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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面型农民工养老保险模式

发布时间:2021-01-13 12:34:44

㈠ 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模式

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回低生活保答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农民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坚持“保基本、全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权利与义务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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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困境及其影响因素 》

摘要:国家和政府一直关注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但是在实际的运行中仍呈现出一系列的问题。其中以参保率低、退保率持高不下为主要的困境。本文通过对政府、企业、农民工三方责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分析,找出造成这些困境的原因,相应地提出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农民工;养老保险;困境;影响因素。

农民工是我国的制度变迁与社会转型期间所出现的特殊群体,特指具有农村户口身份却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

[1]农民工是一个被边缘化的群体,尽管农民工“亦农亦工”

“非农非工”的特殊身份使他们一直处于尴尬的境地,但他们为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然而他们的权利却得不到相应的社会保障。

一、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状况。

对农民工养老保险模式探索,最早是深圳于1987年建立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扩大到广州(1998)、北京(1999)、浙江(2001)、上海(2002)、南京(2002)、成都(2003)、福建(2005)、青岛(2005)等地,这些探索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成就,但在实际运行中仍出现一系列问题。

(一)参保率低。

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比率普遍偏低。据原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2007年赴深圳、上海实地调研的最新情况显示:深圳全市共有400万人参加养老保险,其中,农民工约250万人,农民工实际参保率不超过50%。根据国家统计局农民工统计监测调查,截至2008年12月31日,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2 542万人。在这个庞大的人群中,只有4 942万人参加了工伤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与率仅为15%,并且参保者中能够达到15年以上缴费并工作到退休年限享受养老待遇的人数更少。根据2009年9月16日统计局发布的报告,农民工参加保险的人数有所提高,但是参保比例仍然偏低。截至6月底,外出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人数为2 380万人。

(二)退保潮来势汹涌,退保率持高不下。

据深圳社保中心统计,2008年,深圳近500万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当年退保的人数多达83万人。2009年,深圳共有493.97万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退保的人数多达83万人。1月份,苏州民工退保也达600多万人。2009年12月31日当天,深圳退保达到2万人左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9年3月31日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当年2月底,已经有97万农民工退出了养老保险。

二、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产生困境的原因。

(一)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限制。

由于我国长期形成的二元户籍制度影响深远,乃至形成二元劳动力市场、二元社会结构、二元经济结构、二元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体系的城乡二元体制造成的一个后果便是社会公正之理想与现实的脱节,人为地拉大城乡之间的差距,造成管理上的不便[2]。对城乡居民的区别对待,分别管理,割裂了城乡的联系,虽然现在对户籍的管理适当的放松,但是长期形成的制度影响已经根深蒂固,短期之内很难改变。

(二)各地实践模式的差异性造成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困难。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的农民工养老保险模式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种是以广东和深圳为代表的扩面型。该模式的主要特征是把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纳入“城保”制度的框架下予以安排,通过“城保”的扩面,实现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障,这一模式也被称为“融入型”。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公平,使农民工和城市市民享用同等的待遇,但缴费标准可能会超出农民工的承受范围。

第二种是以北京为代表的仿城型。该模式的主要特征是参照“城保”制度的做法,为农民工设计了独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种模式坚持双低标准即“缴费基数低,待遇水平低”,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的缴费负担相应有所减轻,充分体现了“低门槛进入,低标准享受”的双低原则;这种模式考虑到农民工的群体特征,短期内可能会取得不错的效果,但是这种人为增加农民工养老保险体制,势必会形成农民、农民工、市民的“三元格局”,因此,该模式只能作为过渡期的权易之策不能作为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最终选择。

第三种是以上海和成都为代表的综合保险型。该模式的主要特征是将农民工的养老、医疗、工伤等多种风险放在一个制度框架之下统一承办的一种社会保障方式。该模式引入商业化运作机制,虽然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难的问题,但是与城市社会保险制度脱节,不利于我国社会保险的长期发展。

第四种是以山西省为代表将农民工纳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形成“大账户、小统筹”的特色。这种模式考虑到农民工最终会回乡的群体特点,该模式实质上也是“融入型”的一种。该模式只考虑到第一代农民工的群体特征,忽略了新生代农民工群体,他们对融入城市的愿望更加强烈。如果只简单地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纳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体系也是不现实。

由以上的模式可以看出来,目前,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在实践探索中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各个模式之间互相独立,各个省市之间相互分离,导致统筹层次低,从而降低了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三)农民工的特殊性与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矛盾。

之所以会造成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率低、退保率高是有多方面原因的。从理论层面上看,根本的原因是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下农民工群体的特殊性与养老保险的固有属性之间存在着一系列的矛盾。[3]

1.农民工的收入低与养老保险高费率之间的矛盾。

农民工进城务工最主要的目的就是挣钱,他们进城大都从事一些重、累、脏、险的粗活,收入普遍低于市民的平均工资。据湖南、四川和河南三省的抽样调查,农民工月实际劳动时间超过城镇职工的50%,但月平均收入不到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60%,实际劳动小时工资只相当于城镇职工的1/4。据调查,沿海有的地区农民工工资过去十年年均提高不到10元钱,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实际上是负增长。[4]农民工大都肩负家庭的重担上有老下有小,除了基本生活所需还要支付子女的教育、老人的赡养。如果让他们拿出工资4%~8%来缴纳并非他们目前最需要的养老保险,必然会产生抵制情绪。

2.农民工的流动性强与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长之间的矛盾。

流动性强是农民工的一个重要特征,而且这一特征短期内不会消失。农民工在城市主要是从事餐饮业、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等行业工作,但是农民工在餐饮业、工厂企业的平均务工时期是3~5年,从事建筑等纯体力工作的农民工在同一个地方工作的平均务工期限是2~3年,他们往往都达不到15年这个最低的缴费年限,从而形成“参保-退保-再参保-再退保”的恶性循环。

(四)农民工对制度缺乏相应的了解,参保意识薄弱农民工和国家政府间信息的不对称极容易造成制定的制度与农民工对制度认知程度之间的断层,实际执行过程中困难重重。从制度层面来讲,目前,已经形成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大多是从宏观层面考虑,对农民工自身的特征考虑存在一定程度的欠缺,所以导致制定的政策法规往往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从农民工的角度来说,农民工思想很单纯,只要干完活能顺利拿到他们的工资就很满足了,很少考虑到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一系列本该享受的社会保障权利。尤其是养老对他们来说并不是最迫切的需要,加之对国家的政策知之甚少。另一方面受根深蒂固的传统思想影响,他们往往把养老寄托在养儿防老以及依托在土地上的家庭养老保险,尤其是近些年政府不仅取消了农业税而且对土地实行补贴,更加深了农民工与土地之间割舍不断的联系。

在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之间,加之一系列不确定的因素,农民工往往会选择眼前可以看得见的利益,对社保的期盼与现实的博弈使他们最终选择放弃养老保险。

(五)企业对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消极态度严重影响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为了提高竞争力必然会尽可能地降低成本。企业为员工缴纳12%的养老保险费势必会提高企业的生产成本,因此,企业主不愿意参保,他们想方设法逃避缴纳保险费责任,瞒报参保人数时有发生。[5]

三、构建适合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对策和建议。

(一)政府作为社会保障的最主要的责任主体,不仅要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制度,而且应在财政上给予适当的支持。

1.政府在制度上的保证。

政府应该尽快建立健全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只有立法先行,才能为执法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

(1)建立多层次、分类别、低缴费、广覆盖、强制性的养老保险制度。

对于农民工养老保险,有必要设计两个以上的方案供有稳定职业的农民工(有较长时期的劳动关系和稳定的工作岗位)和无稳定职业的农民工(经常处于流动状态)自主选择,并作为全国性的政策出台。[1]

目前的农民工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以务农为主,外出打工为辅。这类农民工最终的归属地是农村,可受益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第二类是常年在外务工,工作很不稳定,对于最后的归属地并不明确的这类农民工,可以建立暂时过渡性的独立的养老保险制度;第三类是已经在城市很多年基本上已经市民化的群体以及新生代的农民工,这类群体对城市的认同感比较强而且基本已经融入城市,可纳入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并没有强制规定企业和农民工必须参加养老保险,从而导致很多企业和农民工游离养老保险体系之外,国家通过立法强制规定能有效地制止参保率低的问题。

(2)在解决转移难的问题上,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社会保障号码的做法。

在美国,每个公民自出生起就必须注册一个属于自己的社会保障号码,它记录了个人的各种信息,包括工作、居住、纳税、信誉、奖惩情况等等,存储社会保障号信息的电脑系统在美国已经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联网,各个地区、行业、部门都能通过社会保障号去查核一个人的个人情况。

[6]这种社会保障号码跟我国的居民身份证有些近似,可以扩大身份证号的功能,除了证明身份外,可以用来当做社会保障号码使用,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有效解决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难的问题。

2.政府在财政上给予支持。

政府在财政上给予支持,一方面可以通过政府对养老保险进行补贴,农民工是社会转型期形成的,政府应该担负起转型期的转制成本;另一方面给予那些积极为本企业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以税收优惠,以便于提高企业参与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3.加强宣传力度,让广大的农民工群体对养老保险制度有基本的了解。

农民工在城市中了解信息的渠道非常有限,这就需要政府积极组织人员向农民工宣传养老保险相关的知识,让农民工知道我们国家建立养老保险的目的、作用以及意义,而且要让他们熟悉参加养老保险的途径、方式以及领取的方式。

4.建立相应的配套措施。

要想实现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号码的使用就必须尽快实现管理服务的网络化,加快网络的普及范围。加强社会保险金的透明度,让农民工清楚地知道自己缴纳的钱都到哪里去了,让农民工也参与到对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中来,以便提高他们的主人翁意识。

(二)企业作为社会保障的一方主体应履行自己的缴费义务。

企业要改变传统的观念,不要把为企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视为一项沉重的负担,企业的生存发展更应该站在长远的立场上来对待员工。人力资本是企业最为重要的资本。随着社会的发展,很多人在选择工作的时候不仅仅只看重工资,对文化论文" target="_blank">企业文化及福利待遇的重视程度也逐步加深。

(三)农民工作为养老保险的最终受益者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是社会保障的重要原则。农民工只有在承担前期的缴费义务才能享受到最后的权利,农民工应该改变观念加强认识,提高参保的意识,积极参与到社会保障体系中来。

政府要负担起农民工养老保险大部分的责任,通过政策和财政的双重支持,企业和农民工积极的配合,只有在政府、企业和农民工三方责任主体的共同努力下,才能最终解决我国的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

㈢ "农民工养老保险"是从哪年开始实行的最好附有国家发布的相关文件

没有什么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

在北京,社保政策的规定是,农户既可以是养老、医保、失业和工伤四险,也可以只交工伤和医保

㈣ 综合保险型农民工养老保险模式

很简单的一句话:农民工综合保险,是指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其中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为门诊医疗费统筹和住院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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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怎样解决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流动的步伐也在加快,目前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已经超过1亿人,农民工数目庞大,并且在短期内其转移潮流不可能停止,这个庞大群体的社会保障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鉴于我国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社会保障结构,现阶段流入城镇从业的大批农村人口不仅无法享受该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而且至今绝大部分仍被排除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以外。为了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切实提高我国城镇外来流动人口的生活质量,缓解未来人口老龄化的迅速发展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严重负面影响,迫切需要探索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城镇外来从业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模式。
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模式选择。中国社会保障体制的城乡二元结构决定了要解决农民工的养老社会保险制度问题,只能在以下三种方案中选择:一是把农民工养老保险纳入农村养老保险体系之中;二是把农民工养老保险纳入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之中;三是另起炉灶,专门建立一个独立的农民工养老保险体系。究竟采取哪种模式,在不同地区做法不一,比如在深圳,外来流动人口在深圳经济特区的企业工作,建立劳动关系后,便与深圳市户籍的员工一样,由企业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在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口在上海市从业(不包括从事家政服务和从事农业劳动的人员),用人单位应为其缴纳包括老年补贴、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在内的综合保险费。在理论界,一些学者提出对于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有必要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之外探寻第三条道路,以切实保障农民工的社会养老权益。所以,对于农民工养老保险,有必要设计两个以上的方案供有稳定职业的农民工(有较长时期的劳动关系和稳定的工作岗位)和无稳定职业的农民工(经常处于流动状态)自主选择,政府在实施此类政策之前,应先对农民工进行适当分类,对达到规定居住年限及有相对固定住所和单位的农民工,给予享受本市居民权益的资格条件,并正式纳入当地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而对不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则视情形逐步纳入。
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大,工资水平低,多数农民工是“离土不离乡”,简单地把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当前条件还不太成熟。所以,在目前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账户设计,有土地的农民工,可按“土地换保障”的方法换算出积累额,计入个人账户。对大多数农民工来说,应纳入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加快改革、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并在适当时机,与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统一接轨。只有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从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看,相当一部分农民实际已在城市和小城镇居住多年,职业、生活都已有了相当的基础,和城镇企业职工已无二致,他们实际已和农村脱离了联系,再让他们向家乡农村社会保障机构缴纳社会保险金,已不现实,只会给当事双方造成困难和不便。从农民工收入来源、农民工养老保险具体操作、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管理和监督角度来考虑,将进城农民逐步纳入城市职工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将来的必然趋势。

㈥ 谁能详细的解释一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一低一高”现象

摘要:作为现代国家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制度之一,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健全,是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社会保障尤其是社会养老保险,有利于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遇到各种风险时,基本生活可以得到保障。占城市劳动者三分之二的农民工却被排除在这一制度之外,这不但侵害了农民工的权益,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农民工劳动保障的权益维护己成为近几年我国社会上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也是党和政府正在下大力气解决的问题。针对现阶段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领域存在的参保率低、退保率高现象,应分析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方法才能有力地促进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关键词:农民工 社会养老保险 以土地换社保 分类分层管理 和谐社会

一、我国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现状
(一)农民工与社会养老保险

在中国现代社会学辞典上,“农民工”是指拥有农业户口、被人雇佣从事非农活动的农村人口。其特征是持农村户口但在城市、乡镇企业工作,同时还没有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以务工所得为主要谋生手段。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调查分析,每3个产业工人中就有2个来自农村,大量进城农民工是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兴力量。同时进城农民工的劳动保障问题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不和谐之音。
有些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地区率先对此进行了桕关探索,形成了上海和广东两个模式。上海模式最大特点是设专门机构管理,农民工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只做养老补贴。农民工连续缴主费满1年可获得1份老年补贴凭证。广东模式是将农民工直接纳入现行城市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这两种模式因地制宜,有力地保证了当地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但这两种模式也都各自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上海模式的养老补贴待遇偏低,其额度现为本人实际缴费基数的74%,难以有效防范老年风险,广东模式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费率高、转移困难等制度设计也不尽合理。研究相应对策,探索适应农民工特点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新模式势在必行。

(二)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存在“一低一高”现象

从全国来看,这一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发展缓慢,主要体现为“一低—高”现象且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低、退保率高。从参保到退保,亿万农民工在社会养老保险面前表现出的无奈与矛盾,为中国年轻而庞大的社会保障体制出了—道难题。

(三)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一低一高”问题的负面影响

社会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参保率低、退保率高现象使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进程严重滞后,使占城市劳动力三分之二的农民工不能被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所覆盖,造成很多负面影响。首先,农民工绝大部分从事的是城市人不肯干或不屑干的工作,没有相应的社会养老保险,只能靠自己的力量为未来养老生活积蓄,这样容易使农民工的生活陷入困境。其次,由于农民工“又穷又脏”和缺少文化得不到社会保障的市民待遇,他们普遍受城里人歧视,这就使一些农民工产生一种反城市、反社会的心理,从而积蕴社会不安定因素。不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再次,由于城市没有为农民工提供社会养老保险,所以当他们年老失去劳动能力时,他们只能选择回乡靠土地养老,城市化由此缓慢。第四,城市社会保障的安全网不能惠及农民工,而农村的土地又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功能,因此,农民工不愿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不利于实现土地的集约化经营,从而不利于农业经营方式的改善和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二、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一低一高”的原因

农民工在城镇用人单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从制度上讲是没有障碍的。但“一低一高”现象在各地都比较严重,大量农民工还没有被纳入到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分析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民工自身的原因

1、农民工就业不稳定、流动性大。调查表明每4位农民工中每年大约会有l位转换打工地区,由于国家尚未实现社会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农民工调换工作岗位后没有办法转移、保持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这就意味着农民工即使在辗转各地务工期间按规定缴费,晚年却还是与养老保险无缘。因此,少数参保的农民工在离开打工城市时也纷纷选择退保。

2、农民工工资较低、经济拮据。工资低、收入少,使得农民工“望保兴叹”。大量农民工只能从事劳动密集型的简单劳动,从而工资收入大大低于流入地区的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维持城市生活己捉襟见肘,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更是难以承受的负担。90%以上农民工根本就没能力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3、农民工文化素质不高,对养老保险认识不足。据广州地区的调查显示,农民工对社会养老保险有所了解的不到 20%,即使是这部分人也普遍感到社会养老保险离他们很遥远,可望而不可及。因此,当调查中要求农民工在“企业为自己每月增发100元工资”和“企业为自己每月多缴纳200元社会养老保险费”中进行选择时,7396的农民工选择了增发100元工资。可见农民工普遍怀有“天边的凤凰不如到手的麻雀”以及入袋为安的短视心理,从而在主观上忽视社会养老保险。
(二)一些企业拒绝为农民工办理参保

企业经营者认为,为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会加重企业负担,往往违反规定不予参保。近年来,农民工退保率不断升高,企业经营者普遍认为,如果农民工“退保”,可以得到个人帐户中的11%作为一次性给付,而剩下的15%并不退还给企业,而是变成社会统筹基金。因此,企业干脆拒绝为农民工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这也是农民工参保率低的一个原因。

(三)户籍制度

户籍制度是“一低一高”现象的一个制度层面的原因。现有的户籍制度一直是阻碍农民工真正融入所在城市的根本所在,使得农民工无法享受到和城市居民平等的社会养老保障,农民工的回流反映出他们在城市处于漂泊状态,其身在城市而户口在农村,他们随时可以回乡务农,伴随着回乡的是拒绝参保或退保,直接导致了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出现“一低一高”现象。

(四)土地具有社会保障功能
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是“一低一高”现象的另一个制度层面的原因。土地具有两种基本功能:一是其生产功能;二是土地作为不动产的财富功能。在我国现阶段,土地除了上述两种功能外,还承担着农村的社会保障功能。为此,当农民工所在企业不为他们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时,他们不愿冒失去工作的风险而提出合理的社会养老保险要求。当农民工失去城市工作的时候,承包的土地可以作为农民从事非农就业的退路,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对农民工的吸引力因此而减弱。

(五)现行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不合理

社会养老保险之所以不能激起农民工的兴趣,关键是现行制度与农民工特点不相适应。这种不适应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区域统筹政策与农民工跨省区流动存在着尖锐的矛盾。农民工即使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也很难享受老有所养的待遇。势必使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陷入困难。

2、对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率偏高的有关规定也给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带来较大的困难。所以相对于农民工的低收入来说,较高的费率也造成了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低下。

3、累计缴费15年的门槛难以逾越。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由于农民工普遍从事的工作一般属于劳动密集型,常常是以体力劳动为主。当他们到了一定的年龄,他们在城市里再找工作就非常困难,所以他们的实际缴费年限很难达到15年,所谓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只能是望梅止渴、画饼充饥。

三、完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安排

(一)出台有关强制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

把农民工真正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必须通过立法来强制执行。同时,还应出台相关限制或取消农民工退保的政策。当农民工离开参保地返乡时,本人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暂时封存其个人帐户,保留其保险关系,待其达到最低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其户籍所在地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帐户余额及对应的基础性养老金权益和基金转移至本人户籍所在地。到时仍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将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二)改革户籍管理制度

要加快户籍制度改革,使农民工能够突破户籍制度障碍,实现由“农民”身份向“市民”身份的转变,理所当然的将他们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三)以土地换社保

对转让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工,可直接参加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并根据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不同形式和收益,折算为一定年限的个人帐户积累额,促进农民工从传统土地保障到社会养老保障的平稳过渡。对土地使用权置换出的保障资金,直接进入农民工的个人帐户,增加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积累。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非农产业转移,加快城市化进程。

(四)合理设计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1、对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分类分层管理。将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及城镇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区分开,寻找出一条有别于二者的适合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体制。(1)将在正规部门就业、建立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5年以上的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市养老保险,同时改革和完善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使稳定就业的农民工能够享受其待遇。(2)对签订短期合同的农民工,则可以设计一种过渡性的方案。①社会养老保险先建个人账户、不建社会统筹,帐户权益可累积计算,便于跨地区转移,适应农民工频繁流动需要不断转移和接续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情况。②兼顾农民工对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求,采取与城市职工有别的,与他们的低缴费年限桕应的“低年限低保障”的低保政策。③合理调整费率和缴费基数,但也注意不能太低,因为会因收益少而降低农民工参保的热情。

2、未来建立全国统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设想。全国按统一的政策搞社会养老保险,建立方便合理的社会养老保险跨省区转移机制,办理随身流动养老保险卡,卡号可以为其身份证号码。对于农民工来说,只需随身携带一张如银行卡般的保险卡,农民工不论转移到什么地方,其个人账户都跟随他一起流动。

(五)加大社会养老保险宣传力度
要在农民工中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唤醒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意识,引导他们增强法制观念,学会利用法律、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也要教育雇主明确对农民工的保险责任。只有农民工自己觉醒了,雇主的责任明确了,加上国家的积极扶持与引导,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事业才有可能真正健康地发展。

四、结论

农民工是一个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的弱势群体。只有给农民工以稳定的、可预期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才能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针对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一低—高”现象,除制定相关法规政策外,还可以尝试改革户籍制度和采取“以土地换社保”措施,各地区、各部门也要结合实际,针对不同农民工群体,分步骤、分阶段地推进社会养老保险体制改革,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层次、广覆盖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最终完成向建立全国统一的、规范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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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困境及其影响因素》摘要:国家和政府一直关注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但是在实际的运行中仍呈现出一系列的问题。其中以参保率低、退保率持高不下为主要的困境。本文通过对政府、企业、农民工三方责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分析,找出造成这些困境的原因,相应地提出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对策和建议。关键词:农民工;养老保险;困境;影响因素。农民工是我国的制度变迁与社会转型期间所出现的特殊群体,特指具有农村户口身份却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1]农民工是一个被边缘化的群体,尽管农民工“亦农亦工”“非农非工”的特殊身份使他们一直处于尴尬的境地,但他们为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然而他们的权利却得不到相应的社会保障。一、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状况。对农民工养老保险模式探索,最早是深圳于1987年建立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扩大到广州(1998)、北京(1999)、浙江(2001)、上海(2002)、南京(2002)、成都(2003)、福建(2005)、青岛(2005)等地,这些探索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成就,但在实际运行中仍出现一系列问题。(一)参保率低。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比率普遍偏低。据原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2007年赴深圳、上海实地调研的最新情况显示:深圳全市共有400万人参加养老保险,其中,农民工约250万人,农民工实际参保率不超过50%。根据国家统计局农民工统计监测调查,截至2008年12月31日,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2542万人。在这个庞大的人群中,只有4942万人参加了工伤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与率仅为15%,并且参保者中能够达到15年以上缴费并工作到退休年限享受养老待遇的人数更少。根据2009年9月16日统计局发布的报告,农民工参加保险的人数有所提高,但是参保比例仍然偏低。截至6月底,外出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人数为2380万人。(二)退保潮来势汹涌,退保率持高不下。据深圳社保中心统计,2008年,深圳近500万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当年退保的人数多达83万人。2009年,深圳共有493.97万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退保的人数多达83万人。1月份,苏州民工退保也达600多万人。2009年12月31日当天,深圳退保达到2万人左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9年3月31日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当年2月底,已经有97万农民工退出了养老保险。二、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产生困境的原因。(一)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限制。由于我国长期形成的二元户籍制度影响深远,乃至形成二元劳动力市场、二元社会结构、二元经济结构、二元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体系的城乡二元体制造成的一个后果便是社会公正之理想与现实的脱节,人为地拉大城乡之间的差距,造成管理上的不便[2]。对城乡居民的区别对待,分别管理,割裂了城乡的联系,虽然现在对户籍的管理适当的放松,但是长期形成的制度影响已经根深蒂固,短期之内很难改变。(二)各地实践模式的差异性造成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困难。目前,我国已经建立的农民工养老保险模式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第一种是以广东和深圳为代表的扩面型。该模式的主要特征是把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纳入“城保”制度的框架下予以安排,通过“城保”的扩面,实现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障,这一模式也被称为“融入型”。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公平,使农民工和城市市民享用同等的待遇,但缴费标准可能会超出农民工的承受范围。第二种是以北京为代表的仿城型。该模式的主要特征是参照“城保”制度的做法,为农民工设计了独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种模式坚持双低标准即“缴费基数低,待遇水平低”,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的缴费负担相应有所减轻,充分体现了“低门槛进入,低标准享受”的双低原则;这种模式考虑到农民工的群体特征,短期内可能会取得不错的效果,但是这种人为增加农民工养老保险体制,势必会形成农民、农民工、市民的“三元格局”,因此,该模式只能作为过渡期的权易之策不能作为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最终选择。第三种是以上海和成都为代表的综合保险型。该模式的主要特征是将农民工的养老、医疗、工伤等多种风险放在一个制度框架之下统一承的一种社会保障方式。该模式引入商业化运作机制,虽然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难的问题,但是与城市社会保险制度脱节,不利于我国社会保险的长期发展。第四种是以山西省为代表将农民工纳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形成“大账户、小统筹”的特色。这种模式考虑到农民工最终会回乡的群体特点,该模式实质上也是“融入型”的一种。该模式只考虑到第一代农民工的群体特征,忽略了新生代农民工群体,他们对融入城市的愿望更加强烈。如果只简单地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纳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体系也是不现实。由以上的模式可以看出来,目前,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在实践探索中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各个模式之间互相独立,各个省市之间相互分离,导致统筹层次低,从而降低了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三)农民工的特殊性与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矛盾。之所以会造成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率低、退保率高是有多方面原因的。从理论层面上看,根本的原因是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下农民工群体的特殊性与养老保险的固有属性之间存在着一系列的矛盾。[3]1.农民工的收入低与养老保险高费率之间的矛盾。农民工进城务工最主要的目的就是挣钱,他们进城大都从事一些重、累、脏、险的粗活,收入普遍低于市民的平均工资。据湖南、四川和河南三省的抽样调查,农民工月实际劳动时间超过城镇职工的50%,但月平均收入不到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60%,实际劳动小时工资只相当于城镇职工的1/4。据调查,沿海有的地区农民工工资过去十年年均提高不到10元钱,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实际上是负增长。[4]农民工大都肩负家庭的重担上有老下有小,除了基本生活所需还要支付子女的教育、老人的赡养。如果让他们拿出工资4%~8%来缴纳并非他们目前最需要的养老保险,必然会产生抵制情绪。2.农民工的流动性强与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长之间的矛盾。流动性强是农民工的一个重要特征,而且这一特征短期内不会消失。农民工在城市主要是从事餐饮业、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等行业工作,但是农民工在餐饮业、工厂企业的平均务工时期是3~5年,从事建筑等纯体力工作的农民工在同一个地方工作的平均务工期限是2~3年,他们往往都达不到15年这个最低的缴费年限,从而形成“参保-退保-再参保-再退保”的恶性循环。(四)农民工对制度缺乏相应的了解,参保意识薄弱农民工和国家政府间信息的不对称极容易造成制定的制度与农民工对制度认知程度之间的断层,实际执行过程中困难重重。从制度层面来讲,目前,已经形成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大多是从宏观层面考虑,对农民工自身的特征考虑存在一定程度的欠缺,所以导致制定的政策法规往往达不到预期的效果。从农民工的角度来说,农民工思想很单纯,只要干完活能顺利拿到他们的工资就很满足了,很少考虑到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一系列本该享受的社会保障权利。尤其是养老对他们来说并不是最迫切的需要,加之对国家的政策知之甚少。另一方面受根深蒂固的传统思想影响,他们往往把养老寄托在养儿防老以及依托在土地上的家庭养老保险,尤其是近些年政府不仅取消了农业税而且对土地实行补贴,更加深了农民工与土地之间割舍不断的联系。在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之间,加之一系列不确定的因素,农民工往往会选择眼前可以看得见的利益,对社保的期盼与现实的博弈使他们最终选择放弃养老保险。(五)企业对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消极态度严重影响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为了提高竞争力必然会尽可能地降低成本。企业为员工缴纳12%的养老保险费势必会提高企业的生产成本,因此,企业主不愿意参保,他们想方设法逃避缴纳保险费责任,瞒报参保人数时有发生。[5]三、构建适合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对策和建议。(一)政府作为社会保障的最主要的责任主体,不仅要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制度,而且应在财政上给予适当的支持。1.政府在制度上的保证。政府应该尽快建立健全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只有立法先行,才能为执法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1)建立多层次、分类别、低缴费、广覆盖、强制性的养老保险制度。对于农民工养老保险,有必要设计两个以上的方案供有稳定职业的农民工(有较长时期的劳动关系和稳定的工作岗位)和无稳定职业的农民工(经常处于流动状态)自主选择,并作为全国性的政策出台。[1]目前的农民工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以务农为主,外出打工为辅。这类农民工最终的归属地是农村,可受益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第二类是常年在外务工,工作很不稳定,对于最后的归属地并不明确的这类农民工,可以建立暂时过渡性的独立的养老保险制度;第三类是已经在城市很多年基本上已经市民化的群体以及新生代的农民工,这类群体对城市的认同感比较强而且基本已经融入城市,可纳入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并没有强制规定企业和农民工必须参加养老保险,从而导致很多企业和农民工游离养老保险体系之外,国家通过立法强制规定能有效地制止参保率低的问题。(2)在解决转移难的问题上,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社会保障号码的做法。在美国,每个公民自出生起就必须注册一个属于自己的社会保障号码,它记录了个人的各种信息,包括工作、居住、纳税、信誉、奖惩情况等等,存储社会保障号信息的电脑系统在美国已经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联网,各个地区、行业、部门都能通过社会保障号去查核一个人的个人情况。[6]这种社会保障号码跟我国的居民身份证有些近似,可以扩大身份证号的功能,除了证明身份外,可以用来当做社会保障号码使用,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有效解决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难的问题。2.政府在财政上给予支持。政府在财政上给予支持,一方面可以通过政府对养老保险进行补贴,农民工是社会转型期形成的,政府应该担负起转型期的转制成本;另一方面给予那些积极为本企业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以税收优惠,以便于提高企业参与养老保险的积极性。3.加强宣传力度,让广大的农民工群体对养老保险制度有基本的了解。农民工在城市中了解信息的渠道非常有限,这就需要政府积极组织人员向农民工宣传养老保险相关的知识,让农民工知道我们国家建立养老保险的目的、作用以及意义,而且要让他们熟悉参加养老保险的途径、方式以及领取的方式。4.建立相应的配套措施。要想实现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号码的使用就必须尽快实现管理服务的网络化,加快网络的普及范围。加强社会保险金的透明度,让农民工清楚地知道自己缴纳的钱都到哪里去了,让农民工也参与到对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中来,以便提高他们的主人翁意识。(二)企业作为社会保障的一方主体应履行自己的缴费义务。企业要改变传统的观念,不要把为企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视为一项沉重的负担,企业的生存发展更应该站在长远的立场上来对待员工。人力资本是企业最为重要的资本。随着社会的发展,很多人在选择工作的时候不仅仅只看重工资,对文化论文"target="_blank">企业文化及福利待遇的重视程度也逐步加深。(三)农民工作为养老保险的最终受益者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是社会保障的重要原则。农民工只有在承担前期的缴费义务才能享受到最后的权利,农民工应该改变观念加强认识,提高参保的意识,积极参与到社会保障体系中来。政府要负担起农民工养老保险大部分的责任,通过政策和财政的双重支持,企业和农民工积极的配合,只有在政府、企业和农民工三方责任主体的共同努力下,才能最终解决我国的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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