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青海西寧高齡補貼
法律分析:1、70-79周歲老年人:每人每月110元;2、80-89周歲老年人:每人每月120元;3、90-99周歲老年人:每人每月140元;4、10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180元。青海高齡補貼申請條件:具有青海省戶籍,年滿70周歲以上(含70周歲)的老年人(包括退休人員),均可在不同年齡段享受相應標準的高齡補貼。對於符合條件的老年人,只需要提供身份證、戶口本、本人一寸免冠照片、存摺/銀行卡到自己居住地的社區進行申領就可以,在經過社區-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審核通過後的次月就可以領取到高齡補貼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三十三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實際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會福利。國家鼓勵地方建立八十周歲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齡津貼制度。國家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農村可以將未承包的集體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灘塗等作為養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養老。
第三十四條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養老金、醫療待遇和其他待遇應當得到保障,有關機構必須按時足額支付,不得剋扣、拖欠或者挪用。國家根據經濟發展以及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等情況,適時提高養老保障水平。
㈡ 青海70歲以上老人養老補助
4月1日,從民政惠民政策新聞通氣會上獲悉,我省今年再次提高高齡補貼標准。從今年1月1日起,將70歲以上老人高齡補貼標准在原基礎上月人均調整提高20元,全省約有31.26萬名70周歲以上老年人將享受到這一惠民政策,這次提高高齡補貼標準是繼2014年以來,第四次提高高齡補貼標准。可以向當地金融辦或者當地銀監局進行投訴。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的種類有:偽造貨幣罪,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持有、使用假幣罪,變造貨幣罪,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提標後,將為70~79歲老人每人每月發放110元補貼,80~89歲老人發放120元,90~99歲老人發放140元,百歲以上老人發放180元,預計全年發放補貼資金將達到4.24億元。
申報流程凡符合高齡補貼發放標準的高齡老人,憑本人《居民身份證》和《居民戶口簿》原件及一份復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一張,向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填寫《青海省高齡補貼申請審批表》。即將符合高齡補貼發放標準的老年人,可以在年滿70周歲的上年度9月10日至12月10日按相關程序,向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
養老金補貼是怎麼回事?
養老金補助就是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領取養老金人員的一筆錢,這筆錢就是我們所說的一次性節日補助費。根據上海市人社部門下發的通知,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領取養老金人員2020年補助標准,補助對象是在2019年底以前按照規定辦理並按月領取養老金手續的所有城鄉居民參老襲爛保人員。單位或個人在足額繳納應繳部分之後,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記錄個人賬戶;各單位和個人的養老保險補貼額相應轉入就業資金補貼戶頭並視同就業資金欠賬。按上述方式調整後,養老保險補貼方式將由先全額繳納後給予補貼,改為僅繳納應繳部分,就業補助資金直接補助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即由「先繳後補」改為「同繳同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三十三條國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老年人侍漏的實際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會福利。國家鼓勵地方建立八十周歲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齡津貼制度。國家建立和禪州完善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農村可以將未承包的集體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灘塗等作為養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養老。
㈢ 青海省海東市老年人養老金70-80是多少
如果是指有國家財政發放的,每人每月75元的城鎮居民養老金,這個是不分年齡段的,60歲以上就有。
㈣ 農村高齡補貼標准
法律分析:我國地域遼闊,每個省市的經濟發展水平是不一樣的,所以高齡津貼標准自然也是不一樣的。天津市給予該市百歲老人的津貼為每月500元,標准最高。浙江省高齡津貼標准最低每人30元/月,浙江省出台政策較早,津貼標准也較低,該省在2011年制定相關標准,規定對年滿80周歲的高齡老人,在享受城鄉居民養老金待遇的同時,每月給予不低於30元的高齡補貼。江蘇省則規定向80周歲以上老人發放300元/月。青海省:70-79周歲老年人,每人每月110元;80-89周歲老年人,每人每月120元;90-99周歲老年人,每人每月140元;10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180元。重慶:年滿70-89周歲後,屬於低收入人群時就可享受到每人每月100多元的補助,90-99歲每月每人200元的補助,超過100歲的每月每人500元的高額補助。四川成都的新津縣:80-89周歲津貼標准每人每月50元;90-99周歲津貼標准每人每月200元;100周歲及以上津貼標准每人每月500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三十一條 國家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給予基本生活、醫療、居住或者其他救助。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者扶養能力的,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供養或者救助。對流浪乞討、遭受遺棄等生活無著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