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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你是南充哪的,新农保的政策各地都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来制定的,只有你们当地开始实施新农保制度时,若你的父母已满60周岁,不用缴费就拿基础养老金时,才是强制性,强制其子女也要缴纳新农保。除此之外,都是自愿的。因此,如果你的父母未满60周岁,需要缴纳新农保,而子女可自愿缴纳。感觉你们那里在歪曲国务院的政策。你可以要求村里出具相关的红头文件。
参考: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南充市顺庆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9〕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老年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水平为目的,以规范管理和优化服务为基本要求,以基本覆盖农村适龄人口为目标,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参保相结合,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逐步建立筹资和待遇标准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户籍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保。
三、基金筹集
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份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区政府根据国家统一要求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可以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国家规定标准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基本补贴。
对选择100元至200元缴费档次缴费的,地方政府每人每年补贴30元;对选择300元缴费档次缴费的,地方政府每人每年补贴35元;对选择400元缴费档次缴费的,地方政府每人每年补贴40元。以此类推,每提高一档缴费标准,政府补贴增加5元,但政府最高补贴为70元。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可以补缴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在新农保制度开始实施之日起两年内补缴的,给予相应的政府补贴;超过两年补缴的,不给予政府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可以补缴中断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但不给予政府补贴。
农村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地方政府代其缴纳每人每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并享受相应档次的政府补贴;获得省政府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参保的,区政府给予每人每年荣誉补贴100元;农村户籍的村三职干部,个人应当按500元及以上缴费标准选择档次缴费,区政府每年按各500元的标准给予缴费补贴,同时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2011年1月1日至制度实施前按年缴费人员(不包括即保即领人员)按其缴费档次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
四、建立个人账户
以参保人的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区农保局按社会保障号码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农保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地方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支付,除出国(境)定居、死亡外,不得退保、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个人账户按以下规定进行管理:
(一)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死亡的,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不含政府补贴)一次性退还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并终止其新农保关系。
(二)在国家出台新农保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之前,参保人员因身份变化由农村户籍转为城镇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的,其个人账户在区农保局封存或在自愿的基础上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政府补贴)一次性退还,并终止其新农保关系。
(三)参保人在缴费期间跨统筹地区转移且转入地已实施新农保的,应将其新农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含政府补贴)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在新农保试点工作期间,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但转入地未实施新农保的,其个人账户在区农保局封存。
(四)参保人员当期应缴纳的个人缴费足额到账后,区农保局将个人缴费额和缴费档次相对应的政府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并从个人缴费到账的次月起开始计息。
(五)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计息利率,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确定。
五、养老金待遇
按照国家规定,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领取完毕的,由当地政府继续为其终身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
参保人员只能享受一种养老保险待遇。对于重复享受新农保、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只能选择其中标准较高的一份养老待遇,其他多领的养老待遇应予追回。
六、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户籍居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应申办领取养老金手续,从审核合格的次月起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
(一)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不用缴费,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必须持续参保缴费,在审核其享受待遇领取资格后的次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二)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可以补缴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三)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未按年缴费且未补缴中断年限养老保险费的,不享受新农保养老保险待遇;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按年缴费年限和按规定补缴年限之和未达到15年的,不享受新农保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制度实施后,年满60周岁,但不符合新农保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政府补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其新农保关系。
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再继续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七、养老金待遇的调整
区政府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结合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我区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八、基金管理与监督
(一)确保基金流转顺畅、安全完整。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实现县级统筹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单独记账、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基金结余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新农保养老保险费通过基金收入户由金融机构代收。收入户用于归集新农保基金,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新农保待遇通过基金支出户实行社会化发放。支出户用于支付和转出新农保基金,除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二)加强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管理。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专用票据领销制度,按月结算,做到帐、证、票、实相符。
(三)加强资格验证,防止冒领养老金。已享受养老待遇人员必须按年进行资格验证,逾期未办理资格验证手续的,停发该领取人员的养老金,待本人补办资格认证手续后予以恢复。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其家属或子女应主动向乡镇农保经办机构报告,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对因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已死亡或其他原因不应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冒领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必须追回被冒领的养老保险金。资格认证由区农保局发出资格认证通知,乡镇社会事业服务中心及村农保协办员配合,采取现场认证、户籍认证、稽核认证、群众监督等多种方式进行。
九、相关制度的衔接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以及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待国务院、省、市相关部门出台相关文件后结合我区实际贯彻落实。
此前已经开展新农保初步探索的乡镇,要根据国务院《指导意见》和本办法进行调整,特别是制度模式、筹资方式、经办管理、计发办法要与国务院《指导意见》相关政策一致。
十、本实施意见实施中,如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十一、本实施意见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实施意见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❷ 四川南充营山新农保如何购买
南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南府发[2007]5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障广大农民老有所养,创建和谐南充。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政部《关于印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的通知》、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关于积极稳妥发展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等有关政策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个人缴费与集体补助相结合。建立覆盖面广、标准适度、缴费灵活的养老保险机制。
第三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坚持从实际出发,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坚持个人缴费为主,政府补贴、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坚持社会养老与家庭养老、社会保障、国家救济相结合;坚持保障水平与当地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各县(市、区)农村社会保险局(处)承办具体业务。
第二章 实施范围及对象
第五条 凡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城镇户籍适龄人员,均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对象。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龄一般为男0-59周岁,女0-54周岁。
第六条 参保人员以个人身份证号码作为保险编号。
第七条 参保人员保险关系在本市内转移,其缴费保险编号不变,被保险人保险关系从外省、市转入,由转入县(市、区)为其重新编号。
第八条 被保险人死亡、退保或转出本市,其个人保险号码不得再次使用。
第三章 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第九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筹集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个人缴纳为主,财政补贴、集体补助为辅,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统筹。
第十条 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以上年度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作为缴纳基数(其标准以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缴费比例为20%。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可按月、季分期或一次性缴纳年内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鼓励一次性大额趸交。社会养老保险是以保障广大农民年老后最基本生活为目的,因此,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必须达到15年。根据广大农民的实际情况,在5年跨度的时期内,参保人员可按月、季、年分期或一次性足额缴纳(5年内所应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补缴纳时应加收利息)的,视为连续缴费。
第四章、建立个人帐户
第十二条 县级农保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包括:个人缴纳的保险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利息收入。
第十三条 计息办法:
(一)年内以单利计息,逐年以复利计息,计息期精确到月。
(二)各次缴费的计息期为缴费记录卡上记录月份的次月开始计息,每年计算一次。
(三)积累期内,当基金增值要求调整时,个人帐户基金的积累则分段计息。分段计息利率起止时间与会计年度一致。当年基金增值要求调整(不论调高调低),个人帐户积累的计息利率则从次年年初起变动。若一年内基金增值要求多次调整,次年个人帐户积累的计息,届时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利率执行。
第五章 养老金计发办法、待遇调整及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按月终生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一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二是最低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一)月领取标准=养老时上一年全市月人均农民纯收入×平均缴费指数×累计缴费年限×1%。
平均缴费指数:按历年缴费中的当年本人缴费基数与上一年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比值的平均数确定。
平均缴费指数=(X1/C1+X2/C2+·····+Xn/Cn)÷N
N=累计缴费年限;
X=当年本人缴费基数;
C=上年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
(二)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无间断的,养老金计发基数为办理养老手续时上一年全市月人均农民纯收入。
(三)参保人员中断缴费或拖欠缴费,且未按规定补缴的,其养老金的计发基数为个人初次缴费时间起按实际缴费时间累计后的上一年全市农民月人均纯收入。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5年,达到养老年龄的,可补足15年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达到养老年龄的缴费年限不满15年,本人不愿意补足15年的,可一次性将其个人帐户余额退还给本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也可和一次性大额趸交的参保人员(达到养老年龄的),按以下标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月领取标准=个人帐户积累总额×领取系数
领取系数:男:0.008631526;女:0.007871541。
第十七条 享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服刑期间或劳教期间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在服刑或劳教期间到达享受养老条件的,应缓办享受养老待遇手续,待期满后正式办理养老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服刑或劳教期间的养老保险待遇不予补发。
第十九条 因病或因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提前领取养老金,提前期限最多不超过5年,同时在计算待遇时扣减相应的缴费年限。
第二十条 养老金随物价水平和消费水平的提高,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和领取养老金标准按比例调整。
第二十一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严格执行国家现行基金财务和会计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保险费要以货币形式缴纳,严禁以物抵费。加强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管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银行帐户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平调和侵占。
第六章 保险对象的权益、保险关系的转移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领取养老保险金,保证期为10年。领取养老保险金不足10年死亡者,保证期内的养老保险金余额可以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并一次性付清。投保人领取养老保险金超过10年者,支付养老保险金至死亡止。
第二十三条 在本市范围内户口关系转移的参保人员,仅转移参保人员的保险关系,不转移资金;户口迁出本市的参保人员,若迁入地已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将参保人员的保险关系及其个人帐户积累总额一并转入迁入地农村社会养老险机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可以将个人帐户积累总额(其个人帐户资金扣除国家补贴部分后按规定的退保利率计算出的总额,以下简称退保总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一)参保人员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后,本人愿意退保可以办理退保手续,其退保总额不含集体补助、政府补贴部分。
(二)参保人员因身份转换参加了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县级农村社会保险机构将其参保总额(不含集体补助、政府补贴部分)-次性返还给参保人员。
第七章 农村养老保险的退出程序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养老保险的退出分为正常退出保险(简称:正常退保)和非正常退出保险(简称:非正常退保)。
(一)下列两种情况为正常退保:
1、保险对象因户口迁移,而迁入地还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保险对象在缴费期内死亡。
(二)正常退保核算:除国家补贴部分本息外,其余将个人缴纳及集体补助部分一次性返还给本人,其利率按当期一年期整存整取利率计息。
(三)除正常退保以外的其他退保,为非正常退保。非正常退保只退还参保对象个人缴纳的保险费本金(不计息),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部分,根据政策规定不参加社会保险,就不应享受集体补助、政府补贴部份,原已计入个人名下的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不予退还,计入统筹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实施前已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人员暂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实施中,如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意见。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南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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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南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
南充市公众信息网 2010-07-29 来源:市政府办
南府办函〔2010〕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南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南府办发〔2007〕56号)实施以来,为推动我市农村养老保险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新型农保制度试点的逐步开展,过去的农保制度设计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为了推进新旧农保制度的顺利对接,现对《南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有关内容作如下修订,请遵照执行。
一、参保对象及年龄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户籍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保。
二、缴费标准和方式
缴费标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及500元以上,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农民按以上标准自己选择,按年缴费。
三、超龄人员的缴费
年满60周岁且初次参保的人员,若本人自愿参保的,可一次性缴费15年,从缴费后的次月起按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但年缴费标准上限最多不超过2000元。
四、参保缴费补贴
县(市、区)政府按照新农保政策对自愿参保的农村居民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由县级政府确定,补贴资金全部记入个人帐户。
五、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参保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年满60周岁;二是最低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可以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按月终生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六、养老保险待遇计发
按照“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模式计发,即:月领取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由中央、省级财政补助,标准由部、省确定,非试点县(市、区)暂不计发。
个人帐户养老金=养老金个人帐户积累总额÷139
七、死亡退保
参保人员在参保期间死亡的,将其个人帐户积累总额(不含政府补贴部分)一次性退还给合法继承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在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者,个人帐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退还给合法继承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南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南府办发〔2007〕56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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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庆阆中营山蓬安纳入全省新农保试点县
今年底,我市200万农村居民将享受社会养老保险。记者昨(1)日从市农保局获悉,国务院新近批准的我省2011年四川省新增新农保试点县,我市4县(市、区)在列。至此,我市新农保试点县达到6个。
据该局局长杨伟介绍,最近国务院批准的我省今年度新增新农保试点县(市、区)为60个,同时,125个县(市、区)将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此前8月29日,我省专门召开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暨扩大新农保试点工作会议,公布了纳入试点县(市、区)名单。我市营山县、蓬安县、顺庆区、阆中市被纳入此轮试点。
我省新农保试点工作始于2009年,当年,南部县作为首批试点县被纳入试点。去年,仪陇县被纳入我省此项工作第二批试点。杨伟说,连同新近被纳入我省此项工作试点的单位,我市新农保试点县达到6个。让城乡居民感到高兴的是,扩大新农保试点的县,将同步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据了解,目前,我市尚有西充、高坪、嘉陵3县区未纳入全省新农保试点。受新农保试点同步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影响,到年底,我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数将达到约50万人。
杨伟解释,目前,有关此次扩大新农保试点县(市、区)的相关政策,省上还没有下文。按照国、省规定,参加新农保人员的缴费标准为100元至1000元。他透露,不过,根据南充的实际情况,我市可能将适当提高此缴费标准,即100元至2000元。只有这样,才能满足我市不同层次的参保人员的不同需求。
今年6月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今年试点范围覆盖全国60%的地区,明年基本实现全覆盖。根据国务院要求,我省拟定了《四川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此《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最终得到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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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水平为目的,以规范管理和优化服务为基本要求,以基本覆盖农村适龄人口为目标,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参保相结合,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逐步建立筹资和待遇标准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保。
三、基金筹集
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省政府根据国家统一要求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国家规定标准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基本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级财政补贴总量按地方补贴的50%安排,省对各试点地区根据其财力水平,分档次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市、县两级共同分担,具体分担比例由市(州)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对选择300元缴费档次缴费的,地方政府每人每年增加补贴5元,对选择400元缴费档次缴费的,地方政府每人每年增加补贴10元,对选择500元缴费档次缴费的,地方政府每人每年增加补贴15元,资金分担比例与基本缴费补贴分担比例相同。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应部分或全部代其缴纳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具体标准及分担比例由市(州)政府自主确定,自行负担。
四、建立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养老金待遇
按照国家规定,我省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各市(州)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并对于长期缴费的参保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资金的具体标准及分担比例由市(州)政府确定,并自行负担。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资金领取完毕的,由当地政府继续为其终身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六、待遇领取条件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七、待遇调整
省政府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结合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我省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八、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目前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统筹层次。
九、基金监督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经办管理服务
全省要在社会保障信息系统(金保工程)的总体规划和技术构架下,建立统一、规范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县(市、区),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长期妥善保存。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地区要在现有社保经办机构和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机构的基础上,理顺新农保的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经办力量,提高工作效率。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一、相关制度衔接
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积累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债务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和经办工作的衔接。在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建立相应资料档案,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符合规定条件时可以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以及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待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相关文件后结合我省实际贯彻落实。
此前已经开展新农保初步探索的地区,要根据国务院《指导意见》和本办法进行调整,特别是制度模式、筹资方式、经办管理、计发办法要与国务院《指导意见》相关政策一致。
十二、精心组织试点
省政府在各市(州)政府推荐的国家试点县(市、区)名单的基础上,审核试点条件后上报国务院审定。各市(州)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对试点县(市、区)的指导力度,严格按照国务院《指导意见》和本办法的要求,尽快制定试点具体实施方案,由县(市、区)政府报市(州)政府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省政府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试点工作的政策协调和组织领导。各市(州)及试点县(市、区)也要相应成立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尽快就试点工作做出具体安排,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
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各地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
❹ 南充市有农村养老保险卖吗
农村养老问题一直是农村长期存在的问题,特别是改革开放后,大量青壮年进入城市后,农村养老问题更加突出。鉴于此,国家出台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政策 ,旨在解决农村养老问题。
根据相关调查显示,农民朋友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做出买或不买的选择。如果条件允许确实值得拥有;缴了养老保险连吃饭都成问题了还是建议先保证基本生活为先,以后有钱了再补缴也可以。你说呢?
最后再提醒大家一下,如果没到领取养老保险的年龄就去见马克思了,你自己缴的9万多元是可以领回或者继承的。这一点国家政策是有规定的。只要年龄不高于70周岁,如果遭遇不测,养老金完全可以领回或者继承。
说了那么多,核心就一点:
新农保值不值得买的问题,值不值得就看农民朋友怎么认识养老保险政策,值不值得买要根据自身情况来决定,人都有老的那一天,未雨绸缪总是好的。
❺ 四川南充国家新农村养老保险的问题
大农民朋友也能够参加养老保险了,参保时,还将得到国家的补贴。根据四川省政府印发《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保,凭社会保障卡享受各项服务。南部县有望在全市率先开始试点,具体实施办法将在本月底之前出台。
南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说,这次出台的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三部分构成,为了方便广大农村老百姓参保,老百姓个人缴费标准分为五个档次,即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和500元不等。“参保人完全可以自由选择,多缴多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说。
南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称,目前全省也仅仅是试点,南充市南部县将有望率先开始试点,根据全省的统一规定,在新农保试点地区,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国家规定标准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而在养老金发放方面,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各市(州)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❻ 2019年四川省南充市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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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省政府印发《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保,凭社会保障卡享受各项服务。南部县有望在全市率先开始试点,具体实施办法将在本月底之前出台。
南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说,这次出台的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三部分构成,为了方便广大农村老百姓参保,老百姓个人缴费标准分为五个档次,即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和500元不等。“参保人完全可以自由选择,多缴多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说。
南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称,目前全省也仅仅是试点,南充市南部县将有望率先开始试点,根据全省的统一规定,在新农保试点地区,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国家规定标准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而在养老金发放方面,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各市(州)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❼ 四川省南充市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男性什么年龄领取养老金
男年满60岁。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 )的规定,南充市参加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川办发(2008)15号
二、分类指导,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对象,主要是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涉及的移民安置按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一)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在城镇建设规划区内,按批次征收土地在城镇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和在城镇建设规划区外按建设项目征地需要在城镇安置的被征地农民,按以下方式建立社会保障:
1.养老保险。批准征地时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8%的缴费比例(其中被征地农民个人负担不高于8%),根据批准征地时被征地农民的实际年龄,按照从16周岁开始实际年龄每增加2周岁增加1年缴费年限的办法,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被征地农民按照实际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确定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被征地农民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应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被征地农民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
2.医疗保险。批准征地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每年由当地政府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本人不缴费,其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从政府土地收益中列支。尚未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地区,可以将这部分被征地农民暂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单建统筹,每年按照当地规定的单建统筹缴费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住院和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当地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应及时转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建统筹所需资金从政府土地收益中解决。
批准征地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重新在城镇就业的,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统筹地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没有就业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地人民政府对上述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可根据本人年龄和当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规定,给与一定缴费年限补助,用于建立医疗保险关系,所需经费从政府土地收益中解决。
❽ 四川南充新农保如何交费
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川人社发【2010】33号)文件规定,参保人参保续保缴费流程如下:
一、本人持户口本,身份证到村(社区)参保。
二、村(社区)协办员带齐参保人员的资料到乡(镇)劳动保障中心录入信息系统。
三、乡(镇)劳动保障中心开出缴费通知单。
四、村(社区)协办员携带缴费通知单通知参保人到银行缴费。
五、参保人缴费后把银行开具的发票复印件交给村(社区)协办员。
六、村(社区)协办员收齐所有缴费发票后交给乡(镇)劳动保障中心。
七、乡(镇)劳动保障中心收到发票后在系统里做缴费申报。
八、乡(镇)劳动保障中心做完申报后,收集所有的发票后到县农保局做到账处理。
九、县居保局根据缴费的发票在系统里打出缴费征集通知单,做到账处理,并携带参保人资料到县居保局审核。
(8)四川南充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扩展阅读: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项惠及民生的重大举措,使“老有所养”的目标得以进一步实现。“新农保”的积极意义是多方面的,有利于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新农保”按照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原则,实施以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的缴费方法,
由中央或地方政府对基础养老金给予全额补贴,在农民60岁的时候可以领取至少55元的基础养老金,并按照渐进原则,逐步提高其待遇水平。
尽管现阶段的保障水平较低,但相比之前的“老农保”已有很大进步,成功向社会养老迈进,在一定程度上减小了子女的经济负担,使农民养老无后顾之忧,增加其消费能力,提高了农民的生活质量,为其老年生活提供了保障。
❾ 四川南充市嘉陵区农村养老保险政策
政策: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范围包括: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人员,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且未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衔接时,可按转移衔接时当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不超过原正常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
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由县(市、区)政府代其缴纳不低于最低标准(100元/年/人)的养老保险费。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9)四川南充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扩展阅读
其他政策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达到15年且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等养老保障待遇的,可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缴费标准为100元、200元的,政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缴费标准为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的,政府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35元、40元、45元、50元、55元、60元、65元;缴费标准为1000元及以上的,政府补贴标准均为每人每年70元。
❿ 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老人满55岁领养老保险为何要子女交保险才行
你好,我不知道你问的这个问题是否是有关新农保上的问题。
如果是的话,这是在鼓励版其子女也参加权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若其子女在别处参加了城镇养老保险,则不允许参加新农保的。至于要子女交保险并没有强制要求,若是不交,也不会影响老人领取补助金每月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