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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重复领取城乡养老保险待遇核查工作

发布时间:2021-01-21 20:06:07

Ⅰ 如何预防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重复参保与重复领取待遇

不要预防,这是
不可能发生的
事情,国家会有把关

Ⅱ 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各地应该有相关的转移接续文件的,这就表明了你不能在两种制专度内都领取待遇。异地也属有转移接续的。
社保法规定,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如果重复领取,那你就两次享受了国家财政的补贴,这就不对等了。
另外,从道德层面讲,重复领取是窃取他人钱财的行为,国家的钱来自纳税人,重复领取的话,就是在窃取纳税人的钱。
所以,如果你已重复领取,希望你能退还,虽然钱不多,但是这是大家的;如果你只是对国家政策是否有漏洞提出异议,那么我非常赞同,大家的监督才能让法律更完善。同时我得告诉你,社保法律体系对几乎每种可能发生的情况都作了规定,那么也就是说规定了发生什么情况该怎样处理,没有正面说那种情况不行。打个比方,如果法律规定每人交300元,你却坚持要交10000元。法律没有正面规定10000元不可以,但我们都知道,这就是不可以。

Ⅲ 换工作后养老保险会自动转吗

不会自动转,需要办理社保转移。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是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是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

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是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3)做好重复领取城乡养老保险待遇核查工作扩展阅读

2014年7月1日,《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正式实施。新规将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之间架起桥梁,让参保人能够便捷流动。为使这一惠民政策顺利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时发布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和《关于做好重复领取城乡养老保险待遇核查工作的通知》。

《暂行办法》重点解决跨制度转移接续问题,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的衔接。具体到参保人,可能在同一时点或不同时段,既有地区间的流动,又有制度间的跨越,所以此次衔接政策的实施难度比单一制度内转接要大很多。

社保中心负责人表示,对有转接需求的参保人来说,最重要是了解衔接时点、衔接条件和权益计算的原则。

Ⅳ 遗属人员领取遗属供养费,同时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属重复领取吗

1、两者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属于重复享受:遗属补助只要符合《工专伤保险条例》第39的规属定的,就可以享受;
2、只要当事人参保了城乡居民医保,缴费累计达到15年,并且本人已经达到60周岁的,就可以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与遗属补助无关的。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Ⅳ 重复领取的社保待遇及时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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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一般性重复参保、重复领取养版老保险待遇权”的,立即暂停支付其养老保险待遇,及时通知待遇领取人员自行选择一个经办机构作为其养老保险待遇的发放机构,其他重复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的经办机构对其养老保险关系予以清理。根据规定,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个人账户退还金额应扣除重复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对不足抵扣的,要责令其如数退还。被参保人员选为继续发放养老金的经办机构,应在确认参保人员其他养老保险关系已经清理后,方可恢复发放其养老金。
属于“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立即暂停支付其养老保险待遇,并依法严肃查处。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以前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2011年7月1日以后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依照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退还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待其退还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及上交罚款后,退还其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金额。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Ⅵ 发现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但本人已死亡了,其直系亲属有义务退还吗

对于这种情况如果确实是多领了退休金,那么,那么这些钱,应该他的家属会把这些天退回去的

Ⅶ 重复领取 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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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一般性重复参保、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立即暂停支付其养老保险待遇,及时通知待遇领取人员自行选择一个经办机构作为其养老保险待遇的发放机构,其他重复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的经办机构对其养老保险关系予以清理。根据规定,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个人账户退还金额应扣除重复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对不足抵扣的,要责令其如数退还。被参保人员选为继续发放养老金的经办机构,应在确认参保人员其他养老保险关系已经清理后,方可恢复发放其养老金。
属于“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立即暂停支付其养老保险待遇,并依法严肃查处。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以前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2011年7月1日以后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依照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退还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待其退还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及上交罚款后,退还其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金额。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Ⅷ 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如何处理

根据《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暂行办法》实施之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重复领取待遇人员如拒不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清理手续,可引导其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可根据《社会保险法》《行政处罚法》《刑法》等法律进行处理。

(8)做好重复领取城乡养老保险待遇核查工作扩展阅读

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按照《暂行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二条执行,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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