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已引起政府和学术界的关注,各地纷纷出台了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政策。本文分析当前农民工养老保险的主要模式及其制度缺陷,并提出了对策建议
一、 当前农民工养老保险的主要模式
目前,我国农民工已达2.5亿人。然而,农民工的养老保险覆盖面很低,很多农民工并不能像市民那样享受养老保险。近年来,这个问题已经引起政府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各地在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最具代表性的是深圳模式、北京模式、上海模式和山西模式,这四种模式都各有优点,但也存在一定的弊端。
(一) 深圳特区模式
深圳市规定,“非本市户籍的员工”与深圳市户籍的员工一样,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3%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员工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5%缴纳,企业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计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与本市户籍的员工相同,为个人缴费工资的11%。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才能在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达到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不满15年,或在退休前调出、辞工离开深圳特区,个人账户积累额将转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或全部退还本人。深圳模式优点是农民工在参加和享受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方面获得了“市民待遇”,使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群大大增加,有利于减缓未来城镇户籍人口“老龄化”给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动态平衡带来的负面影响。缺点是,低收人农民工缴费压力较大。
(二)北京模式
北京市规定,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为上一年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9%,其3%进个人账户。农民工以此为基数每月缴纳8%,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农民工按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可以继承、转移,并在达到退休年龄时支取本息;而统筹部分的发放原则是按累加原则,缴费满1年的发1个月相应缴费年度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平均数,以后累计缴费年限每满1年以此为基数,增发0.1个相应缴费年度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平均数。农民工更换工作后,到新工作地可以接续其个人养老保险金账户。若是回农村可以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将其个人账户封存,待在本市重新就业后其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即使没达到法定养老年龄,经本人同意,也能一次性领取养老金,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今后再次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时,按新参加人员办理。北京模式使农民工在参加和享受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方面获得了“准市民待遇”,缴费基数较低,减轻了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的缴费负担,体现了“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的原则。不足之处是,企业为农民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与为本市户籍城镇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之间缺乏有机联系,而农民工与本市户籍城镇职工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办法又不同,从而不利于将来条件成熟时两者的“对接”。
(四)山西模式
山西省对乡镇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实行享受税前列支、保费免营业税、利息税和个人所得税等优惠政策,首创“一厂两制”,城市户口的乡镇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农业户口的职工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这有利于职工在城乡各种所有制企业之间合理流动。农业户口职工参保具有更多的灵活性,养老金领取年龄不分男女,可以提前或推迟1~5年领取,允许在55~65周岁之间自愿选择。在农业户口职工的账户设计上,实行“大账户、小调剂”(个人账户11%、调剂基金4%)的制度,职工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总额的5%,企业缴费比例为企业农业户口职工工资总额的10%。这种模式不足之处是依然把农民工纳入农村养老保险,难以满足在城市养老的农民工的生活需求。
二、当前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缺陷
以上几种模式均存在一定的缺陷,导致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低和退保率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调查显示,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者养老保险的平均退保率已达到40%。
(一)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各区域不统一,关系转接困难
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区域统筹与农民工跨省区流动存在尖锐矛盾,很难转移或保持养老保险关系。许多地方只有市、县一级社保机构,镇一级的社保机构尚未健全。农民工回到户籍地既无法续保也不能享受相应待遇。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各区域不统一,关系转接困难是导致许多农民工流动后会选择退保的主要原因。
(二)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过长
农民工在同一个地区很难累计打工 15 年之久。有调查显示,农民工在餐饮、工厂等企业的平均工作周期是 4~6年,从事建筑等纯体力工作的农民工,在一个地方的平均工作周期为 2~3 年。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调查,目前仅有 20%~30%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同一个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因此,对绝大多数农民工来说,15 年缴费年限成为难以逾越的门槛。
2. 深圳+广州的养老保险问题
1.社会养老保险可以办理转移手续!
2.社会养老保险和户口问题没直接的联系,你完全可以把在深圳缴的养老保险转到现工作的(广州)城市! 如果他以后还会回深圳工作,可以把广州的养老保险再转回到深圳;别担心,转移并不麻烦!
3.具体转移办法是:到原单位开据养老保险转移单,填写清楚现在的工作单位,(最好拿原调动手续)由原单位所在地的社会养老管理部门签章,办理养老保险帐户转移手续,原单位做养老帐户减人处理;再到现单位盖章认可,到现单位所在地的养老保险部门办理接受养老手续,现单位做增人处理;
4.办理了养老保险转移后,现单位也为你参加了养老保险,两者完全可以合并计算缴费年限,以后办理退休手续,养老待遇不受影响!
5.抓紧时间办理养老保险转移,以保障自己的养老待遇!!如果不能合并,退休以后的养老保险金会受很大影响!切记!!
6.看看最新的养老保险政策,会加深理解的.国务院2005年12月3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要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参保缴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过渡办法,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 深圳农民工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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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已引起政府和学术界的关注,各地纷纷出台了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政策。本文分析当前农民工养老保险的主要模式及其制度缺陷,并提出了对策建议
一、当前农民工养老保险的主要模式
目前,我国农民工已达2.5亿人。然而,农民工的养老保险覆盖面很低,很多农民工并不能像市民那样享受养老保险。近年来,这个问题已经引起政府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各地在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最具代表性的是深圳模式、北京模式、上海模式和山西模式,这四种模式都各有优点,但也存在一定的弊端。
(一)深圳特区模式
深圳市规定,“非本市户籍的员工”与深圳市户籍的员工一样,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3%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员工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5%缴纳,企业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计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与本市户籍的员工相同,为个人缴费工资的11%。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才能在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达到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不满15年,或在退休前调出、辞工离开深圳特区,个人账户积累额将转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或全部退还本人。深圳模式优点是农民工在参加和享受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方面获得了“市民待遇”,使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群大大增加,有利于减缓未来城镇户籍人口“老龄化”给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动态平衡带来的负面影响。缺点是,低收人农民工缴费压力较大。
(二)北京模式
北京市规定,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为上一年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9%,其3%进个人账户。农民工以此为基数每月缴纳8%,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农民工按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可以继承、转移,并在达到退休年龄时支取本息;而统筹部分的发放原则是按累加原则,缴费满1年的发1个月相应缴费年度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平均数,以后累计缴费年限每满1年以此为基数,增发0.1个相应缴费年度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平均数。农民工更换工作后,到新工作地可以接续其个人养老保险金账户。若是回农村可以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将其个人账户封存,待在本市重新就业后其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即使没达到法定养老年龄,经本人同意,也能一次性领取养老金,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今后再次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时,按新参加人员办理。北京模式使农民工在参加和享受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方面获得了“准市民待遇”,缴费基数较低,减轻了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的缴费负担,体现了“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的原则。不足之处是,企业为农民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与为本市户籍城镇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之间缺乏有机联系,而农民工与本市户籍城镇职工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办法又不同,从而不利于将来条件成熟时两者的“对接”。
(四)山西模式
山西省对乡镇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实行享受税前列支、保费免营业税、利息税和个人所得税等优惠政策,首创“一厂两制”,城市户口的乡镇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农业户口的职工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这有利于职工在城乡各种所有制企业之间合理流动。农业户口职工参保具有更多的灵活性,养老金领取年龄不分男女,可以提前或推迟1~5年领取,允许在55~65周岁之间自愿选择。在农业户口职工的账户设计上,实行“大账户、小调剂”(个人账户11%、调剂基金4%)的制度,职工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总额的5%,企业缴费比例为企业农业户口职工工资总额的10%。这种模式不足之处是依然把农民工纳入农村养老保险,难以满足在城市养老的农民工的生活需求。
二、当前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缺陷
以上几种模式均存在一定的缺陷,导致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低和退保率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调查显示,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者养老保险的平均退保率已达到40%。
(一)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各区域不统一,关系转接困难
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区域统筹与农民工跨省区流动存在尖锐矛盾,很难转移或保持养老保险关系。许多地方只有市、县一级社保机构,镇一级的社保机构尚未健全。农民工回到户籍地既无法续保也不能享受相应待遇。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各区域不统一,关系转接困难是导致许多农民工流动后会选择退保的主要原因。
(二)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过长
农民工在同一个地区很难累计打工15年之久。有调查显示,农民工在餐饮、工厂等企业的平均工作周期是4~6年,从事建筑等纯体力工作的农民工,在一个地方的平均工作周期为2~3年。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调查,目前仅有20%~30%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同一个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因此,对绝大多数农民工来说,15年缴费年限成为难以逾越的门槛。
4. 深圳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如何办理
目前官方消息如下:
2011年国务院、广东省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以及《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粤府[2011]127号),要求2012年全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居保)全覆盖。为落实上述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代市政府拟定了《深圳市实施<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细则(代拟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2012年6月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实施细则》,定于7月1日实施。这一制度的建立,填补了我市社会保障体系的最后一个"缺项",解决了我市所有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标志着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了历史性的突破,真正实现了制度上的全覆盖。
一、《实施细则》的重要内容
1、参保范围实现全面覆盖。年满16周岁(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非从业居民,均可参加本市城居保。但应当在市外参加当地城居保或新农保,且达到60周岁以后入户的人员不纳入本市参保范围。
2、缴费标准起步低,参保缴费灵活。城居保年缴费标准共十个档次,从100元起步,1000元封顶,让大多数人都能缴得起保费。参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条件,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条件好的可以多交,条件差的可以选择较低的缴费档次,不给参保人带来经济负担。
参保人员可以享受政府补贴。城居保采取的是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模式,只要参保按时缴费,不分档次高低,都可以享受到政府补贴,补贴标准按照缴费标准的档次从30到120。政府缴费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重度残疾人群体,在政府补贴的基础上,政府再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补助其缴纳养老保险费,补助直接从缴费金额中抵扣。
3、养老待遇结构合理。城居保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国家规定的标准是每人每月不低于55元,考虑到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成本,我市基础养老金定为两个档次,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具有本市户籍不满8周年的,基础养老金为每月200元;自其具有本市户籍满8周年的次月起,基础养老金为每月300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139是与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4、直接领取养老金。7月1日前已年满60周岁的居民,不用缴费,可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也可以个人申请,按参保当年的标准一次性缴纳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费享受政府补贴,按月领取养老金。
二、如何办理
1、目前,我局正在根据国家、广东省试点的指导精神,制定相应的操作办法,调试电脑程序,待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有望于7月1日正式实施。
2、城居保实行户籍属地管理,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在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机构办理参保及养老金申领手续,办理时应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本人银行存折、迁出地社保机构出具的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及未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证明以及其他材料。
具体如何办理、何时办理,我局将正式发布公告,请市民予以关注。
5. 深圳医保可以随养老保险一同转出外省吗转入地还不是户口所在地,本人暂无工作单位可以办理转入手续吗
法规依据: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 66号)
处理条件:BR / a>
被保险人
的跨省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的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2,社会保障卡原件
“深圳市企业保险的跨省就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证书申请表或单位离职跨省转移证明
的IV转让部门
1 SAR保险的个人服务中心(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三路,513)处理
2特区,宝安,龙岗参保人员到该单位被保险人所在社会保障机构(包括分支机构和社会保障管理站)办理
宝安分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路,社会保障大厦,
龙岗分局地址:8031号
龙翔大道,龙岗区中心城附件:流程图DOC
附件:深圳市企业参保际工作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证书申请表。XLS
光滑跨地区转续的权利,以保护被保险人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人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2011年12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城镇企业“第93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决定2010年1月1日起实施。近日,记者在”暂行办法“的实施,接受记者采访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人)。
记者:近几年,社会保险关系,特别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已成为一个社会热点问题。据我所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已经做了很多研究工作在此,在2009年年初公布,相关政策要点征求公众意见。现在,官方引进实施暂行办法“你怎么知道这一举措的意义和影响?
负责人:中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历经20多年的改革和改进,现已覆盖232万人。在按照制度规定,工人的就业在什么地方支付被保险人或者他们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密切相关的,其缴费年限持续时间和付款金额。这种机制,支付大量的工作,多一点养老金“普遍实现和认同的雇佣工人在同一地区的稳定。对于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工人在不同的地方,被保险人,不顺畅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农民工特别是总规模达到1.5亿人,很多人在不同的城市多期就业保险,缴费年限不能累计计算,这样,当他们进入的退休金利益受损甚至无法得到制度保障。换句话说,支付越来越多的机制在他们身上未能实现。这无疑会降低这些工人的积极性,以支付被保险人,这是“投降”的农民工选择离开城市的主要原因。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这一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明确提出,要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转移“的方法,国务院要求在2009年的转移接续办法”,制定出台养老保险关系。引进暂行办法“的实施,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惠民政策的体现,李民生的人民好,人民的意愿,实用的东西。 ,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认识它是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的影响。首先,它有利于维护被保险人,尤其是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的。暂行办法,劳动者跨省农民工支付被保险人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相结合的连续缴费年限,个人账户金额累计计算,未达到接受治疗的年龄,不得提前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就业在全省流动性,而且也按照这个原则。这是真实的,在充分实现被保险人的“只要你干,养老保险和然后计算。其次,它有助于改善社会保障体系,中国的养老保险系统的长期合作,协调实施较低级别的资金转拨。
随着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特别是2009年全面实现了省级统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人农民工的省份,体制和制度基础设施。“暂行办法”明确转移养老保险跨省当前就业延续政策,进一步打破了地区分割,城乡差距的障碍,将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但也朝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完美社会安全系统覆盖城乡居民,人人享有的基本生活保障了坚实的一步权的目标。第三,它是有利于促进城市和农村地区。“暂行办法“规定,农民工在城镇之间流动性就业或间断性在城市就业,养老保险,城镇职工享受同样的待遇,只要参保缴费,达到所要求的条件。城乡和区域发展,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有序转移就业,推动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过程中,具有深远的影响。
记者:我们在调查采访中了解到,养老保险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非常复杂,涉及多方面的利益,既跨区域流动的城镇职工的就业问题,也有农民工,城市和农村之间的就业问题;两个问题的区域明确责任,转移??资金余额问题,累积的利益,工人的就业问题,有退休待遇。“暂行办法”是如何把握和处理这样一个复杂的矛盾呢?
负责人:处理复杂矛盾,关键是制定“暂行办法”的说法,并逐渐形成一个共识,那就是,从制度体系上从根本上解决跨地区转移养老保险接续难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有关各方要明确目标,统一的认识。确定了四个基本原则:保护原则。全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镇企业职工,劳动力流动到异地就业,并继续被保险人应当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保护权利和被保险人的利益,支付的形成不受损失。第二是公平的原则。农民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不管是什么样的户籍,是否曾在几个地方流动就业保险或间断性就业保险的,应当保证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第三,是唯一的原则。在一个以上的地方就业劳动者的流动,但在养老保险关系应该是唯一的同时,多个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应该是一个区域统一发放。第四,平衡的原则,被保险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资金责任要共享的每个流的转移支付转让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存储量和一些单位。
记者:“暂行办法”共13个,其中包括一些很专业的表述。你能清晰和简单的阐述,重点解决什么问题?
负责人:解决四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跨省的转移接续。被保险人在省内流动就业已经实现或正在逐步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利转移的延续。 “暂行办法”的重点,是指全国统一的转移资金量,周围地区的?责任和转移接续程序,工人在省际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利转移的延续。第二是异地权益认同问题。 “暂行办法”通过提供一个统一的国家政策,以解决劳动者跨地区流动就业的被保险人支付的生活周围的相互承认和累积。第三是解决农民工退保的问题。农民工在城镇就业,流动性特点比其他群体更为突出。当他们回国或中断就业时,以后是不是还回到城镇就业,什么时候回来,到哪个城镇就业,不能确定,加上跨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顺畅,农民工很难对自己未来的明确和稳定的预期,导致了大量的退保现象。 “暂行办法”明确城市和农村地区同样,以政策为导向的股票积累计算,给农民工,农民工离开城镇不再需要放弃一个长期稳定的预期,从而减少了养老的损失保险利益。管理服务方便群众。劳动力流动就业相关的各地区的国家。流动就业参保自己的转移和延续的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之间的不同地区,费时又非常不方便。 “暂行办法”规定,农民工离开被保险人的地方,社会保障机构支付被保险人发出的证明书统一的风格,新的就业机会,支付被保险人只要建议转让的的延续应用程序,所有手续由相关社会保障机构。同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全国所有县级以上联系方式信息,供相关人员查询自己的给付保险转移接续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这体现了以人为本,极大地方便了群众。
记者:据我们了解,原来规定,被保险跨地区转移成功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只转个人账户金额,不转单位收费暂行办法“的规定, ,除转移个人账户额外的存储空间,而且还转移支付的保费的12%。为什么会作出这样的调整?也有一种观点认为,单位的贡献率一般为工资基数的20%,为什么不全部转移,而只转一部分?这将农民工的利益损失吗?
负责人: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供款的模式。原政策规定,保险跨地区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只转个人账户的金额,不转单位支付。从实际应用的情况下,转移到基本养老金在未来承担付款责任,不要把单位支付长期支付的财政压力,单位支付全部转让,转出本期以确保基本养老金负担过重,也难以承受。考虑转入转出到当前和长期资本之间的平衡暂行办法“的规定,被保险人的跨省就业额外的存储空间,除了个人账户的转移,但转移支付12%的保费。目前,大部分地区的单位费率为20%,少部分地区低于20%的工资基数。这样的规定,支付跨省外来务工人员被转移到地面,缓解支付压力,未来长期的资金;小部分的保费支付的保费,左转掉在了地上,用来确保,目前的基本养老金支付。这是由于向被保险人支付的基本养老金的水平,主要是根据我自己的工资基数,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的累计长度之间的资金转移量的累计总金额本金及利息计算,该地区有没有直接的关系,因此,确定适当的单位缴纳的资金转移量,以平衡调出地面,土地基金的关系,批准不产生不利影响的水平我目前的就业基本养老保险。
记者:我注意到,“暂行办法”规定跨地区转移个人账户金额单位支付1998年1月1日作为一个临界点的时候,不同的前部和后部。这是什么原因呢?
负责人:这是因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经历了一个“地方先探索试点,以及后来的国家统一监管”。 1997年,各地的养老保险在探索“统账结合”模式时,个人账户规模很大的不同,高的16%,最低为3%,单位费率水平的差距。在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企业员工”(国发[1997] 26号)文件,明确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从1998年1月1日,统一的11%(2005年进一步统一调整为8%),而这一比例支付的保费统一的规定。暂行办法“的规定,因此,1998年1月1日计算转移单位缴费,个人帐户中的资金转移所有存储量,在这个时间点,之后,在此之前的时间点,只计算转移个人支付的部分,即不转单位划入个人账户的资金支付,所以对周围更公平的转移就业。
记者:劳动者一生在多个地区流动性就业和被保险人支付,当他们到达处理接收的年龄,应该在哪里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负责人:这是“暂行办法”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在过去,地区间不清,个别转出地面到地面的降压现象。 “暂行办法”按照“唯一”的原则,依次确定了相关地区的责任:处理,被保险人的户籍住所和最后接收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保险人一致的方式处理,最后被保险人的户籍座地不一致的至少10年,在最后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在,保险接受治疗;如在最后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10岁,并反过来推动了整整10年处理的处理被保险人收取手续;整个被保险人在10岁以下,处理程序,处理接收住所。总之,让被保险人支付超过15年以上,可以在一个地方发放基本养老金。例如,一个江西的农民工,就业镇,福建,广东,浙江,五年来支付被保险人。当他达到国家法律处理收到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年龄,这样你就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3日,他投保年龄为10岁,是从他的住所,江西,三条社会保障机构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需要适当的资金,江西省负责。但是,如果他到达之前接受治疗的条件,户籍转到最后投保地面浙江,浙江省,负责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应该要求其他省份浙江省适当的资金。
记者:农民工参加了一些领域,围绕相同的工资水平,他们最后的基本养老金应如何计算?
负责人:在中国,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一定的系数,作为对当前就业和稳定就业的劳动者都是一样的,只要我们缴纳的个人账户以上的存储量,除以部分养老金水平是很高的。计算的基本养老金,2005年,国务院决定以“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规定的工资支付我的年薪支付每年的本地计算其对应的职工??平均工资该指数计算,这是我的指数化工资的工资,去年当地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的平均总脂肪的基本养老基地,支付分布式基站的15%,超过15年,多付1%多。“暂行办法”坚持以计算及支付,只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农民工参保,每年缴费工资收发信件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每年支付的工资指数和最终处理,这不仅是确保在国家政策的统一,是一个相对简单的方法。
记者:它是如何建立一个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部分上了年纪的投保?
负责人:40岁的年龄至少50岁男性和女性跨地区流动就业,在一般情况,他(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已经不可能在新参保支付10年,并从而接受治疗,不能处理的方式,手续,因此,“暂行办法”规定,这部分的工作人员,除了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动员,原则上,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保留其在原被保险人的关系,它也提供了建立一个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新的就业保险,并符合处理接收条件,接收地面累积计算,支付被保险人的生命和基本养老保险全额支付的本金和利息的临时付款账户,原被保险人或治疗。这样的规定,既有利于减缓中心城市的人口承载和养老保险基金压力,所以这部分的工作人员异地就业保险的保证,可以增加他们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权益。
记者:“暂行办法”实施的主要社会安全机构几乎每天都在申请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承担了很大的责任和繁重的工作。如何实现标准化处理,提高及时性和方便吗?
负责人:实施“暂行办法”国家统一的行动,我们已经准备好各级社会保障机构管理人员的统一工作程序,跨地区转移接续。其中最重要的是四个方面:第一个是头发证书。农民工离开自己的工作,只要我有一个请求,要及时支付被保险人签发的证书到一个统一的民族风格。这个农民工累计养老保险权益的“存折”,是劳动者的载体,政府的庄严承诺。第二是接电话。电话转移接续的所有县级及以上社保经办机构的工作,我们已经在网站上公布各地的需要,以确保手机的流畅,只要转移接续的问题是必须要认真回答和处理。三是手续。在新的就业机会的土地,被保险人支付的农民工,我提出了传输应用,必须处理相关就业社会保障机构规定的时间“暂行办法”的转移手续,不能耽误了每个推诿扯皮。四是资金转移。各地要坚决贯彻落实“暂行办法”定义的基础和资金转移率,“全国一盘棋”。在此基础上,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付信息查询服务系统,社会保障卡发行全国通用查询我支付被保险人提供更便捷的服务,为被保险人的任何地方。
记者:一些返乡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保障他们有兴趣在镇上被保险人支付呢?
负责人:“暂行办法”规定的一般原则是,农民工回城就业的不再是在自己的家乡,??在镇上的记录和个人账户支付被保险人所有有效;累计缴费年限15年或以上,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总脂肪,如果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纪录,被保险人的相关权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资金短期不会让他们的现有权益受损。但鉴于新农保制度刚刚开始试点,衔接城市和农村地区的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具体政策,国家将进一步研究制定。
6. 深圳社保问题,我已经缴纳11年了,如果到60岁也觉不够15年那之前的就白交了吗
社保法明年7月正式实施 将覆盖全民
明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将正式实施。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已达2.5亿人,城镇医保和新农合覆盖人数已达12.5亿,《社会保险法》如何更好地保障百姓权益?记者采访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同志。
覆盖全民,统筹城乡
——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要覆盖城乡全体居民,被征地农民参保有了明确规定
《社会保险法》在基本制度方面有两大亮点,分别是覆盖全民和统筹城乡。
目前,我国还有一些人没有任何社会保险。新出台的《社会保险法》规定,要将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都纳入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明确要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具体来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居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未就业的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则要求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也应当参照这部法律参加我国的社会保险。
“统筹城乡”方面,《社会保险法》将新农保制度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范围,并预留了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空间;新农合也纳入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调整范围,授权国务院规定管理办法;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与其他职工一样依照本法参加社会保险。此外,《社会保险法》明确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问题,强调被征地农民到用人单位就业的,都应当参加全部五项社会保险;未就业,转为城镇居民的,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继续保留农村居民身份的,可以参加新农保和新农合。
待遇水平进一步改善
——养老缴费不满15年允许补缴够15年后享受待遇;医疗费用推行直接结算,避免个人垫付
《社会保险法》对参保人员享受待遇有了新的发展。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一大突破是放宽了领取条件。过去一直要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必须累计缴费满15年,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否则,只能一次性领取其个人账户累积的资金。现在《社会保险法》规定,缴费不足15年的人员可以一次性缴费至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两方面加以改善。其一,为缓解个人垫付大量医疗费的问题,《社会保险法》规定了费用直接结算制度。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同时要求社保部门和卫生部门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待遇。其二,在明确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同时,这部法律规定,医疗费用应由第三人负担,如果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偿。这样就减轻了患者的负担。
7. 深圳个人如何缴纳社保
是深户的话抄可以去社保局自己以灵活就业的形式缴纳社保,不过好像只能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
非深户可以找社保代缴公司代缴职工社保。
易社保是专门做个人社保代缴的公司,服务网点覆盖全国,且全是自有网点,确保价格优惠的同时,更有安全保障!
8. 深圳社保养老金与商业养老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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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与联系
社会保险是基础,商业保险是补充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1)社会保险的定义: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具体保障涉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种。
社会保险的特点为:强制性、低水平、广覆盖。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比较:
1比较项目社会保险
保障对象:全体公民或劳动者
目的:保障社会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保险性质:以实施国家的社会政策或劳动政策为宗旨、依法强制实施的.政.府.行为,体现社会的互济性、补偿性。
保险费支付:由个人、企业、.政.府.三方面合理负担。
保险金给付原则及标准:强调"社会公平"原则,即权利义务不对等,不强调交费相等,但强调给付相同给付标准原则上是统一的。
保险功能:满足社会成员生、老、病、死方面较低层次的需要,即生存需要。
经办机构和经营体制:经办机构为劳动部门,由国家专门设立,各级社会保险局统一管理,对资金的运营不征税。
采取手段和方法:是一种社会行为,国家强制执行。
法律基础:属于劳动立法范畴,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约束。
(2)商业保险
保障对象:自愿参加的社会成员
目的:对社会保险保障不足做有效的补充
保险性质:自愿参加,依保险合同实施的合同行为
保险费支付:被保险人个人负担
保险金给付原则及标准:强调"个人公平"原则,即权利义务完全对等。给付标准以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来确定,交费多收益高,交费少收益低。
保险功能:满足人们生活消费的各个层次的需要,与社保配合可使保障水平可以相对较高。
经办机构和经营体制:经办机构为商业保险公司,由商业保险公司按企业原则经营管理,国家对其经济活动征收有关税费。
采取手段和方法:是一种商业行为,自愿参加。
法律基础:属于经济立法范畴,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约束。
国家领导谈社保与商保:
◎朱熔基--基本医疗保障只能是低水平的,"保"而不是"包"。"保"即有一个基本的保障,
超出部分主要应通过商业保险解决。现在该是转变陈旧观念的时候了,应该明确,健康投资人人有责,不能再完全依靠社会,社会要求我们积极参加商业保险。
◎江泽民--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商业保险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促进改革,保险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具有重要的作用。
社会保险就好象是木门,现代家庭仍需要加装;更坚固可靠的铁门---商业保险,才能高枕无忧。
目前几乎家家户户都会在木门之外再加装一道坚固的铁门,因为木门比较薄弱,不足以保障家庭安全,加装一道坚固的铁门,才能防范盗贼匪徒破门而入,同样道理,社保,固然能给予我们最基本保障,但就象木门一样仍嫌不足,所以许多人有了社保,还会另行购买一些配合家庭需要的商业保险,聪明的您也应该参加商业保险,为家庭经济加装一道耐用可靠的铁门,给予家庭更多的保障。
社保与商业保险的优缺点
(一)社保交费每年都会增加,而商业保险交费固定不变。
(二)社保养老没有受益人,如果中间出现意外,交的钱可能比领的钱多,而商业保险不管在哪种情况下,保证拿的钱比交的钱多,即使没有领到规定的年限,后代也可继承大笔的身保障金。
(三)社会医保不能豁免保费,发生重大疾病时,社会医保还需继续交钱,而商业保险有豁免功能,由保险公司代交剩下的保费!
(四)社会医保保险责任有限,有很多不可保责任,如某些药品(新药,进口药,贵药等)以及一些诊疗项目不在报销范围之内,再如交通意外伤害、食物中毒造成的伤害、医疗事故或其它责任造成的伤害、重要器官移植等都不在可保范围内,而商业保险可以100%保额报销,并且还有津贴型保险,弥补生病请假带来的收入损失和部分医疗费!
(五)社会医保为事后报销(即出院结算后才能报销),下有门槛费(即免赔额,对免赔额以下部分不予报销),上有封顶线(对超过部分按一定比例报销),而商业保险只要确诊合同中约定的重大疾病,即可凭医院的诊断证明获得赔付,且不管交了几次费用,都赔付保额,为被保人选择更好的医疗设备/药品/服务赢得更佳的医疗结果,甚至是为存活的几率提供了可贵的经济基础!
(六)社会养老保险只能满足最低生活水平的需求,且未来每年领取是不确定的,如果在没有领取前发生意外身故,只能拿回个人账户里的钱和丧葬费、抚恤金,而没有别的补偿;而商业保险领多少由自己决定,而且是一定领那么多,还有红利抵制通货膨胀,让自己的老年时代过上更丰盛的生活,即使被保人身故时不仅剩下的保费由保险公司代交,而且也可由家人继续领取养老金!
(七)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保障范围的不同。社保较为复杂,保障程度也依具体情况差别较大,但在
生命保障方面比较不足。
生活中不幸的案例太多了,矿难、水灾、火灾、交通事故、飞机失事......社保对这些身故的人是没有补偿的,只是把社保中个人账户的钱退给遗属,这个时候,遗属的生活该怎么办,房贷车贷怎么办,孩子的教育怎么办?还有老人家的赡养等;其次社保在意外保障方面也明显不足。如果意外发生在上下班或工作时,社保中的工伤保险可起保障作用。其它情况的意外如旅游途中发生车祸或其他不幸,社保是不予负责的;其三,当发生伤残及大病无法正常工作时收就会减少,社保在这方面也无能为力。
举例来讲,社会医疗保险提供的是“低水平,高覆盖”的医疗保障,对于一些多发病,常见病提供的保障是很有效的;但对于慢性病及重大疾病,个人负担仍相当重。以癌症为例,很多化疗药物都排除在医保目录之外,一些必要药物、先进疗法(如获至宝1998年从国外引进的基因疗法),也不在社会医疗保险之内。
另外,医疗药物目录过于狭窄,许多“救命”的新药、进口药被排除在医保的大门之外,比如,中老年人易患的心血管疾病,需要放支架,材料是进口的,动辄几万元,可是进口材料往往也在医疗保险之外。对于疑难杂症、重大疾病,新药,新材料不断推出,但医保药物目录的更新却严重滞后。除了医药费无法完全解决之外,得了病住了院,休的是病假休病假期间自然要扣除奖金和各种补贴,只能拿基本工资,到手的薪金还不够买营养品,这对于病人的生活无异于雪上加霜。正因为社保存在这些不足,才成就了商业保险的市场。
9. 深圳社保医保转出外省办理流程
一、法规依据: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
二、办理条件: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
三、需提供的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2、社会保障卡原件
3、《深圳市企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申请表》或单位离职跨省转移证明
四、办理转移部门:
1、特区内参保人到个人服务中心(福田区八卦二路513栋)办理
2、特区外宝安、龙岗参保人到单位参保所在的社保机构(包括分局和社保管理站)办理
宝安分局地址:宝安区新安二路社保大厦二楼
龙岗分局地址:龙岗区中心城龙翔大道8031号
相关附件: 流程图.doc
相关附件: 深圳市企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申请表.xls
实现跨地区顺畅转续 保障参保人员权益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就《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12月22日,国务院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决定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近日,本报记者就贯彻实施《暂行办法》的问题,采访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人)。
记者:近几年,社会保险关系,特别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已成为一个社会热点问题。据我所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就此做了大量调查研究工作,2009年初还向全社会公布了相关政策要点征求公众意见。现在,《暂行办法》正式出台实施了。您怎么认识这一举措的意义和影响?
负责人: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历经20多年的改革、完善,目前已经覆盖了2.32亿人。按照制度规定,劳动者在什么地方就业就在什么地方参保缴费,他们退休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与其缴费年限长短和缴费额多少密切相关。这种“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机制,在同一地区稳定就业的劳动者中得到普遍实现和认同。但对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劳动者来说,在不同地区参保,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还不能顺畅地转移接续;特别是总规模已达1.5亿人的进城农民工,许多人在不同城市和多个时段就业参保,而缴费年限不能累计计算,使他们在进入养老时利益受损甚至无法得到制度保障。也就是说,多缴多得的机制在他们身上没能实现。这无疑降低了这些劳动者参保缴费的积极性,这也是农民工在离开一个城市时选择“退保”的主要原因。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这一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国务院要求在2009年“制定出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暂行办法》的出台实施,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惠民政策的体现,是一件利民生的好事,顺民意的实事。我们可以从3个方面来认识它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一是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暂行办法》规定,劳动者跨省流动就业参保缴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不得提前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在省内流动就业的,也要按照这一原则处理。这就真正、全面实现了参保人员“不论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二是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我国的养老保险长期实行较低层次的基金统筹调剂制度。
随着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特别是2009年全面实现了省级统筹,劳动者在省内流动就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有了制度和体制的基础。《暂行办法》明确了跨省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进一步打破了地区分割、城乡分割的壁垒,必将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也是向着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目标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三是有利于促进城乡统筹。《暂行办法》规定,农民工在城镇之间流动就业或间断性在城镇就业,只要参保缴费并达到规定条件,与城镇职工享受同样的养老保险待遇。这对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有序转移就业,推动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具有深远影响。
记者:我们在调查采访中了解到,养老保险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非常复杂,涉及到多方面利益关系,既有城镇职工的跨地区流动就业问题,又有农民工往返城乡就业问题;既有各地区明确责任的问题,又有资金调剂平衡问题;既有劳动者就业时的权益累计问题,又有退休时的待遇计算问题。《暂行办法》是如何把握和处理这样纷繁复杂的矛盾的?
负责人:处理复杂矛盾,关键是相关各方要明确目标、统一认识。在《暂行办法》的拟订论证过程中,各方面逐步形成了共识,就是要从制度上、体制上根本解决跨地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的问题,并为此确定了4条基本原则:一是保障性原则。所有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劳动者,在流动到异地就业并继续参保时,都应当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保障其已参保缴费形成的权益不受损失。二是公平性原则。流动就业人员,只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不论是何种户籍,不论曾经在几个地方流动就业参保或间断性就业参保,都应当保障其同样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三是唯一性原则。劳动者在多个地方流动就业,但其养老保险关系在同一时期应当是唯一的,而不能是多重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应由一个地区统一支付。四是平衡性原则。支付流动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资金责任,由各流动转移地通过转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和部分单位缴费予以分担。
记者:《暂行办法》一共13条,其中有一些很专业的表述。您能不能简单明了地阐述一下,重点是解决哪些问题?
负责人:主要是解决4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是跨省转移接续问题。目前,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已经实现或正在逐步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重点,是通过明确规定全国统一的转移资金量、各地责任范围和转移接续程序,实现劳动者在跨省流动就业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第二是异地权益认同问题。《暂行办法》通过规定全国统一的政策,解决了劳动者跨地区流动就业参保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和累加的问题。第三是解决农民工退保问题。农民工在城镇就业,流动性特点比其他群体更为突出。在他们返乡或中断就业时,今后是不是还回到城镇就业、什么时间回来、到哪个城镇就业,都不确定,加上跨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顺畅,农民工很难对自己的未来有明确和稳定的预期,因此出现了大量退保的现象。《暂行办法》通过明确城乡一视同仁、权益累加计算的政策导向,给了农民工一个长期稳定的预期,这样,农民工离开城镇时就不用再退保,从而减少了养老保险权益的损失。第四是管理服务方便群众问题。劳动者流动就业,涉及到全国各个地区。如果让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自己往返不同地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费时费力,十分不便。《暂行办法》规定流动就业人员离开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要开具统一样式的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地参保缴费后,只要提出转移接续申请,所有手续都由相关两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还公布了全国县级以上所有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供相关人员查询自己的参保缴费和转移接续信息。这体现了以人为本,大大便利了群众。
记者:据我们了解,原来规定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只转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单位缴费;《暂行办法》规定,除了转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要转移12%的单位缴费。为什么要作这样的调整?还有一种意见认为,现在单位缴费比例一般为工资基数的20%,为什么不全部转移,而只转一部分?这会不会对流动就业人员权益造成损失?
负责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原有政策规定,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只转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单位缴费。从实践情况看,转入地要承担将来发放转入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责任,完全不转单位缴费,长期支付的资金压力较大;而如果单位缴费全部转移,转出地当期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的负担过重,也难以承受。综合考虑转入地与转出地、当期与长远的资金平衡关系,《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目前,大部分地区的单位费率为工资基数的20%,少部分地区低于20%。这样规定,单位缴费的大部分随跨省流动就业转给了转入地,减轻了转入地未来长期的资金支付压力;单位缴费的少部分留给转出地,用于确保当期的基本养老金支付。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由于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主要是依据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累计缴费年限长短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计算的,与地区之间的资金转移量没有直接关系;因此,确定适当的单位缴费资金转移量,是为了平衡转出地和转入地的基金关系,对流动就业参保人员本人的基本养老金水平核定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记者:我注意到,《暂行办法》规定跨地区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单位缴费,都以1998年1月1日作为一个临界时点,前后不同。这是什么原因?
负责人:这是因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经历了一个“地方先探索试点、尔后全国规范统一”的过程。1997年以前,各地的养老保险在探索“统账结合”模式时,个人账户规模差异较大,高的达16%,低的为3%;单位费率也高低悬殊。199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文件,明确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为11%(2005年进一步统一调整为8%),同时对单位缴费比例提出了统一要求。因此,《暂行办法》规定,对单位缴费从1998年1月1日起计算转移;对个人账户资金,在这一时点后计算转移全部储存额,而在这一时点前,只计算转移个人缴费部分,即不转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的资金,这样对各地转移就业人员比较公平。
记者:劳动者一生在多个地区流动就业并参保缴费,当他们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应当在哪里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负责人:这是《暂行办法》要解决的重点问题之一。过去,由于地区之间职责不清,个别转出地和转入地有相互推诿的现象。《暂行办法》按照“唯一性”原则,依次确定了相关地区的责任,即: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总之,要让每一个缴费满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都能在一个地方领到基本养老金。比如,一个江西的农民工,先后在福建、广东、浙江的城镇就业,参保缴费各5年。当他达到国家法定待遇领取年龄时,由于累计缴费年限满了15年,因此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由于他在3地参保都不满10年,就由他的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而3地社保机构应按规定把相应的资金转到江西省。但如果他在达到领取待遇条件之前,已把户籍转到了最后参保地浙江,那么就由浙江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其他两省应按规定把相应的资金转到浙江省。
记者:流动就业人员在多个地区参保,各地的工资水平高低各不相同,他们最后的基本养老金应当如何计算?
负责人:我国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一定系数计算,这对流动就业和稳定就业的劳动者都是一样的,只要多缴费,个人账户储存额多,这部分养老金水平就高。对基础养老金的计算,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就作了统一规定,即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与本地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对应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由此计算出本人指数化缴费工资,再与本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出平均值,作为计发其基础养老金的基数;缴费满15年发给基数的15%,多缴费1年多发1%。《暂行办法》坚持了这一计发办法,只是进一步明确了流动就业人员在各参保地的各年度缴费工资要与最后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这既保证了全国政策的统一,又是一种相对简便的方法。
记者:对部分年龄较大的参保人员设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是怎么一回事?
负责人:对于年满5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40周岁的女性跨地区流动就业的,一般来说,他(她)们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已经不可能在新参保地缴费满10年,因而也不可能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所以,《暂行办法》规定,对这部分人员,除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之外,原则上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而在原参保地保留其关系。同时规定,可在新就业参保地为其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将临时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都转回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累计计算其参保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减缓中心城市的人口承载和养老保险基金压力,也使这部分人员异地就业参保有了保障,可以增加他们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权益。
记者:《暂行办法》实施后,基层社保经办机构几乎每天都要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承担了很大的责任和繁重的工作。怎样才能实现办理工作的规范化,提高时效和便民程度?
负责人:实施《暂行办法》是全国统一的行动,我们已经拟定了各级社保机构经办跨地区转移接续工作的统一规程。其中最重要的是4个环节:第一是发凭证。农民工离开原就业地,只要本人有要求,就要及时发给全国统一样式的参保缴费凭证。这是农民工累计养老保险权益的“存折”,也是政府对劳动者郑重承诺的载体。第二是接电话。我们已在网上公布全国所有县级及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转移接续工作的联系电话,要求各地必须确保电话畅通,只要事关转移接续,就要认真接听和办理。第三是办手续。流动就业人员在新就业地参保缴费,本人提出转续申请,相关就业地社保机构必须按《暂行办法》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续手续,不能延误,更不能相互扯皮推诿。第四是转资金。各地必须坚决执行《暂行办法》明确规定资金转移基数和比例,实现“全国一盘棋”。在此基础上,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随时随地查询本人参保缴费信息提供更方便快捷的服务。
记者:有些农民工返乡后不再返回城镇就业,对他们过去在城镇参保缴费的权益,有什么保障措施?
负责人:对回乡后不再返城就业的农民工,《暂行办法》规定的总原则是,其在城镇参保缴费的记录和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如果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或以上,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同城镇职工一样计发基本养老金;如果没有满足规定条件,也可以把城镇参保的相关权益记录和资金转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总之是不让他们已有的权益受损。但鉴于新农保制度刚刚开始试点,有关农民工养老保险在城乡间的具体衔接政策,国家将另行研究制订。
10. 深圳社保什么时候增加养老退休金
在七月底前支付单位。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 东 省 财 政 厅
《广东省关于201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7〕15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委),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0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2017年1月1日起。
二、调整对象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
2016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2017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通知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当月起发放。
(二)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
2016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退休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2017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以2015年全省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数的,在核定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月标准时,同时按本通知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当月起发放(以2016年全省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计发养老金基数的,不执行本通知)。
三、调整水平
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16年全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5%左右确定。
四、调整办法
按照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定额调整与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原则调整。
(一)普遍调整。
1.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定额加发55元。
2.挂钩调整。每人每月按照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3.2%加发。
(二)倾斜调整。
1.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退休人员,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养老金月标准增加1元。公式:与缴费年限挂钩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15年)×1元。
2.2017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年龄满75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00元,全年120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50元,全年600元。增加的养老金单列一次性发放,不纳入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基数。
3.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在本次调整后如仍未达到所在市调整后企业养老保险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所在市企业养老保险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五、发放安排及资金来源
(一)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已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落实,分别从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同级财政解决。
(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仍由原渠道代发的,由原渠道代调或预调,资金暂按原渠道列支,待完成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后再通过社保基金清算。
六、工作要求
调整基本养老金,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关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全省统一政策的规定和以下要求抓好落实。
(一)统一执行。各市要直接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不得另行制定方案,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
(二)确保发放。各市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补助力度等措施,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并于2017年7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确保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拖欠。由原渠道代调或预调养老金的,要加强工作指导,按单位逐一落实,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落实调待资金,确保本单位退休人员能够按时领取增加的养老金。要在2017年9月底前完成参保范围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登记工作,从基金中支付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
(三)加强调度。各市应加强对养老金调整工作的调度,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于每周三以书面形式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上报本地区调整养老金的资金筹集情况(应筹集资金和已到位资金)、调整标准、发放到位情况等。省社保局负责对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总调度。
(四)按时上报。调整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位后,各市及时汇总数据,认真总结分析本地调整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写《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于2017年8月底前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2017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