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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代课教师养老保险

发布时间:2021-01-03 17:18:14

㈠ 2020年四川代课教师上学期工资发四个月合理吗

不合理。虽然因为开学晚,上课时间减少了,但是因为周末加班,实际上课时间并没减少多少,因为老师在有限的时间内还要完成原来的教学任务,学校不应该扣发他们的工资。

㈡ 09年四川省对辞退民师和清退代课教师的解决意见

请尽快和当地学校核实,因为这都是有个办理时限,过了这个时限,就不能办理了,抓紧办理~

㈢ 四川省平昌县对代课老师辞退补偿有哪些政策

这个要看你们地方政府的规定了,我们这边对以前的代课老师是可以买养老保险

㈣ 四川代课教师的工资是多少

职的研究生代课40一节

一周10-15节,一月50节左右都是2000。
要是专职的老师一般在2500-3000左右

㈤ 四川省教师招聘考试是否进行统一考试考哪些科目那怎么解决三支一扶以及代课老师

四川教来师公招为统一源命题考试

四川省教师招聘考试为全省统一考《教育公共基础知识》,个别地区考《学科专业知识》+《心理素质测评》。依据四川省教育公共基础考试大纲,教育职业能力测验的考试内容分为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法学、教师职业道德四大模块。从实际考试内容来看,实际上囊括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心理学、教育法学、教师职业道德和学前知识六大部分,其中教育学独占鳌头,五次考试平均占比突破40%,重要性不言而喻;教育心理学以接近30%的比例紧随其后,教育法学则以每年20%左右的比例稳定“千年老三”的位置;其余内容属于教师职业道德、心理学、学前知识等小科目。

㈥ 四川省简阳市小学代课教师的绩效工资是多少

1200

㈦ 对连续代课十五年以上的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怎么解决四川省平昌县对代课老师辞退补偿有哪些政策

这个按理来说,雇佣15年就不能辞退的,不知道当时合同怎么说的,这个单位去问

㈧ 四川省对于二千年被辞退代课老师社保补交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颁布时间

2010年10月28日


【2】2002年被辞退的民农回村代课教师,

教育局没答有给办理社会保险。

【3】2002年,还没有实施社会保险法,农村代课教师被辞退。

《 社会保险法》的法律对以前事件,无约束力。

【4】同时应该注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

仲裁时效是在一年内。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




㈨ 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办函2012 18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川办函[2012]18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关于妥善解决
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厅、省委编办《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13日

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
实施意见
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委局办
长期以来,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使用代课教师问题,偏远地区农村中小学尤为突出。代课教师为我省基础教育事业特别是农村教育发展出了积极贡献,但许多代课教师不具备相应教师资料,待遇较低,长期使用代课教师制约教育质量的提高,不利于促进教育公平。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的指导意见》(教人[2011]8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妥善解决我省中小学代课教师(以下简称代课教师)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是一项非常复杂、关联度高、政策性强的系统工程。地方政府是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责任主体。各地要抓紧部署,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安排专人负责具体工作,保障经费落实到位。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按照着眼长远、以人为本、建立机制、边补边出、规范管理、优待退出,分类解决、逐步化解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确保在2012年底前本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不得再产生新的代课教师。
二、多措并举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
(一)择优招聘为公办教师,对编制和教师岗位有空缺的县(市、区)乡镇小学,近两年可采取主要面向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在岗代课教师组织公开招聘,由招聘工作中要充分考虑代课教师的教育科学经历和实际水平,对符合招聘基本条件的代课教师,尤其是农村边远村小代课年限较长、表现良好、教学质量较高的代课教师适当给予倾斜,对取得教师资格被评为地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的代课教师,可采取直接考核招聘的方式招聘为公办教师。
(二)多途径转岗使用。结合城镇化进展、新农村建设、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加强留守儿童教育的需要,各地在增设寄宿制学校工勤和生活服务岗位以及农村公益岗位时,要择优选聘在岗代课教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管理。
(三)妥善做好辞退补偿。辞退未被聘使用的代课教师,要根据本人实际情况,依照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人实际代课时间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工作每满1年的最低补偿标准由各地参考当地社会成员最低生活费用、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实际代课时间按代课教师本人在公办中小学代课的实际年限合并计处工,由同级教育部门认定。补偿资金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解决。
(四)依法依规纳入社保,各地要按照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政策和方向,充分考虑代课教师的实际贡献,将现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课教师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对符合条件的代课教师,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医疗求助待遇。
在岗代课教师公开招聘为公办学校在编在岗教师的,社会保险按当地机关事业单位政策规定执行。
依法解聘或辞退、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代课教师,可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问题。同时对担任代课教师期间的工作年限可按不低于参保时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以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工作年限不足15年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其实际缴费年限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五)积极开展就业培训。鼓励代课教师参加职业培训,提高职业技术、增强就业、创业能力。对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通过支持自主创业,扶持农业生产、承包土地等多种途径提供就业机会和政策支持。
三、建立健全农村教师补充长效机制
各地要按照省下达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具体核定不同层次学校教职工编制,严禁截留、挪用、占用教师编制,严禁非教学单位借用中小学教职工,严禁民办学校借(占)用公办学校教师。学校有缺编制时要及时补充,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健全教师特别是农村教师补充机制,落实所需经费,保障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推进“特岗计划”、“师范生实习支教”,“三友一扶”等支教计划,着重培养面向偏远农村学校“下得去、留得住”的教师。完善建立直接向偏远乡村学校轮换派遣合格教师的机制,加快推进教师周转宿舍建设,改善艰苦边远地区教师的生活条件,建立长效机制,逐步用合格教师替换代课教师,自然平稳地化解代课教师问题,同时避免产生新的代课教师。
四、妥善解决民办教师遗留问题
认真落实《国务院办以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社会保障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将被辞退的原民办教师纳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对根据国办发[1997]32号文件被辞退的民办教师,当时未按规定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的,各地应予以落实;对离岗退养的年老病残民办教师,要采取切实措施使他们的生活得到保障。
五、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各项举措平稳实施
各地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按照本意见精神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舆论引导,紧持多做少说避免炒作,同时深入细到地做好代课教师及相关群体的思想工作和政策解释工作,确保平稳顺利实施。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工作情况将作为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工作考核评价和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对代课教师较多、经济发展相对落后且代课教师问题解决较好的地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可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给予适当支持。省直相关部门将不定期对各地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力的地方政府将在全省范围内给予通报,对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坚决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㈩ 四川省代课教师有什么新政策

1、根据川办函〔2012〕184号文件规定,“将现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课教师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依法解聘或辞退的代课教师,可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川人社办发[2013]317号规定,“2012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可凭上述证明,自愿在户籍所在地参保,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即原民办代课教师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仍可以自愿购买养老保险。
2、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缴费年限为:
第一种情况:2012年12月31日前(男60岁,女50岁)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可凭相关证明自愿在户籍所在地参保,以2011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纳15年的费用为68263.13元),缴费的次月即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种情况:2012年12月31日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根据川办函[2012]184号文件规定,且依法解聘或辞退的原民办、代课教师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可以以2011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以20%的缴费比例,按原代课的实际年限作为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条件时,按其实际缴费年限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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