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目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哪些缺陷
农村养老保险总体上是好的,但是因为农村的收入比较低,交的费用也低,收益也就比较低,养老保险的优越性还不是十分明显,好像就是有它不多,无它不少,不能真正解决老有所依,老有所养的问题。
Ⅱ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科精算来基础养保险待遇设定调整合源理制度化延低缴费限并提供较强激励引导职工推迟退休根本保证制度持续性同促进劳力合理使用提高经济增潜力口预期寿命增加能够劳间延早退休仅浪费劳力资源能让养保险真发挥养作用
应该适降低养保险缴费率降低养保险缴费率同减企业用工本增加职工劳收入既增加劳力需求增加劳力供给增加城镇业增加城镇业加快城镇化促进经济发展重要力
Ⅲ 关于河南省农村户口养老保险问题
国家政策市这么规定的.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但是子女要是有社会保险可以开证明就可以不交.
目前存在以下两种情况参保人群,一是已参加新型农村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今后计划转移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二是原短期参加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部分城乡居民,现阶段计划加入新型农村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目前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现阶段不能同时参加,以上两种情况,国家及省级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转移或衔接的相关办法措施
Ⅳ 关于农村养老保险问题!
首先可以明确地说,这个保险(政策现简称为“老农保”)你到了60岁后,肯定能领到衫铅伍钱。其依据为:一是民政部在1992年1月3日颁布和实施《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民办发[1992]2号)。二是2009年9月4日国务院颁布 的《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三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
《社会保障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第十二相关制度衔接问题也提到: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称老激银农保)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衔接。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制定。
至于你原来是农村户口,考上大学后,成了城市户口了,也可能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是只要待老农保与新农保制度衔接后,再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新农保”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起来,就可达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目的。
当然,情况比较复杂,各种制度的衔接关系还处于逐步修订中,具体有变更手续目前也在完善中。本人建议:一是保管好你的这本绿色小本子或或,二是关注跟踪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关系的出台,三是保持与参保地的社会保障机构的联系。
以上是个人对政策的理解,供你参考。
Ⅳ 农村养老保险的现状
关于农村养老,许多地区没有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体系,已建立的地区也存在很多缺陷,运行中也出现了很多的问题,所以,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体系的必要性与紧迫性日益体现出来。
(一)老龄化加快。
随着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和农村劳动力的输出,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壮年人口进入城市,年龄结构出现“两头大,中间小”的局面。据统计,2000年中国口农村8.33亿人中,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估计占7.36%,到2030年6.64亿农村人口中,65岁的老年人口将达到17.39%为1.29亿。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太小,覆盖对象有缺陷。
中国拥有世界上数量最多的老年人口,其中百分之七十五在农村。据统计,未纳入社会保障的农村人口还很多。建立社会保障网络的乡镇1998年仅占全国乡镇总数的41%,建立社会保障基金会的村委会不到村民委员会总数的20%.另外,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中国进城务工者已从改革开放之初的不到200万人增加到2003年的1.14亿人,所以很有必要考虑这个特殊群体的养老保险问题。基本方案中没有体现出对留在农村的农民和进城务工的农民给予区别对待。进城务工的农民既没被纳入到农村养老保险体系中,也没被纳入到城市养老保险体系中,处于法律保护的空白地带。
(三)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险的功能被削弱了。
养儿防老的观念在中国农村根深蒂固,家庭赡养一直是最重要的养老方式。以自给自足为基本特色的农业社会中,生产技术基本稳定,社会分工程度很低,“子承父业”高度概括了上下两代人之间的密切关系。这种稳定的世代交替,能在家庭内部自然的完成赡养老人的职能,并形成相应的道德规范。但是随着以社会分工为特征的工业社会的到来,这一自然稳定的关系就被打破了,“子承父业”不复存在,父子两代除了血缘关系和未成年时的抚养关系之外,几乎没有其他关系。子女的劳动技能要靠自己的努力去掌握,劳动机会要靠自己去争取,为此往往必须离开生养之地、离开父母。
(四)农村养老难于完全依赖土地保障,但是土地对于有的农民来说仍然是重要的生产资料。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提供的数据,从1978年到1998年,全国农民平均来自第一产业的收入比重由91.5%下降到了57.2%,其中纯农业收入仅占总收入的42.9%。农民家庭经营收入中,大约40%来自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1/4左右来自劳动收入。来自转移性与财产性的收入约占纯收入的5.7%.由此可见,来自土地的农业收入已难以保证农民的基本生活,以之养老更是奢望。有的农民已经摆脱土地的束缚,参与到现实的社会保障中。但是,土地对于有的农民来说仍然是很重要的生产资料。
(五)贫富差距逐年拉大,为今后的社会发展埋下了隐患。
农村的发展一年不如一年,城市的发展却一年比一年好。农村和城市老年人的生活状况的差距也是显而易见的,政府对农村养老保险的推行在出台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后基本上是不闻不问。有项调查表明,进城务工者中有82.4%的单位不为其交纳养老保险,比“城里人”(46.1%)高出很多,由此表明,进城务工者在养老保险方面的整体水平很低。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力度应加大,应该维护社会公正,切实地保障农民权益。
(六)资金筹集与基金的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农村养老保险需求水平相对较低,但是如果考虑到城市化、社会发展、生活水平提高等多种因素,考虑到今天为自己的晚年生活投保的人在二十、三十甚至四十多年后进入老年期时的经济、社会背景,现在交纳的数额很少的养老保险金,就会出现养老保险养不了老,保不了险的情况。
2.关于筹集资金,许多贫困村民无法投保,而少数村、乡干部利用职权、巧立名目、利用公款为自己投保,养老保险成了这些人为自己谋私利的工具,影响了养老保险的运行和群众投保的积极性。一些地区还出现了强制保险例如,不交纳保险金就不许领结婚证等等。
3.筹集的养老保险金不能专款专用,少数地方以种种借口,擅自挪作他用,引起风险,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最终必将影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行。
4.大部分乡镇企业和私有企业以及有农村劳动力就业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三资企业,对农村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基本上是空白。集体没有真正的负起责任来。
5.基金的管理级别太低,不能使基金有效地保值增值。形成因素现阶段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形成是多年的社会经济、文化背景积淀的结果,是很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下面将讲述其中的两个比较基本的因素。
(一)农村经济落后是导致养老保险滞后的最基本的原因。
一方面由于农业本身是第一产业,创造生产力的效果没有其他产业那么明显,所以国家对其管理与监督的力度不够。另一方面,由于农业的发展主要在农村,国家的管理可能会因管理层级太多而导致管理的失灵。所以,由于农业产业的弱势,在刚刚实行市场经济要求大力发展经济的时候,国家就制定了牺牲农业来发展工业的政策。
(二)立法的滞后。
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行,只有1992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公布实行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国家没有根据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及时地对法律做出调整。开展条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51号)中,明确规定了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条件。即:农民群众温饱问题基本解决,基层组织比较健全的地区。基本原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障水平与农村生产力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养老保险与家庭赡养、土地保障以及社会救助等形式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自我保障为主,集体(含乡镇企业、事业单位)调剂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政府组织与农民自愿相结合。主要特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基金筹集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明确了个人、集体和国家三者的责任,突出自我保障为主的原则,不给政府背包袱;
二是实行储备积累,建立个人帐户,农民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全部记在个人名下,属于个人所有。个人领取养老金的多少取决于个人
缴费的多少和积累时间的长短;
三是农村务农、经商等各类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便于农村劳动力的流动;
四是采取政府组织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的工作方法。这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很不平衡所决定的过渡时期的工作方法,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在有条件的地区将逐步加大政府推动的力度,以体现社会保险的特性。
Ⅵ 农村的养老保险有存在信息不全的问题吗
养老保险金基础信息不全是缴纳不上的,您要补充完整信息才可以。
Ⅶ 关于农村养老保险问题
之前我们没买的征用耕地后补交2万多块的养老金,现在还有这种补助吗
Ⅷ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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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给两份保险交钱。这肯定是没有冲突的。但是将来退休后,是有点麻烦,首先要确定你是留在现单位生活还是回户籍地,如果回户籍地,那养老保险是转不回去的,或许以后可以,但现在转的话是相当麻烦,就算是转,也不会全额转。而如果你要留到现居住地生活,可你的户籍是农业户口,你的各项社会保障将不会得到,除非你转成非农户口,如果你转成非弄,你现在的这个农村养老保险就会失去,两者还是存在一定意义上的不能兼容。我建议,如果现在的工作稳定,收入可观,未来的生活有保障,可以考虑把户口转成非农业。这样的话,你的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以及其他福利就可以有保障了。
Ⅸ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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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占总人口约70%的人民目前或将来的生活质量,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则是其中的关键内容之一。随着老龄化浪潮汹涌而来,农村养老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和紧迫。
为了寻找合适的解决途径,我国政府从80年代中期开始,探索性地建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到目前为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有10多年的历史。这段历史可以大体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
1986-1992年,为试点阶段。1986年,民政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在江苏沙洲县召开了“全国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工作座谈会”。会议根据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决定因地制宜地开农村展社会保障工作。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成为首批试点地区。
第二阶段:
1992年—1998年,为推广阶段。1991年6月,原民政部农村养老办公室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以下简称《基本方案》),确定了以县为基本单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则,决定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国公布实施。此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各地推广开来,参保人数不断上升,到1997年底,已有8200万农民投保。
第三阶段:
1998年以后进入衰退阶段。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门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这个阶段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全国大部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等困难,一些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甚至陷入停顿状态。官方对这项工作的态度也发生了动摇。
1999年7月,国务院指出目前我国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决定对已有的业务实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向商业保险过渡。
针对农村养老保障的发展提出了对策和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应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扶持。不少研究者注意到缺少政府扶持是农民缺乏投保热情的根本原因,因此针对目前集体补助比重过小,国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状况,均提出应适当提高集体补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的力度。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真正具有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福利性”,才能调动起农民投保的积极性。
2、应当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稳定性。国家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变化无常,不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全国各地在这方面也没有规范统一的业务、财务及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这都导致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稳定性。而通过立法是达到稳定政策的最好途径。
3、应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以解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支付问题。这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因为投资本身就是一门相当复杂的学问,我国这方面的人才非常稀缺;而且目前我国风险较小、回报较高的投资渠道很少,但是许多文献仍然提供了一些有益的思路和改革的方向。
①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推行投资代理制,将部分养老保险基金交由专业投资公司进行投资,以提高积累资金的增值率。
②由于农村养老保险以县为覆盖范围,因此基金大多集中在县级保障部门,其保值增值受到人才、信息、投资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可以规定,不能保证适当增值率的投资主体,要在一定期限内放弃投资权,将养老保险基金全部或部分上缴,由省级部门负责保值增值并承担责任。省级部门不能实现保值增值的,可以将基金交由全国有关机构管理。福建省就是采用的这种办法,效果比较好。
到目前为止,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仍然有许多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其中比较关键的是以下几个: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筹资方式
许多研究者都提出应当在农村养老基金筹集时增加政府扶持的力度。但是这个“力度”应当有多大比较合适,即既能充分调动农民投保的积极性,政府又能承担得起?在这个问题上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之间的替代关系如何?对于这些问题,都缺乏明确的定量分析,甚至连定量分析的框架的也没有,这样“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便缺乏科学的指导,难以落实。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机构设置
按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管理和发放应当遵循三权分立的原则。但是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1998年以前基本上完全由民政部门独立管理,1998年以后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也是一家说了算。权利缺乏监督是基金安全难以保障的关键,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机构设置应当进行改革。但怎样改,怎样体现权利的监督与制衡是目前已有的文献中研究得较少的问题。
3、城乡养老保险的衔接问题
我国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障制度是完全不同的两套体系,两者不存在可换算的基础,根本无法衔接。但是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入,城市化的步伐将会加快,有更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将流向城市,两种不相衔接的养老保险体系将成为劳动力自由流动的障碍。
Ⅹ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中存在的问题都有哪些
1、失地农民再就业比较困难失地农民本身综合素质较低,有一技之长或文化程度较高的农民仍是少数,大多数缺乏非农劳动技能、年龄偏大、思想观念落后。农民在失去土地后,一部分从事着劳动强度大、技术含量低、工资待遇少的工作,其劳动所得很难养家糊口,生活处境艰难;另有大部分农民处于失地又失业的困境。如何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保障问题,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2、全国性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尚未建立目前,绝大多数地方政府采取一次性支付安置补偿金的方式让失地农民自谋职业,没有对失地农民的生活、就业、社会保障作出合理的制度安排。全国性的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尚未建立,各地养老保险制度形式各异,失地农民大多采取自愿原则选择养老保险形式。由于对养老保险政策一知半解,许多失地农民并未参加社会保障。农民失地后的社会保障问题没有解决或解决不到位的现象严重。
3、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保险性不强征地过程中的安置方式隐含着一定程度的意志强制,如强制性地扣留农民的土地征用补偿费,或征用补偿费由村级集体组织提留,缺乏长远考虑且容易滋生腐败,不能有效地保障养老救济。另外,农民养老保险存在统筹层次太低、续保不能及时衔接的问题。农民在征地补偿款用完或发放不到位时,拿不出钱办保险,其后顾之忧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失地农民已经成为一个弱势群体和被边缘化的群体。目前,有关失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由于操作过程隐含着一定程度的意志强制,当农民权益受损时,缺乏畅通、有效的权利救济机制。
4、征地行为没有统一的市场交易规则目前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具有较强的计划经济和强制色彩,在土地升值加快的背景下,农民没有与政府平等商议土地价格的“话语权”,补偿标准并未随土地的增值而增加。土地补偿的方案和标准由政府制定,补偿款分配不平等,存在私下交易、暗箱操作的现象。没有统一的市场交易规则,滥用征地权,补偿款被层层盘夺、层层截留,造成土地收益分配机制扭曲,导致农民土地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