,组织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央财政金融学院、中国科学院、国务院研究室、劳动部社会保险研究所等单位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家论证组,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及其实施情况进行了为期10个月的论证。论证组的成员有北京大学人口研究所曾毅教授,社会学系王思斌教授,北大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林毅夫教授、余明德博士,中科院金融研究中心房汉庭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侯文若教授等。论证组分专题对《基本方案》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办法,从社会学、人口学、金融学、保险学、经济学的角度进行了全面深入研究,形成了一批颇有理论与学术价值的研究成果。

专家们一致认为,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解决农村“老有所养”问题的现实选择,《基本方案》确定的原则和方法是社会保险改革的突破,是制度创新,顺应了国际社会保险改革的潮流和发展方向。在技术上,符合保险精算原则,“建立个人帐户”、以个人积累确定领取标准的做法,充分体现了经济学的效率原则,技术上十分先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运行机制和组织体系的成功运转,有效地解决了许多国家束手无策的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基金筹集成本过高的问题,这对全球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也是一种贡献,具有积极意义。

1995年12月,民政部与《经济日报》社在人民大会堂举办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专家论证报告会。吴敬琏、袁方、王慧炯、俞自由等著名专家参加会议,并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提出了很多建设性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雷洁琼出席会议,民政部副部长范宝俊、《经济日报》社总编辑杨尚德到会并讲话。
近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发展思路和管理方式方面逐步进行了调整。一是加强了基金管理工作。在分析近几年基金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基金管理的政策性意见,草拟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基金运作行为,明确了有关管理政策。根据国内金融形势和银行对存款利率的调整,民政部于1997年先后两次调整了基金增值要求、责任金核算标准,进一步强化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动态给付机制。开展了全国基金财务大检查,对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调查,摸清了各地基金积累的底数和投资状况,加强了基金管理和财务监督。二是为了加大工作力度,民政部下发了《关于积极组织乡镇企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通知》,指导各地因地制宜地做好乡镇(村)企业职工、乡村干部、民办教师和个体工商户等有稳定收入人员的投保工作,进一步扩大了覆盖面,增加了积累规模。三是为了贯彻落实抓好管理,促发展的方针,各级管理部门推进规范化管理工作,全力抓好机构、业务、档案、财会、基金、统计与稽核的全流程规范工作。民政部于1997年下发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规程(试行)》,部署各地做好试点工作,经过2�3年的努力,全面实行规范化操作。在对200个县(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计算机个人帐户管理系统(1.0版)”试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总结的基础上,民政部组织技术力量,结合目前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要求,吸收全国同类软件的优点,对1.0版本进行了升级工作,研制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计算机个人帐户管理系统(2.0版)”,为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打下了基础。四是为了逐步完善现行管理体制,解决由于体制不健全、政策不配套而给管理工作带来的一些问题,民政部组织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制改革课题组,就体制改革进行可行性研究,形成了研究报告。五是为了提高干部素质和专业知识水平,民政部有计划地对省级管理机构领导干部进行专业化培训,提高了省级领导层次的专业化水平。以上措施的实施,确保管理工作上了一个新台阶,保证了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朝着缴付有序、管理有方、运转有效的方向健康发展。

1997年10月,民政部在山东省烟台市召开了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现场经验交流会。会议以邓小平理论为指针,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全面总结了几年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的经验,扩大了烟台管理工作的做法和经验,表彰了一批以烟台为代表的管理工作先进单位,部署了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内部管理、强化内外监督”的任务。会上,范宝俊副部长作了“加强内部管理,健全监督机制,促进全国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的主题报告,多吉才让部长针对当前工作中存在的理论和认识问题作了重要讲话。

会议认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随着事业的发展不断得到加强,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在工作初期,结合试点时期的要求,管理工作主要围绕微观操作展开,从而保证了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在稳步发展时期,管理工作的重点主要是加强宏观指导、制定基本政策、简化操作程序、统一操作办法,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险的资金筹集形式得以巩固,给付机制和基金运营方式逐步完善起来;1995年杭州会议提出“强化管理、稳步发展“的工作方针以来,管理工作在内容和范围方面均得到扩展,主要是完善基本方案、筹资模式与个人帐户理论,研究基金投资方向和市场操作技术,制定了业务管理规范和标准,提出“加强内部管理、强化内外监督”的指导方针。这是贯彻“强化管理、稳步发展”方针的重要举措。

⑧ 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如何建立与发展的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建立开始于“七五”期间。根据国家“七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出的“建立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雏形”的任务,针对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原有社会保障制度趋于瓦解的状况,1986年10月,民政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在江苏沙洲县召开了“全国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工作座谈会”。会议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确定:在农村贫困地区,基层社会保障的主要任务是搞好社会救济和扶贫;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等的地区,多数人的温饱问题已经解决,但还有残疾人和老年人两个困难群体,在这些地区,基层社会保障的主要任务是兴办福利工厂,完善五保制度,建立敬老院,以解决残疾和老人的生活困难;在农村经济发达和经济比较发达地区,发展以社区(乡、镇、村)为单位的农村养老保险。
1987年3月,国务院决定由民政部负责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在各级民政部门的努力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在富裕地区,以村(少数为乡镇)为主体的社区型养老保险有所发展,到1989年6月,全国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了养老保险试点,参加人数达90多万,积累资金4100万元,有21.6万农民开始领取养老金。这一时期的社区型农村养老保险不是十分成功,但也加深了对养老保险的认识,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①范围小,层次低,效率不高;②养老保险金主要由集体承担,有的完全由集体负担,个人不缴费,不但使集体背上沉重的包袱,也没有体现自我保障原则;③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不能保证制度的稳定和安全,保险金的计发标准混乱,没有科学的标准;④养老保险资金的使用缺乏监督、约束机制,保值增值问题无法解决,存在很大风险。
在总结前一阶段农村养老工作的基础上,为从根本上解决农村人口的“老有所养”问题,1990年7月,国务院第111次总理办公会议专题研究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问题,会议明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负责的精神。
1991年1月,国务院决定让民政部选择一批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建立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同年2月,民政部成立“民政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负责这项工作。同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进一步明确农村养老保险(含乡镇企业)由民政部负责。
1991年6月,在总结经验和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民政部农村养老保险办公室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确定以县为单位开展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则。并在山东组织了较大规模的试点。
1991年8月,山东牟平等5个县(市)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开始启动,仅一个半月,共计30个乡镇、281个村、38家乡镇企业近8万人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积累保险资金近500万元。
1992年1月,民政部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正式下发全国。同年7月,民政部在武汉召开了“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验交流会”,重点推广了武汉市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验。到1992年底,全国有1000多个县根据《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确定的原则,由政府制定并颁布了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建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组织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其中,170个县基本建立起了面向全体农民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国已有3500多万农民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共积累保险费10多亿元。
1992年12月,民政部在江苏张家港市召开了“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会议”,重点推广了江苏省在全省全面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验。这次会议标志着在全国范围大区域、大规模的试点工作告一段落,转入在全国范围全面推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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