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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录用达到退休年龄的人

发布时间:2025-05-04 16:01:43

❶ 企业可以录用退休人员吗对此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吗

企业可以录用,但是因为退休员工不属于劳动部门管理,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如果录用可以签订”返聘协议书“”工作协议”“雇佣合同”之类的协议。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第13条、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1)公司录用达到退休年龄的人扩展阅读

企业录取已退休人员,需注意以下事项:

1.聘用退休年龄的员工,签订的是《退休返聘协议》,根据社保局的规定,该类员工无法参保(社保机构停止参保)

2.如员工工作期间发生意外,无法按工商程序办理,同时员工的医药费,需企业友好协商,但无需企业全额支付。

3.如遇见纠纷属民事纠纷,非劳动法范畴。

❷ 雇佣60周岁以上老人劳动是否合法

在雇佣人员时,只要双方达成合意,不违反法律是禁止规定就可以。雇用60岁以上老人工作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只能签订劳务合同,不能签劳动合同。60岁已经超过法定的劳动者年龄,不属于劳动者的范围,所签订为劳务合同。

一、雇佣60岁以上人员,属非法用工么
法律没有禁止用工单位聘用超过60岁的劳动者,超过60岁依然可以成为劳动者。
我国《劳动法》中仅规定禁止雇佣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我国法律未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招聘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这表明我国对于公民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年龄下限作出了禁止性规定,而我国法律没有对劳动者的年龄上限进行限制,只要公民年满16周岁直至死亡,都具有行使劳动的权利。用人单位聘用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的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其形成的劳动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的范围。因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继续为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对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者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日,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然存在。
二、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者退休年龄没有规定
关于劳动者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是赋予劳动者休息的权利,不是剥夺劳动权。公民可以行使权利,也可以放弃休息权利。当公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没有办理退休,未享受养老金作为生活保障,依然与用工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应当为劳动关系。
根据上述规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非退休人员,未享受养老金作为生活保障,继续与用工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应该认定为劳动关系。
三、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判定
对于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存在不同情形:
1)已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金待遇的,退休后继续出来工作的;
2)在单位工作到退休年龄后,办理了退休手续并领取退休金,但仍继续在这家单位工作的;
3)在单位工作达到退休年龄但因各种原因未能领取退休金,仍继续在这家单位工作的;
4)超过退休年龄(但因各种原因未能领取退休金)仍然继续出来工作的;
对于第一种情形,无争议,就是劳务关系。
对于第二种情形,也无争议,是劳务关系。
第三、四种情形则非常有争议,司法判例中有认定是劳动关系的,也有认定为劳务关系。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❸ 公司招聘了已超过退休年龄的人,该如何签合同或者缴纳保险

对于来已超过退休年自龄的人员来说,其再就业归属劳务关系,只能与企业签订具有劳务合同性质的聘用协议,与企业的的法律权利和义务由聘用协议与《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我国民事法律规范确定。我国《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已经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也就意味着超过参保年龄了,所以这类人员即使再就业,也不存在缴纳社保的因素。 因此,对于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后再就业的工作期间生病,单位承担什么责任,要看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了。

❹ 劳动法有规定公司不允许招60岁以上的员工的吗60以上,那六十周岁包含吗

劳动法没有规定不能招收60岁以上的员工,60岁以上的具有劳动能力的同样可以作为劳动者参与社会劳动。

❺ 企业招聘60岁以上的老人上班是否犯法

不犯法。因为有”退休返聘“的存在。

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单位中的受雇佣者已经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用人单位退休,再通过与原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合同契约继续作为人力资源存续的行为或状态。

返聘人员不属于劳动关系范畴,所以不受《劳动法》保护,只适用《民法》中相关条例。

返聘存在的问题:

1、工伤保险

在劳动关系中,工伤保险是法定基本社会保险之一,它的投保具有法律强制性。然而,在聘用单位与退休返聘人员之间建立的劳务关系,法律则没有规定其可以加入工伤保险。

而在实际生活中,聘用单位往往是不予办理与工伤保险类似的商业保险的,日后,一旦返聘人员因工作造成人身伤害,由此产生的损害费用的承担主体便成为了纠纷高发区。

2、加班补偿

返聘人员在劳动后所受领的经济利益属于工资还是薪酬关系到加班是否应当支付劳动法所规定的加班费用问题。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其签订的合同性质属于劳务合同,故其受领的经济利益属于薪酬。既然属于薪酬,那么不适用劳动法规定的加班费用的相关规定自然成为当然。

但是,返聘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往往技术含量比较高,同样的加班时间内为聘用单位创造的价值反而更高。如果一味地认定不能给与加班费用,这无疑是不合理的。

3、劳务解除

劳务关系解除时经济补偿问题劳动关系中,除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给予劳动者一定经济补偿。但在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间存在的劳务关系则不存在经济补偿的规定。基于此,聘用单位与返聘人员间解除劳务关系时,不应当再享有经济补偿。

因为退休员工不属于劳动部门管理,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所以聘用离退休人员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4、腐败问题

退休返聘人员,被返聘的单位为原单位关联企业,可能利用之前原单位的关系,为现供职企业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从而滋生职权、职务便利之外的腐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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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优点

(1)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作能力较强,工作经验较丰富。很多退休人员还可以再继续上班的,一般都是原来单位里的技术骨干,或是管理干部,特长往往比较突出。

他们的经验丰富,可以作为公司的培训人员,向新进员工介绍自己的经历,传授经验。为公司文化的传承和公司知识体系的传承都有很大好处。

(2)退休返聘人员对于所工作的单位来说,其成本要大大低于普通员工。因为退休返聘人员往往都是在原单位享有比较健全的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等,因此无须再为其支付这些社会福利。

另外,退休返聘人员由于在原单位享有一份退休金,因此经济上的压力不大,对薪金收入也没有过分要求,心理期望值不高,工资也偏低。

(3)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作态度比较认真,多年的磨练使他们养成了认真的工作态度。

(4)退休返聘的人可以发挥余热,更多的为社会产生价值。

退休返聘缺点

(1)稳定性较差。由于退休人员的工作特殊性,因此他们对于工作收入的依赖较低,企业一有风吹草动、形势不妙,就会人心思动,退回家里颐养天年。缺少与企业同甘共苦的奋斗精神。合同上也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的约束。

(2)退休返聘人员大多由于年龄、精力上的原因,难以从事高强度、高压力的工作,工作时间也相对较短,很难根据企业的要求或临时性的工作要求,作经常性的加班、出差等工作。

(3)退休返聘人员一般创新能力比较差,几十年的工作经验会固化他们的思维,限制了他们的思维,因此,退休返聘人员一般不宜做创新性工作。

劳动法——人大网

❻ 招用到退休年龄但未享退休待遇的人员,劳动关系劳务关系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务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关于这个问题,司法实践中并无全国性的统一意见,下面以十几个省市为例,看看不同地区的裁判意见。

1

北京:劳务关系

北京高院(2017)京民申3964号裁定书认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本案中,冯某出生于1964年5月3日,其于2015年5月1日到某公司工作,此时冯某已超过女职工50周岁的法定退休年龄,其与某公司建立的并非劳动关系。

2

广东 :劳务关系

广东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1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广东高院(2017)粤民申1541号裁定认为,本案中,柳某于2013年2月7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之规定,柳某与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13年2月7日依法终止,故一、二审法院认定2013年2月7日之后,柳某与某公司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对柳某关于要求某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3

重庆市 :劳务关系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0民初5625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本案原告于2017年2月开始在被告承包的清洁服务项目从事保洁工作,但此时原告为已满53岁,参照国发(1978)104号《关于职工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女工年满50岁应当退休,故本案原告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本案原告在被告处从事保洁工作时,双方就以原告已达退休年龄,签订了劳务用工合同,建立劳务用工关系,现原告诉请裁判双方为劳动关系,有违民事诚信原则。

4

河南省:劳务关系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7)豫1502民初3518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原告陶某1949年出生,在2013年时已达到64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即便存在劳动关系也应当终止,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5

湖北:劳动关系

湖北省襄阳(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6民终2751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未将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排除在其调整范围之外,也未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因此,劳动者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能作为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能形成劳动关系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但牛喜兰不属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故不能将牛某与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排除在劳动关系之外。

6

山东:劳动关系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481民初6508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之规定,由于我国法律仅对劳动者的年龄下限作了禁止性规定,对上限并无禁止性规定。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有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既可协议终止,也可单方终止,但均需为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但这并非禁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继续从事劳动,也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与已达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在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时就自动终止。因而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的年龄不得高于法定退休年龄,只要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均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依法享有养老保险金或退休金的权利,用人单位和国家应当为其提供这种保障,但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为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劳动者的生活无法得到法律保障时,用人单位继续聘用这些人员,二者之间的用工关系应为劳动关系并非劳务关系。因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仍可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这亦与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答复》([2015]民一他字第6号)相一致。该答复内容为“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之规定,本案原告颜某系企业破产后的下岗待岗人员,虽然已达到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50周岁,但因其缴费年限不够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而其与新的用人单位即本案被告某公司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故本院对原告颜某符合劳动关系主体资格这一事实予以确认。

7

陕西:劳动关系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2017)陕0921民初415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对于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是否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的问题。目前主要有三个规范性文件,本案主要在于正确理解立法精神,正确选择适用法律规范上。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其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关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首先,劳动关系兼具人身性和财产性,劳动者退休、养老等人身关系不因退休而改变,通过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将用人单位的责任转移给社会,排除了劳动者再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所以,应将是否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作为衡量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的依据。再者,法律并未禁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进行劳动。综上所述,应当区别对待,也就是说劳动者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按劳务关系对待;虽然达到退休年龄了,但如果没能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与用人单位之间仍然是劳动关系。

8

 广西:劳动关系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2016)桂0109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通知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根据上述规定,原告蒙爱球是被告聘请的代课教师,非正式有编制的教师,其于2014年12月15日年满50周岁时达到了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最高人民法院(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2015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答复([2015]民一他字第6号)中,明确了对于达到或者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本案中,原告自1997年3月起在被告处工作,虽然原告已于2014年12月15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后继续在被告处工作至2016年8月,期间并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依据上述规定,原、被告之间,不能按照劳务关系处理,仍应按照劳动关系认定,即原告从1997年3月-2016年8月在被告处工作期间,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9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关系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17)内0103民初324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呼和浩特市邦尔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系用人单位。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权利,用人单位和国家应为其提供相应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中,孙某入职后至今未办理社会保险,其虽已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因此,被告关于孙某与被告之间为劳务关系的抗辩,不成立。

10

上海: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12年第1期)》第4条关于已届退休年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认定问题中认为,对于达到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又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继续留用,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按劳动关系处理;对于达到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缴费年限不够,而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应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劳动者只要补缴社保费就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与再就业用工单位发生争议的,按劳务关系处理。

 上海高院(2017)沪民申290号裁定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只有在用人单位未解除劳动合同、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情况下,双方才存在劳动关系。

11

江苏:有的按劳动关系,有的按劳务关系,裁判意见不统一

江苏高院(2017)苏行申1533号裁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不禁止用人单位聘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继续为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属于《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与用人单位之间成立劳动关系。

 江苏高院(2017)苏民申1722号裁定认为,关于2012年4月18日之后,郑某与某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郑某于2012年4月18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终止。原判认定自2012年5月起,郑某与某公司之间不再构成劳动关系,并无不当。郑某申请再审认为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某公司依旧构成劳动关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12

浙江:有的按劳动关系,有的按劳务关系,裁判意见不统一。

浙江高院(2017)浙民申669号裁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该司法解释也仅是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并不能以此推论出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仍然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原审判决认定耿某年满六十周岁后与某公司劳动关系依法终止,此后双方之间为劳务关系,并无不当。

浙高院(2017)浙民申1427号裁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原审查明事实,刘攀某进入某公司时,已经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原审认定刘某与某公司之间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浙江高院(2017)浙行终797号裁定认为,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聘用合同实质上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不能因其名称不同就排除在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之外。故原审第三人杨四清与上诉人之间的聘用关系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

13

贵州省 ;有的按劳动关系,有的按劳务关系,裁判意见不统一

贵州省毕节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5民终101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之规定,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即丧失劳动者主体资格,其继续为用人单位所提供的劳动,不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的范围,而是属于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李某于2009年3月11日即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与某汽车站的劳动关系于2009年3月11日自然终止,此后,虽李某继续在某汽车站工作,但双方之间建立的应属劳务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并没有明确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的,按劳动关系处理。一审以某汽车站未提供证据证明李某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退休金等为由,认为李某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与某汽车站之间依然存在劳动关系,属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某汽车站关于李某于2009年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一审法院以李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打扫卫生且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退休金为由认定其享受劳动者的主体资格错误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27民终103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由此可见,劳动关系终止两个条件为,一是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二是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按劳务关系处理。此条款明确表明只有劳动者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或领取退休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纠纷才能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中,被上诉人熊某于2012年7月到上诉人贵州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处工作,被上诉人于2013年10月20日年满60周岁,达到退休年龄,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上诉人明知被上诉人达到退休年龄,但未提出终止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之后,双方继续履行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双方仍系劳动法律关系,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正确。

14

辽宁省:有的按劳动关系,有的按劳务关系,裁判意见不统一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7)辽0211民初2055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在劳动者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其已不具备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之条件。其次,本案中,2016年2月19日陈某与被告签订《雇佣退休人员协议》时,双方对于死者陈淑艳已经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是明知的,且该协议已经实际履行,协议内容也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故该协议对陈某和被告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受我国民法、合同法所调整的劳务关系。综上,本院认为,陈某与被告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2017)辽0681民初4246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据此,按照现行有关基本养老的规定和实际做法,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是依法享受养老保险的前提,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上可以涵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形(当然也包括提前退休、内退的情形)。然而,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有对劳动关系的终止权,但该终止权的行使,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形成的劳动关系,在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就自动终止。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的年龄不得高于法定退休年龄,只要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均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作出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反之,则应按劳动关系处理。

15

四川省:有的按劳动关系,有的按劳务关系,裁判意见不统一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6民终1207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何某从2016年10月起在被上诉人处务工时,已经届满67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何某不再是劳动关系适格的劳动者,何某在某劳务公司工作期间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2017)川0725民初1331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并不是自动终止。所谓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者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日,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然存在”。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第44条并没有以退休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如果劳动者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没有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其劳动合同并不终止。《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实际上将劳动合同终止的范围扩大了,即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成为终止劳动合同的充分条件。严格上讲,该条的规定与其上位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但是,上述两条只是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并未规定只要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就自然终止。因此,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合同,必须与劳动者明确劳动关系的终止,倘若劳动者继续上班,就不能认为其与用人单位已经终止了劳动关系,仍应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存在。​​​​

❼ 员工在公司到了退休年龄怎么办

法律分析:当员工到达退休年龄时,公司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1. 确定退休年龄标准。通常情况下,女性员工满50岁可以退休,女性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需满55岁,而男性员工则是60岁。陆野要想正常退休,必须达到这一法定年龄。2. 准备人社局所需材料。以机关事业单位为例,员工达到退休条件后,需在人社局系统中操作退休申请,待申请通过后,打印出退休人员审批表和报批表各三份,并准备3张一寸照片。3. 盖章流程。员工需持有独生子女证(若有)至人社局办理领取独生子女费的审批表,先由单位盖章,再由人社局、财政局相关部门盖章。4. 准备社保局所需材料。在人社局完成退休操作后,还需前往社保局养老科办理保险手续。当前养老金发放已由财政局转为社保局,因此需按照社保局提供的表格要求填写相关资料,并复印退休审批表、报批表以及独生子女表的复印件,盖单位公章后交给社保局养老科。5. 注意办理时间。通常,养老科表格的填写会在每月15号后进行办理。人社局在手续完成后,会发放退休证,员工需将照片贴在退休证上。但同时,机关养老科手续完成后,次月15号前,需去社保局征缴科申报当月保险。6. 完成保险减员手续。在月初申报当月保险时,需填写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表两份,即减员表,交给社保局工作人员,进行当月保险人员变动,并完成医保手续办理。至此,退休手续才算全部完成。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草案)》第二条,规定了以下退休条件:
(一)男工人、职员年满六十周岁,连续工龄满五年,一般工龄满二十年的;
(二)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女职员年满五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五年,一般工龄满十五年的;
(三)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损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职员,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和一般工龄符合第一项规定的;
(四)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的工人、职员,连续工龄满五年,一般工龄满十年,身体衰弱丧失劳动能力,经过医生证明不能继续工作的。
对于那些因年老或身体衰弱丧失劳动能力,不能继续工作,但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工人、职员,应进行退职处理。

❽ 用人单位继续聘用已到退休年龄的职工社保怎样操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员工到达法定年龄,则劳动关系法定终止,应该办理退休。
①若社保缴费年限满15年,应该停保并办理申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如果企业还要继续用工,俗称“退休返聘”,双方为劳务关系,可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为减少风险,建议购买商业保险。
②若社保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不建议继续使用,除非该员工为稀缺类人才或培养期较长的岗位。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企业没有法定义务为员工缴纳社保,可由员工自己继续缴纳社保直至满15年享受退休待遇;如个人缴纳的社保不含工伤保险的,由企业购买雇主责任险以规避工伤风险。
但员工在企业入职建立劳动关系后,企业未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则企业应补缴这个时期的社保或与员工协商补偿事宜。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
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拓展资料】
1.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是省迪用劳动法律法规是个有争议的诂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人社部门认为此类人员已到达退休年龄,则劳动关系法定终止,不再适用劳动法律法规。
但法院系统则认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只规定了劳动者的下限,即必须年满16周岁,并未对上限未明文规定,对超过退休年龄人员的法律适用有以下几个要点:
①明确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享受退休待遇的与用工单位为劳务关系,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❾ 雇佣已达退休年龄的员工,会否被认定劳动关系

目前,在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问题上,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双方之间系劳务关系。其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同时,实践中,办理各种社会保险手续必须在60周岁以下,行政机关和仲裁机构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普遍不认可。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按劳动关系处理。其主要依据是我国法律对劳动者的年龄上限并无禁止性规定。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每一个公民都应享有。对公民权利的剥夺和限制,必须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仅规定禁止雇佣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而未禁止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因此,凡是16周岁以上、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均享有劳动的权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法定退休年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从而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有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而不是禁止劳动者继续劳动。因此,退休年龄的规定不应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障碍,只要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就应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区别对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亦即应将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按劳动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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