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機關事業單位從哪年開始交養老保險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是從2014年10月1日的時候開始交的。
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則,合理確定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到稅務部門的范圍,對依法保留、適宜劃轉的非稅收入項目成熟一批劃轉一批,逐步推進。要求整合納稅服務和稅收征管等方面業務,優化完善稅收和繳費管理信息系統,更好便利納稅人和繳費人。
各省、市、縣稅務局按期逐級分步完成集中辦公、新機構掛牌並以新機構名義開展工作。從嚴從緊控制機構數量,進一步優化各層級稅務組織體系和征管職責,完善結構布局和力量配置,做到機構設置科學、職能職責清晰、資源配置合理。
法律依據
《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決定從2014年10月1日起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同時決定,統一提高全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再次提高全國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標准。
《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待遇水平與繳費相關聯,建立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激勵機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統籌考慮機關、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和城鄉居民的基本養老金調整;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確保基金安全。
《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規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
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
個人工資超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
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於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徵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B. 事業單位從什麼時候開始交養老保險
事業單位人員從2014年10月開始個人交保險的。
2015年1月14日,國務院印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決定從2014年10月1日起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同時決定,統一提高全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再次提高全國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標准。養老金並軌正式啟動,這意味著近4000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養老將告別「免繳費」時代。
改變
人手發放一張社保卡
此次國務院明確養老金「並軌」在全國范圍同步實施,機關與事業單位同步毀州改革,這意味著全國所有按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也就是通常所說的「體制內人員」,總數近4000萬的龐大群體都將啟動改革。
長大察期以來,這部分人及其單位不繳納養老保險,退休後養老吃滾余茄的是「財政飯」。而改革將改變這一局面:今後這些人群將參照企業等城鎮從業人員繳納養老金,並將發放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卡,從單位養老轉向社會化養老。
C. 泰州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從何時開始繳納養老保險
泰州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從2014年10月開始繳納養老保險。查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從2014年10月1日起對嫌信機關事業單位工芹緩輪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進行哪慎改革。
D. 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什麼時候實施
您好,我國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並軌是從2015年10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的。按照相關政並胡圓策,對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維持原待遇不變;對改革後參加工作的「新人」,用新制度計算養老待遇;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絕塌休的「中人做扮」,加發過渡性養老金,並設置10年過渡期,實行新老計發辦法對比,就高不就低。
希望能幫到您。
E. 養老保險政策從哪年開始實施
養老保險是從1986年最早的合同工養老保險開始的。然後1988年國家出台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但養老保險賬戶建立是依據國發[1995]6號文件開始建立的,這個時候職工開始按工資比例繳費了。
不過有的省是從1993年開始補繳的,也有的省是從1996年開始建立賬戶的。之後國家的國發[1997]26號文件又進一步規范了相應的業務。以黑、吉、遼為試點,在[2005]38號文件進行了政策的相應調整。後出台了社會保險法。
養老保險是國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養老保險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而退出勞動崗位後而建立的一種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會保險制度。目的是以社會保險為手段來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養老保險中的視同繳費年限是指:固定職工在實行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制度之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時間,都可以作為「視同繳費年限」,並且可以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發養老保險金。另外,機關事業單位正式職工調入企業後,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復員退伍軍人、城鎮下鄉知識青年被招為合同制工人,且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其軍齡及下鄉期間按國家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年限,可視同繳費年限。
養老金的組成部分有哪些?
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國家規定的計發月數。1998年6月30日以前參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被保險人,除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外,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具體過渡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影響養老金的主要因素:退休時上年社會平均工資、工齡、各年實際繳費基數、個人賬戶存儲額、繳費年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凱鉛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條 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盯汪好險制度改革的決定》
二、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步建立起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改變養老保險完全由國家、企業包下來的辦法,實行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同負擔,職工個人也要繳納一定的費用。
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政府根據支付費用的實際需要和企業、職工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統一籌集。具體的提取比例和積累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實際測算後確定,並報國務院備案。
四、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職工養老保險手冊》。
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和當地政府規定陵爛的比例在稅前提取,由企業開戶銀行按月代為扣繳。企業逾期不繳,要按規定加收滯納金。滯納金並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在調整工資的基礎上逐步實行,繳費標准開始時可不超過本人標准工資的3%,以後隨著經濟的發展和職工工資的調整再逐步提高。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在發放工資時代為收繳。
F.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何時能領到實際的養老金,哪些要點需把握呢
依照國發(2015)2號文件,即《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精神實質,國家人社部有關《貫徹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精神實質,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從2014年10月1日逐漸交養老保險,養老保險繳費滿15年,做到法律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能夠辦理退休,分月領到養老退休金。秉著老人老辦法,人士中方法、新人新辦法原則,針對2014年10月1日以前辦退休工作的人員,依照老辦法實行,針對退休老人不存在任何情況下領到全額的養老金難題,她們每個月拿到手的養老保險金全是全額的的養老保險金。
總的來說,事業單位退休工作人員,要是在2024年9月30日以前辦退休,針對依照新方法計算出來的養老保險金高於老辦法計算出來的一部分,因為存有10年緩沖期,因此需要到2024年9月娥30後才能領到全額的的養老保險金。
G.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從哪一年開始實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從2014年開始單位給員工買養老保險的。
H.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從哪一年開始實行
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是從1992年10月開始的。按本人繳費工資11%的數額為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帳戶,其餘部分從企業繳費中劃入。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企業劃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個人帳戶儲存額,每年參考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個人帳戶儲存額只用於職工養老,不得提前支取。職工調動時顫神,個人帳戶全部隨同轉移。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個人帳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繼承。
本決定實施後參加工作的職工,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准為本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後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支付給本人。
職業年金是指機關談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中國的職業年金是一種補充養老保障制度,既不是社會保險,也不是商業保險,而是一項單位福利制度,是事業單位及其職工依據自身經濟狀況建立的保障制度,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承擔因實施職業年金計劃所產生的所有風險。
職業年金按計發辦法可以分為待遇確定和繳費確定兩種基本模式,即DB和DC兩種模式,國外公職人員實行的是DB模式,企業的補充保險是企業年金,主要由一開始的DB模式逐步轉變為DC模式,進入二十一世紀以來,DC模式已經超過了DB模式。
職業年金按資金的籌集方式分為現收現付型、基金積累型、部分積累型。公職人員養老保險一般實行的是現收現付型,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主要實行的是資金的完全積累型,有部分國家實行的是部分積累型。
事業單位編制人員辭職怎麼辦理手續
1、申請離職(向主管部門申請)的申請書;申請內容需符合離職條件;
2、申批通過(主管部門負責人簽字);
3、移交工作(向單位、公司安排的接班人移交自己手頭的工作、資料);並通過審查認可;簽定移交清單(工作單位辦理)
4、辦理社保、醫保轉移手續及失業手續(社保局辦理);
5、如在公司或單位住宿;需辦理離廠手續。獲得放行認可;
6、如公司或單位機要部門、崗位還需簽訂離職後的保密協議;
7、結算工資和離職待遇(財務部門和人事部門辦理);
8、根據自行情況選擇合適的離職、離別形式;
9、國家機關和單位還需辦理人事檔案調離手續;一般帶戶口、高學歷含洞絕、高職稱的職工則一般將人事檔案調往人才市場。
事業單位不準辭職合法嗎
事業單位不準辭職不合法。勞動者有自主選擇的權力。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辭職,用人單位不批準的,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的形式給用人單位郵寄一份辭職書,保留好快遞詳情單以及復印一份辭職書,辭職到期以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工資以及為其辦理離職手續。
法律依據
國務院印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同時決定,統一提高全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再次提高全國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標准。
I. 自收自支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從哪年開始補交
您好。1、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從1997年開始。 2、20世紀80年代,為了適應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中國著手對城鎮養老保險制斗判度進行改革,經過10多年的探索,於1997年正式確立了以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橋銷伏合為特徵的混合型養老保險模式,該模式中社會統籌部分為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20%,由企業繳費形成,個人賬戶部分為個人繳費工資的11%,其中企業負擔3%,個人負擔8%。 3、為與做實個人賬戶相銜接,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敏攜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
J. 事業單位社保從哪年開始交的
從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沿革看,主要分為四個階段初步發展階段(1949—1966)建國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主要借鑒前蘇聯等社會主義國家模式,在結合解放區供給制的基礎上建立退休福利制度,經費全部或部分來源於財政,待遇與工作年限掛鉤,退休人員管理與原單位關系保持不變。1950年,政務院頒發《關於退休人員處理辦法的通知》,這是新中國成立後發布的第一個關於退休養老方面的法規。1958年2月,國務院發布了《關於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將企業職工和政府公務人員的退休辦法合並,統一了企業職工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辦法。破壞挫折階段(1967-1977)「文革」開始後,養老保險制度受到嚴重破壞。管理職工養老保險工作的工會組織被迫停止活動,管理社會保險政策的內務部被撤銷,養老保險工作陷於癱瘓。退休費用社會統籌被取消,社會保險費無人統一徵集,只能由單位來負擔,社會保險處於歷飢褲史倒退階段。恢復階段(1978-1992)1978年起,我國養老保險制度進爛飢簡入恢復時期。國家對國有企業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條件、待遇水平作了統一規范,機關事業單位與國有企業職工仍實行統一的養老保險辦法。
法律依據:
1978年國務院頒布《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在職不用繳納任何費用,退休後的待遇按照工作年限由人事部門審批核定,沒有實現真正意義上的社會保險。九十年代起,國家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情況、保險基金管理問題進行了明確,按照國家、集體、個人共同負擔的原則,逐步改變退休金實行現收現付的做法。改革試點階段(1993-今)十四屆三中全會以後,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全面建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問題提上日程,國家提出要建立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要求各省、市進行改革試點。1994年起,雲南、江蘇、福建、山東、遼寧、山西等省下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文件,在不同范圍和人員中開始試點。到2005年底,全國有2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283個地市、1718個縣市,開展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試點。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達到1772萬人,其中,在肢敗職工1410萬人,離退休人員362萬人。2008年,國務院原則通過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確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廣東、重慶5省市先期開展試點,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配套推進。2009年1月,國務院要求5個試點省份正式啟動此項改革,實現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之間制度能夠銜接,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與企業基本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