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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转移文件

发布时间:2020-12-28 02:12:39

A. 养老保险24号文件 是什么

关于本市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京劳社养发[2009]24号
20090209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5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已经实施。根据《指导意见》和《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令第183号,以下简称183号令)及相关文件的规定,现就本市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以下简称本市农村劳动力)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及其招用的本市农村劳动力,可以按照183号令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企业以其全部本市农村劳动力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的缴费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本市农村劳动力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8%的比例缴纳。
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农村劳动力中的复员退伍军人,其在军队工作的年限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四、2009年1月1日前已经按照《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的规定,参加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本市农村劳动力,其缴费年限计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并参与Z实指数的计算。已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费的,不计算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五、本市农村劳动力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执行183号令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六、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记录的本市农村劳动力,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问题,按照《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

另外全国各地有多类 养老保险24号文件,你是指哪个地方的?

B. 国务院有一个187号文件规定跨省养老保险不可以转吗

人社部发〔2009〕187号 2010元月起绝大多数省已经按187号文件规定办理了转移业务.

C. 关于社保跨省转移,有谁知道国办发200966号文件

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详细条款见附件。该办法对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终止、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作出了更为明确和详细的规定,特别是简化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办理流程,确定了新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资金的计算方法。

由于该办法的相关规定与珠海市目前执行的有关标准存在差异,所以具体实施细则有待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作出进一步的规定,公司也将继续跟进相关事宜,待有关实施细则确定后,将邀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负责人举办专场沟通会同大家进行面对面沟通。

根据办法的第三条规定: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所以,2010年1月1日后,即使是市外农村户口的员工也不能办理退保手续。但是,养老保险政策作为保障劳动者年老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的一项基本国策,一定会充分保证参保人的利益。就该办法中与参保人密切相关的规定摘要如下:

1、 在非户口所在地参加社会保险满10年,同时满足养老保险待遇申请条件的,参保人可在非户口所在地申请养老保险待遇。如我公司员工在珠海参加社会保险达10年,先后在福建、浙江的城镇就业,参保缴费各5年。当他达到国家法定待遇领取年龄时,由于累计缴费年限满了15年,因此可以按月在珠海市领取基本养老金。这有效的解决了农民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问题。公司也期望大家能长期服务公司,在为珠海市为公司作出贡献的同时,能充分的享受珠海市相关待遇。

2、 确保农民工也能享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促进城乡统筹。

3、 对于参保人跨省流动就业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4、 对于农民工返乡后不再返回城镇就业,充分保证其在城镇参保缴费的权益。如果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或以上,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同城镇职工一样计发基本养老金;如果没有满足规定条件,也可以把城镇参保的相关权益记录和资金转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D. 异地转移养老保险需要些什么手续和那些文件

由单位经办人为你办理养老保险转出手续,需要单位填表,盖章

你需要提交内你户口所在地容开具的社保帐户,接收养老保险专项基金的专用银行帐号及开户行名称等相关信息即可.

单位经办人持转移单及你提交的相关信息办理转出,你那边只需要查询是否接收到这笔款项即可.

E. 2010年后跨省养老保险转移具体手续怎么办执行的文件名称是哪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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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京人社养发〔2011〕12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参统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和《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中遇到的几个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在本市参保缴费并已符合在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外埠户籍职工,其退休核准手续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此类人员办理退休核准手续,应核实两个方面的情况,一是实际缴费年限和个人缴费基数,二是视同缴费年限。
1、对于实际缴费年限(含外埠转入本市的实际缴费年限),以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后记录的实际缴费年限为依据;职工历年个人缴费基数、外省市个人账户转移额、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应在社保经(代)办机构出具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缴费情况表》中明确体现,并按规定参与其缴费指数和基本养老待遇的计算。
2、对于视同缴费年限,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连续工龄政策,结合外埠社保经办机构做出的记载和职工本人档案记载以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应参保起始时间等进行确认。
(二)申报退休核准须按本市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1、参保单位应按本市有关规定和程序为其职工申报办理退休核准手续。
2、职工档案需由其所在参保单位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提供。
二、外埠户籍职工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社会保险关系按照国家规定不再跨省市转移,基本养老金按本市规定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已参加外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已参加行业统筹、军队养老保险的职工,在本市办理转移接续时,均应按照相关规定转移接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填报统一制式的表样。
四、已参加外埠基本养老保险或行业统筹、军队养老保险的职工,转入本市工作且不在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也应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五、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时,应按照实际转入资金额记账。对于实际转入的个人账户资金记入个人账户,并将1992年9月(含)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处理,自1992年10月起按照实际缴费年限处理。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0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及退休核准手续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并补发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0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F. 有哪位知道补缴养老保险累计超过三年办理跨省转出如何开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审计部门、相关行政部门或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根据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的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

转出地社保机构应向转入地社保机构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否则转入地社保机构不予接收。

(6)养老保险转移文件扩展阅读: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

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G. 在外地工作的养老保险转回家要哪些文件和手续啊

1、根据最新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你要把外地的养老保险转移到 老家 必须有一个前提:你在 老家 的工作单位为你在 老家 开设了社保账户,并正常缴纳社保,才可以申请将外地地的养老保险转移到 老家 来。

2、具体政策如下:
对于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需要走三个流程,新参保地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并向原参保地发出同意接受函——原参保地办理转移手续——新参保地接受转移手续和资金,三个流程走完之后即可办妥转移接续手续,政策规定每个流程最多15个工作日,也就是说对于参保者来说,最多45个工作日就可以将全部手续办完。

参保人只要申请即可,剩下的工作将由两地社保部门进行对接转移。

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如果我的答案对你有帮助,请给个好评吧

H. 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文件

建立和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不仅可以实现资金的充专分利用,解决养老保险属财务能力的区域差异问题,而且有利于解决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接续,保证劳动力按市场规律合理流动。但我国目前省级统筹步伐比较缓慢,其原因主要与地区发展不平衡、各级政府责任的划分不明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不到位、业务管理信息化建设较为滞后等有关。因此,应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加强预算管理和基金监管,并尽快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行业统筹同省级统筹的统一,以推进省级统筹制度的建立。

I. 辽宁省关于办理一次性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跨省转移的最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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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施以来,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总体运行平稳,较好地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导致部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存在困难。为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地问题。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按照《暂行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二条执行,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一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在本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计算在本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其中,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为当时工作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在多地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分别计算为各地的视同缴费年限。
二、关于缴费信息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由于各地政策或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不一致等客观原因,参保人员在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无法按月提供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或者提供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无法在转入地计发待遇的,转入地应根据转出地提供的缴费时间记录,结合档案记载将相应年度计为视同缴费年限。
三、关于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管理。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地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前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的,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性质不予改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按照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规定全额转移。
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再次跨省流动就业的,封存原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归集原临时养老保险关系。
四、关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转移。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五、关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处理。《暂行办法》实施之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六、关于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安置地后,安置地应为其办理登记手续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年限计算为安置地的实际参保缴费年限。
退役军人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在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间的退役养老保险补助,转出地应按11%计算转移资金,并相应调整个人账户记录,所需资金从统筹基金中列支。
七、关于城镇企业成建制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城镇企业成建制跨省转移,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在省级政府主导下的规模以上企业成建制转移,可根据两省协商,妥善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八、关于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归集责任。跨省流动就业人员未在户籍地参保,但按国家规定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待遇领取地为户籍地的,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办理登记手续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将各地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户籍地,并核发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九、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3〕250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参保人员已经按照原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再予以调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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