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民辦教師養老保險問題
你家哪個縣的,湖北嗎? 能辦,但問題是辦哪種
關於解決辭退民辦教師養老保險問題的指導意見
(鄂教師[2009]11號)
湖北省教育廳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北省財政廳
各市、州、直轄市教育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保障局)、財政局:
根據省委、省政府有關精神,為妥善解決辭退民辦教師養老保險問題,經研究,決定一次性將其納入城鎮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現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 參保對象
按照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教育廳等部門<關於一次性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鄂辦法【2001】14號)規定被辭退的民辦教師。
辭退時間以當地實施鄂辦法[2001]14號文件明確的具體時間為准。
二、參保辦法
本著本人自願的原則,參照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一) 基本養老費的繳納
從1996年1月1日起補繳養老保險費,補繳比例為20%,其中:自1996年1月至自辭退前從事教育工作的時間,由當地財政負擔12%,個人負擔8%;被辭退後所需繳納的費用全部由個人負擔。
補繳基數為參保時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1995年12月31日前從事教育工作的時間不視同繳費年限。
(二) 個人賬戶
1996年1月1日起,按繳費基數的8%,為參保人員補建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三) 養老保險待遇
參保人員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及繳費滿15年的,可以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
城鎮靈活就業人員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年齡條件為: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
參保人員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累計繳費仍不滿十五年的,可允許其繼續繳費至15年,其基本養老金從交滿15年的次月開始計發;對參保時已超過男60周歲、女55周歲,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可以一次性補繳至滿15年,其基本養老金從補繳資金到位的次月開始計發。
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參加今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待遇調整。
參保人員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條件死亡的,其個人賬戶累計存儲額可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參保人員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分別按死亡時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個月和10個月的標准給予喪葬補助費和遺囑撫恤金,其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受其他養老保險待遇。
(四) 基本養老金計發
參保人員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經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查批准後,其月基本養老金按下列公式計發:
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本人退休時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蓄額÷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國家規定執行)
三、 相關問題
(一) 對不願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單辭退民辦教師,符合低保條件的,納入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或今後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二) 為減輕個人繳費負擔,對參保的辭退民辦教師個人補繳所需費用,由財政按人平1萬元的標准給予補助,其中省財政負擔60%,市(州、縣)財政負擔40%。省級財政補助分三年到位。
(三) 對於財政補助涉及人數較多、補助資金數額較大,一次性補繳單位部分確有困難的,可與當地社保經辦機構協商,分期繳納。
(四) 原辭退民辦教師從新就業的,應隨同新用人單位其他職工一同參加社會保險,被辭退前從事民辦教師期間的養老保險按上述辦法繳納,補繳的繳費年限和補建的個人賬戶與現在新用人單位的參保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合並計算。
(五) 按照鄂辦法【2001】14號精神,實施離崗退養並按月領取退養費的,不納入此次參保范圍。
四、 有關要求
(一) 解決辭退民辦教師養老保險工作實行地方責任制。各地要高度重視,將此項工作作為維護社會穩定的大事來抓。要採取切實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確保在2009年9月底前完成。要加強組織領導,做好政策宣傳和思想政治工作,防止其他人員盲目攀比,產生新的不穩定因數。
(二)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政策,認真做好辭退民辦教師身份認定工作;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勞動保障)部門及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根據教育行政部門的認定人員,結合被辭退時的相關資料,切實做好辭退民師的參保工作;各級財政部門要積極籌措資金,保證此項工作的順利實施。
(三) 嚴肅政策紀律,各地一定要按照本《指導意見》的要求認真執行,凡與本《指導意見》不一致的,要按照此文件進行規范。
❷ 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新政策出台
您好!關於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新政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政策各不相同。現復制粘貼河南省的政策,供您參考:
各省轄市、省直管試點縣、重點擴權縣(市)教育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在教育事業發展的特殊時期,原民辦教師為我省農村基礎教育的快速發展曾經做出過積極貢獻。為了使原民辦教師共享發展成果,經省政府同意,現決定對我省原民辦教師發放養老補貼,並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適用對象
凡年滿60周歲,1989年12月31日以前,在農村公辦中小學民辦教師崗位上連續工作滿1年的原民辦教師,離開教學崗位後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從到齡次月起享受養老補貼。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辦教師參照本意見解決其養老補貼問題。本意見執行之日起,已超過60周歲者,其之前的年限不再補發養老補貼。
下列人員不列入適用對象:納入計劃內退養的民辦教師;本方案執行前已死亡的原民辦教師;因刑事犯罪或違反國家政策、法規被開除或辭退的原民辦教師。
二、認定辦法
各縣(市、區)和鄉(鎮)兩級都要成立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專項工作領導小組,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認定辦法,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一次性完成原民辦教師身份和教齡認定工作。
鄉(鎮)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專項工作領導小組對個人提出的申請及相關原始材料進行初審;初審結果在鄉、村、校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鄉(鎮)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專項工作領導小組認定後,報縣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專項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審核結果在縣、鄉進行公示無異議後,作為養老補貼發放的依據。
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辦教師身份可參照以上辦法進行認定。
三、補貼標准與資金籌措
1、補貼標准。對符合條件人員按教齡每滿1年(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每月10元的標准發給養老補貼。
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辦教師補貼標准按照原民辦教師15年教齡補貼金額執行。
2、資金籌措。發放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所需資金由各級財政負責籌措。省財政對發放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所需資金按測算基數的30%比例給予補助(對省財政直管縣按50%比例補助),按年度包干下達。除省級包干補助外,其餘所需資金由省轄市、縣(市、區)、鄉(鎮)負責按要求足額落實,具體分擔比例由各省轄市確定並報省財政廳備案。
四、資金發放與計發時間
1、計發時間。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計發的起始時間為本實施意見下發當月。
2、補貼發放。符合條件人員的養老補貼由所在縣級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原任教地與現戶籍所在地不屬於同一行政區域的,養老補貼由現戶籍所在地發放。
五、部門分工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原民辦教師身份和教齡認定工作,並及時將認定結果抄送同級人社、財政部門;省市兩級財政部門要將補貼所需資金列入預算並於年初下達到縣級財政,縣級財政部門負責將省、市、縣(市、區)、鄉(鎮)補貼資金及時撥付給同級人社部門;縣級人社部門負責將符合條件人員納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發放渠道,按月計發養老補貼。
六、組織領導與工作要求
1、加強組織領導。省成立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專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教育廳。各省轄市、縣(市、區)、鄉(鎮)要有相應機構,具體負責本地原民辦教師發放養老補貼的組織實施工作,及時協調解決好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2、嚴肅工作紀律。此項工作政策性強、時間跨度長、涉及面廣,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嚴格執行本方案,統一政策口徑,規范操作,加強監管,好事辦好,不留後遺症。
3、確保社會穩定。縣(市、區)人民政府是落實對我省原民辦教師發放養老補貼工作和確保原民辦教師信訪穩定的責任主體。按照穩定工作的要求,認真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切實做好社會和諧穩定工作。
❸ 原民辦教師的好消息一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教齡的民辦教師能領養老補貼嗎
那要看你是否符合領取對象的條件,不同地區的領取對象不一樣。
譬如說河南,補貼發放對象為:年滿60周歲、1989年12月31日以前在農村公辦中小學民辦教師崗位連續工作滿1年的原民辦教師,離開教學崗位後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從到齡次月起享受養老補貼。
以職工身份或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職工養老保險、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原民辦教師,可以先進行教齡認定,待本人達到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時,由本人自願申請,在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和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中選擇其中一項,不能重復享受。
通知要求,養老補貼發放工作的責任主體是縣級人民政府。各縣(市、區)在認定工作自查、復查結束後,可根據本地具體情況,對符合條件人員發放養老補貼。各地最晚應於2014年春節前啟動養老補貼發放。按照規定,養老補貼標准按教師教齡發放,教齡每滿1年每人每月可領取養老補貼10元。
此外,對於個別漏報、補報原民辦教師的認定申請,各地在2014年5月1日前可予以受理。2014年5月1日截止後,可在當年7月底前一次性按照原認定程序進行認定公示。
(3)民師養老保險補助問題擴展閱讀:
意見規定,對符合條件的人員按教齡每滿1年(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每月10元的標准發放養老補貼。上世紀60年代初下放的公辦教師補貼標准按照原民辦教師15年教齡補貼金額執行。
符合條件人員的養老補貼由所在縣級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原任教地與現戶籍所在地不屬於同一行政區域的,養老補貼由現戶籍所在地發放。
意見指出,鄉(鎮)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專項工作領導小組對個人提出的申請及相關原始材料進行初審;初審結果在鄉、村、校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鄉(鎮)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專項工作領導小組認定後,報縣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專項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審核結果在縣、鄉進行公示,無異議後,作為養老補貼發放的依據。
參考資料:
我省民辦教師養老補貼春節前發放_河南省人民政府網
農村原民辦教師代課教師發放養老補貼_河南省人民政府網
❹ 關於民辦教師的工齡及養老保險的問題
民辦教師工齡:
《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民辦教師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教計字[1986]179號文件規定:「民辦教師(代課)教師被招收錄用為國家正式職工或經組織批准進入各級各類學校學習畢業(或結業)後,成為國家正式職工,並繼續從事教育工作的,其成為國家正式職工前最後一次經組織批准任民辦教師的工作時間可以與成為國家正式職工後的工作時間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在兩個以上單位連續擔任民辦教師的時間,凡經組織批准調動的,應當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
民辦教師養老:
具體保障措施方面,明確將原辭退民辦教師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對未參加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且健在的原辭退民辦教師,按每人1500元的標准(即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最低繳費檔次每年100元繳15年的額度),由政府提供參保繳費補貼,幫助其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原辭退民辦教師達到60周歲後,未領取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且健在的,根據教齡長短,按照每任教1年補助30元的標准計算,按月發放老年生活補助,不滿1年的按1年計。對已故的原辭退民辦教師,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每任教1年補助30元的標准×任教年限×20個月)。
❺ 民師補助什麼時間開始
各地略有不同,請看山東:
一、民辦教師中哪些人可以享受養老和醫療補助
(一)200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市戶籍的民辦教師且在我市公辦學校連續服務滿一年及其以上、離開民辦教師崗位後沒有被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錄(聘)用的。
(二)未享受離崗保留民師相關待遇。
(三)戶籍遷移到市外的原民辦教師也納入發放范圍。
二、民辦教師何時在哪裡申報養老和醫療補助
2013年6月30日前,符合條件的民辦教師應持本人居民身份證、經區縣政府審定的《重慶市發放原民辦教師老有所養補助申請表》,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申報辦理有關手續;戶籍在我市但在市外參保的,到戶籍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申報辦理有關手續;戶籍遷移到市外的,向原戶籍地社保經辦機構申報辦理有關手續。
三、原民辦教師享養老和醫療補助的標准
養老和醫療補助分為一次性定額補助和醫療補貼。一次性定額補助標准為每任教服務一年補助600元(例如:張某,曾經在民辦教師崗位任教服務了10年,政府將給與一次性定額補助6000元,這筆錢原則上用於張某參加養老保險的補貼);醫療補貼標准為每任教服務一年每年補助120元,從本人領取養老待遇之月起由社保經辦機構按月代發,即每任教服務一年每月發放醫療補貼10元(例如,張某,曾經在民辦教師崗位任教服務了10年,在其領取養老待遇時,每月發放醫療補貼100元)。醫療補貼不作為計發死亡待遇的基數。
四、2013年1月1日未年滿60周歲、並選擇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民辦教師,如何享受養老和醫療補助
(一)已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享受的一次性定額補助資金全部計入本人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未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應按照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規定申請辦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完清2013年的繳費後,個人享受的一次性定額補助資金全部計入本人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一次性定額補助資金不計繳費年限,按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規定計息,從其領取養老待遇之月起,按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算方法確定發放金額,與基本養老金一並發放。
(二)原民辦教師應享受的醫療補貼,從領取養老待遇之月起,按區縣政府審定的標准由社保經辦機構按月通過金融機構代發。
五、2013年1月1日年已滿60周歲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民辦教師,如何享受養老和醫療補助
(一)各區縣試點啟動之月年滿60周歲及其以上,尚未參保的,可根據一次
❻ 民師養老金最新消息
您好!關於民辦教師政策的最新消息,中央政府尚未有統一部署,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政策略有不同。現已山東省為例敘述如下:
《2016年山東教育局關於民辦教師政策最新消息》
一、民辦教師中哪些人可以享受養老和醫療補助
(一)200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市戶籍的民辦教師且在我市公辦學校連續服務滿一年及其以上、離開民辦教師崗位後沒有被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錄(聘)用的。
(二)未享受離崗保留民師相關待遇。
(三)戶籍遷移到市外的原民辦教師也納入發放范圍。
二、民辦教師何時在哪裡申報養老和醫療補助
2013年6月30日前,符合條件的民辦教師應持本人居民身份證、經區縣政府審定的《重慶市發放原民辦教師老有所養補助申請表》,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申報辦理有關手續;戶籍在我市但在市外參保的,到戶籍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申報辦理有關手續;戶籍遷移到市外的,向原戶籍地社保經辦機構申報辦理有關手續。
三、原民辦教師享養老和醫療補助的標准
養老和醫療補助分為一次性定額補助和醫療補貼。一次性定額補助標准為每任教服務一年補助600元(例如:張某,曾經在民辦教師崗位任教服務了10年,政府將給與一次性定額補助6000元,這筆錢原則上用於張某參加養老保險的補貼);醫療補貼標准為每任教服務一年每年補助120元,從本人領取養老待遇之月起由社保經辦機構按月代發,即每任教服務一年每月發放醫療補貼10元(例如,張某,曾經在民辦教師崗位任教服務了10年,在其領取養老待遇時,每月發放醫療補貼100元)。醫療補貼不作為計發死亡待遇的基數。
四、2013年1月1日未年滿60周歲、並選擇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民辦教師,如何享受養老和醫療補助
(一)已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享受的一次性定額補助資金全部計入本人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未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應按照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規定申請辦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完清2013年的繳費後,個人享受的一次性定額補助資金全部計入本人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一次性定額補助資金不計繳費年限,按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規定計息,從其領取養老待遇之月起,按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算方法確定發放金額,與基本養老金一並發放。
(二)原民辦教師應享受的醫療補貼,從領取養老待遇之月起,按區縣政府審定的標准由社保經辦機構按月通過金融機構代發。
五、2013年1月1日年已滿60周歲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民辦教師,如何享受養老和醫療補助
(一)各區縣試點啟動之月年滿60周歲及其以上,尚未參保的,可根據一次性定額補助金額選擇適當的繳費檔次參保,其一次性躉繳的月數按本人2013年1月距離75周歲余命的月數計算(不足60個月和超過75周歲的,統一按60個月計算),養老待遇從2013年1月起發放;已參保但未選擇繳費或未達到最高繳費檔次的,可根據自身情況選擇適當繳費檔次,提高養老待遇,增加的養老待遇從2013年1月起發放。當一次性定額補助用於參保繳費時,若不足由本人補足,若有餘額可發給本人。已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且已選擇最高繳費檔次的原民辦教師,一次性定額補助直接發給本人。
(二)原民辦教師應享受的醫療補貼,從2013年1月起,按區縣政府審定的標准由社保經辦機構按月通過金融機構代發。
六、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原民辦教師怎樣享受養老和醫療補助
凡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包括征地農轉非人員、三峽庫區淹沒移民農轉非人員、戶籍制度改革成戶轉戶並退地的人員)的原民辦教師一次性定額補助直接發給本人。已領取養老待遇的,從2013年1月起,按照區縣政府審定的醫療補貼標准按月代發;未達到領取養老待遇條件的,從領取養老待遇之月起,按區縣政府審定的醫療補貼標准按月通過金融機構代發。
已參加「超齡人員」養老保險且領取養老待遇的,一次性定額補助一次性發給本人;從2013年1月起,按區縣政府審定的醫療補貼標准按月代發。符合參加「超齡人員」養老保險條件,現尚未參保的,可選擇參加「超齡人員」養老保險,一次性定額補助用於參保繳費,不足的由本人補足,有餘額的發給本人。從領取養老待遇之月起,按區縣政府審定的醫療補貼標准按月通過金融機構代發。
七、戶籍遷移到市外的原民辦教師怎樣享受養老和醫療補助
戶籍遷移到市外且未在我市建立養老保險關系的原民辦教師一次性定額補助和醫療補貼均一次性發給本人。其中,醫療補貼根據區縣政府審定的標准按余命年限12年計發。社保經辦機構通過金融機構辦理銀行卡(或者銀行賬戶)實行社會化發放。戶籍遷移到市外現仍在我市參保並領取養老待遇的,醫療補貼由社保經辦機構按月通過金融機構代發。
八、戶籍在我市但在市外參保的原民辦教師怎樣享受養老和醫療補助
戶籍在我市但在市外參保的原民辦教師,憑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出具的參保證明申報辦理相關手續。一次性定額補助直接發給本人。醫療補貼按不同情況分別處理:一是已在市外領取養老待遇的,按余命年限12年一次性計發給本人。二是尚未領取養老待遇的,達到領取養老待遇條件時,在市外領取養老待遇的,憑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出具的參保證明,按余命年限12年一次性計發給本人;在我市領取養老待遇的,醫療補貼隨養老待遇按月通過金融機構代發。
九、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原民辦教師死亡後,計入其個人賬戶的一次性定額補助怎麼處理
原民辦教師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社保經辦機構應將一次性定額補助以「集體補助」的名義計入其個人賬戶。在未領取養老待遇前死亡的,一次性定額補助本息全額退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已領取養老待遇後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中的一次性定額補助有餘額的,將余額本息退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
謝謝閱讀!
❼ 關於民辦教師的工齡及養老保險的問題
民辦教師工齡:
《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民辦教師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教計字[1986]179號文件規定:「民辦教師(代課)教師被招收錄用為國家正式職工或經組織批准進入各級各類學校學習畢業(或結業)後,成為國家正式職工,並繼續從事教育工作的,其成為國家正式職工前最後一次經組織批准任民辦教師的工作時間可以與成為國家正式職工後的工作時間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在兩個以上單位連續擔任民辦教師的時間,凡經組織批准調動的,應當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
民辦教師養老:
具體保障措施方面,明確將原辭退民辦教師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對未參加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且健在的原辭退民辦教師,按每人1500元的標准(即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最低繳費檔次每年100元繳15年的額度),由政府提供參保繳費補貼,幫助其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原辭退民辦教師達到60周歲後,未領取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且健在的,根據教齡長短,按照每任教1年補助30元的標准計算,按月發放老年生活補助,不滿1年的按1年計。對已故的原辭退民辦教師,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每任教1年補助30元的標准×任教年限×20個月)。
❽ 企業養老保險金和民辦教師補助可以同時享受么,沖突么
企業養老保險金和民辦教師補助是可以同時享受的,不沖突的,民內辦教師補助屬容於生活補貼,養老保險金屬於社會保險待遇。
現在,國家養老「並軌」已經正式實施。消除養老保險中的「人為不公」成為國家共識和政府社會保障工作的重頭戲。如何消除民辦教師在養老保險中的「人為不公」應該提上政府議事日程,以確保民辦學校教師的合法權益,確保民辦學校享受公辦學校同等待遇。
據了解,我國公辦學校執行的是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而民辦學校絕大多數是執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民辦高校教師退休後的待遇與公辦高校教師存在著1-5倍的巨大差距,成為當前民辦學校優秀人才不斷流失的最大原因之一。
❾ 民師養老保險補助問題
最近,經常接到讀者有關民教師養老補貼政策方面的咨詢,為此,記者采訪了相關部門。據了解,2012年,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聯合下發了《關於對我省原民教師發放養老補貼的實施意見》,之後,省教育廳又下發了《關於原民教師身份和教齡認定的指導意見》。截至目前,我省有關民教師養老補助方面的政策主要是這兩個文件。按照政策規定的精神,我省各地相關工作應該已經進行得差不多了,但現在還有不少讀者詢問相關問題,所以有必要再對相關政策涉及的一些具體問題介紹一下。民教師是我省教育特殊時期的特殊群體,上世紀從農村走出來的學生應該對這一特殊群體的音容笑貌記憶猶新。當時,這一特殊群體對我省農村教育事業的快速發展作出了貢獻,可如今他們大多已經是上了年紀的人了。為了使他們能夠共享發展成果,我省專門出台了相關政策。政策規定的認定依據主要是:1.參加1989年民教師職務評聘,被列為計劃內民教師,但至2000年底未被招轉,也沒有納入計劃內退養者,主要依據1989年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的民教師名單和原省教委頒發的《中小學教師任職資格證書》和《中小學教師職務聘任證書》進行認定;2.參加1982年民教師整頓,被列為計劃內民教師,但未通過1989年民教師職評者,主要依據縣級備案的民教師名冊和縣級教育部門頒發的任用證或試用證進行認定;3.其他計劃外原民教師認定依據,由各地結合當地具體情況確定;4.上世紀60年代初下放的公教師的身份主要依據各地原始檔案、下放名冊、原始下放證等進行身份認定。那麼,如果你曾經是民教師中的一員,你是否符合政策規定的養老補助條件呢?請看下面有關政策的具體問答。1.問:我省原民教師養老補貼發放工作成立了哪些機構?具體職責是什麼?答:按照《實施意見》的有關要求,我省成立了原民教師養老補貼發放工作領導機構,由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信訪局、省委維穩等部門的主要負責同志為成員,下設公室(公室設在教育廳)。主要任務是把握工作進度,指導和協調我省原民教師養老補貼發放工作。各省轄市、縣(市、區)、鄉(鎮)要成立相應機構,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認定法,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一次性完成原民教師身份和教齡認定工作。縣(市、區)人民政府是落實該項工作的責任主體,具體負責本地原民教師發放養老補貼的組織實施工作,協調解決好工作中出現的問題。2.問:我省原民教師養老補貼的發放時間是如何規定的?答:《實施意見》規定:原民教師養老補貼計發的起始時間為本實施意見下發當月。無論認定時間長短,一經認定,發放的起始時間均為2012年10月。3.問:哪些物證可以作為認定原民教師身份和任教年限的依據?答:縣、區教育局保存的原民教師花名冊等相關資料;縣、區檔案部門保存的能反映其原民教師工作簡歷的資料;縣、區和鄉鎮財政部門保存的補貼發放表;原任教學校及其主管部門保存的能反映原民教師的有效信息資料,如補貼津貼表、分工表、考勤考核表、教育教學有關的榮譽證書等;個人提供的並經鄉鎮認定工作小組核實的能證明其原民教師身份和從教年限的有效原始材料,如民教師證、任用證、聘書、照片、日記本、教案等原始材料。4.問:哪些人員不在養老補貼申報范圍?答:《實施意見》規定的適用對象是:在農村公中小學民教師崗位上連續工作滿一年的原民教師,離開教學崗位後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已納入計劃內退養的原民教師、本方案實施前已死亡的原民教師、因刑事犯罪或違反國家政策法規被開除或辭退的原民教師、被國有企事業單位錄用的原民教師、農村掃盲班夜校的工作人員、學校的工勤人員、技校成人學校的教師等,不列入適用對象。5.問:60年代初下放的教師,後來又在民教師崗位上工作了一段時間,該如何申報?答:按照《實施意見》,下放教師每人每月發放養老補貼150元。下放後又擔任民教師的,符合條件者再享受原民教師教齡補貼。6.問:曾任原民教師,後轉為城鎮戶口而沒有享受任何待遇可以申報嗎?答:如其他條件符合,可以申報。7.問:原民教師不滿60周歲,可以申報嗎?答:符合條件的可以申報。到戶口所在鄉鎮教育部門進行申報,確認身份、教齡,公示後備案。待年滿60周歲(含女同志)次月起享受養老補貼。8.問:計劃外民教師可以申報嗎?答:符合條件的可以申報。9.問:1989年以前任教,2000年以後的教齡如何計算?答:按照規定,1989年以前任教,教齡無間斷的人員2000年之後的教齡可連續計算。2000年之前間斷任教者,每任教滿一年以上可累計計算,不滿一年不再計算;2000年之後間斷任教者,間斷之後的教齡不再計算。10.問:1989年前任教,但任教時間不到一年,有資格申報嗎?答:沒有資格申報。《實施意見》規定「在農村公中小學民教師崗位上連續工作滿一年的原民教師」才有資格申報,連續工作不滿一年者,不符合申報條件。11.問:部分申請人有起始時間,無物證證明其離崗時間,其找3個證明人可否認可?對證明人有哪些要求?答:應進一步補充物證,確實沒有物證的,出具3人以上證人證言,並形成調查筆錄,公示無異議後可認可。證明人需為原任教學校的時任領導或同鄉鎮其他學校領導、時任學校同事。證明人須是公職(含離退休)人員,證明人必須與被證明人沒有親屬關系。證明人對出具的證言需負法律責任。12.問:學前教育的教師有資格申報嗎?答:原則上設在小學的學前教育班級的教師可以申報。13.問:沒有工資表和其他物證材料,只有證人證詞,如何認定?答:由組織對證人證言調查核實,形成調查筆錄,經公示無異議後再認定。14.問:原民教師在任教期間由學校派出進修的,進修時間是否計入教齡?答:若由學校派出進修,進修時間可計入教齡。15.問:原民教師因病等原因不能親自或簽字的,家屬是否可以代代簽?答:可以由親屬代,簽字可由家屬代簽,但要本人手印。16.問:原戶籍及任教地在外省,現戶籍轉至我省的原民教師如何認定?答:1989年之前在外省任教,2000年之前戶籍轉入我省繼續任教者,省外任教期間的身份及教齡認定由原戶籍所在省的市、縣兩級教育行政部門出具證明,轉至現戶籍所在地市、縣兩級教育行政部門公示確認後,之前教齡可連續計算。在外省有民教師工作經歷,戶籍轉入我省後,未再擔任民教師工作的,不屬於此項補貼范圍。17.問:原民教師原任教地與現戶籍所在地不在省內同一區域的,如何認定?答:原任教地與現戶籍所在地不在省內同一區域的,以原任教地為主進行認定,養老補貼由現戶籍所在地負責發放。原任教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及時將認定材料、意見和名單轉至現戶籍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結果在原任教地和現戶籍所在地進行不少於兩周的公示。18.問:各地原民教師身份及教齡認定是否有時間要求?答:認定工作原則上要求在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19.問:在身份和教齡認定過程中,如果弄虛作假,對本人和參與作弊的工作人員應如何處理?答:在進行資格認定審核時,要嚴格按照認定法和程序進行,切實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審核結果在戶籍所在地進行不少於兩周的公示,接受群眾監督,接受社會監督。每個公民都是監督員,對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者都有權利進行監督和舉報。對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經查實,取消其享受養老補貼的資格,並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有關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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❿ 老民師現在上養老保險,政府給補助嗎
給啊,有些地方不一樣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