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請問誰有《中江縣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實施方案》,謝謝
中江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細則(試行)
為建立健全我縣社會保障體系,進一步改善民生,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省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川府發〔2009〕35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川勞社辦〔2009〕93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製定本細則。
一、實施原則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工作按照「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基本原則;一是堅持從我縣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准、保障水平與我縣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堅持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適應,注重社會公平;三是堅持以政府主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引導全縣農民普遍參保;四是堅持屬地管理,實行縣級統籌。
二、實施范圍和對象
(一)凡具有中江縣農村戶籍、年滿16周歲、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在戶籍地自願參保。
1.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45周歲未滿60周歲的農村居民,應當從制度實施的當年起參保繳費。
2.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及以上、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居民,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
(二)下列農村居民人員不屬於本細則實施對象。
1.在校學生、現役軍人;
2.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以及正在服刑、勞教的人員;
3.已在企業、事業單位就業,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的農民工以及個體從業、並已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
4.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按規定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民工、個體從業人員及其他人員。
三、基金籌集
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
個人繳費標准目前設定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個檔次。參保人員每年可自主選擇一個檔次繳費,多繳多得。今後根據國家政策規定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二)省、縣政府對參保繳費人員予以繳費補貼,基本補貼標准為每人每年30元。
1.對選擇300元至1000元檔次繳費的,在享受基本補貼30元外每檔再增加5元、10元、15元、20元、25元、30元、35元、40元的補貼;
2.對1、2級殘疾人,政府全額代其繳納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3.對3、4級殘疾人,政府按70%的比例代其繳納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4.政府給予參保人員的繳費補貼資金按規定記入個人賬戶。
(三)集體補助。
多渠道解決參保人員的繳費資金來源問題,鼓勵有條件的村(組)集體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組)民委員會召開村(組)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員繳費提供資助。村(組)集體或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對參保人員的各種補助和資助要向計劃生育對象、農村軍烈屬、殘疾人、貧困人口等特殊對象傾斜。
(四)參保人員在參保繳費期間應每年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
1.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16周歲未滿45周歲的農村居民,應按年繳費,到60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不能少於15年。其間中斷繳費的,可以補繳中斷年限的養老保險費,但補繳費年限不享受政府補貼。
2.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45周歲未滿60周歲的農村居民,應按年繳費。參保人員可以自願選擇往前補繳不足年限的養老保險費,即:自新農保制度實施時起2年內辦理補繳費的,政府仍按其選擇的繳費檔次,給予相應的繳費補貼;超過2年再行辦理補繳費的,政府不再給予繳費補貼。參保人員達到60周歲時,其按年繳費年限和補繳費年限累計不超過15年。
四、個人賬戶管理
(一)縣社保經辦機構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員繳費的資助、政府對參保人員的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於個人賬戶養老金支付。除出國(境)定居、死亡等特殊情況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二)個人賬戶儲存額的計息利率,按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每年公布的計息利率計算。
(三)參保人員因嚴重經濟原因、法律訴訟原因及其他不可抗力中斷繳費的,其個人賬戶予以封存保留,重新繳費後,其中斷繳費前後的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不間斷計息。
(四)在新農保制度實施後,參保人員身份由農村戶籍轉為城鎮戶籍且符合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其新農保個人賬戶由縣社保經辦機構轉移至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並終止其新農保關系。
(五)參保人員因各種原因遷移到本縣以外,已不具備在我縣繼續參保繳費資格時,如轉入地已實施新農保制度,經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同意,可由縣社保經辦機構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政府補貼)一次性轉入新參保地;如轉入地尚未實施新農保制度,其個人賬戶暫由縣社保經辦機構封存,賬戶中的儲存額繼續計息。
(六)參保人員出國(境)定居或者死亡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縣社保經辦機構一次性清退給參保人員(或法定繼承人、指定受益人),同時終止其新農保關系。
(七)參保人員當年應繳納的個人繳費足額到賬後,縣社保經辦機構將個人繳費額和與繳費檔次相應的政府補貼金額同時計入個人賬戶,並從個人繳費到賬的次月起開始計息。個人繳費額和政府補貼要分別記賬、管理。
五、享受養老金的條件
(一)具備以下條件之一,並年滿60周歲的本縣農村戶籍居民,經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核定待遇領取資格,由縣社保經辦機構從核定資格的次月起按規定為其按月發放養老金待遇。
1.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及以上,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
2.新農保制度實施時,距退休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可以一次性補繳不足年限的養老保險費,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
3.新農保制度實施時,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低於15年,中斷繳費的,可以補繳中斷繳費年限的養老保險費,但不享受政府補貼。
(二)本縣新農保制度實施過程中,具有下列情況的本縣農村戶籍居民不能享受養老金待遇。
1.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的農村居民因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未按規定參保登記繳費的;
2.參保人員繳費期間出國(境)定居、遷移到本縣以外、死亡的;
3.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45周歲未滿60周歲的參保人員,未按年繳費且未補繳中斷年限的養老保險費的;
4.新農保制度實施過程中,已年滿16周歲未滿45周歲的參保人員達到60周歲時,按年繳費年限和按規定補繳年限之和未達到15年的。
5.新農保制度實施後,參保人員年滿60周歲,但不符合享受養老待遇領取條件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除政府補貼外)由縣社保經辦機構一次性退還給本人,同時終止其新農保關系。
(三)參保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被判處拘役及有期徒刑及其以上刑罰或勞動教養期間,達到領取養老金條件的,暫緩辦理養老金領取手續。服刑或勞教期滿後,按達到60周歲年齡時計發養老金,服刑或勞教期間的養老金不予補發。被撤銷通緝或在押後被無罪釋放,按達到60周歲年齡時計發養老金,享受規定的養老金待遇。
(四)領取養老金的農村居民每年應到戶籍所在地的村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站進行一次領取養老金資格驗證(驗證時間、方式和所需資料,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金領取資格驗證辦法執行)。村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站應將驗證情況匯總報(傳)鄉鎮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審核,並上報(上傳)縣社保經辦機構,縣社保經辦機構作出繼續或停發養老金安排。
六、養老金待遇計發辦法及調整
參保人員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時,經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核定待遇領取資格,按規定享受新農保養老金待遇。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一)基礎養老金:基礎養老金計發標准為每人每月55元。今後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適時調整計發標准。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所得的金額。
個人賬戶儲存額領取完畢後,由政府繼續為其終身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
(三)領取養老金的人員,在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其以上刑罰或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教期間,停發養老金。服刑或勞教期滿後按服刑或勞教前最後一次領取的標准繼續發給養老金,並參加下一年度的養老金調整。
領取養老金的人員,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或暫予監外執行、假釋期間的,繼續發給養老金,但不參加養老金調整。被撤銷假釋繼續服刑的,從撤銷之月起停發其養老金;假釋期滿被宣告原判刑罰執行完畢的,按判刑前的標准發給養老金,並參加下一年度的養老金調整。
領取養老金的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養老金暫停發放。因案件撤銷或不予起訴、無罪釋放的,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養老金予以補發,並參加養老金調整。
(四)領取養老金人員到國(境)外定居或死亡的,自出國(境)定居或死亡的次月起停止發放養老金。
七、基金監督管理
(一)嚴格按照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規定和財經紀律要求,採取有效措施,探索建立健全基金風險防範和調劑機制,加強對新農保基金的監管,確保基金安全。
(二)新農保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縣財政局在符合規定的金融機構設立「中江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縣社保經辦機構在符合規定的金融機構分別開設「中江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專戶」,單獨建賬和核算,專款專用,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
(三)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會同縣財政局編制全縣新農保基金年度收支預算,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縣財政局根據全縣新農保基金用款計劃,預留2個月用款在基金支出專戶留作周轉金,按月將上月基金支出額及時劃撥到「中江縣新農保基金支出專戶」,確保農村居民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四)縣社保經辦機構應建立健全全縣新農保基金財務、會計、統計、審計等管理制度,按時向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財政局和上級主管部門報送財務、統計報表。
(五)新農保養老金由縣社保經辦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縣社保經辦機構應建立健全參保人員參保資格和領取養老金待遇資格審核制度。對虛領、冒領養老金及違反規定挪用、侵佔新農保基金的,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六)縣社保經辦機構會同鄉鎮、村委會在每年6月底以前,在村范圍內對本村上一年參保人員的繳費和待遇領取情況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八、參保辦理程序
(一)農村居民應攜帶戶口簿、身份證及其復印件、家庭成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情況等相關材料,到戶籍所在的村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站填寫《中江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申請登記表》,村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站協理員在收齊本村符合參保條件的農村居民的相關資料連同電子文檔,一並於當月20日前統一報鄉鎮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辦理參保資格審查。縣級有關部門要對參保人員在戶口簿、身份證、傷殘等級證等方面存在的疑難問題予以澄清,新辦或補辦相關證件。
(二)各鄉鎮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對申請參保人員的相關資料進行審核後,對符合條件的人員造具參保人員花名冊上報縣社保經辦機構,根據縣社保經辦機構審定的參保人員花名冊,將參保人員個人信息錄入信息系統,同時對參保人員相關資料進行歸檔。縣社保經辦機構收到上傳數據即為參保人員建立個人信息資料庫。
(三)各鄉鎮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應根據各村上報的參(續)保的各種資料,按年對每人應繳納養老保險費進行計算確認後,製作出參保人員《繳費標准花名冊》,填寫《中江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通知單》交各村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站,各村必須按《中江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通知單》及《繳費標准花名冊》督促參保人員按時將應繳保險費存入經辦的金融機構。
(四)參保人員應繳保險費實行經辦金融機構代扣,各鄉鎮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根據縣社保經辦機構提供的參保人員實際繳費名冊,在5個工作日內,以村為單位向參保人開具社會保險基金專用收據交村發給參保人員。
(五)各鄉鎮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應在每月25日前將參(續)保人員的個人信息資料和已參保農村居民的變更資料(包括紙質材料和電子文檔)報送縣社保經辦機構,並將已開具的新農保費專用收據,准確及時上報到縣社保經辦機構審核、確認、回收。
(六)參保人員因戶口遷移等原因不再具備在我縣參保資格時,應由本人攜帶戶口簿、身份證,於每月15日前向所在村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站提出申請並辦理注銷、轉移手續,村在檢查資料是否齊全後,於當月20日前到鄉鎮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辦理注銷、轉移養老保險關系手續,鄉鎮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在收到相關材料後,應及時審核並於當月25日前報縣社保經辦機構為其辦理注銷、轉移養老保險關系手續。
(七)參保人員符合新農保養老金領取條件時,應在達到領取年齡的前30天到戶籍所在地的村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站填寫《中江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辦理通知單》,村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站應當在每月15日前,報鄉鎮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審核,審核後應於當月20日前上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批,縣社保經辦機構從參保人員獲得養老金待遇領取資格的次月按月發放養老金,並由縣社保經辦機構核發《中江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養老金領取證》。
(八)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到國(境)外定居或死亡的,其本人或法定繼承人、指定受益人應在30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所需材料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執行),通過村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站、鄉鎮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向縣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新農保個人賬戶儲存額清退和新農保關系注銷登記手續。
(九)領取養老金人員到國(境)外定居或死亡的,其本人或法定繼承人、指定受益人應在30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通過村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站、鄉鎮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向縣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新農保個人賬戶余額清算(退)和新農保養老金注銷登記手續。
九、新農保與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
(一)全縣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參加了原農村養老保險(簡稱:老農保,下同),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員,可直接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年滿16-59周歲並符合新農保參保條件且未作退費處理的人員,可將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並入新農保個人賬戶,按新農保的繳費標准繼續繳費,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相應待遇;如本人自願申請終止老農保關系,由原縣老農保經辦機構仍按原政策規定將個人繳費本金及利息一次性清退,本人再按照新農保制度規定參保繳費。
(二)參保人員在參保繳費、享受新農保養老金待遇期間,若土地被依法徵用並按照城鎮人口安置的,按照《德陽市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社會保險實施辦法》(德辦發〔2010〕72號)規定辦理,同時終止新農保關系,其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或余額(除政府補貼外)一次性退還給本人。
(三)新農保制度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辦法,以及新農保制度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五保戶供養、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工作,待國家、省、市相關部門出台相關文件後,再行貫徹執行。
十、本《實施細則》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如遇國家新的法律、法規、政策出台,與之有抵觸和不一致的,將調整本實施細則內容。
十一、本《實施細則》自2011年 7月 1日起執行。
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請撥打縣社保局咨詢電話:7250107.
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關心和理解,祝您萬事如意!
中江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㈡ 阜新市社會養老保險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關於印發阜新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阜政辦發〔2011〕49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中省直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阜新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阜新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實施方案
為推進我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工作,根據遼寧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全面啟動工作會議精神和《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遼政發〔2009〕31號)、《關於印發遼寧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規程(試行)的通知》(遼人社發〔2009〕35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基本原則和任務目標
(一)基本原則
新農保工作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從農村實際出發,堅持低水平起步,保障水平與當地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堅持個人(家庭)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堅持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堅持政府主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引導農村居民普遍參保。
(二)任務目標
2011年7月1日全面啟動我市新農保工作,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農保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農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5年實現對農村適齡居民的全覆蓋。
二、具體實施辦法
(一)參保范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新農保。
(二)基金籌集
新農保基金由個人(家庭)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1.個人繳費。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設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多繳多得,個人繳費按年繳納。
2.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可以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但最高不能超過本人當年繳費額度。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3.政府補貼。政府對年滿60周歲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新農保基礎養老金。納入國家試點范圍的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中央財政補貼50%,省級財政補貼30%,市、縣兩級財政補貼各按10%標准承擔;未納入國家試點范圍的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省級財政補貼30%,市、區兩級財政補貼各按35%標准承擔。
市、縣(區)兩級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市、縣(區)兩級財政各按50%(15元)標准承擔,隨經濟增長和地方財力狀況,可適當提高政府的補貼標准。
對農村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按當地最低檔繳費標准參保,由縣(區)政府為其代繳最低標准養老保險費的80%(80元),所需資金由縣(區)財政負擔。此部分人在享受政府代繳保險費的同時,也享受30元政府繳費補貼;如此部分人選擇較高檔次繳費,則不能享受政府代繳保險費政策,政府代繳的保險費應記入個人賬戶中政府補貼部分,參保人死亡不能繼承。
(三)建立個人賬戶
新農保經辦機構為每個新農保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
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四)養老金待遇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55元。按照國家、省統一規定,結合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我市新農保基礎養老金的最低標准。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
新農保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余額(本息合計)外,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補貼余額並入新農保基金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五)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
新農保制度實施後,累計繳費滿15年、年滿60周歲且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居民,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且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居民,不再繳納養老保險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首次發放基礎養老金的基準日為2011年7月1日),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須參保繳費;年齡超過45周歲、不滿60周歲的農村居民,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補繳以前年份不享受政府補貼;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得少於15年;累計繳費低於15年的,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將個人繳費本息一次性返還給本人。
(六)基金管理和監督
阜蒙縣、彰武縣(以下簡稱兩縣)新農保基金實行縣級管理,市級財政補貼下撥至縣級財政基金專戶。海州區、細河區、太平區、新邱區、清河門區(以下簡稱五區,含經濟開發區、高新區)新農保基金實行市級管理,各區級財政補貼上劃至市級財政基金專戶。隨著新農保工作不斷擴大和全面推開,待條件成熟後直接實行市級管理。
各級人社部門要切實履行新農保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新農保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並定期披露新農保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各地區新農保經辦機構和村民委員會每年在行政村范圍內對村內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七)相關制度銜接
凡已參加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老農保)、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可直接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原領取待遇仍按原辦法執行。
對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周歲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應將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並入新農保個人賬戶,按新農保的繳費標准繼續繳費,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
新農保的參保人跨地區轉移,可將其新農保關系及個人賬戶資金轉入新參保地,按新參保地有關標准核算,並享受相應待遇;遷入地尚未開展新農保的,可將其新農保關系及個人賬戶資金暫存於原參保地,待條件具備時轉移。
三、經辦管理和服務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以下簡稱人社)部門是新農保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相關政策制定、綜合業務指導等工作,其所屬的市農保經辦機構負責指導和監督檢查兩縣五區開展新農保經辦工作。
各縣(區)人社部門負責本地區新農保的行政管理工作,要切實履行主管部門的職責。
兩縣農保機構負責新農保的參保登記管理、保險費收繳、基金劃撥、基金管理、個人賬戶建立與管理、待遇核定與支付、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檔案管理、統計管理、受理咨詢、查詢和舉報等工作,並對鄉鎮事務所的業務經辦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五區在區人社局設專職工作人員,負責對所轄鄉(鎮)參保人員的參保資格、基本信息、繳費信息、待遇領取資格及保險關系轉移資格等進行審核;錄入新農保業務信息、制發卡證,開展參保、徵收、政策宣傳、業務咨詢,統計報表,各項業務信息數據審核上報等工作。
各鄉鎮(街道)要配備專職人員,村配備代辦員,負責經辦農保業務。
市農保局受市政府委託,對五區新農保進行基金管理和基金核算,具體負責參保登記管理(參保人員登記復核、生成新農保信息)、保險費徵收管理(劃款、復核到賬、記清個人賬戶)、待遇審核與支付(待遇領取資格審批、製作發放明細)、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審批通過並辦理個人賬戶轉移手續)、數據上傳、信息上報等業務。
各級經辦部門要認真記錄農村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存;要建立全省統一的新農保信息管理系統,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系統建設,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推行社會保障卡(折),方便參保人持卡(折)繳費和領取待遇。各級新農保經辦機構要建立各項管理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健全基金、稽核和信息披露等內控制度。
兩縣新農保經辦費用由其自行承擔。五區經常性費用由專職經辦人員所轄地同級財級承擔,一次性投入所需工作經費按照業務工作量由區財政分擔。各級經辦機構工作經費不得從新農保基金中列支。
四、實施步驟
為積極推動新農保工作順利實施,確保按期完成工作任務,分三個階段實施。
(一)前期准備階段(2011年5月15日—6月30日)
1.宣傳發動。5月下旬召開全市新農保工作啟動動員大會,部署全市新農保工作。各新聞媒體、有關部門、縣(區)、鄉(鎮)要通過各種宣傳方式,大力宣傳新農保工作的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相關政策,為新農保工作順利開展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2.業務培訓。由市人社局牽頭,組織開展縣(區)、鄉(鎮)、村三級新農保經辦人員業務培訓,學習相關政策、掌握業務經辦流程,為新農保工作順利實施奠定基礎。
3.調查摸底。由各縣(區)對農村居民情況進行全面調查,摸清摸准參保對象的基本情況。以戶為單位進行登記造冊,做到村不漏戶、戶不漏人。對年滿60周歲以上的農業人口進行重點登記,審核無誤後在新農保工作啟動之前上報市新農保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具體實施階段(2011年7月1日—2014年12月31日)
1.2011年底,農村居民參保率達到70%,繳費率100%,各級財政補貼資金到位率100%,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率100%。
2.2012年底,農村居民參保率達到85%,繳費率達到100%,各級財政補貼資金到位率100%,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率100%。
3.2013年底,農村居民參保率達到95%,繳費率達到95%,各級財政補貼資金到位率100%,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率100%。
4.2014年底,農村居民參保率達到100%,繳費率達到100%,各級財政補貼資金到位率100%,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率100%。
(三)總結驗收階段(2015年1—6月)
市新農保工作領導小組對各縣(區)、鄉(鎮)工作進行全面驗收,召開新農保工作總結大會,總結成績、交流經驗,進行表彰。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明確職責分工
市政府成立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由市政府主要領導擔任組長,市人社局、財政局、市委組織部、市委宣傳部、市編委辦、市發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計生委、市民政局、市農委、市國土資源局、市殘聯、市審計局、市文廣新局、阜新日報社、市農信社等部門為成員單位。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人社局。
人社部門要加強同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切實擔負起組織實施職責,牽頭制定好有關政策、實施方案和配套措施,及時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同時對養老保險費的收繳、養老金的支付進行管理監督;財政部門負責做好補貼資金預算和撥付工作,同時要保證新農保經辦機構的工作經費;公安、計生部門負責做好戶籍、人口信息共享和核查比對工作;民政、農業、國土資源等部門,負責提供農村相關群體的收入狀況和其他保障待遇情況,並做好有關政策的銜接工作。編制部門負責做好新農保經辦機構搭建和人員編制調配工作;宣傳部門負責做好宣傳工作,充分發揮輿論導向作用;殘聯組織負責做好農村重度殘疾人員中生活困難人員的審定工作。
(二)廣泛宣傳,增強參保意識
新農保工作牽動千家萬戶,涉及到廣大農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各級政府要建立長效宣傳機制,正確把握輿論導向,積極開展形式多樣、扎實有效的宣傳活動,將宣傳工作做深、做實、做細,做到家喻戶曉,營造聲勢,引導廣大農民積極主動參保。
(三)強化服務,提升工作水平
要規范新農保業務程序,運用新農保信息管理系統,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確保個人賬戶等基礎工作達到標准化、規范化。加快建立和完善新農保管理「金保工程」建設,充分利用現代化信息技術和金融網路為新農保工作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做好做實賬戶管理、政策咨詢、查詢服務、養老金支付等工作。
(四)嚴格考核,狠抓督促檢查
各縣(區)、鄉(鎮)是新農保工作的責任主體和工作重點,市政府要把各縣(區)、部門承擔的新農保工作目標任務,納入政府年度目標考核。各縣(區)政府要根據市政府下達的新農保目標任務,將參保率、繳費率、補貼資金到位率、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率等工作目標細化分解,對所轄鄉(鎮)也要實行目標考核管理,確保新農保參保擴面、基金徵收、待遇發放等工作任務的順利完成。市政府督查室將定期不定期地對兩縣五區新農保工作進行督查,對按時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予以表彰獎勵。對思想認識不到位、工作措施不力、工作落實不到位和工作進度延緩不能按期完成目標任務的進行通報批評。
㈢ 廈門市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退休養老社會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推進經濟體制改革,逐步建立新的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促進生產發展和社會安定,根據省政府閩政〔1988〕69號《關於印發〈福建省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退休養老保險暫行規定〉的通知》,特製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本辦法對退休養老實行強制保險。在我市的中央、省、市、縣(區)屬的國營企業和實行企業管理的全民事業單位的全部職工;「內聯」企業的我市全民職工;集體所有制企業等其他經濟組織的全民職工(以下簡稱企業職工);均按本辦法實行退休養老社會保險。
企業招用的臨時工,原則上都要實行社會保險。第三條企業職工的退休養老保險,由市、縣勞動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勞動保險公司(以下簡稱社保公司)經辦和管理。第二章退休養老保險的方式第四條企業職工的退休養老保險,分別實行以下三種形式:
1.固定職工實行退休費用社會統籌保險辦法。即由企業按規定向社保公司繳納退休費用統籌基金,社保公司按納入統籌項目和標准,撥付退休費用。
1971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計劃內臨時工,參照固定職工保險方式實行退休費社會統籌保險辦法。
2.勞動合同制職工實行退休養老保險基金制度。由企業和勞動合同制職工向社保公司繳納退休養老保險基金,社保公司按企業和職工繳納退休養老保險基金的年限長短和金額多少計發養老待遇。
全民帶集體混崗職工參照勞動合同制職工的保險方式,實行退休養老保險基金制度。
3.臨時工實行儲存積累式的養老保險。由企業和臨時工本人向社保公司繳納退休養老保險費,社保公司按實際繳納保險費的年限長短和金額多少計發養老待遇。第三章退休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第五條退休費用統籌基金、退休養老保險基金和退休養老保險費(以下統稱退休養老保險金),按照「以支定籌,略有結余」和儲存積累的原則,實行全市統一籌集。第六條退休養老保險金的來源,由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退休養老金不敷使用時,國家給予適當補助。其繳納標准:
1.企業繳納職工退休養老金標准,按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統一繳納:商業、糧食經營性企業和外貿、供銷系統企業按25%繳納;工業(含商業、糧食系統生產性企業)、交通和其他行業的企業按17%繳納。
2.勞動合同制職工、全民帶集體混崗職工和臨時工按本人工資總額的2%繳納。社保公司可將2%換算成絕對金額收繳。第七條工資總額的構成,以國家統計局的規定為准。對承包、租賃等難於計算工資總額的企業,社保公司可參照同行業工資總額的水平核定。第八條企業繳納退休養老保險金,由社保公司統一委託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採用同城專項委託收款的辦法,免簽合同,以優先順序扣款,並將款項及時轉入社保公司在銀行開設的「退休養老金」專戶。逾期繳納者,每日徵收未交部分3‰的滯納金。
職工本人應繳納的退休養老金,由企業在發工資時按月代扣,並集中繳入所在地的社保公司在銀行開設的養老金專戶。第九條退休養老金,企業在「營業外支出」項目列支;機關、事業單位在行政費和事業費中列支;加罰的滯納金一律從單位的自有資金中列支。第十條凡新納入我市退休養老保險的企業,應先繳納一個月的退休養老保險金作為周轉金。第十一條對新參加退休養老保險的企業,由於繳納退休養老保險金而影響企業承包基數較大的,可適當調整承包基數。具體辦法由市財政局另行規定。第四章退休養老金的支付第十二條符合退休條件的職工,企業在報請勞動或人事部門審批前,應先經社保公司審查認可。已辦理退休的職工,從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享受本規定的養老待遇。凡到外地區(含港澳和國外)定居者,需由當地政府半年一次提供生存證明。離退休職工去世時,企業應在15日內書面報告社保公司,社保公司按規定發給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費,並從次月起停支養老保險費用。第十三條固定職工和1971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計劃內臨時工退休後,按下列項目和規定的標准支付退休養老保險費用:
1.退休費或離休工資或退職生活費;
2.生活補貼費;
3.退休補助費;
4.離休幹部生活補貼;
5.主要食品、副食品價格補貼;
6.糧油價格補貼;
7.特區生活補貼;
8.離休幹部特需經費;
9.死亡喪葬補助費;
10.易地安家費;
11.一次性撫恤費。
上列退休養老保險費用可由社保公司撥給企業,由企業發給個人,或社保公司委託有關單位發給個人。
未列入統籌保險項目的費用,如醫療費等仍由職工的所在企業按規定支付。
㈣ 廣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實施辦法有哪些內容
廣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現城鄉居民老有所養的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修訂〈廣東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粵府〔2014〕37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提高我省底線民生保障水平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2013〕111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具有本市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符合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未享受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保險待遇,也未按有關規定繼續繳納或一次性繳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非從業城鄉居民,可以按本辦法在戶籍所在地自願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按本辦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簡稱參保人。參保人不能同時按本辦法和其他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參保。已在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經濟組織就業的人員,應按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第三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金實行全市統籌管理。
第四條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保障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給付。
第五條市、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組織和實施。
市財政部門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的核算與管理工作,市、區(縣級市)財政部門負責政府資助資金的安排和撥付工作。
市民政部門、殘聯做好特困群體參保資助、身份認證和待遇申領等協助工作。市民政殯葬管理部門應及時提供參保人當月死亡數據信息。
市公安機關負責定期提供參保人的出生、死亡等戶籍變動信息及做好其他協助工作。
市審計部門依法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依法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監督。
第六條本辦法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徵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七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來源:
(一)參保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參保人所在集體經濟組織對參保人的補助;
(三)政府補貼;
(四)基金的銀行存款利息、基金收益;
(五)社會捐助,鼓勵社會各界按國家、省有關規定捐款資助城鄉困難居民參保;
(六)其他收入。
第八條籌集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標准和辦法:
(一)參保人每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標准分七檔:第一檔10元,第二檔30元,第三檔50元,第四檔70元,第五檔90元,第六檔110元,第七檔130元及以上、最高不超過300元。
參保人可以自主選擇其中一個檔次繳費。養老保險費原則上按月繳納,如經濟許可,也可選擇按季或年的方式繳納。
(二)集體經濟組織每月補助標准分七檔:第一檔5元,第二檔10元,第三檔20元,第四檔30元,第五檔40元,第六檔50元,第七檔60元及以上、最高不超過300元。
集體經濟組織可根據經濟能力,選擇其中一檔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無經濟能力的可以不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具體由集體經濟組織與參保人協商,並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確定。
(三)政府根據以下情況給予補貼:
1、根據參保人個人繳費檔次,每月按如下標准給予對應補貼:第一檔15元,第二檔35元,第三檔50元,第四檔60元,第五檔70元,第六檔75元,第七檔80元。
2、根據集體經濟組織補助檔次,每月按如下標准給予對應補貼:第一檔5元,第二檔10元,第三檔20元,第四檔25元,第五檔30元,第六檔35元,第七檔40元。
3、政府補貼累計不超過每人21600元。
4、政府對被征地農民參保的政府補貼資金從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中安排。
(四)沒有集體經濟組織或集體經濟組織未給予補助的參保人,可參照集體經濟組織補助標准繳費,享受對應的政府補貼。
(五)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和城鄉居民收入水平等情況,參保人繳費、集體經濟組織補助和政府補貼的標准今後可適時進行調整,具體標准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九條對於2010年11月後征地的,征地主體應為符合納入養老保障范圍的被征地農民(含農轉居人員,下同),按本辦法第五檔繳費標准、將參保人個人繳納15年養老保險費所需資金一次性預存入「收繳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過渡戶」,用於支付參保人按本辦法參保的個人繳費費用。
征地主體應單列計提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並列入征地成本。
被征地農民使用預存的養老保障資金按本辦法參保,相應的政府補貼在參保繳費到賬後及時撥付到位。其中,已參加本市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相應的政府補貼資金應一次性預存入「收繳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過渡戶」,可用於繳納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條重度殘疾人、精神和智力殘疾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難待遇期間的人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由其戶籍所在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對其個人繳費部分按本辦法第一檔標准進行資助。
第十一條參保人所在集體經濟組織負責到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所屬街道(鎮)公共服務機構為參保人辦理參保登記、待遇申領、資格確認(含生存認證)等手續;沒有集體經濟組織的參保人應到戶籍所在地或本市居住地街道(鎮)公共服務機構辦理上述手續。
第十二條參保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後,如發現有不符合本辦法參保資格的,退回其個人繳費和集體經濟組織補助部分,政府補貼部分轉入地方統籌准備金。對於已領取養老金的人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立即停發其養老金,並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退回已發放的養老金。
構成騙保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以參保人居民身份證號碼作為其社會保障號碼,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社會保障號碼為參保人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參保人個人繳費、集體經濟組織補助和政府補貼及其他來源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
第十四條個人賬戶儲存額計息按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本辦法的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基礎養老金由財政出資建立,標准為每人每月150元。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每超1年,每月加發基礎養老金6元。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參保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領取個人賬戶養老金時年齡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照《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執行。
第十六條年滿60周歲,並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參保人,可申請領取養老金。養老金從參保人申請的次月起按月發放:
(一)2012年8月已年滿60周歲的參保人,可直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也可選擇躉繳不超過15年的養老保險費後領取養老金。
(二)2012年8月距領取養老金的年齡不足15年的參保人,應按月繳費至年滿60周歲。參保人在參保期間可選擇按不高於2012年《廣州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規定的最高繳費標准,躉繳從2012年8月至其領取養老金年齡不足15年所差年限的養老保險費。
(三)2012年8月距領取養老金的年齡超過15年(含15年)的參保人,應按月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少於15年。
第十七條對於2012年8月至本辦法實施當月未參保繳費的年限,參保人可在2015年12月前補繳完畢,逾期不再補繳。參保人年滿60周歲但未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可繼續逐月繳費,並享受對應的政府補貼。
逐月繳費至65周歲仍然未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也可以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至規定的繳費年限後,按月領取養老金。補繳不享受政府補貼。
參保人年滿60周歲但未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如不繳費至規定的繳費年限,不發基礎養老金,可以申請按月領取個人賬戶養老金,發完為止。
第十八條參保人達到規定的繳費年限但政府補貼未達到21600元的,按以下情況處理:
繼續繳費的,政府繼續給予補貼。因達到領取養老金條件不能繼續繳費的,可在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前一次性提高原繳費標准,不超過原繳費時規定的最高繳費標准,並享受相應的政府補貼差額。
2012年8月至本辦法實施當月領取養老金的,可在2015年12月前一次性提高原繳費標准,不超過原繳費時規定的最高繳費標准,並享受相應的政府補貼差額。養老金從一次性繳費資金到賬次月起重新核定發放,其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不變。
第十九條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參保人出國(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領取條件時,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金。參保人在領取養老金後出國(境)定居的,可繼續領取養老金。
出國(境)定居並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員,已按照有關規定參保或者領取養老金的,應當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停止按月領取養老金。經本人書面申請,可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余額。
參保人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或余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和遺贈人。沒有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和遺贈人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或余額全部劃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第二十條參保人死亡後,按每人3000元的標准向遺屬發放喪葬撫恤費。已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死亡後,養老金從死亡次月起停止發放。
第二十一條參保人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的,服刑期間暫停繳納養老保險費,服刑期滿後可繼續繳費,服刑前後的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儲存額合並計算。參保人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或被假釋的,可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
參保人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養老保險費暫停繳納;如果被無罪釋放或在法院判決前被釋放的,可以躉繳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養老保險費。
領取養老金的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的,服刑期間停發養老金;服刑期滿後,養老金按服刑前的標准繼續發放。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人員,可以繼續發放養老金。
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養老金予以補發。
第二十二條原本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其養老保險關系分別按以下情況處理:
(一)原本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並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繳費年限累計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已經領取養老金的,繼續按本辦法享受。
(二)原本市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其養老保險關系按以下辦法處理:
1、一次性繳納了其參加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時距75周歲的年限(距75周歲不足3年或已年滿75周歲以上的按3年計算)對應的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可繼續按照每月470元的標准享受養老金,今後參與本辦法的養老金調整,並按本辦法享受喪葬撫恤費。
2、按年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根據其參加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時距75周歲的年限(距75周歲不足3年或已年滿75周歲以上的按3年計算),可繼續按照每月225元的繳費標准逐年繳納養老保險費,享受每月470元的養老金,今後參與本辦法的養老金調整,並按本辦法享受喪葬撫恤費。
3、原已符合免予繳費的孤寡老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難待遇期間的人員繼續免予繳費,按照每月470元的標准享受養老金,今後參與本辦法的養老金調整,並按本辦法享受喪葬撫恤費。
4、參保人也可在2015年12月前,選擇按不高於2012年《廣州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規定的最高繳費標准,躉繳不超過15年的養老保險費後計發養老金,原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退回給參保人。參保人選擇按本辦法參保後,不得再次變更。
第二十三條按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繳費的本市城鎮女性居民,申請領取養老金條件:
(一)2012年8月年滿54周歲,按規定繳費至年滿56周歲,可領取養老金;
(二)2012年8月年滿53周歲,按規定繳費至年滿57周歲,可領取養老金;
(三)2012年8月年滿52周歲,按規定繳費至年滿58周歲,可領取養老金;
(四)2012年8月年滿51周歲,按規定繳費至年滿59周歲,可領取養老金。
第二十四條建立地方統籌准備金,主要用於參保人個人賬戶資金支付完畢後的不足、養老金的調整和喪葬撫恤費的支出。
地方統籌准備金由市人民政府按上一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徵集總額(含政府補貼)的5%建立,並在當年4月底前劃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地方統籌准備金財政專戶。當地方統籌准備金積累額達到上一年度養老保險費徵集總額的20%時,當年可不再注入資金。
原本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地方統籌准備金並入本辦法的地方統籌准備金。
第二十五條本市重度殘疾人、精神和智力殘疾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難待遇期間人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在申請社會救濟或計算最低生活保障補助金額時,其按本辦法第一檔繳費對應的養老金不計入家庭收入。
本市城鎮的重度殘疾人、精神和智力殘疾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難待遇期間的人員,按本辦法參保繳費並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如每月領取的養老金低於以下標準的,按對應標准補足,所需資金從地方統籌准備金中支出:
(一)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期間,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養老金標准為400元;
(二)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期間,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養老金標准為350元;
(三)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期間,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養老金標准為300元;
(四)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期間,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養老金標准為250元。
第二十六條政府補貼、基礎養老金、地方統籌准備金所需的資金,由市、區(縣級市)兩級財政負擔,具體按照市財政局《關於重新明確執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穗財社〔2013〕45號)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養老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實行社會化發放。每年6月底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對按月領取養老金人員進行資格確認,相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予以積極配合。
參保人依法宣告失蹤、死亡或有其他不再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情形的,應暫停發放養老金。經證實符合領取資格者,再予以補發。
第二十八條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商市財政部門,根據食品類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增長情況,測算確定基礎養老金的具體調整額,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後執行。
第二十九條曾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其養老保險關系及待遇分別按以下情況處理:
(一)達到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按本辦法建立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繳費年限不合並計算,按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及辦法計發養老金。
(二)未達到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可將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按本辦法建立的個人賬戶,繳費年限合並計算,並按本辦法規定計發養老金。
第三十條曾參加本市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其養老保險關系及待遇分別按以下情況處理:
(一)按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辦法享受待遇的參保人,養老保險關系銜接辦法從其規定。
(二)按本辦法享受待遇的參保人,可將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按本辦法建立的個人賬戶,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三)已按照規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不再辦理銜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退伍軍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如果其服役期間未參加軍人養老保險的,其軍齡視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年限;服役期間參加了軍人養老保險的,軍人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保費計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並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繼續繳費。
國家、省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參保人同時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其他基本養老保險的,重疊繳費的時段不能重復計算繳費年限,個人和集體經濟組織按本辦法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予以退還;經本人申請,也可保留並繼續計息。政府補貼部分轉入地方統籌准備金。
第三十三條參保人因戶籍遷移跨地區轉移的,可將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新參保地,按新參保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並享受有關待遇。已經領取養老金的人員,不再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仍繼續在原參保地領取養老金。
第三十四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設立賬戶,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個人賬戶基金及地方統籌准備金應全額納入財政專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或從中提取費用。
原本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老年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並入本辦法的基金。
第三十五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參照財政部、原勞動保障部頒布的《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關法律依據如有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廣州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穗府辦〔2012〕34號)同時廢止。
(4)全民養老保險實施方案擴展閱讀
2019年12月31日廣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准進行了調整:
一、從2019年1月1日起,將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調整為每人每月221元;對於繼續按原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辦法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在其原來養老金基礎上每月加發10元。
二、從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調整基礎養老金標准所需增加的資金,從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地方統籌准備金支付。
參考資料來源:廣州市人民政府—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
參考資料來源: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廣州市財政局關於調整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的通知
㈤ 2021年甘肅退休養老金上調政策
法律分析:甘肅省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調整今年起,最低標准提至每人每月113元。我省從2009年12月開始分批次啟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2011年7月同步開展了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在全國率先將新農保和城居保合並為統一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並於2012年7月實現了制度全覆蓋。截至2020年底,全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1388.18萬人,其中,養老待遇領取人數318.83萬人,月人均養老金123.14元。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已成為我省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截至2020年底,全省基礎養老金每人每月最低標准為108元,其中,中央基礎養老金為每人每月93元,省級基礎養老金為每人每月15元。為確保2021年省政府工作報告承諾的「提高全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省級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為民實事目標任務的全面完成,省政府專門制定印發了《關於提高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省級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的實施方案》。《方案》明確從2021年1月1日起,將我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省級基礎養老金標准在原每人每月15元基礎上增加5元,加上中央財政基礎養老金93元後,使我省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達到每人每月113元。
法律依據:《關於提高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省級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的實施方案》為全面完成政府工作報告承諾的為民實事目標任務,制定本方案。
一、目標任務 從2021年1月1日起,將我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省級基礎養老金標准在原每人每月15元基礎上增加5元,使我省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達到每人每月113元。
二、實施范圍 全省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60周歲以上、符合國家及我省規定條件的人員。
三、資金安排 省財政安排基礎養老金補貼資金1.95億元。
四、實施步驟 2021年5月底前省級財政將補貼資金全部撥付到位,6月底前各縣市區完成調整和補發工作。
五、責任主體 牽頭單位:省人社廳 配合單位:省財政廳 實施單位:各市州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各縣市區政府
六、有關要求(一)省人社廳負責業務信息系統參數調整工作,指導市縣人社部門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資格確認和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工作。 (二)省財政廳負責落實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補貼配套資金,並督促市縣財政部門嚴格按照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和會計制度要求,將補貼資金及時撥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專款專用。 (三)市縣政府負責組織社保經辦機構做好提高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省級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工作,協調和督促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協議服務金融機構,確保在6月底前將調整增加的基礎養老金足額發放到位。
㈥ 滕州市居民養老保險
"滕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加入全國新農保試點縣為契機,充分借鑒前期試點鎮(街)的成功經驗,在全市范圍內加快建立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管理規范化、服務社會化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現城鄉居民「老有所養」的社會目標,讓全市人民共享經濟社會改革發展成果。
二、保障范圍及對象
凡具有滕州戶籍,年滿16周歲以上(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均可自願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三、實施步驟
全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具體分為前期准備、宣傳發動、參保發放、檔案整理、檢查總結五個階段。"(摘自滕州信息港鏈接:)
另附網路文庫資料,鏈接: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㈦ 2022農村60歲養老新政策
現在的新農保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則明文規定男、女均為60周歲退休。從2022年1月1日起,為2021年底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提高基本養老金水平,總體調整水平為2021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4%。此次調整,繼續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調整辦法,定額調整體現社會公平,同一地區各類退休人員調整標准一致;掛鉤調整體現「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激勵機制,使在職時多繳費、長繳費的人員多得養老金;適當傾斜體現重點關懷,主要是對高齡退休人員和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等群體予以照顧。
一、新政策農村養老保險的實施:
1、農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上調
農村老人的基礎養老金之前已經有過調整,預計明年還會再次上調15元左右,具體的上調幅度要結合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和最低生活標准而定,部分地區已經調整至180元每月。
2、農村老人養老保險繳費檔次調整
養老保險的繳費檔次進行調整,調整為12個,養老保險實行多繳多得的原則,養老保險檔次從100元到2000元不等,總而言之就是農民繳納的越多,60周歲後領到的養老金就越多,農民朋友可根據自身的經濟情況決定繳納金額。值得提醒的是,農村養老保險要求最低累計繳納15年,所以按照時間推算,越早繳納越好,必須在45周歲以前進行繳納。
3、農民一次性繳納養老金政策繼續
之前有小道消息聲稱養老保險一次性繳納政策將會結束,但是政策導向農民一次性繳納養老金的政策將會繼續,只是此項政策個別地方還尚未實行,具體要向當地咨詢。一次性繳納政策也是多繳多拿的原則,以農民的個人養老金賬戶為基準,另外男性必須在45周歲以上,女性必須在40歲以上才可以補繳,補繳年限不超過10年。一次性補繳10w元左右,60周歲後每月可領取1300元左右的養老金。
二、退休都需要的材料:
1、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2、本人的戶口;
3、人事檔案;
4、登記照片一張;
5、屬獨生子女家庭的,還須持獨生子女證原件、復印件各一份(復印件上須加蓋所屬街道計劃生育辦公室的公章)。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作,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長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二條 工人退休以後,每月按下列標准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一)符合第一條第(一)、(二)、(三)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參加革命工作,連續工齡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退休費低於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給。
(二)符合第一條第(四)項條件,飲食起居需要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標准,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普通工人的工資;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同時具備兩項以上的退休條件,應當按最高的標准發給。退休費低於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發給。
㈧ 長春市養老保險從哪年開始施行
不管那年開始交社保的都按1995年開使計算,1995年之前交的都不算數了。
㈨ 養老金調整方案
法律分析:一、調整范圍。2018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
二、調整水平。總體調整水平按照2018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5%左右確定。
三、調整辦法。繼續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並實現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辦法基本統一。定額調整要體現公平原則;掛鉤調整要體現「長繳多得」、「多繳多得」的激勵機制,可與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養老金水平等因素掛鉤;對高齡退休人員、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可適當提高調整水平。繼續確保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基本養老金不低於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水平。要兼顧公平與激勵,合理確定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三部分比重。
法律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9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經國務院批准,從2019年1月1日起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以下簡稱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2018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
二、調整水平。總體調整水平按照2018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5%左右確定。
三、調整辦法。繼續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並實現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辦法基本統一。定額調整要體現公平原則;掛鉤調整要體現「長繳多得」、「多繳多得」的激勵機制,可與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養老金水平等因素掛鉤;對高齡退休人員、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可適當提高調整水平。繼續確保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基本養老金不低於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水平。要兼顧公平與激勵,合理確定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三部分比重。
四、資金來源。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對中西部地區、老工業基地、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和在京中央國家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中央財政予以適當補助。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調整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五、組織實施。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是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重要措施,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加強宣傳解讀,正確引導輿論,確保各項工作平穩進行。要按照國務院統一部署,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於2019年5月31日前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審批。要嚴格按照兩部批準的實施方案執行,切實採取措施加強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提前做好資金安排,把各項調整政策落實到位,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發生新的拖欠。對自行提高調整水平、突破調整政策、存在違規一次性補繳或提前退休行為的地區,將予以批評問責,並相應扣減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在京中央國家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調整方案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制定並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