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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后购买养老保险

发布时间:2020-12-31 15:27:47

Ⅰ 土地被征收以后买养老保险可享受国家什么优惠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补偿标准如下: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被征地农民的一内次性养老保险补偿容标准,按不低于被征地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确定。

2、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人员,按照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给予全额补偿;

3、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下(59至16周岁)的人员,年龄每降低1岁,补偿标准按全额补偿的1%递减。

被征地农民申请养老保险补偿,需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

1、承包地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
2、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
4、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
5、年满16周岁。

Ⅱ 土地征用后从多大开始买社保

目前,各地在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时将被征地农民按照年龄分成了三类:

(1)被征地养老人员。不同的地方规定的年龄不同,有的地方是男满55岁,女满45岁,例如,上海市;有的是男满60岁,女满50岁,例如杭州市;

(2)被征地劳动力。指年满16岁以上至养老年龄的被征地农民;

(3)被征地未成年人。指16岁以下的被征地农民。

Ⅲ 被征地农民的农民要买养老保险但自己买了的怎么办

你好!养老保险是稿团卜不或余能够买双份的,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协调处理,并且,不能够退一半钱,应该全部的缴纳钱。这有国家政键穗策规定。

Ⅳ 关于农村被征地购买社会保险的问题!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府发〔2008〕45 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 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 号)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 2008 年 1 月 7 日市人民政府第 117 次常务会议通过,调整我市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一)主城区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一类地区(中心城区:1062 平方公里以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 16000 元,二类地区(次中心城区:1062 平方公里至 2737 平方公里以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 15000 元,三类地区(都市区:2737 平方公里至 5473 平方公里以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 14000 元。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 28000 元。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 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 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 16 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 16 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 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土地补偿费 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2.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农村房屋、青苗的补偿标准分别按附表 2、3 执行。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附表 4、5 执行;其余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采取综合定额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综合定额补偿的具体标准和计算方式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3.住房安置

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的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为 30平方米。

积极推行住房货币安置方式,货币安置具体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本区与被征地范围相邻地段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原则制定。

各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建设单位修建住房,并由建设单位定向销售给已进行货币安置的征地农转非住房安置对象,以满足其住房需求。定向修建并销售给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居住的住房应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优惠政策。

2008 年 1 月 1 日后,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不实行自建住房安置。

(二)主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 主城区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确保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则和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政策,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调整征地农转非人数的确定方法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果园、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与 0.5 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时,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人平不足 0.5 亩的,除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农转非人数外,被征地农户可以户为单位另行申请增加农转非人数,直至该户剩余耕地面积达到人平 0.5 亩以上为止。被征地农户未申请农转非,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条件的,应调整其承包耕地。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被拆除户可申请以户为单位全部农转非。

三、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 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在审批土地时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以下简称征地统筹费)。

征地统筹费按土地面积收取,对经营性用地(含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城镇发展用地按照主城区每亩 3 万元,其他区县(自治县)每亩 2 万元的标准收取;对新征工业用地按照主城区每亩 1 万元,其他区县(自治县)每亩 0.5 万元的标准收取。

征地统筹费计入土地成本,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收取,作为市级专项收入,纳入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统筹调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

四、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一)促进被征地人员实现就业

各区县(自治县)对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应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积极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增强就业吸纳能力,改善和优化就业环境,促进劳动力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以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或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子女就读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可参照《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快库区产业发展着力解决移民就业促进库区繁荣稳定的决定》(渝委发〔2006〕18 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就读资助的政策。

(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被征地农村居民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后,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 保险办法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 2007 年 12 月 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 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 号)的规定执行。 2008 年 1 月 1 日后征地的,不再实行储蓄式养老保险办法。

(三)建立生活困难救助制度 各区县(自治县)应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活困难救助制度。对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由民政部门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促进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认真落实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努力解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生活困难问题,切实保障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实现新旧政策的平稳过渡。 土地行政部门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和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费划转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转非人员及参保人员身份确认、登记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以及社会保障体系,制定相应办法。

民政部门要做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要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户籍资料,做好户籍审核、审批、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办理农转非户籍登记。 农业部门要做好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分配、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工作。

财政部门要做好征地统筹费收取、使用的监督管理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经费的划转、拨付工作。

审计、监察部门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实施及征地统筹费征收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规划、建设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统建安置住房、定向销售住房的选址、施工、质量等管理工作。

六、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所称主城区是指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所属行政区域(含北部新区)。

八、本通知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原渝府发〔2005〕67 号文件同时废止。 2008 年 1 月 1 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照原规定办理。

九、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市

Ⅳ 土地被征收后怎么办理养老保险

需要由政府组织引导被征地农民自主选择参加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和集体出资给予参保缴费补贴,以保障被征地农民年老后基本生活。

我国的养老保险由四个层次(或部分)组成。即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在这种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可称为第一层次,也是最高层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现行有效规定:

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5)农村征地后购买养老保险扩展阅读:

申请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需要的条件:

1、失地农民参保需要其所在的村集体出具征地协议和征地补偿合同。

2、被征地农民提供身份证以及户口本。

3、被征地农民要填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花名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申请表》及《被征地农民待遇审批表》;

以上提交资料完成并经农村养老保险机构审核后,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证》。

Ⅵ 农村土地被征用后农民养老保险怎么办

农村土地被征用后农民可以纳入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参保时给予适当参保缴费补贴。

以甘肃为例,根据《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四条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参保时给予适当参保缴费补贴。本办法实施前已享受政府补贴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第九条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参保缴费,每年从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预存账户划拨12%,个人缴纳8%,缴费补贴资金划完后,由个人负责缴纳全部费用。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的人员,将剩余的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本人;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的人员,继续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划拨参保缴费补贴资金。

(6)农村征地后购买养老保险扩展阅读:

《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确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讨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经县市区农牧部门和国土部门审核,人社部门确认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

公示结束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确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时间以用地批复日为准。

Ⅶ 土地被征收以后买养老保险可享受国家什么优惠

土地被征收以后买养老保险可享受国家什么优惠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 保险补偿标准如下:内

1、县级 以上人民 政府给予被征地农民的一次性养老保容险补偿标准 ,按不低于被征地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确定。
2、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人员,按照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给予全额补偿;
3、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下(59至16周岁)的人员,年龄每降低1岁,补偿标准按全额补偿的1%递减。
被征地农民申请养老保险补偿,需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
1、承包地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
2、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
4、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
5、年满16周岁。

Ⅷ 土地被政府征用了能买养老保险吗

可以的“一次性交付保险金(2-3万元),男60岁,女50岁到了就可以领取养老金。”专
被征地农民的属养闹烂老保险行弯敏补偿标准如下: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被征地农民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按不低于被征地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确定。

2、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人员,按照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给予全额补偿;

3、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下(59至16周岁)的人员,年龄每降低1岁,补偿标准按全额补偿的1%递减。

被征地农民申请养老保险补偿,需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

1、承包地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
2、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档枝》;
3、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
4、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
5、年满16周岁。

Ⅸ 农村土地征收买社保怎么交

农村土地征收来,应当足额安排自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是这样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地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 关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具体使用分配办法土地管理法没有明确说明,但是《物权法》第59条有明确规定:应当以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9)农村征地后购买养老保险扩展阅读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协调。“协调”,即“协商调解”,属于非诉讼解决争议(ADR)的一种方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协调的具体步骤没有特别规定,由主持协调的政府裁量确定。

裁决。如对补偿标准争议协调不成的,则由批准征用土地的政府裁决。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这里的“批准征用土地的政府”是指国务院和省级政府。裁决程序如何进行,《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都没有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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