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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

发布时间:2021-01-14 14:03:53

⑴ 有关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手续有哪些

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后联[2011]3号
(一)转移经回办程序:答
1.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开具《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见附件)。
2.用人单位或者本人,向新参保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提。231.
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书面申请,出具《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见附件2)。
3.新参保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按规定受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见附件3)。
4.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制和传送《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见附件。办理相应资金划转,同时终止在部队期间的养老保险关系。
5.新参保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在收到《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资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

⑵ 麻烦各位回答一下,随军后给交医疗保险和养老金吗谢谢知情人士的解答!

关于随军家属的养老保险
<<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日前联合下发了《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从2004年1月1日开始施行。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用工制度的深化改革,军人配偶随军后就业难度日益加大,由此产生的社会保险关系无法建立和接续问题,增添了军人的后顾之忧。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为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建立基本生活补贴制度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并给予个人账户补贴,解决其基本生活保障和与地方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的问题。这一办法的施行适应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符合广大官兵的切身益,是维护军人配偶权益、保持军队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 一是享受基本生活补贴。根据军人驻地艰苦程度,每月给予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同时为鼓励再就业,实行领取基本生活补贴递减制度。除特殊地区外,领取补贴标准全额的最长期限分别为5年或3年,期满后按补贴标准8%的比例递减。二是享受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军队后勤机关按照缴费基数11%的比例,为未就业随军配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户,所需资金由个人和国家共同负担,其中个人缴纳6%,国家补贴5%。缴费基数参照上年度全国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比例确定。本办法实施以前随军随队的未就业随军配偶,1998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前未参加养老保险的随军随队年限,个人可按缴费基数11%的比例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其补缴年限与本办法实施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未就业随军配偶实现就业并参加养老保险的,其在军队期间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的缴费年限,与到地方后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三是享受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军队后勤机关按照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全额2%的比例,为其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个人和国家共同负担,其中个人缴纳1%,国家补贴1%。四是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参照国家有关规定, 对未就业随军配偶的就业、再就业给予扶持。
附二
*****总后勤部财务部部长丁继业就解决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是我军人员待遇政策制度的一项创新,是全军广大官兵期盼已久的一件大事。近日,总后勤部财务部部长、全军军人保险委员会委员兼办公室主任丁继业就此项制度的制定和实施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以下简称记):为什么要建立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制度 ?
丁继业部长(以下简称丁):国务院、中央军委对随军配偶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历来十分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对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随军配偶在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等方面,遇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近年来,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基本形成,国家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 、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三条保障线”和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制度,出台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相比之下,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只能享受单一的、救济式的生活困难补助,由于没有建立和接续养老、医疗保险关系,无法与地方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影响了她们的社会保险待遇的落实,增添了军人的后顾之忧。建立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制度,着重解决她们的基本生活和社会保险问题,较好地消除了军人后顾之忧,

⑶ 请问谁知道:随军家属未就业发放生活补助的具体实施办法应该具备什么条件再能享受谢谢!

国家建立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制度和养老、医疗保险 个人账户,并给予个人账户补贴。

随军配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依照规定享受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待遇:
(一)随军前未就业、经批准随军随队后未就业且无收入的;
(二)随军前已就业但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经批准随军随队后未就业且无收入的;
(三)经批准随军随队后未就业且无收入,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军队的。

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按照下列标准,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按月发放:
(一)驻国家确定的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三类岛屿,以及一般地区部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20元。
(二)驻国家确定的三、四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 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10元。

驻国家确定的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三类岛屿部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领取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全额的期限最长为60个月;驻一般地区部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领取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全额的期限最长为36个月。未就业随军配偶领取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全额期满后,按本人基本生活补贴标准8%的比例逐年递减。递减后的基本生活补贴最低标准,由总后勤部参照省会城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

驻国家确定的三、四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 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不实行递减。

⑷ 部队随军配偶养老保险与社会养老保险交重了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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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
第二十五条国家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参加保险,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助。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国家补助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随军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二十七条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实现就业或者军人退出现役时,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
军人配偶在随军未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其在地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二十八条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退休地,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退休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提供就业指导、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就业安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提供的就业培训的,停止给予保险缴费补助。

⑸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养老保险到地方事业单位还用再补差额吗

我觉得应该需要补差额,具体的可以咨询当地社保部门。

⑹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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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军人享受的保险中,没有明确专规定军人(或其配偶属)享有生育保险。
2,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中,包含基本生活补贴(按部队驻地艰苦边远程度划分),养老保险(个人按规定缴费基数8%的比例缴费),医疗保险(按照本人领取基本生活补助的1%标准缴费,国家按照同等数额予以补助,全部记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另外,军人配偶在随军未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其在地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3,虽然政策上没有明确规定,军人或其配偶享有生育保险,不过医疗保险可以补贴一部分。
4,以下是军人享受的保险待遇:远离军队医疗机构部队商业医疗保险,退役军人失业保险,军人交通意外保险,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军人伤亡附加保险,军人伤亡保险。

⑺ 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关于未就业随复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制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后联[2011]3号
(一)转移经办程序:
1.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开具《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见附件)。
2.用人单位或者本人,向新参保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提。231.
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书面申请,出具《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见附件2)。
3.新参保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按规定受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见附件3)。
4.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制和传送《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见附件。办理相应资金划转,同时终止在部队期间的养老保险关系。
5.新参保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在收到《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资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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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退役军人死亡之后的保险是否起作用

记者:什么是军人伤亡保险制度?
孙黄田:军人伤亡保险制度是我军建立的第一项保险制度。1998年,四总部颁布了《军人伤亡保险暂行规定》,从1998年8月1日起对因战、因公伤亡的现役军人以及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给予一定经济补偿,对伤亡军人实行抚恤加保险的双重保障。通过实行军人伤亡保险制度,较大幅度地提高了伤亡军人的补偿水平,减轻了军人后顾之忧,激发了广大官兵战斗精神。
记者:军人伤亡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保险金标准是多少?
孙黄田:军队干部和士官每人每月按5元缴纳军人伤亡保险费。义务兵、具有军籍的供给制学员,不缴纳军人伤亡保险费。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于每月发放工资时将个人应缴纳的伤亡保险费统一扣缴,记入本人的个人账户。
军人因战、因公死亡被批准为烈士或者确认为因公牺牲的,其保险受益人按照认定的死亡性质,享受军人死亡保险待遇,并领取一次性死亡保险金。具体标准为:被批准为烈士的30万元;被确认为因公牺牲的15万元。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和初级士官、义务兵因病致残的,按照评定的残疾等级,享受军人残疾保险待遇,并领取一次性残疾保险金。按残疾等级不同,因战致残的,从2万元到9.5万元不等;因公致残的,从1.5万元到9万元不等;因病致残的,从4.5万元到8.5万元不等。
记者:军人伤亡保险死亡性质认定和残疾等级评定如何办理?
孙黄田:军人死亡性质认定,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由军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按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执行。
记者:军人伤亡保险如何申请与审批?
孙黄田:符合领取军人死亡保险金条件的军人,由其受益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填写《军人伤亡保险金申请表》,并附烈士批准或者因公牺牲认定文件原件,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复印件,按照后勤供应渠道逐级审核后,上报军兵种、军区后勤(联勤)部财务部或者总后勤部财务部审批。
军人因战、因公受伤和初级士官、义务兵患病住院治疗,在临床治愈出院后的1个月内,根据医疗诊断,认为基本符合《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和享受军人伤亡保险待遇条件的,本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领填写备案登记表,经同级卫生部门审查,情况属实的,按照后勤供应渠道逐级上报至军兵种、军区后勤(联勤)部财务部或者总后勤部财务部。
符合领取军人残疾保险金条件的军人,由本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初步审核后,以后勤(联勤)机关的名义公示,公示时间从公示当日起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按照后勤供应渠道逐级上报至军兵种、军区后勤(联勤)部财务部或者总后勤部财务部审批。
记者:军人伤亡保险金如何发放?受益人是谁?
孙黄田:军人因战、因公伤亡和初级士官、义务兵因病致残,被批准为烈士或者确认为因公牺牲,以及被评定残疾等级的,由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依据批准的军人伤亡保险金数额,将军人伤亡保险金发给保险受益人。
军人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为军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为现役军人本人。记者:什么是军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孙黄田:军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是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国家社会保障体系改革要求,依托社会保障资源,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进一步提高军队后勤保障能力而建立的。2009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军委批准,总后勤部下发了《关于军队统一为现役军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从2010年1月1日正式实施。军队统一为现役军人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新形势下军队后勤保障制度的改革创新。
记者:军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待遇?
孙黄田: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领取一次性死亡保险金。具体标准为:被批准为烈士的30万元;被确认为因公牺牲的15万元;被确认为病故的5万元。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以及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按照评定的残疾等级,领取一次性残疾保险金。标准从0.25万元到5万元不等。
记者:军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如何申请、审批和给付?受益人是谁?
孙黄田:军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的申请、审批和给付,以及保险备案程序,按照现行军人伤亡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保险公司不直接参与定性和理赔工作,现役军人或者受益人不以个人名义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
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为现役军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为现役军人本人。
记者:什么情况下不享受军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
孙黄田:故意犯罪或犯罪拒捕;斗殴、酗酒、自杀、故意自伤;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导致的意外;受益人对现役军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战争。
记者:军人伤亡保险金和军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金额合计可达到多少?
孙黄田:2010年1月1日以后,现役军人因战、因公牺牲或致残,以及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可以同时享受军人伤亡保险金和军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两项保险金合计,烈士为60万元,因公牺牲为30万元,病故为5万元,1至10级残疾为最高14.5万元至最低1.75万元不等。
记者:什么是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
孙黄田: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是为适应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现军地医疗保障政策的有效衔接而建立的。1999年,国办、军办印发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明确对军人给予退役医疗补助,建立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保障军人退出现役后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从2000年1月1日正式实施。实行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较好地解决了军人退役后与地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问题,保障了军人退役后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增强了部队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记者: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的对象有哪些?
孙黄田:师职以下现役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四级以下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享受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待遇。
记者: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军队补助标准是多少?如何发放?
孙黄田: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按各职务级别平均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军队按个人缴费的同等数额给予补助,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逐月计入本人的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标准,排职到正师职,从35元到81元不等;下士到一级军士长,从20元到62元不等。义务兵退出现役时,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每年420元的标准和服役年数计付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
军人退出现役后,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转入军人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发给个人。
记者:什么是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队干部养老保险制度?
孙黄田: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队干部养老保险制度是为了保证转业到企业的军队干部与进入企业的公务员享有同样的养老保险待遇而建立的。2002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总后勤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明确军队干部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养老保险政策,并按给予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从2002年1月1日正式实施。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队干部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使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队干部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政策保持一致,保障了这部分人员享有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这项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军队干部转业到企业工作后军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军队干部从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当月起,参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
二是明确了国家对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队干部,给予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补贴的标准为:本人退出现役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军队服役年限×0.3%×120个月。
三是明确了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队干部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发放程序。干部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依据转业命令、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的报到通知和政治机关的审核认定意见,按规定计算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金额,并通过银行汇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记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记者:什么是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制度?
孙黄田:2003年,国办、军办印发《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明确对未就业随军配偶给予基本生活补贴,并为其建立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从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实行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制度,较好地解决了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养老、医疗保险问题,使未就业随军配偶的保障由救济型保障转变为社会保险,有利于保障军人家庭生活水平与城镇居民生活同步提高,促进部队的稳定。
记者: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的对象有哪些?
孙黄田: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是:经批准随军随队后,虽然劳动关系挂靠在企事业单位,但实际未就业且无收入的;经批准随军随队后,在部队内部从事临时性和季节性等工作,但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经批准随军随队就业后下岗或失业,按照规定不再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经批准随军随队后未就业且无收入,因军人工作调动暂时没有随调的;国家和军队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记者: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待遇如何申请与审批?
孙黄田:随军配偶符合享受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待遇条件的,由本人和军人共同签字,向军人所在单位干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军人所在团(旅)级单位干部部门收到书面申请后,会同财务部门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初审,经军人所在单位军政主官同意后,报上一级单位政治机关和后勤机关审批。军人所在团(旅)级单位干部部门,将拟享受和已享受这项待遇随军配偶的有关情况,分别于每年1月份和7月份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各级政治、后勤机关设立举报电话,对群众反映不符合享受条件的,经干部部门核实后,属于拟享受的对象,不予审批;属于已享受的对象,按照规定予以处理。正师级(含)以上单位干部部门收到审批表后,会同财务部门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审核,以政治机关和后勤机关名义给予批复。
记者: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养老和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孙黄田: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按照部队驻地艰苦边远程度不同分为三个标准档次,分别为每人每月600元、700元、800元。
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为缴费基数的8%,全部由个人缴纳,缴费基数为1500元。个人每人每月缴纳120元养老保险费。
未就业随军配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规模为本人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全额的2%,其中,个人缴纳1%,国家补贴1%。
记者:什么是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制度?对象是谁?
孙黄田:实行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文职人员条例》的一项重要举措。2006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总后勤部印发《关于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对于维护文职人员合法权益,实现文职人员社会化保障,解除文职人员后顾之忧,促进文职人员合理流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的对象是按照规定的编制聘用到军队工作,履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同类岗位相应职责的非现役人员。
记者: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如何办理?如何缴费?
孙黄田:军队文职人员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政策,参照执行事业单位的相关办法。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比例和标准,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军队文职人员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聘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记者:军队文职人员养老保险是怎么规定的?
孙黄田:在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出台前,文职人员养老保障参照事业单位退休保障政策执行。所在地已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可参照执行。在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出台后,按规定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记者:军队文职人员医疗保险是怎么规定的?
孙黄田: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按规定参加所在地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文职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记者:军队文职人员失业保险是怎么规定的?
孙黄田: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文职人员失业后,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记者:军队文职人员工伤保险是怎么规定的?
孙黄田:文职人员按照《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
记者:军队文职人员生育保险是怎么规定的?
孙黄田:聘用单位所在地事业单位已实行生育保险制度的,聘用单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文职人员缴纳生育保险费,文职人员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⑼ 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后联[2011]3号
(一)转移经办程序:
1.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开具《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见附件)。
2.用人单位或者本人,向新参保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提。231.
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书面申请,出具《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见附件2)。
3.新参保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按规定受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见附件3)。
4.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制和传送《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见附件。办理相应资金划转,同时终止在部队期间的养老保险关系。
5.新参保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在收到《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资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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