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深圳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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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广东户籍的,可以延版缴延退,交多一年就权可以办理退休了,如果是非广东户籍的外来人员,暂时不能享受这个政策,目前能做的就是转回户籍地补交多一年,就能领取退休金,或者先不要转回去,等深圳这边的社保政策看有没有什么变化。
B. 补充养老保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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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补充水平的确定各国政府通常制定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来激励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同时,政府也对享受优惠政策的补充养老保险水平给予了一定的限制。为了推动补充养老保险的发展,中国政府也应该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同时限制补充养老保险的水平,以避免企业借此逃避国家的税收。
整个养老保障的目标是保障退休者能够维持其退休前的生活水平。一般来说,养老金替代率达到80%左右即可保障退休者的生活水平不下降。中国基本养老保险的目标替代率为60%,因此,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替代率应限定为20%以内。据专家测算,假定工资增长率等于投资回报率,要达到20%的替代率,所需要的缴费率为5%~8%.因此,可以将中国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补充水平确定为:缴费率上限为5%~8%,养老金替代率上限为20%左右。
需要说明的是,中国目前的基本养老金的平均替代率在80%以上。由于地区间不平衡,一部分地区的基本养老金替代率在80%以下(有的甚至接近60%),尚有补充养老保险的发展空间,补充养老保险的水平应根据当地实际的基本养老金替代率来确定(80%—实际替代率=补充养老金替代率);对于基本养老金替代率高于80%的地区,基本上没有发展补充养老保险的空间,这些地区首先要做的是降低基本养老金的替代率而不是发展补充养老保险。
(二)补充养老保险的管理形式在国外,补充养老保险的具体管理形式虽多种多样,但比较普遍的是独立的养老金基金会。养老金基金会由一家企业或多家企业(或一个行业、一个地区)联合组建,基金会的管理是独立的,与发起的企业完全分开。基金会的独立性能够避免发起企业对养老基金的管理运作进行干预;多个企业或一个行业、一个地区联合组建又能够有效降低管理成本,这两个优点是养老金基金会普遍存在的主要原因。中国不妨考虑建立独立的补充养老金基金会,承担管理补充养老保险的职责。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基金会的层次:规模较大、资金管理能力和承担风险能力比较强的大企业、企业集团可以单独建立补充养老金基金会,但基金会及其基金的管理都要与企业管理、企业经营性资金的管理分离开来;内部差异比较小、相互之间联系较为紧密的行业可以考虑由行业工会发起建立统一的行业补充养老金基金会;发展比较均衡的地区可以由地方工会组织地区性补充养老金基金会;而那些规模小、承担风险能力弱的企业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联合起来(通过工会)建立跨企业的补充养老金基金会。多样化的管理层次既维护了企业的自愿选择权,也便于适应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经济承受能力的企业的实际情况。目前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补充养老保险应该尽快分离出来,交给企业选择的补充养老金基金会来管理。
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应采取委托投资的方式,由补充养老金基金会委托具有基金投资经验的机构,如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商业银行、投资公司等。政府要对受委托的投资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并制定有关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规则;补充养老金基金会则行使委托者的权利,对受委托的投资机构进行监督。
(三)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补充养老保险没有政府财政兜底,必须自己承担风险。因此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至关重要,既要提高投资效率,又要保证基金安全。目前,按有关政策规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不能进行市场化投资,只能存银行、买国债,比较强调基金安全而不太注重效率。在国外,补充养老保险比较高的投资回报率是吸引职工积极参加的重要因素。不讲求效率,补充养老保险就没有生命力。因此,首先应该将补充养老保险从社会保险机构中分离出来,由独立的补充养老金基金会来管理,基金投资运营再委托给专业性的投资机构来承担,实行市场化管理;其次,逐步放开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准予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在一定限度内进入资本市场。近几年中国的资本市场发展很快,投资机构数量不断增加、管理能力不断提高,市场中的投资工具也不断增加,应该说中国已经初步具备养老基金进入资本市场的条件。当然,为了保证基金的安全性,政府一方面要采用先试点、后逐步推进的办法,尽量减少养老基金给资本市场带来的冲击和养老基金投资本身具有的风险;另一方面,政府要根据中国金融市场的发育状况,参照国外的先进经验,制定适用于中国的各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并随着资本市场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补充养老保险的筹资和待遇支付补充养老保险是企业为其职工建立的,企业必须缴费。不过,应该鼓励职工参与缴费。美国的401K计划(职业年金计划的一种形式)规定,只有雇员缴费,雇主才须按一定比例配合缴费。这种配合机制促进了401K计划在美国的迅速发展。在目前企业不愿意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情况下,通过雇员缴费促使企业配合缴费也是推动中国补充养老保险发展的重要手段。至于政府,在给予税收优惠政策之外,不承担缴费责任,也不承担弥补补充养老保险财务赤字的责任。
目前,中国的补充养老保险全部实行基金积累制个人账户模式,待遇采用缴费确定型支付方式,即根据职工的工龄、贡献大小等因素,将企业缴费分解到每个职工的个人账户中,养老金待遇根据个人账户的积累额来确定。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就企业方面来说,企业不承担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风险,企业无需向职工承诺将来退休时有确定的养老金待遇;就职工个人来说,采用个人账户方式,便于职工流动时将其养老金权利随同转移。个人账户方式也有其自身的缺陷,如个人账户完全的可转移性使得企业通过这种方式留住职工的作用大为降低,不利于调动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风险由职工承担,由于金融市场的波动和投资的成败,将会导致职工补充养老金待遇的不确定。权衡利弊,目前的这种个人账户模式应该坚持,个人账户应成为中国补充养老保险的主导模式,其缺点也要通过政策规范和加强管理来加以控制和缩小。当然,根据补充养老保险的自愿性原财和多样化特征,也应该允许企业建立完全企业出资、待遇确定型的补充养老保险,允许一些有经济承受能力的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建立这种待遇稳定的补充养老保险。在国外,大型企业往往通过建立待遇确定的补充养老保险作为职工稳定的福利,借此鼓励职工长期留在企业。
(五)补充养老保险的转移在国外,职工必须满足一定的工作年限,才能获得完全的补充养老金权利,其补充养老保险才能随同职工的流动全部转移;达不到规定的工作年限,则不能转移或只能部分转移。限制职工补充养老金权利获得和转移间接地表明:补充养老保险既具有职工“延迟收入”(推迟到退休时才能支付的收入)的特性,也具有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企业福利”的特性。这种延迟收入和企业福利的双重特性决定了职工的补充养老金权利是不完全的。不过,获得养老金权利的工作年限要求限制了职工的流动,这又与各国保护劳动力自由流动的政策产生矛盾。部分国家已经采取措施,逐步缩短工作年限要求。如加拿大准备将工作年限由10年缩短为2年;荷兰已将工作年限由1972年前的5年缩短为1年;美国也将工作年限由10年缩短为5年。就中国来说,目前,为了鼓励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可规定相对较长的工作年限(如4~5年)要求,更多地体现其企业福利的特性;在将来,随着补充养老保险较为普遍地建立,再逐步将工作年限要求降至1~2年(即职工工作满1~2年,就可以完全转移其补充养老金权利),更多地体现其职工延迟收入的特性。另外,在职工未达到规定的工作年限就发生流动时,应该规定职工可以部分享受补充养老金权利。
(六)税收优惠政策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激励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重要手段。有些国家的自愿性补充养老保险之所以达到较高的覆盖水平(如英国、美国),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目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中国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只能来自企业的自有资金和奖励福利基金,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不过,在少数地区,地方政府则作出了相对灵活的规定。如福建省规定,补充养老保险费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5%的部分可以列入成本;江苏、湖北、广东等地也作出了将部分补充养老保险缴费税前列支的规定。因此,中央政府应该尽快作出全国性规定:最高允许5%~8%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缴费享受免税优惠政策,各地根据现有的基本养老金水平来确定具体的补充养老保险的免税费率;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收益同样享受免税待遇。至于发放的补充养老金,则应计入交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基数。
(七)补充养老保险的监控为了促进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健康发展,需要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进行有力的监控。中国可参照英国的做法,在制定有关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成立国家补充养老保险监督委员会(成员由企业代表、工会代表、有关专家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代表等共同组成,办公室可设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具体承担政府对补充养老保险的监督职能。国家补充养老保险监督委员会的职责确定为: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进行认定;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进行监控;对各地有关补充养老保险的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接受有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投诉,并对违反有关法规和政策的事件进行调查、纠正和处罚。在政府的监督之外,更为重要的是,应成立由企业管理者和职工联合组成的监督委员会,对所参加的补充养老金基金会进行直接监督,维护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保护自身利益。
C. 养老保险什么时候出台
养老保险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布的。
我国的养老保险以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为起点,经历了几十年风风雨雨,其发展可概括为四个阶段:1951-1965年为养老保险制度的创建阶段。
该阶段以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为标志,主要工作是着手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并逐步趋向正规化和制度化。1966-1976年是养老保险制度严重破坏阶段。
当时中国社会保险事业与全国社会经济文化一样遭受到严重破坏,社会保险基金统筹调剂制度停止,相关负担全部由各企业自理,社会保险变成了企业保险,正常的退休制度中断。1977-1992年为养老保险制度恢复和调整阶段。
在十年动乱结束后,我国采取渐进的方式对养老保险进行了调整,恢复了正常的退休制度,调整了养老待遇计算办法,部分地区实行了退休费统筹制度。
(3)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时间扩展阅读
传统型的养老保险制度又称为与雇佣相关性模式(employment-related programs)或自保公助模式,最早为德俾斯麦政府于1889年颁布养老保险法所创设,后被美国、日本等国家所采纳。个人领取养老金的工资替代率,然后再以支出来确定总缴费率。
个人领取养老金的权利与缴费义务联系在一起,即个人缴费是领取养老金的前提,养老金水平与个人收入挂钩,基本养老金按退休前雇员历年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和不同档次的替代率来计算,并定期自动调整。
除基本养老金外,国家还通过税收、利息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基本上也实行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D. 补充养老保险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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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诺解答:
您好!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也称为“年金保险”,它既不是社会保险,也不属于商业保险,不具备强制性和盈利性。而是作为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外的重要制度安排,是我国构建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俗的讲,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就是国家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给企业员工的福利制度。
E. 养老保险从哪一年开始实施的
我国企业职工的复养老制保险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后分别于1958年和1978年作过两次修改。
1997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我国建立了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制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5)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时间扩展阅读:
为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从2016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区、市),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
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9%,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截止2016年7月6日,全国有21个省市区符合降低企业养老保险费率条件,其中上海由21%降到20%,其余20个省市区是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贵州、西藏、新疆、甘肃和宁夏。
F. 养老保险缴多长时间才能领取养老金
参保人员必须达到退休年龄且缴纳养老保险满15年以上,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如果不中断缴费,当然可以维持。
注意事项劳动者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的数额,与其在职劳动期间的工资收入、缴费多少有直接的联系,这无疑能够产生一种激励劳动者的职期间积极劳动,提高效率。
养老保险最低交纳年限为180个月即15年,医疗保险至少需要交纳25/30年,达到退休年龄就可以申请享受养老金待遇和医疗报销(只要续费平时也是可以的)。
(6)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时间扩展阅读:
养老保险的制度类型
世界各地不同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分类如下:
1、储金型养老保险。储金型养老保险制度在一批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实行,以新加坡、智利等国家为代表,强调自我保障的原则,实行完全积累的基金模式,建立了不同类型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或“公积金”账户。
2、国家型养老保险。国家型养老保险制度曾经在大多数计划经济国家实行,以前苏联、东欧国家为代表。按照“国家统包”的原则,由用人单位缴费,国家统一组织实施,工人参与管理,待遇标准统一,保障水平较高。
3、传统型养老保险。传统型养老保险以美、德、法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为代表,贯彻“选择性”原则,即并不覆盖全体国民,而是选择一部分社会成员参加,强调待遇与工资收入及缴费(税)相关联,因此也可称为“收入关联型养老保险”。
4、福利型养老保险。福利型养老保险以英、澳、加、日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为代表,贯彻“普惠制”原则,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全体国民,强调国民皆有年金,因此称为“福利型”或“普惠制”养老保险。
5、混合型养老保险。原来实行福利型养老保险的国家,如今大多已经或正在向一种混合型制度转轨。即福利型养老保险与“收入关联型养老保险”同时并存,共同构成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英国与加拿大就是这种。
G. 补充养老保险的发展历程
补充养老保险是在强制性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外,国家通过一定的政策引导、支持和规范发展的,以自愿性、市场化运作为基本原则的养老保险体系。我国补充养老保险业务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初步形成了包括企业年金、享受国家政策支持的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及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在内的补充养老保险业务体系。(一)第一阶段:“补充养老保险”的首次提出及初期发展(1991—1999年)。作为国有企业改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于1991年在《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中提出“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将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作为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重要组成部分。
1995年《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明确了补充养老保险性质和经办方式,推动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进入实践阶段,1995—1999年间,中央及地方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纷纷根据自身情况建立了不同层次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业务,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商业保险公司及部分有实力的企业机构利用自保机制涉足补充养老保险业务领域。
这一期间,国家允许地方根据自身财力状况,给予补充养老保险不超过上年工资总额4—15%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使得补充养老保险业务获得了有力的政策支持,形成了我国补充养老保险发展历程中的小高峰。(二)第二阶段:企业年金一支独大发展时期(2000—2006年)。由于补充养老保险业务属于新生事物,经验不足,业务发展中出现了多头经营、监管真空及部分职工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等诸多问题。1999年底,国务院对补充养老保险市场进行了清理整顿,将包括石油、煤炭等11个部门和单位经办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管理。其他行业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归属商业保险,由中国保监会监管。
此后,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了“企业年金”的经办模式。随后,联合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各有关部门出台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企业年金管理指引》等若干规范性文件,逐渐形成了企业年金的政策框架,并在社会保障系统内部发文明确企业年金是补充养老保险的唯一形式。
这一期间,社会保障部门受托管理的11个部门和单位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业务均转制为企业年金,超百亿元的托管资金规模使得企业年金成为补充养老保险业务的绝对主体,导致社会普遍认为企业年金是唯一的补充养老保险业务。商业保险领域的补充养老保险业务,则难以享受各地给予企业年金缴费不超过上年职工工资总额4—8.33%部分准予税前扣除的政策优惠。(三)第三阶段:商业补充养老保险业务回归补充养老保险体系(2007年至今)。为推动商业保险领域补充养老保险业务发展,争取其与企业年金同等发展地位,中国保监会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一是明确企业团体养老保险属于补充养老保险,指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具体经办模式包括企业年金和企业团体养老保险。企业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经办模式”。
二是印发《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7〕第4号),解决养老保险行业的规范问题,使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具有显著的养老特色,具备了与企业年金等同的功能。
三是积极争取中央和地方的补充养老保险业务扶持政策,先后在天津滨海新区试点享受财政奖励的补充养老保险业务,在上海试行税延型个人补充养老保险业务。
上述举措的实施,逐渐推动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回归补充养老保险体系,获得与企业年金等同的政策扶持,补充养老保险逐渐呈现企业年金、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共同发展的格局。
值得一提的是,2009年6月2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给予团体投保企业保费支出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从国家税收政策层面统一了包括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在内补充养老保险业务享有的优惠权利,为企业年金和商业保险领域补充养老保险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开拓了空间。
H. 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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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社保期限不能超过1994年,94年国内部分单位才开始办理社保缴纳,补交的同时,可能会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吧。
象你这种情况,应该可以补缴,07年物业公司只要跟你签了合同,应该帮你缴纳的,过了退休年龄除外。
另外,有的城市可能有非本地户口不能补缴的规定吧,不补缴的话,应该可以补偿你现金,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交社会保险、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等。
I. 补充养老保险缴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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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分两种:商业养老保险和社会养老保险。
商业养老保险是以获得养老金为主要目的的长期人生险,是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充。一般是商业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交纳了一定的保险费以后,就可以从一定的年龄开始领取养老金。商业养老保险,如无特殊条款规定,则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时间间隔相等、保险费的金额相等、整个缴费期间内的利率不变且计息频率与付款频率相等。农民买商业养老保险的较少,在此不细说。
社会养老保险目前主要有两种缴交方式。
一种是有工作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遵循国家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分个人缴交部分和单位缴交部分,每月缴交。个人缴交部分由单位先代为缴纳,在员工工资发放中代扣,单位缴交部分由单位每月缴纳。缴交标准参考各省市《社保管理条例》。例如深圳的社会养老保险缴交标准是个人每月交工资收入的8%计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单位每月交员工工资收入的10%计入养老保险共济账户。退休时可开始领取养老金。关于多地工作,多地缴纳养老保险的问题,可查询相关的转保政策。
农民另一种社会养老保险是指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具体政策参考《国务院于2009年发布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保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主要是针对无工作单位的,在家务农的农民。国家政策是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月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目前地方实施的新型农村社保养老保险政策有所差异。农民若想买这类养老保险,可咨询当地的社保局或者乡镇机关人员,在社保局办理相关手续。国家政策规定: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很多省市采用的男女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分别是60岁、50岁或55岁;关于补缴年限很多省市采用的是补缴至2000年,即可一次性将2000年至今的养老保险一次缴清,后续按照每年的标准缴交,至少缴满15年。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即开始领取。
建议:有工作单位的农民缴交基本养老保险即可,无工作单位的可到当地社保局购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经济能力尚可的农民可适当买些商业养老保险。
J. 养老保险最晚什么时候交
达到退休年龄之前都可以交。
目前法定的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社保是按累计缴费年限来计算的,其中,养老保险要至少交满15年,以后到退休的时候才能终生享受养老金。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10)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时间扩展阅读
养老保险是以老年人的生活保障为指标的,通过再分配手段或者储蓄方式建立保险基金,支付老年人生活费用。它的实施具有以下作用:
1、有利保证劳动力再生产
通过建立养老保险的制度,有利于劳动力群体的正常代际更替,老年人年老退休,新成长劳动力顺利就业,保证就业结构的合理化。
2、有利于社会的安全稳定
养老保险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养。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老年人口的比例越来越大,人数也越来越多,养老保险保障了老年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等于保障了社会相当部分人口的基本生活。
对于在职劳动者而言,参加养老保险,意味着对将来年老后的生活有了预期,免除了后顾之忧,从社会心态来说,人们多了些稳定、少了些浮躁,这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3、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
各国设计养老保险制度多将公平与效率挂钩,尤其是部分积累和完全积累的养老金筹集模式。劳动者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的数额,与其在职劳动期间的工资收入、缴费多少有直接的联系,这无疑能够产生一种激励劳动者的职期间积极劳动,提高效率。
此外,由于养老保险涉及面广,参与人数众多,其运作中能够筹集到大量的养老保险金,能为资本市场提供巨大的资金来源,尤其是实行基金制的养老保险模式,个人账户中的资金积累以数十年计算,使得养老保险基金规模更大,为市场提供更多的资金,通过对规模资金的运营和利用,有利于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
在中国,90年代之前,企业职工实行的是单一的养老保险制度。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从此,中国逐步建立起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