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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职工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01-17 01:32:06

❶ 辽宁省鞍山市养老保险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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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退休死亡丧藏费不是统一标准47000元。
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待遇,当前是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具体规定。按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1]81号)规定,鞍山市企业退休人员死亡,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辽宁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3个月工资丧葬补助费,10个月一次性救济费。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贯彻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劳社发[2001]81号
七、企业职工退休后,在享受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按《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规定执行。即按本市(省)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一次性发给3个月的丧葬补助费、10个月的一次性救济费和按月享受的生活救济费。上述待遇列入统筹项目的,由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列入统筹项目的,仍由原企业单位负责支付。

❷ 辽宁企业退休养老金调整细则怎么计算

体面养老如何保障?
衡量退休人员生活水平通行的指标是“养老金替代率(职工退休时的养老金水平与退休前工资水平之比)”。国际经验显示,当养老金替代率达到70%左右时,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与在职时大体相当,而低于50%时生活质量则下降。

“按照养老金与缴费工资基数的比值计算,2014年我国养老金替代率达到了67%。”金维刚说。而据褚福灵测算,从2005年至2014年,全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资替代率从近60%逐步下降。尽管统计口径不同,替代率的结果存在差别,但想要仅仅依靠基本养老金就能过上富裕的生活恐怕有点不切实际。

更何况,现实的情况是,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不断扩大,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不断增加,加之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养老负担越来越重,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压力不断增大,2016年已经有7个省份当期收不抵支。

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教授向运华认为,这就需要继续在基金增收上下功夫,实行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加大扩面征缴力度,实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

“此外,要划拨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做大做强全国社会保障战略储备,加大财政投入,加快养老金投资步伐实现保值增值。”向运华建议,同时加速出台实施企业年金办法,让这一养老保险“第二支柱”真正发挥作用。

辽宁省2017年养老金计算公式:

调整养老金计算公式:个人养老金数额=老年养老金+劳动退休金+个人储老金

月老年养老金=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年龄补贴率×(个人年龄-65)+劳动补贴率×个人累计缴费年限]

月劳动退休金=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劳动退休金百分率×个人累计缴费年限

月个人储老金=个人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的110%÷(76-个人实际退休年龄)÷12

辽宁省关于2017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附计算公式】

2016年全国各地都出台新养老金方案,辽宁省2017年养老金怎么调?养老金调整每年都在一月份开始进行,到时将会及时更新养老金调整方案最新消息,辽宁省养老金方案怎么调?辽宁省企业退休养老金上调多少?在此期间各位可以参考“关于2016年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辽宁省关于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辽人社发(2016)11号

各市人民政府,参加本级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国家机关所属驻辽各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7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务部批准,现就2016年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时间

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包括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五七家属工”,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建国前参军的企业退休老工人),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

企业: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5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14年12月31日前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78元。

5、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机关事业单位: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

2、其他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8元。

(二)挂钩调整

企业:

1、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拆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2、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按照本人2015年12月领取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0.5%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机关事业单位:

退休(职)人员按照本人2015年12月领取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3.4%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倾斜调整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企业:
1、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2、符合国家原人事部、财政部《国人部发〔201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www.wifi03.com)

3、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调整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元人均养老金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

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每天每月在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三、资金渠道

(一)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暂按原渠道解决,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启动后,按相关规定由所在单位、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行结算。

四、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心和关怀,直接关系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把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任务,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各项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加紧落实,准确解读政策,正确引导舆论,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进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抽调得力人员,尽快做好调整待遇的审批工作;要采取有力措施,千方百计筹措调整所需资金,确保在2016年9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❸ 辽宁省养老保险经办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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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辽宁省将取消农业和非农业二元户口划分。5月5日,辽宁省政府网站公布了《辽宁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若干规定》,其中明确,全省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公安厅将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A
有合法固定住所,即可就地落户
全省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后,将实行“一元制”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按照公民的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凡在居住地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准予在居住地落户。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或者单位分配给职工长期居住未出售产权的住宅。
B
无固定住所,符合条件也能落户
按照新规定,没有合法固定住所,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准予落户:1.被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人员,在工作所在地落户;2.就读于辽宁省大、中专院校的学生或者省外大、中专院校的学生,毕业后在辽宁就业的,凭单位录用证明直接将户口迁移到就业单位所在地落户;3.夫妻间相互投靠,或者父母与子女间投靠的以及赡养孤寡老人的,在被投靠方或者赡养人的合法居住地落户;4.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辽宁投资、兴办实业或者引进资金技术具有一定规模的,可安排其一定数量的国内亲属在城市落户;外埠人员来辽宁省投资、兴办实业的,在工作所在地落户。有关具体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
今后,全省将依法取消暂住证制度,建立和实行《居住证》制度。凡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居民,可申领《居住证》。在暂住地办理工商登记、务工就业、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计划生育、房屋租赁等事项时,应当使用《居住证》。
C
养老医疗保险可随居民迁移
省内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跨统筹地区(省辖市,下同)流动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到就业所在地,同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金。参保人员其流动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基本养老保险金每年年终由迁入地与迁出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结算。
同时,省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从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或者省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跨统筹地区户口异地迁移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予以转移,在迁入地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养老和医疗保险流动后的具体办法,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沈阳晚报》供本报特稿

❹ 辽宁省公务员退休并轨细则方案为什么至今未实施

从辽宁省人社厅获悉,《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出台,标志着辽宁省养老金“并轨”方案落地。
辽宁省将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设立10年过渡期,确保“中人”(改革以前已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人员)改革后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过渡期内“中人”退休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实施意见》充分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原则。立足省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此次改革范围包括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和人员,是指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和在编人员。对于应转企改制但尚未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新闻链接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二)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以下简称“中人”),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为: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后退休的工作人员执行新办法。

❺ 辽宁省社会养老保险怎么办理

对于个人办理养老保险的流程,可以直接参照以下步骤:

1、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可以以自由职业者身份购买养老保险。另外,医疗保险也是可以进行购买的。

2、参保条件:城镇户口或农转非户口;

3、个人第一次办理养老保险,需要携带有效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1寸免冠照片2张,直接到当地社区街道的社保服务点,或区县一级的社保局(劳动保障局)进行办理即可。

4、清楚自己的缴费标准,一般情况下,个人年缴费养老保险的金额=年缴费基数 × 21%。其中,年缴费基数是有本人在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进行选择的。

5、如果是需要续交保费的参保人,需要携带有效证件身份证和户口本以及《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等相关资料直接到当地社保局进行续交保费即可。

此外,个人购买养老保险,可以以自由职业者身份进行参保。一般需要携带有效证件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以复印件、免冠1寸照片2张直接到当地社保局办理即可。

(5)辽宁省职工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扩展阅读: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❻ 辽宁朝阳凌源办理社保特殊退休需要多少时间

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特殊工种职工办理退休,需经辽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办理,在1个月时间内办结。

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养老保险科(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核及养老保险待遇核定) 一次性告知单》

一、事项名称: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核及养老保险待遇核定

二、服务对象:单位

三、受理部门:养老保险科

四、受理地址:朝阳市朝阳大街三段112号(邮编:122000)

五、联系人:姚海臣

六、联系电话:略(因为网络不能提交电话省略)

七、法定办理时限:无

八、承诺办理时限:对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核工作,正常情况下市直1周内,县(市)区1个月内完成;养老保险待遇核定7个工作日内完成。

九、收费情况:不收费

十、监督投诉电话:略

十一、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

3.《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发[2001]24号)

5.《关于贯彻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1]81号)

6.《关于调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2]105号)

7.《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4]50号)

8.《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81号)

9.《关于印发朝阳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朝政发[2006]14号)

十二、受理条件:

职工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

十三、申请材料:

1.职工本人档案原件;

2.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缴费手册、缴费收据原件;

4.养老保险关系接续表;

5.个人申请;

6.如果办理病退或退职人员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

十四、办理流程:

1.单位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养老保险科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材料齐全并符合政策规定的,予以审批;对材料不齐全、及时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告知原因。

❼ 怎么把辽宁省养老保险转换成沈阳市养老保险

现在各个省市,都是统一一个政策,只要你是辽宁省范围之内,即使你是沈阳市回统筹,也是答按照省的统一规定执行的,不会有另外的规定,所以,你转不转都是无所谓的,你如果参加的是职工养老保险,到哪里都需要补缴的,如果你参加的是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可以不补缴,只要累计缴费15年以上就可以了,其实补缴对你个人来说,并不是坏事,缴费时间越长,会领取的越高,今后调整,也是按照你缴费年限调整的,多缴一年,你就可以按工龄多调整一年的钱,你可以和单位解除关系的证明手续,直接到社保部门去办理转移就可以了。

❽ 辽宁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纳的比例是多少是12%还是20%不都说是12%吗, 还是20%。

20%。预抄计5月1日起降至16%。

城镇企业职工袭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来源: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参保缴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企业缴费部分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以上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

职工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并全部记入个人账户,缴费基数最高为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新华社北京3月24日电(记者韩洁、马卓言)财政部部长刘昆在24日开幕的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19年年会上说,我国将从2019年5月1日起下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各地可从20%降到16%,切实减轻企业社保缴费比例。

❾ 辽宁省养老保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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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2017年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还没有出台。
2017年4月1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出《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0号),从2017年1月1日起,对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16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5%左右确定。要求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合理确定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于2017年5月31日前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组织实施。
当前,辽宁省的具体方案还没有发布,如何调整还不明确,请耐心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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