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被撫養人有退休工資還可以要求嗎
根據復最高人民法院《關制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如果死者的配偶有退休工資,則不符合被扶養人條件。而死者女兒,因已經成年並成家,除非有證據證明死者生前對其女兒一直承擔了扶養責任,否則,其女兒也不符合被扶養人條件。
Ⅱ 已退休但領取退休金,可否主張被扶養人生活費
根據《最來高人民法院關自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各地法院司法審判主流觀點認為,享受退休金,應認定為有生活來源,因此,不符合主張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條件。也有人主張在適用最高院該規定中,應當靈活掌握。對於具備下例條件的人應當確定為被扶養人:⑴雖有一定收入,但不足以維持本人生活的,即未達到當地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水平的。⑵收入不確定的。⑶只有土地的農民。⑷偶有經營收入的鎮城居民。
Ⅲ 有個問題一直困擾我,就是被扶養人有退休金,是否還要支付被扶養人生活費,如何計算
依據法釋[2003]20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8條的規定,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計算。
由此看出,由受害人依法承擔撫養義務的成年近親屬,需喪失勞動能力(即年滿60周歲或身體殘疾)、且無其他生活來源。被扶養人有退休工資、養老金不符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法律要求,但司法實踐中對二者區別對待,具體如下:
1、退休工資是事業機關單位退休人員的養老待遇,一般其標准高於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因此,該類被扶養人生活費主張一般不會得到法院支持,例如杭州市江干區人民法院(2013)杭江民初字第223號《民事判決書》認定「原告父母均有退休工資,故被扶養人生活費不應再支付」。但如果退休工資低於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筆者認為應當侵權人應當補足差額。
2、養老金指對企業退休人員的養老待遇,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不同,退休後的養老金數額也不同,且養老金數額一般低於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因此,此類被扶養人生活費主張一般會得到法院的支持。例如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浙紹民終字第1214號《民事判決書》認為「何某某、張旦的養老保險費系個人自己繳納,該養老保險金也不足以維持生活,結合本案系侵權賠償之訴的性質,該院對被告方提出的何某某、張旦享有個人養老保險金,其被撫養人生活費不應支持的主張不予採納」,也有法院在判決中扣減養老金,如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2012)杭蕭民初字第6563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結合原告提供的戶口簿、蕭山區新街鎮盛東村民委員會和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分局新街派出所的證明及原、被告的陳述,本院核定殘疾賠償金(含被扶養人生活費)為66700.95元 [30 971元/年×20年×10%+父親(20 437 -6840)元/年×5年÷4×10%+母親(20 437 -6840)元/年×9年÷4×10%]」,其中6840元為被扶養人每年領取的固定的養老金。
綜上,被扶養人有退休工資、養老金能主張被扶養人生活費,具體標准需要結合被扶養人領取標准等因素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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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被撫養人有社保還要計算撫養費嗎
第二十八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回在地上一年答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Ⅳ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中被扶養人生活費,如果被扶養人有養老金是不是就不享受這一塊補償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中被扶養人生活費,主要是針對肇事者對受害者直系親屬專因事故造成扶養人屬死亡產生的直接影響而進行的合情合理合法賠償,和被扶養人是否在法定工作年齡有關,與被扶養人是否還有經濟來源沒有直接關系,所以即使有養老金依然可以享受補償。
1. 被扶養人生活費 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2 .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Ⅵ 被扶養人領取養老保險算不算有其它生活來源
應當算。「其他生活來源」是指除了依靠子女(或近親屬)以外的生活來源。如果成年人專有養老金作為收入,說明屬不依賴他人就能夠生活,不算是被扶養人。如果成年人喪失勞動力,且完全依靠子女(或近親屬)生活,才能算被扶養人。
Ⅶ 最高院司法解釋對被扶養人生活費是如何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計算。
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
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7)被扶養人養老保險擴展閱讀
文山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原告主體特殊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受害人前「婆婆」主張因受害人死亡應獲得的被扶養人生活費,就未獲得支持。
受害人竇某的前夫於1984年過世,竇某帶著三個子女於次年與現任丈夫謝某結婚並共同生育了子女。後因其前夫的母親王某(1936年生)年老體弱難以獨自生活,便將王某接到身邊與家人共同生活。2017年10月,竇某與謝某不幸在交通事故中雙亡。
2018年3月,竇某與謝某的子女(包括竇某與前夫的子女)、謝某的母親以及王某一起作為原告將肇事司機、保險公司等相關當事人訴至法院請求賠償,其中王某主張被扶養人生活費4.6萬余元。
經審理,文山市法院認為,王某系竇某前夫的母親,兩人之間並無血緣上的親屬關系或法律上的扶養義務。竇某將王某接至家中扶養系基於道德和孝道,其行為值得肯定,但竇某並非王某的法定扶養義務人,故法院沒有支持王某主張的被扶養人生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