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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居民养老保险条例

发布时间:2021-01-14 11:20:49

① 广西社会养老金个人具体怎么缴纳

以下是计算方法,你自己测算吧! 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后均按本意见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 “统账结合”后参加工作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统账结合”前参加工作,本意见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分别按下列办法计算: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公式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2%。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1.2% (四)过渡性调节金以当地现行标准为基数,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计发。2015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 按上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统账结合时间、缴费年限、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过渡性调节金计发比例,按《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见附件)执行。 三、为了保持待遇水平平稳过渡,设立3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按照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办法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原办法的,2006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30%; 2007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70%;2008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90%。2009年以后退休的,基本养老金按新办法计算。过渡期满后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仍低于原办法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 附: 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一、统账结合时间 统账结合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统账结合时间,2005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按照缴费工资基数11%或12%计入个人账户的时间算起;2006年1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建立个人账户的时间算起。 二、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是指依据有关规定实行个人缴费至职工退休时,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前,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计发办法中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不足整年的,按月数除以12换算,保留两位小数。 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使用的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统计部门公布的盟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准。参加自治区统筹的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企业、电力企业,以统计部门公布的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准,其他企业要逐步过渡到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四、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005年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二)新办法中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以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至职工退休前的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盟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1998年以前以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按下列公式计算: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上式中,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职工退休当年、前一年,二年......n-1年的年缴费工资基数,年缴费工资基数等于每个月的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 职工退休前一年,前二年......前n年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至职工退休前的缴费年限。不足整年的,按缴费月数除以12换算。 五、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本人退休年龄所对应的下表所列标准执行。非整数年龄按月数除以12换算后四舍五入。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40/ 233 50/ 195 60/ 139 41/ 230 51/ 190 61/ 132 42/

② 广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政策

参保范复围不变,缴制费标准与补贴标准发生了变化。
一、缴费标准:
共12个档次,每年从100元到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有个人帐户的,社会保险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村、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 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帐户。
二、补贴标准:
最低补贴标准是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至600元补60元、缴700至900元补70元、缴1000至2000元补80元。对重度残疾人、低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当地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冲抵个人缴费,个人不缴费的不予补贴,事后追补缴费的也不予补贴。

③ 广西城乡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2019

随着通货膨胀的愈演愈烈,晚年生活的质量保障愈发显得重要。为了确保晚年生活无忧,许多人选择养老保险这条路。同样,国家在应对我国老年人生活保障问题上,也出台了不少养老保险政策。在新公布的2014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中,确立了针对农村、城镇居民、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城镇职工的四大养老保险方式。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为目的,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养老待遇由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覆盖城镇户籍非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这项制度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共同构成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城居保有两个突出特点:
一是城居保的资金来源除个人缴费外,还有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的补贴,个人缴费越多,政府补贴也越多,而且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全部计入参保人的个人账户。
二是城居保的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由账户储存额,也就是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总额来决定;基础养老金则由政府全额支付。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根据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情况,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考虑到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绩效工资实施后新标准的工资总额核定,而不是以实际工资收入为依据,确保同等条件的职工缴费水平一致、退休待遇一致。
四、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是社会保险中的一个险种。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纳比例是:职工所在企业缴纳20%,职工个人承担8%。个人账户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用以记录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单位缴费部分划入职工个人名下的账户,是计算职工退休的基本养老金中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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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广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企业职工抄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袭居民养老保险是两种不同的社会保险,分别有不同的文件规定,缴费水平,享受待遇,享受条件,都不一样,分别针对不同的群体。总起来说,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多,待遇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少,待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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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广西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2015

新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省(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最低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⑥ 请问,广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申请条件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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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是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为目的,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养老待遇由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条件:
乡镇事务所按月通过农保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参保人员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交村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农村居民参加新农保并按年缴纳养老保险的,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开始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具体条件:
(1)在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2)在制度实施时,年龄45周岁以上的,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年龄45周岁以下的,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对于发生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或死亡等情况,需要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参保人员或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需到村(居)委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填写《注销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村协办员应于每月规定时限内将《注销表》及有关资料上报乡镇事务所。乡镇事务所审核无误后,应于每月规定时限内将上述资料一并上报县级社保机构。县级社保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村协办员和乡镇事务所应及时提请县级社保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再继续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其死亡后6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村协办员和乡镇事务所向县级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和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一次性领取手续。
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应按年度对新农保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定期向享受待遇领取人员发放资格认证通知,规定认证时间和方式,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社保机构应及时停止为其发放养老金,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停发之日起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具有本地农村户籍且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所需证件:
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二份。
2、户口本原件、复印件二份。
3、4张1寸免冠照(60周岁以上人员6张)。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理方法:
到所在村街填写《登记表》4份,《户籍表》2份,贴相片,并由本人签字按手印确认。16—59周岁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100—1000)缴费,由村街经办人员开具收据并填写《缴费明细表》。60周岁以上人员不需缴费,填写《待遇申领表》2份,提交存折复印件两份。

⑦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我区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三)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
(四)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第三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及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养老待遇支付办法。
第四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五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⑧ 广西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政策:

2018年11月5日,经自治区政府同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持续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逐步完善相关政策。

《实施意见》明确:基础养老金由中央确定的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地方政府提高的基础养老金和加发的年限基础养老金三部分构成。

即自治区在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确定广西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并对年满65周岁及以上参保老年居民予以倾斜,同时对长期缴费、超过最低缴费年限的,适当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

在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方面,《实施意见》明确,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在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后,适时提出城乡居民全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加发老年基础养老金和丧葬补助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并报自治区政府确定。

(8)广西居民养老保险条例扩展阅读

个人缴费变15个档次

对于普通城乡居民最低和最高缴费档次,《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自治区根据国家要求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合理确定和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供城乡居民选择。

从2019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将调整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共15个档次。

《实施意见》提出,鼓励各地区根据当地实际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

同时,重度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户代缴标准还将进行保留。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员和脱贫后继续扶持两年的人员、重度残疾人、贫困残疾人、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等6类缴费困难群体。

在“十三五”期间保留每人每年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标准,按规定继续由政府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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