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社会养老保险并轨意义
养老抄金并轨意义重大,对退休职工好处如下:
1、疏通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进出渠道,对退休企业职工来说,体现了公平性。养老金制度改革不仅降低那些冲击社会底线的畸高保障,而且提高那些有失公平的低水平保障,让公平处处体现。而且,养老金“双轨制”在进一步提高企业职工养老金发放水平的同时,将公务员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实行与企业职工相同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确保公务员和企业职工在养老金的缴纳、享受上实行相同的制度,让社会更显公平。
2、说白了就是现在与未来的贫富差距的体现,等将来老人群体还是处于不一样的生活环境还是贫穷)。现“事业单位”上缴的养老金比“企业人员”上缴的养老金高出4.5倍左右,在比个人自费缴纳的养老金高出15倍左右。所谓“双轨制并轨,是要求“当地企业和事业单位”上缴养老金达到相同数额”而社会养老问题还是没有得到基本解决,因为国家不考虑占全国的40%的无就业者当中包含30%的无力缴纳养老保险金的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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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并轨后叫什么
就叫养老保险,但和社保中的养老保险是分开的。所谓的“并轨”是指机关事回业单位不在公费养老答,和体制外的人一起靠养老金养老,但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和体制外的人的社保的养老保险是分开管理,各自独立的,所以并没有实质的“并轨”
㈢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并轨了吗
是的,2014年年初,原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农村养老保险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合并前的回城镇居答民养老保险、合并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是社保养老保险的分支之一,其自身并不包含其他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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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公务员养老金并轨什么意思
本人作为相关工作人员,回答如下:
一、首先我们来了解目前我国养老金的现状。目前我国的养老金实行的是双轨制:即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金的收缴、退休核准、退休金发放及标准都是由人社部门下属的企保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金的收缴、退休金发放由财政部门负责,退休核准则是由组织部门和人社部门下属的公务局负责,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的养老金替代率(养老金占退休前工资的比例)不同,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可拿到在职工资的80%至90%,而企业职工退休后只能领到在职工资的40%至60%,退休工资差距较大。
二、关于公务员养老金并轨。从字面上就可以理解到,就是改变目前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双轨制现状,实行并轨,即不管是公务员还是企业员工,养老保险金的缴纳、退休核定和退休金发放及标准都实行统一管理,主要就是将公务员养老保险并入到社会养老金体系中,并轨后无论从体系上、模式上还是缴费公式上,两大板块的养老保险制度都将一致。由于历史原因,目前公务员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金全部由国家和地方财政支出。
三、关于并轨时间和并轨后续工作。并轨改革从2008年开始试点,即将于今年实施,但人社部相关人员表示,并轨方案还在讨论中。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2014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与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办法,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鼓励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和商业保险”。
㈤ 2019城乡养老保险并轨有哪些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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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论背景:据新华社报道,山东省政府近日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将之前分别实施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合二为一,实施统一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此,在全国范围率先实施城乡养老并轨的省份,已呈日渐扩大之势——此前,江苏已于今年初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并轨,广东亦已基本实现城乡低保并轨。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并轨意义重大,应尽快推进。可以通过减少地方行政支出,增加国企红利上缴比例等方式,为全面落实农保转城保提供新增补贴支出的资金来源。实施城乡养老并轨,意义重大。其不仅体现了城乡居民在基本民生保障层面的公平,更为新一轮城镇化消除了因民生保障不均所造成的阻力。也许,有人会认为,城乡养老并轨改革的方向是对的,但当下全面实施的条件仍不成熟。因为,当下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并轨的省份,均为经济较为发达、财政相对宽裕的省份,而这对于其他经济相对欠发达的省份来说,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不客气地讲,这是一种托辞。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并轨,将农保转为城保,固然会相对增加地方养老保险补贴支出,但是,这部分相对增加的养老保险补贴支出,并非多得会导致地方财政失衡的地步。以江苏实施城乡养老并轨为例,实施后由农保转为城保的新增人数近1000万人,由此增加的养老保险补贴支出每年约为20亿元。试问,区区每年20亿元的财政增加支出,诚心实施城乡养老并轨,有哪个省份挤不出来,更何况许多省份的人口要远少于江苏。其实,实施城乡养老并轨的话,各地只要相对减少些行政支出,减少对某些企业的不必要的政府补贴,或相对增加国企红利上缴比例(仅为5%-10%),就没有问题。将这些钱转为养老保险补贴支出,即使经济再欠发达的省份,也完全有能力实施城乡养老并轨改革。历年来,我国养老保险的双轨制,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养老保险的双轨制,二是城镇职工和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双轨制。而这其中,客观而论,尽快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并轨,不仅是最为紧迫的,亦是阻力相对较小的。尽快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并轨,其紧迫性在于,农村居民在社会保障层面最为欠缺,更何况在新一轮城镇化行将开启之际,如果不能给予农村居民更多的社会保障,其推进的阻力(尤其是土地流转)无疑是巨大的。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并轨,与打破城镇职工和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双轨制,会直接造成公职人员的强力抵触情绪相比,其改革阻力毫无疑问会小得多。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并轨,意义重大,应尽快推进。实际上,实现城乡养老并轨,所需要的资金规模并不庞大。就按江苏新增的1000万人,每年支出20亿元为标准来计算,全国实现养老并轨每年所需要支出的也就几百亿元的规模。这与全年超过10多万亿元的财政收入相比,并不算什么。以此观之,推进城乡养老保险并轨现实条件已经具备,需要的主要是决心了。
㈥ 职工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保并轨是怎么回
只是允许这两种业务进行衔接。
比如,一个农民参加了新农保,缴了五年的费,之后,他进行回打答工,由所在单位为他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了三年后又回来种了五年的地,之后再打工再缴城职保,那么,如果他一生缴出城职保满十五年(包括个人同意延期享受待遇自己补了几年),可以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身份退休并享受待遇,但他个人缴的新农保的钱可以合到城职保中来,如果 不到15年,可以把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转移到新农保中,享受新农保的待遇。
㈦ 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保险并轨是怎么回事
农村的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从制度,缴费。待遇等城乡一致,没有区别。
㈧ 农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轨有什么好处
农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轨的好处如下:
1、养老金并轨是好事,疏通了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权人员的进出渠道,对企业职工来说,体现了公平性。
2、养老金制度改革不仅降低那些冲击社会底线的畸高保障,而且提高那些有失公平的低水平保障,让公平处处体现。
3、养老金“双轨制”在进一步提高企业职工养老金发放水平的同时,将公务员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实行与企业职工相同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确保公务员和企业职工在养老金的缴纳、享受上实行相同的制度,让社会更显公平。
㈨ 养老金并轨中含视同缴费年限是什么意思
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
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
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调入企业后,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及下乡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
未实行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以前的工作年限, 包括未实行个人缴费前的企业缴费。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方法:
视同缴费年限作为计算“中人”(199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金待遇的一项重要指标,必须通过对本人档案的工作年限、时间予以认定,对于不同性质的单位其视同缴费的时间也不一样:
国有、集体企业固定工1992年12月前的参加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
省、部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除另有文件规定的单位以外1995年10月前的参加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
市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1997年12月前的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
省外机关事业单位转入的原单位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工作时间视同缴费;
实施行业、系统统筹的单位职工按行业、系统时间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
退伍、转业的复转军人的军龄视同缴费年限。
全民合同制职工(指80年代时按计划招收的)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无视同缴费年限;
由转制单位调出的员工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
原来为事业单位后来政策调整为企业的部分单位其改制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其实际缴费时间按相关时间规定认定:
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局属、省属在陕科研机构(26家)自2000年1月起缴费;
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8家)、科研单位(4家)自2001年10月起缴费;
长期离职人员计算视同缴费年限,办理退休手续:
办理过正式招工录用手续的职工离开单位后的时间如果是在实施社会保险前的,期间不能算做视同缴费年限,而实施之后又没有实际缴费年限的,到达退休年龄后如果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则无法办理退休手续及按月领取养老金。所以,离职时间较长又无社保关系的职工,应及时建立及接续社会保险。
辞职、被辞退、开除人员的缴费年限的计算:
曾经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的员工辞职、被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下离开原工作单位并且按规定个人不必缴纳社保费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
但是曾经被开除或者判刑的人员按现行规定服刑前的连续工龄不再认可,因此建立社保个人缴费制度以前的工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在原单位的实际参保后的缴费年限可以保留,与以后的再次参保年限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