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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管理专业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1-01-09 05:40:14

退休金与工龄的关系是什么

退休跟工龄有关系。

退休年龄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1)养老金管理专业委员会扩展阅读:

现在执行的退休养老金两部分构成,一块是统一发放标准人人都一样,另一块是按你退休前实际工龄计算,比如每人每年3.5元,工龄是40年,即3.5x40(年工龄)=140元。上海今年企业退休养老金实行双挂钩,即工龄和上年度养老金挂钩,这也是为了缩小与事业单位养老金高的差距举措。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法定退休年龄依然适用,退休金计算办法已经被《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规定废止。

职工退休条件和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不再按工龄计算,按照缴费年限计算。在当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个人缴费制度实施之前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连续工龄,下乡知青年限、军龄视同缴费年限。

❷ 平凉市人社局城镇国有企业原“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养老保险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答:补缴对象为2003年户籍制度改革前已经具有城镇户籍的下列人员:
1.1996年1月1日前曾经在县(区)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县(区)属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城市街道办企业工作过,未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原在县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工作,后下放到乡镇的“三不变”人员)。
2.1996年1月1日前曾经在国有企业工作,未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五七工”、“家属工”。
3.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过,后因各种原因离开原单位(判刑除外),未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
4.具有城镇户籍,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返城后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
5.曾参加过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6月30日前已按我市有关规定领取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现符合苏人社发〔2011〕282号文规定的补缴条件的人员。
记者:这次解决的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的对象都是退休人员,有的退休时间比较长,在办理过程中,是否要进行身份认定?
答:1.关于在城镇集体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经历的认定,原为正式职工的应提供原始档案。其他人员提供在原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原始材料,如招收录用手续、合同、工资发放花名册等,即可予以认定。
2.1996年1月1日前曾为城镇集体企业正式职工或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因各种原因离开原工作单位的,应提供原始档案和离开单位原因的原始材料。不能提供离开单位原因材料的,一律不得确认视同缴费年限。
记者:怎样补缴养老保险费?
答:本次补缴以本人自愿为原则,按照以下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1.本次补缴的缴费基数按1996年以来各社保年度对应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确定,缴费比例为20%。2011年6月30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需缴纳53590元。2011年6月30日前达到或超过70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标准可以按每增加一岁减少缴费1000元确定,不足一周岁不减,最多不超过1万元。
2.2011年6月30日前,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可一次性补缴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不足年限与15年之间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以后继续按有关规定缴费,直至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对补缴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记者:补缴养老保险费后,计发的养老金待遇是多少?
答:1.2011年6月30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53590元后,从补缴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下表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
2.2011年7月1日到12月31日之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可在达到领取待遇时一次性补缴53590元,并在参保缴费次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待遇也按下表执行。
一次性补缴15年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待遇标准

年龄(周岁) 基本养老金 年龄(周岁) 基本养老金
水平(元) 水平(元)
55 583.7 63 662.5
56 590.1 64 681
57 596.9 65 702.5
58 604.3 66 727.7
59 613.7 67 761.8
60 622.5 68 804
61 633.8 69 864.7
62 646.3 70周岁及以上 937.8
3.2011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中,如1986年12月31日前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按照视同缴费年限每年发给30元的标准加发基本养老金(计算到月)。
4.本次补缴后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人员中,原领取老年居民养老补贴、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救济费的,从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停止领取老年居民养老补贴、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救济费。
记者:具体手续怎么办理?
答:1.此次补缴政策系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一次性解决措施,以本人自愿为原则,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补缴的标准和待遇的计发必须以此次的政策为依据,其他相关政策不得参照。
2.本次补缴人员补缴手续的办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即补缴人员无论曾在何地何单位工作过,均在现户籍所在地办理补缴手续并领取相关待遇。
3.上述人员出生时间的认定一律以本人居民身份证为准。
记者:办理的时间步骤有哪些规定?
答:(一)申请受理阶段
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或原工作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盐城市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1寸免冠照片3张;
2.公安部门关于2003年前户籍状况的证明;
3.1986年12月31日之前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提供原始档案(由档案管理单密封)。
(二)资料审核阶段
1.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或原工作单位,将申请人的情况编制花名册一式三份,随同申请人材料一并报送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符合条件的人员建立档案,并在《审批表》中签署审核意见。
(三)补费发放阶段
由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或原工作单位通知申请人,凭居民身份证和《审批表》到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并凭缴费凭证和《审批表》办理待遇发放手续。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补办。

❸ 2019年永嘉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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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浙江省永嘉县上塘城区县实验中学内(下塘)
邮编:325100
电话:12333(咨询专线)
网址:
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如下:
职能调整:
划入的职责
1.将原由县卫生局承担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职能,划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扩权强县、市区体制改革中,省、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划出和取消的职责
1.将负责我县公民境外就业管理的职责划给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
2.取消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和制定企业惩处职工基本准则的职责。
加强的职责
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和人才开发职责,健全人才培养吸引激励机制,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加强统筹城乡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加强统筹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创业到养老的保障和服务体系;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发展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强统筹医疗保险工作职责,推进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强化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强化劳动监察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相应的政策及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负责编制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县机关和县属事业单位人员计划,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负责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统计工作。(三)综合管理全县人才开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实施全县人才发展战略、规划和综合性政策;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县人才选拔、培养、引进项目的组织实施;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四)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负责高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失业保险政策;建立健全就业、失业预测预警、监控分析制度,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五)负责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拟订全县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续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基金及补充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组织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的预测预警分析,拟订应对措施;管理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各类补充保险相关内容的审核和备案。
内设机构:
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对全局党务、政务、业务等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起草工作计划和总结;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信息综合、秘书事务、档案、保密保卫和机关财务的管理工作;综合办理信访、人大代表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研究制订人才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信息管理及网络规划、标准;组织指导信息系统建设,负责局办公自动化管理工作;管理局机关公共事务和后勤工作,组织实施对下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征缴、管理、运营、支付和保值增值等情况进行监督;建立健全基金监督网络和监督举报系统,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违纪案件;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县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工资、职称评聘、人事档案等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承办局下属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任免、调配和奖惩工作。综合管理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险新闻宣传、新闻发布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综合管理、安全保密等工作。
行政审批服务科
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相关规定,推进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局行政审批制度;负责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相关工作;负责协调局行政审批等相关工作;承担本局所有行政审批服务职能;牵头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承担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报备和清理工作;牵头办理局外法规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牵头局调查研究工作,参与局重要文稿起草;承担国内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动态的收集和综合研究工作;牵头承办行政复议、应诉、赔偿和处罚听证等相关法律事务工作;承担县本级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工作;负责普法工作,指导监督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协调局法律顾问和专家咨询事宜;负责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公务员管理科
拟订贯彻公务员考试录用、转任调任、交流回避、职务任免升降、职位聘任、考核、培训、辞职辞退、奖励惩戒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意见;负责政府机关公务员及政府系统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职位分类、考试录用、聘任制管理、试用期管理、转任调任审核、任职定级、交流回避、日常登记、年度考核、辞职辞退、表彰奖励、惩戒、申诉、控告、教育培训和信息统计等工作;负责政府机关和政府系统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非领导职务职数的审核稽查工作;负责政府系统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审核报批和人员过渡工作;承办县政府人事任免手续;负责政府表彰奖励工作;拟订公务员培训政策、规划、计划和标准;参与县行政学校培训公务员的有关工作;负责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工作;拟订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公开招聘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机关工勤人员的招聘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转业军官随调(迁)家属安置落户的协调工作;承办在永的市、省、部属单位转业军官的安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实施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维稳政策措施并做好相关的信访稳控工作;负责自主择业转业军官的综合管理工作;承担县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负责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研究制订事业单位人员管理配套方案;负责推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制度,负责其聘用、考核、奖惩等政策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全县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工作,承办在永的市、省、部属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鉴证;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选聘人员工作;承办全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流动手续,以及在永的市、省、部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调配工作;负责执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岗位设置方案核准及岗位结构比例的控制与调整;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员登记管理制度;负责全县事业单位人员统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大学生村官选拔考录工作。
科技人才管理科
负责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制订科技人才开发政策,负责全县高层次、紧缺急需专业人才、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培养、选拔、引进,以及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有突出贡献专家的选拔管理工作;参与博士后工作站的管理工作;负责回国来永定居专家、留学人员的管理协调及科研资助工作;负责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推进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制度,管理、协调全县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指导、监督专业技术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研究拟订全县国外智力引进和外国专家工作的政策,统一管理全县国外人才智力引进工作,管理、协调全县外国专家工作;归口管理全县出国(境)培训工作,制订出国(境)培训的政策,组织、协调年度出国(境)培训项目的申报和执行;协调、指导和组织实施国外智力引进项目;负责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制订继续教育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人才资源的调研、统计、预测、规划,管理、协调人才开发工作;承担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2]
工资福利科
综合管理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工作;负责监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政策执行情况;研究拟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地方性补贴政策标准、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审核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方案;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发的编制审核工作;负责新录用人员和调入人员工资待遇的核定和调整;拟制贯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福利工作政策、法规的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承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和连续工龄的审核工作;按权限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含提前退休)手续,负责延长离退休年龄的核准工作;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调整、死亡后抚恤金核定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确认等工作;承担县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职称评聘中心
其职责为承担社会化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工作;负责职称评审材料的收集、审核,评审结果材料的整理和上报;受职称管理部门的委托组建评审委员会,报上级领导部门审核;协助职称管理部门做好有关调查研究和参与职称评审政策的制定。
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科
拟订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和医疗服务项目的范围及支付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务员医疗补助以及离休人员、医疗照顾人员和子女统筹医疗政策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工伤预防、工伤认定和职业康复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服务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保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县级医疗机构和药店医保定点资格审查;拟订全县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监督管理办法;拟订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组织实施因工致残程度、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负责全县企事业单位,在永的市、省、部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伤认定工作;承担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养老保险科
挂县社会保险委员会办公室,拟订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其他劳动者以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基本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缴费费率确定、基金征缴办法、个人账户管理、养老金调整等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企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调整、死亡后抚恤金核定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确认等工作;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待遇及其供养直系亲属、非因工伤残职工、企业精减职工生活困难的待遇政策和给付(补助)标准;负责全县参加养老保险用人单位职工提前退休所从事特殊工种及年限的认定;负责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核准;指导开展企业年金工作,受理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拟订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发展规划、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承担县社会保险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劳动管理和技能建设科
拟订劳动关系协调和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政策;负责特殊招工、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拟订“农转非”政策;管理境外人员入境就业工作;拟订全县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劳务派遣管理办法;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及特殊工时审批操作规范,指导工时制度、职工休息休假制度及劳动定额等劳动标准制定工作;指导用人单位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组织并监督企业实施最低工资标准;定期组织确定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参与县级劳动模范的评定工作;拟订县级国资营运公司公开招聘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县级国资营运公司招聘方案的备案审核以及录用手续办理工作;承担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拟订全县城乡劳动者职业能力建设政策和发展规划;负责企业职工、社会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的技能培训工作;拟订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健全劳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综合管理全县职业技能大赛;拟订全县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和管理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术等级培训和技术工人等级的考核、发证工作;拟订全县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发展规划、政策和管理规则;承担县技工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仲裁科
挂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统筹拟订全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及其政策;负责对全县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以及对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工作指导;指导并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参与劳动、人事仲裁案件的处理工作;参与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的调解和处理;承担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1]
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科
拟订就业工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创业带动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劳动保障基层工作平台建设,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负责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入境就业管理工作;拟订全县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拟订全县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失业保险待遇项目计发办法和给付标准;拟订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稳定就业经费使用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保持就业形势稳定;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牵头拟订高校和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负责高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服务工作;牵头负责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工作;发展、规范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含网上人力资源市场),综合管理人力资源交流服务机构;制定有关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政策,组织实施全县性人才交流活动。
社保稽核股
负责依法对本县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进行稽核工作,对本县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进行稽核工作,对本县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进行稽核工作,对医疗保险费用报销情况和医院医生开具医保药品及药费结算情况进行稽核,对本县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进行稽核工作,受理单位和个人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行为的举报进行稽核工作。
下属单位
①永嘉县人力社保局瓯北分局
瓯北新区罗浦西路2号
②上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上塘城区县前路105号(电视台隔壁)
③桥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桥头镇桥兴路3号
④乌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乌牛街道皮服城11幢3-4号
⑤桥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桥下镇镇政府大院内
⑥岩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岩头镇小港溪头镇联建房6幢
⑦岩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岩坦镇老镇政府大院
⑧碧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碧莲镇政府大院内
⑨巽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巽宅镇巽宅大街94号(大会堂对面)
⑩鹤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鹤盛镇政府对面

❹ 1978年12月工作,2013年底上调为七级管理岗,今年11月退休,每月拿多少退休金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回年龄时累计缴费答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所以你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是办不了退休手续的,应按社保法规定延长缴费至满15年时,才能办理退休。

❺ 我在单位工作多年单位不给买养老保险向有关管理机构反应都说管不了因为单位是部队医院地方管不了

关于做好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
移交地方安置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各省军区
(警备区)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
防科学技术大学校务部,总后直属师以上单位:
2005年9月,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
安置工作的意见》(民发[2005]135号)下发后,军地各级、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认真抓好
各项工作落实,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进展比较顺利。目前,尚有部分省市
已经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符合移交民政部门安置条件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未进行移交
安置。为尽快落实这部分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经研究,各地劳动保障
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将其个人缴费部分(含利息)余额和移交当年剩余月份的养老
保险关系。军地各给本人,在养老金发放完结的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军地各级、各有关
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现行安置政策规定,切实做好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处
理工作。

❻ 居委会交的养老金,每年一百,有用吗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09]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八、待遇调整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地区,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国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称老农保)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衔接。在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国务院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试点地区也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
十四、制定具体办法和试点实施方案
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试点具体办法,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要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按要求选择试点地区,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试点县(市、区、旗)的试点实施方案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十五、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
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新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国务院
二○○九年九月一日

❼ 公务员2月29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谁知道详细内容

没有具体文件,有一个征求意见稿,内容不会相差太多。

关于征求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财政厅(局):

今年一月,人事部.财政部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意见>>,遵照国务院领导关于进一步研究论证的指示精神,我们在吸收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研究提出意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越来越紧迫。一些地区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先行开展了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并不断来函来电询问改革的有关问题。为了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改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结合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特点,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总体目标的要求进行。

二、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确定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原则。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合理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建立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制度,养老保险费用筹集比例和个人缴费比例,应根据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科学合理地确定。

三、养老保险待遇是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涉及每个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各地区应审慎对待,在国家统一方案出台前,养老金暂按国家现行退休费标准执行,不得随意提高标准和增加给付项目。

四、切实加强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已经开展改革试点的地区,要逐步将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准备开展改革试点的地区,养老保险基金要直接实行财政预算管理。养老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五、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费用标准,应根据实际支付需要和可能合理确定,其管理费用的来源渠道,待国家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作出具体规定后,再按统一规定执行。

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各级人事、财政部门要密切协作,重要问题及时报告,确保这项改革健康有序地进行。

各地人事、财政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听取有关部门对改革意见稿的意见,并将形成的意见报请当地政府领导审定,于今年10月15日前报送人事部、财政部。

附件:<<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人 事 部
财 政 部

附件:

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现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改革的目标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逐步建立与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相配套,体现机关和事业单位特点,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管理法制化,服务社会化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的原则是:养老保险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合理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养老保险待遇给付与企业相衔接并体现自身特点,实行基本养老金与退休津贴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分设;养老保险基金实行财政预算内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严格按预算执行。

二、改革的范围和对象

改革的范围和对象是: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

机关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和个人共同负担。国家负担的养老保险费用,根据国家规定的费用标准和实际支付需要,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国家负担的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单位负担的在单位经费中列支。具体筹集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过测算后确定,一般不得超过单位工资总额的20%,确需超过20%的,报财政部、人事部审批。

个人负担的养老保险费,以本人上月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统计口径计算)为基数缴纳,改革起步当年不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个人缴费由单位代为扣缴。

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一)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97),为每个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二)个人帐户包括工作人员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和帐户储存额的利息,为实际储存帐户。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同期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的实际收益计息。

(三)工作人员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中断缴费前后的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个人帐户余额不间断计息。

(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本人退休后的养老金,不能提前支取;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死亡,其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可以继承。

(五)工作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支付完毕时,其按个人帐户计发的养老金,在财政预算安排和统筹的基金中支付,直至死亡。

五、养老金计发

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并按国家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养老金。

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由基本养老金和退休津贴构成。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还享受过渡性养老金。

(一)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基础

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退休前2年平均缴费工资的38%,个人帐户养老金为本人帐户储存额的1/120。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退休前2年月平均缴费工资*38%+个人帐户

储存额*1/120

(二)退休津贴

本办法实施后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和本办法实施前

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本人退休前2年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6%计发退休津贴。计算退休津贴的工作年限最高不超过35年。计算公式为:

月退休津贴=退休前2年月平均缴费工资*0、6%*工作年限

(三) 过渡性养老金

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工作人员,在享受上

述基本养老金和退休津贴的基础上,以本人退休前2年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不超过35年)与缴费年限之差计算,每满一年增加1%的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过渡性养老金=本人退休前2年月平均缴费工资*未缴费

年限*1%

(四) 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六、养老保险的管理和监督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

养老保险费的收缴、个人养老保险帐户 的管理以及养老金的发放等管理工作。其工作人员的工资、办公经费以及必要的专项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拨款。

各级经办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水平和服务的社会化水平,有条件的地区可将由单位发放养老金改为银行发放,逐步减轻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社会事务负担。

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基金,实行财政预算内管理和收支两条线的办法。经办机构按年度编制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基金结余除预留相当于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全部购买国债。要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预算、财务、会计制度,确保基金安全。

建立健全养老保险监督机制,设立由政府领导.人事、财政、审计、银行、投保单位及职工代表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定期对养老保险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

七、养老保险改革的相关政策

(一)符合离休条件的工作人员,个人不缴纳养老保险费,仍按国家干部离休政策的规定享受应有的待遇;本制度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原来的办法执行,同时按新的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工作人员在机关和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随同转移;工作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个人帐户按企业职工个人帐户规模转移。

(三)机关和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已经参加劳动部门养老保险统筹的,应将养老保险关系及养老保险基金的本金和利息,一并划归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四)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实行统一管理;其所属事业单位,在京的与中央国家机关一起管理,京外的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

❽ 辽宁省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查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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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职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2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业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拟订工作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车辆、接待、保密、保卫、信息报送等机关日常工作。
(二)政策研究处。
组织开展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研究工作;承担重要文稿的组织起草工作;牵头组织重大政策和综合性问题的调研工作;拟订本系统科研课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担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厅网站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审核工作。
(三)法规处。
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监督检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政策法规执行情况;承担相关政策法规的咨询和普法教育工作;承办机关其他法律事务工作。
(四)规划财务处。
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及省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预决算;承担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科技项目和国际援贷款项目的管理工作;汇总编制本厅管理的各项资金(经费)预决算;负责管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项经费;承担厅机关及所属单位内部财务审计工作,指导监督厅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管理厅属国有资产;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
(五)就业促进处。
拟订全省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劳动力流动就业政策和措施;负责制定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省就业管理规定。
(六)人力资源开发与市场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负责全省人力资源开发的综合协调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推行市场准入制度,规划和指导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拟订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指导开展流动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拟订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国家级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突出贡献专家的选拔和申报工作;承担全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负责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全省博士后管理和服务工作;拟订吸引高层次人才和留学人员来辽工作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归国留学人员服务工作;受理非教育系统公派出国留学申请。
(七)军官转业安置处(辽宁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和安置计划;指导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承担省直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安置、培训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承担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八)职业能力建设处。
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能力建设基本政策和发展规划;拟订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拟订就业培训、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的政策,拟订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拟订全省技工院校及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
(九)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处。
负责推进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拟订全省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负责管理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实施国家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制度;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审批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拟订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岗位数额,并负责省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考试工作。
(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拟订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和相关政策,指导、协调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并指导、监督执行;负责事业单位岗位管理、人员聘用管理、考核培训、奖励惩戒等工作;协调核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拟订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省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方案审核和组织实施工作;按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
(十一)农民工工作处。
统筹协调落实国家关于农民工工作重大决策和部署,拟订我省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督促检查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
(十二)劳动关系处。
拟订全省劳动关系相关政策;拟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等相关政策并组织落实;规范国有企业裁员行为;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贯彻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负责特殊工时审批工作;拟订女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政策;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拟订并组织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指导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工作。
(十三)工资福利处。
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津贴补贴、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水平统计调查;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作时间、假期、工龄认定和死亡抚恤政策;指导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发业务工作。
(十四)养老保险处。
拟订全省城镇企业职工(含城镇自由职业者)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的城镇企业职工和离退休(职)人员生前所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政策;拟订未就业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规划、政策及待遇标准;负责参加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中、省直企业、省直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政策拟订和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拟订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和办法;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我省城镇企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政策工作。
(十五)失业保险处。
拟订全省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组织建立全省失业预警制度;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拟订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使用办法;指导和规范失业保险和失业人员信息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我省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依法审核省本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的使用;指导全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十六)医疗保险处。
拟订全省医疗、生育保险政策、发展规划和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和指导检查;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我省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拟订全省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省直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离退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十七)工伤保险处。
拟订全省工伤保险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拟订和实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康复等工伤保险管理办法;负责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安装机构资格确认及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全省伤残等级再次鉴定;负责参加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中省直企业因病、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伤认定、事业单位劳动能力鉴定及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组织实施全省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工作;指导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十八)农村社会保险处。
拟订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及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指导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十九)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拟订全省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组织查处重大案件;拟订社会保险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规则,并组织实施。
(二十)调解仲裁管理处。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拟订我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实施规范,指导监督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并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有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及相关协调工作。
(二十一)劳动监察局。
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负责宣传劳动法律、法规,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指导和监督全省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二)信访处。
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负责本系统群体性突发事件预警稳控及应急处理;负责信访事项受理、复查、复核工作;承担厅机关、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省委、省政府接访工作;承担省委、省政府交办的相关信访任务。
(二十三)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省公务员局及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审查工作。
(二十四)外国专家工作处。
研究拟订全省引进国外智力规划、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全省外国专家管理与服务工作,按权限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和介绍外国专家来我省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负责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工作;负责全省聘请外国专家资格单位的管理(经济、文教、技术管理类等)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年检工作;负责引智宣传工作;负责处理引进国外智力中的重大事件;拟订国外专家表彰奖励办法并组织实施等。
(二十五)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处。
研究拟订全省国外专家、智力项目引进相关政策和出国(境)培训政策及管理办法;制定全省引进国外专家和出国(境)培训年度计划;负责归口管理国家和省引进国外专家、出国(境)培训、研修项目的审核、审批工作;承担国家和省引进国外专家项目经费的拨付、管理工作;建立与国外专家组织和境外培训机构的合作关系,组织、指导全省企事业单位与国外组织项目对接;组织指导全省引进国外智力成果推广和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承担本系统国外培训的相关工作。
(二十六)国际交流合作处(海外研发团队引进处)。
承担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工作及与港澳台交流合作事宜;承办派往国际组织职员及相关管理工作;研究拟订省政府吸引海外研发团队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拟订全省引进海外研发团队工作计划,并负责相关工作;负责建立海外高层次专家库,协助企业引进海外研发团队。
(二十七)省政府绩效考核办公室
主要负责拟订政府绩效评估内容、方法和指标体系并组织实施。(二十八)离退休老干部处。
负责厅机关、省公务员局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十九)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省公务员局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三十)监察室。
设置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三十一)公务员局。
综合处
拟订全省公务员管理相关规章及政策规定;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全省公务员管理政策法规的协调落实,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完善全省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访、文字综合、安全、保密和政务公开工作;承担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职位管理处
贯彻执行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拟订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完善全省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办法,承担公务员登记管理工作;完善全省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竞争上岗、交流回避、辞职辞退等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省政府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调任、转任和特殊人员选调、安置工作;代省政府承办有关人事任免事项。
考试录用处
完善全省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组织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负责省政府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勤人员招聘计划的审批工作;拟订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考核奖惩处
完善并组织实施全省公务员考核、奖励制度;贯彻实施国家荣誉制度;拟订政府奖励制草案,初步审核以省政府名义开展的奖励活动和人员;指导和协调省政府部门开展的系统行政性奖励工作;承办公务员荣誉称号的授予、表彰事宜;承担对我省公务员的投诉接待工作;负责全省公务员惩戒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培训教育处
指导全省公务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拟订全省公务员培训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公务员对口培训、省直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完善全省公务员培训登记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并组织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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