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农村养老保险到底怎么交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理流程
1、参保范围
具有本地农村户籍且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
2、所需证件
(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二份。
(2)户口本原件、复印件二份。
(3)4张1寸免冠照(60周岁以上人员6张)。
3、办理方法
到所在村街填写《登记表》4份,《户籍表》2份,贴相片,并由本人签字按手印确认。16—59周岁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100—1000)缴费,由村街经办人员开具收据并填写《缴费明细表》。60周岁以上人员不需缴费,填写《待遇申领表》2份,提交存折复印件两份。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原则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是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为目的,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养老待遇由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保基本”就是要从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出发,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广覆盖”就是要靠制度和政策的吸引力,把尽可能多的农村居民纳入到新农保制度之中。“有弹性”就是要适合农村、农民的特点和地区发展差异性,政策和标准具有适当灵活性。“可持续”就是各级财政有能力支付,广大农民能够承受,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实现新农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筹资模式
与老农保相比,新农保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其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新农保基金从以下途径筹集:
(1)个人缴费。当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暂时设有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但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农村重要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1)农村的养老保险a扩展阅读: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本简介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之所以被称为新农保,是相对于以前各地开展的农村养老保险而言,胡晓义表示,过去的老农保主要是农民自己缴费,实际上是自我储蓄的模式,而新农保最大的特点是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模式,有三个筹资渠道。
“特别是中央财政对地方进行补助,这个补助又是直接补贴到农民的头上。我认为它是继取消农业税、农业直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一系列惠农政策之后的又一项重大的惠农政策。”
此外,不同于老农保主要建立农民个人账户的模式,新农保借鉴了目前城镇职工统账结合的模式。胡晓义介绍,新农保在支付结构上分两部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国家财政全部保证支付,这意味着中国农民60岁以后都将享受到国家普惠式的养老金。
不过胡晓义强调了即将启动的新农保仍处试点阶段,“新农保政策要通过试点完善之后逐步推开,并不是说从明天开始大家就可以领钱了。”根据规划,将于2020年前全部实现所有农民都享有新农保。
B. 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有什么区别
农保和社保属于国家社保制度的两种不同类型,主要区别在于针对的群体不一样。农保主要针对农民,缴费少,退休时领取的退休金也少;社保主要针对城镇就业人员,缴费多,退休时领取的退休金也多。
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区别主要如下:
一、是保障对象不同。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的参保对象主要是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含农村户口人员);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的参保对象是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
二、是缴费标准不同。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是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和基数进行缴费,缴费相对较高;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目前设为每年100元至1000元10个档次。自愿选择缴费档次,缴费较低。
三、是筹资结构不同。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主要筹资方是用人单位,虽然个人也缴费,但用人单位缴的是主要部分;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主要供款方是政府,政府给了现在的老年人基础养老金,同时对中年人的缴费予以补助。
四、是待遇标准不同。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待遇计发办法是按照养老保险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待遇标准相对较高;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较低,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目前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2)农村的养老保险a扩展阅读
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的待遇条件: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网络—农村养老保险
C. 太平洋 太平盛世长寿养老保险a款是每月给养老金还是每年给
养老金给付方式有按年给付和一次性给付两种,供投保人投保时选 定。内
D. 养老保险A档交多少钱
社保养老?
E. 1991年民政部在农村进行的试点工作是A.养老保险B.医疗保险C.生育保险D.社会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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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已建立起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西方国家(如德国),从事独立经营的农民与具有雇佣关系的工人和职员一样,能够享受到所有社会保险的保护。而在我国,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历史文化传统的限制,农民社会保障与城市社会保障相比,不仅建立得比较晚,而且项目不全,保障水平也很低。农民社会保障的现状表明,农民低水平的社会保障,不仅阻碍农村经济的发展,而且影响社会稳定。因此,重视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不仅对于深化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尽快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而且对于减少社会冲突和矛盾、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秩序有着同样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本文拟通过对我国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发展和现状以及存在问题的介绍,进一步论证我国农民是否应获得社会保障的保护、在我国健全和完善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建构我国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以此为我国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作出些许努力。
一、中国农民社会保障的产生发展、现状和问题
我国目前的农民社会保障包括农民养老保险、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个方面。
1、农民养老保险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951年颁布“劳动保险条例”,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确立。但是当时占人口总数90%以上的农民没有被纳入保障之列,这是因为一方面国家出于迅速建立工业化国家的考虑,有意对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实行倾斜政策,即对有工资收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营企业的职工,大中小学的教师等实行国家保障,对没有工资收入的城市贫民实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社会救济;另一方面当时国家没有充足的国力为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提供保障。这种把农民排除在社会保障之外的制度延续了43年。
1983年中国农村率先实行经济体制改革,把过去由农民共同经营的土地承包给农民个人耕种,这种适合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生产方式,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促进了农村经济的极大发展。尤其是在沿海地区和内地自然条件比较好的地方,由于兴办乡镇企业和实行科学种田,农村和农民很快富裕起来。据1990年的统计,年人均收入在千元以上的县有184个,在800元以上的有431个,[1]而人均年收入700-800元的农民就具备了投保条件。而且农民的生活水平大大提高以后,他们的收入除了满足基本生活需要之外还有剩余,于是就产生了强烈的养老保障愿望。同时,由于生活水平和医疗条件的改善,人口的平均寿命在延长,这又加快了人口老龄化。据1990年的人口普查,我国农村60岁以上老人7285万,占农村人口总数的8.2%,并且每年以3%的速度递增。[2]人口学家预计,到2020年我国农村65岁以上老人的比例是14.0-17.7%。[3]在中国农村,老人与子女住在一起的比例虽然高达88.7%,但是收入来源和生活料理依靠老人自己的比例分别是50.7%和82.2%,[4]可见目前在农村,家庭养老已不占绝对主导地位,很大一部分农村老人的生活缺少必要的保障。特别是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后,农村核心小家庭迅速增加,家庭规模的缩小,进一步弱化了家庭的养老功能。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人口跨地区或者城乡迁移的速度和规模在不断上涨,而迁移者大多数是青壮年人口,这在一定程度上又加速了农村的人口老化。所有这些情况都使得农村老年人口的生活保障成为一个突出问题。
1991年1月,国务院决定由民政部负责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民政部在深入调查研究和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并从1991年6月开始在山东省组织了较大规模的试点,取得了很大成效。当时的实践证明,“方案”比较符合农村实际,是可行的。1992年1月3日民政部正式颁发“方案”,使农村养老保险在“方案”的引导下逐步在全国农村有条件的地区推开。《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只有7条,是中国政府从中国实际国情出发制定的、引导广大农民自愿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一个规范性文件,它虽然由于不具有强制性,因而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法律规范,但是它的颁布和实施在中国社会生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第一、中国是一个农业国家,农民占人口的绝大多数,因此中国的问题仍然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解决好了,就有利于中国社会的发展和稳定。农民的老年保障问题历来是农民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养儿防老”就是农民对自己老年生活依靠的一个生动写照。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对于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对于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第二、在国际上尚无大范围解决无固定收入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险问题的成熟经验以及中国整体发展水平仍然比较落后的情况下,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现了中国政府对农民的责任和关心,这对于调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村经济发展,都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第三、方案颁布之前,中国农民依靠或者希望依靠家庭养老,根本没有社会保险的意识。方案的颁布和实施不仅使农民产生了最基本的社会保障意识,而且进一步强化了社会全体成员的社会保障意识,这对于促进中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将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第四、“方案”虽然只具有引导功能,但是它的制定和颁布实现了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在中国从“0”到“1”的突破,标志着中国在不断健全和完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从农村的实际出发,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为目的。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坚持资金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自助为主,互助为辅,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农村农、工、商等各类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由点到面,逐步发展。
“方案”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特点:1、农民养老保险不是商业保险,而是有集体与国家参与其中的、以确实保障农民老年基本生活为目的的政府行为;2、对于农民个人来说,是否参加养老保险,选择何种交费标准,由农民自己决定,不强制,不搞“一刀切”。对于一个村,一个乡镇,一个县来说,也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决定统筹范围,能搞多大规模就搞多大规模,也不搞强制。这种“星星之火,可以燎原”的发展策略,非常适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能被广大农民接受,有发展前途和成功希望;3、“集体给予补助,国家给予政策扶持”,体现了集体和国家的责任,又不至于使集体和国家背上沉重的包袱,这将更有利于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长远发展。总之,由于“方案”从中国农村人口多,底子薄,各地发展不平衡的国情出发,因而是一个适合中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能够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极具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由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符合广大农民的愿望以及地方政府对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视,几年来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基金积累初具规模。到2000年底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的294个地区,2052个县(市、区),32610个乡镇,428889个村,101691个乡镇企业开展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全国参保人数为6172.34万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积累总额为195.5亿元。2000年当年领取养老金的人数为97.81万人。[5]
可以看出,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在群众生活解决了温饱问题,基层组织健全的地区,采取政府组织引导和群众自愿相结合的办法,就可以逐步建立较为规范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此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由于在中国农村建立农民养老保险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在国内和国际都没有成功的经验和模式可资借鉴,因此在这一制度建立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是:第一、一部分干部对在我国农村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把这项工作列入党委和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有的干部认为,农民应该依靠家庭和土地养老,有条件的农民可以搞商业保险,不必搞社会养老保险;有的认为,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会加重农民负担,不应推行而应制止;有的认为,农民养老是农民个人的事情,政府不应过问,由农民自己计划和安排自己的晚年生活。
第二、基金管理存在着比较棘手的问题。基金投资渠道单一,收益有限。基金只能存银行、买国债,难以使基金的增殖同国民经济增长水平、国民收入增长水平同步,难以回避通货膨胀的风险;基金由县级管理,使得基金分散、运营层次低和难以形成规模效益;县级财政普遍吃紧,有些地方用养老保险基金发工资或弥补财政赤字。
所有这些问题,尤其是1999年国家有关部门在有关文件中指出的“目前我国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社会保险的条件。有条件的可以逐步将其过渡为商业保险”,[6]给农村养老保险带来较大震动,造成消极影响,使农保业务处于停滞不前甚至倒退的状态。具体表现在:1、由于一些基层单位退保,使得已开展农保工作的基层单位比上年减少,县级单位有所减少,但主要是乡镇单位从去年的33806个减少到32610个;2、由于机构改革、人员精简,地方各级专门机构和工作人员的数量有所减少,其中乡镇机构减少4569个,人员减少2338个;3、由于一些农民怕政策变化而不再续保,有些农民干脆退保,使得参保人数逐年下降,到2000年底,参保人数下降到6172.34万人,比上年下降了287.65万人;4、由于退保人数增加,尤其是由于根据国务院对农村社会保险整顿规范指示精神,不再接受新的业务,造成参保人数下降,因而保险费收缴额下降,到2000年底,全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积累总额为195.5亿元,虽比上年增加12亿元,但增幅比上年下降了4%;5、2000年提取的管理费为4173.3万元,而各地实际支出为6958.33万元,缺口为2785万元。管理费严重不足,使得动用调剂金成为普遍现象,部分省市甚至动用责任金发工资;6、由于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存入银行和买国债,而目前银行存款的不安全性有明显的表现,由财政部门管理的基金也有违规经营的情况,这就使得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潜在很大风险。[7]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在经历了几年的蓬勃发展之后,进入到目前的这种立法没有进展、实践在倒退的局面。
2、农村合作医疗
中国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可以追溯到1944年抗日战争时期在陕甘宁边区建立的医疗合作社。在群众积极参与和政府的支持下,医疗合作社迅速发展,到1946年达到43个。[8]1955年全国实现了农业合作化,一些省份(例如山西、河南、湖北等省)的农村出现了农业生产合作社举办的保健站,通过由农民出保健费,由农业社从公益金中提取适当补助的办法来筹集资金,以解决本社农民的防病治病问题。可以看出,这是将我们中华民族的合作互助、同舟共济精神应用于农民防病治病领域的一种尝试。1965年湖北省麻城县政府制定了《关于加强合作医疗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和《麻城县合作医疗暂行管理办法》,这对发展和完善我国的合作医疗制度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文化大革命期间的1968年,毛泽东批发了湖北省长阳县乐园公社办合作医疗的经验,并称赞“合作医疗好”,之后农村合作医疗迅速发展和普及起来。1979年卫生部在总结合作医疗经验的基础上,与农业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农村合作医疗章程》。在各级政府的支持和扶持下,到1980年,全国约有90%的行政村实行了合作医疗。
1982年农村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以后,集体的公益金积累明显减少,由此也使以公益金为一部分资金来源的合作医疗制度受到严重影响,加之政府没有及时给予引导和支持,到1985年全国实行合作医疗的行政村由过去的90%下降到5%.[9]近几年,虽然有些地方政府对合作医疗给予重视并采取了相应措施,但是总的情况仍不尽如人意,1996年实行合作医疗的村占全国行政村总数的17.7%,农村人口覆盖面仅为10.1%.[10]
实践证明,重建合作医疗有相当大的困难。主要问题是:第一、从政府官员到农村基层干部以至于到一部分农民对合作医疗不重视甚至有不正确的看法,是影响合作医疗进一步发展的思想障碍。许多政府官员认为合作医疗与经济发展关系不大,甚至认为在市场经济下,农民可以加入商业保险,政府不必过问,因而对农村合作医疗支持和领导不力;有些农村基层干部在农村合作医疗问题上有畏难情绪,认为合作医疗资金难筹措、难管理,容易引起群众的不满和意见,因而对办合作医疗缺乏积极性和主动精神;有些农民对合作医疗的互助互济的性质认识不清,生怕自己因不生病而吃亏,生怕干部生病吃好药、自己生病吃次药,所以也不积极参加合作医疗。第二、资金筹措有困难是最主要的问题。应该说,国家在农村合作医疗上承担着一定的责任,然而实际情况是,近年来政府财政对合作医疗投资在逐年减少。例如,国家财政在卫生事业费中用于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费1979年为1亿元,1992年下降到了3500万元,仅占卫生事业费的0.36%,农民人均不足4分钱;[11]目前大多数农村集体经济薄弱已是不争的事实,因而没有足够的能力支持合作医疗事业;在以个人集资为主的筹资原则下,由于多数农民并不富裕,加之思想上有各种顾虑,对集资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得即使逐户收缴也比较困难,成为农村合作医疗难以向前推进的主要问题。第三、缺乏相关的法律保障,是农村合作医疗不能持续、稳定发展的又一个主要原因。法律所具有的强制性、稳定性,不仅使法律所规定的参加合作医疗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和履行,而且可以避免人为的想搞就搞,不想搞就散的随意性。而我国农村合作医疗一直以来是在用政策进行指导,不是用法律进行规范,这就决定了农村合作医疗不能健康稳定持续地向前发展。
3、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995年以前,在我国农村只对五保户和困难人口提供救济。1995年,民政部在部分地区开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点工作,以此改革以往的农村社会救济事业,保障真正困难的农村人口的生活,树立政府的良好形象。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推动下,到1999年底,全国农村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县区市有1935个,占全国2126个县的91%,占农村人口的3.4%.保障资金由国家和集体筹集。例如1999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支出,北京为295万元,其中国家支出229万元,占78%,集体支出66万元,占22%;上海为1031万元,其中国家支出434万元,占42%,集体支出597万元,占58%;广东为10218万元,其中国家支出8628万元,占84%,集体支出1590万元,占16%;陕西为11024万元,其中国家支出1852万元,占17%,集体支出9172万元,占83%;新疆为17万元,全部由国家支出。1999年全国共投入资金62240.6万元,其中国家支出32483.8万元。对于保障对象的确定,各地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作了具体规定。到1999年底,全国农村得到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数为316.17万人,占农业人口的0.34%,全国共投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62240.6万元,其中国家预算安排32483.8万元。农村五保户政策得到较好贯彻,集体为195.4万人提供资金17.9万元,国家提供了1.55亿元。[12]
农村社会救济存在的问题与农村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基本相同,这就是:第一、社会救济资金严重不足。1999年农村实行税费改革之前,农村社会救济资金主要靠县财政和乡村集体经济投入。2000年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农村税费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只规定五保户的供养资金列入农业税附加,而没有规定对特困户救济的资金来源。由于税费改革使乡镇经费大幅度减少,只靠县财政提供的有限资金不能保证为所有特困户提供救济,有些经费紧张的地方,农村社会救济工作处于停顿状态;第二、覆盖范围小、待遇标准低。由于经费短缺,需要救济的人多(到1999年底,全国农村共有社会救济对象4750.4万人,国家临时救济贫困人口1659.8万人次),所以只能按照低标准提供待遇,在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形同虚设、不能贯彻。
二、中国农民有权利获得社会保障的保护
中国城乡和工农的巨大差别,使得民间有“跳龙(农)门”之说。人们向往城市,希望改变农民身份,有许多原因,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城市人一生的生活有保障。据统计,1990年全国社会保障支出1103亿元,其中城市社会保障支出977亿元,占支出总数的886%,农村仅支出126亿元,城市人均413元,农村人均14元(这其中包括农村特困户救济和优抚军烈属等),相差将近30倍。[13]造成农民没有社会保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的原因、经济发展水平的原因,也有政策方面的原因,其中政策方面的原因不能不说是目前农村社会保障举步维艰的一个主要原因。以农村养老保险为例,1995年至1998年间是农村养老保险搞得最火热的几年,农民参保的积极性非常高,但是到了2000年参保人数急剧下降,这其中除了农保资金没有得到很好管理、各级政府对农村社保工作不够重视等因素外,主要是因为1999年国务院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目前尚不具备普遍推广农村养老保险的条件的文件,导致农村社保工作大幅度下滑。究其原因,还在于对农民和农民利益的忽视和轻视。
也有人以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发展历程来说明,我国目前农村社会保障的状况是符合社会保障发展的一般规律的。他们指出,工业化一般经过以农养工阶段、工农自养阶段和以工养农阶段。只有当工业化水平处于第三阶段,经济水平总体较高时(人均GDP2000美元以上),才有条件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我国目前处于工业化发展的中期,不发达地区处于以农养工阶段向工农自养阶段过渡时期,建立规范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条件还不够成熟。[14]诚然,经济发展水平是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基础和前提,没有雄厚的物质基础,不可能建立象发达国家那样健全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然而,我们现在首先要讨论的问题是,在社会主义中国,农民有没有权利获得社会保障的保护?我们能不能基于我国目前处于工业化发展的初期阶段或者中期阶段,而放弃对农民的社会保障保护?从理论上对这些问题给予论证,对于澄清人们在农民社会保障问题上的模糊认识,重视并进而积极推动农村社会保障事业,是非常必要的。
第一、获得社会保障,是宪法赋予农民的一项权利。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显然,这里所说的公民也包括农民在内,农民也应该象城市居民一样,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时,有从国家和社会[15]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反过来说,国家和社会有责任为那些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提供物质帮助。如果过去我们把这段话理解为在农民处于困境时由国家或者社会向他们提供定期或不定期的社会救济的话,那么在我国民主和法治建设有了极大推进、人权实践也有了较大发展的今天,我们就应该把它理解为,农民作为人,与城市居民一样,也能够或者可能遇到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这些一般生活风险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就应该向他们提供社会保障保护。至于社会保障待遇标准的确定,是另外一个问题,在这里首先要解决的是,必须将农民社会保障作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哪怕给予最低限度的待遇。这样,我们就能够理直气壮地说,我国的社会保障覆盖了人口的绝大部分。
第二、我国农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作出过巨大的贡献和牺牲。在革命战争年代,农民无论是送子送夫参军,还是用小米养育革命军队,用小推车运送前线物资,用乳汁拯救受伤的人民战士,都是希望在共产党的领导下,推翻剥削压迫劳苦大众的反动政府,建立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新中国。没有广大农民参加和支持革命战争,中国革命的胜利是不可能的。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农民与其他社会成员一样,有权利分享社会发展、文明和进步的成果。这种分享,在我国经济还不发达、城乡差别还比较大的情况下,不是让农民以城市居民的生活方式生活,而首先是当他们处于不利地位时(例如,年老、疾病、残疾时),国家应承担起为他们提供物质帮助的责任,也就是为农民建立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社会救济这些最基本保障项目在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只有这样,农民才能感受到,国家和社会对于他们付出的贡献和牺牲所给予的回报,增加对于国家的亲和力。
第三、我国农民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出了巨大贡献,为国家工业化提供了可观的积累。工业化是符合农民长远利益的,因此从50年代工业化初期到现在,农民为国家工业化提供了大量的原始资金积累。1952年至1990年,我国农业为工业化提供的剩余积累额总计11594.14亿元,平均每年300亿元,其中13.2%来自税收,75.1%来自剪刀差,11.7%来自储蓄。1978年至1984年,农民上缴国家农业税为211.2亿元,乡镇企业缴纳税金为350.2亿元,两项合计561.4亿元;1985年至1994年农民上缴农业税为979.2亿元,乡镇企业缴纳税金5475.9亿元,两项合计为6455.1亿元。虽然国家也从财政收入中拿出一部分用于农业,1952年至1990年约为1900亿元,1978年至1984年为979.9亿元,1985年至1994年为3973.8亿元,然而农业的贡献仍高于国家财政对农业的支出,到90年代初这种贡献仍占国民收入的20%以上。[16]然而,工业化带来的收益几乎为城市居民所垄断,即使农业投资用于水利方面,但其中的很大一部分还是解决城市和工业用水问题。[
F. 养老保险里面包括哪些
我国的养老保险由四个层次(或部分)组成。第一层次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层次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第三层次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第四层次是商业养老保险。在这种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可称为第一层次,也是最高层次。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亦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它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以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为原则。它具有强制性、互济性和社会性。它的强制性体现在由国家立法并强制实行,企业和个人都必须参加而不得违背;互济性体现在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
统一使用、支付,使企业职工得到生活保障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社会性体现在养老保险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由国家宏观调控、企业内部决策执行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又称企业年金,它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企业为提高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而自愿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一种企业行为,效益好的企业可以多投保,效益差的、亏损企业可以不投保。实行企业年金,可以使年老退出劳动岗位的职工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水平上再提高一步,有利于稳定职工队伍,发展企业生产。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实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目的,在于扩大养老保险经费来源,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
有利于消除长期形成的保险费用完全由国家" 包下来" 的观念,增强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和参与社会保险的主动性;同时也能够促进对社会保险工作实行广泛的群众监督。
商业养老保险
商业养老保险是以获得养老金为主要目的的长期人身险,它是年金保险的一种特殊形式,又称为退休金养老保险,是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充。商业性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交纳了一定的保险费以后,就可以从一定的年龄开始领取养老金。
这样,尽管被保险人在退休之后收入下降,但由于有养老金的帮助,他仍然能保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商业养老保险,如无特殊条款规定,则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时间间隔相等、保险费的金额相等、整个缴费期间内的利率不变且计息频率与付款频率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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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G. 农村养老保险交多少年为止
农村养老保险交15年为止,45岁以下人员缴费年限须达15年以上,而对45~59岁人员,则不再设最低缴费年限,只要求按年缴费,到60岁方可按月领取养老金。(15年个人账户总额/139个月)=248元。
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障水平与农村生产力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养老保险与家庭赡养、土地保障以及社会救助等形式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自我保障为主,集体(含乡镇企业、事业单位)调剂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政府组织与农民自愿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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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的种类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为目的,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养老待遇由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覆盖城镇户籍非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这项制度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共同构成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城居保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城居保的资金来源除个人缴费外,还有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的补贴,个人缴费越多,政府补贴也越多,而且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全部计入参保人的个人账户。
二是城居保的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由账户储存额,也就是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总额来决定;基础养老金则由政府全额支付。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根据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情况,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考虑到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绩效工资实施后新标准的工资总额核定,而不是以实际工资收入为依据,确保同等条件的职工缴费水平一致、退休待遇一致。
四、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纳比例是:职工所在企业缴纳20%,职工个人承担8%。
H.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 )。 A: 国家补贴 B: 集体提留 C: 个人交纳 D: 国家、集体、个人按比
d应该没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