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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解讀

發布時間:2023-03-13 02:30:04

Ⅰ 參保人員如何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法律分析:根據《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第九條 參保人員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時,按下列程序辦理:(一)由參保人員本人向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書面申請。(二)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並審核參保人員書面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在15個工作日內,向參保人員原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出聯系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申請人作出說明。(三)參保人員原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聯系函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制度銜接的參保繳費信息傳遞和基金劃轉手續。(四)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參保人員原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移的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情況及時通知申請人。

法律依據:《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 第九條 參保人員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時,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參保人員本人向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書面申請。

(二)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並審核參保人員書面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在15個工作日內,向參保人員原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出聯系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申請人作出說明。

(三)參保人員原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聯系函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制度銜接的參保繳費信息傳遞和基金劃轉手續。

(四)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參保人員原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移的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情況及時通知申請人。

Ⅱ 兩部門印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

繳納方式有兩種,分別為個人繳納和政府補貼。

一、個人繳費。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按照省政府實施辦法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由參保者自主選擇一個檔次按年繳費。多繳多得,長繳多得。

二、政府補貼。省級財政按照實際參保繳費人數,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對選擇100—400元檔次繳費的,每人每年補貼30元;對選擇500元及以上檔次繳費的,每人每年補貼60元。

選擇500元及以上個人繳費的,省級政府繳費補貼從2014年7月1日起執行。

縣級財政對實際參保繳費城鄉居民按最低檔次繳費100—400元的每人每年補貼10元,對選擇繳費檔次500—1000元的每人每年補貼15元,選擇繳費檔次1500元的每人每年補貼20元,選擇繳費檔次2000元的每人每年補貼25元,鼓勵其多繳費。

對城鄉居民中一、二級重度殘疾人和農村五保戶供養人員本人不繳費,由縣級財政為其代繳每人每年100元的養老保險費;農村計劃生育「兩戶」家庭(獨生子女領證戶和二女節育戶)個人繳費70元,縣級財政為其每人每年代繳30元。

養老保險辦理:

1、本人或者家屬攜帶需辦理人員的身份證、戶口本到戶口所在地的村委會或居委會(四個不出村服務站)進行辦理。


2、帶夠現金。一般情況下,最低保費是300元/年,如果你的身份證年齡至領取年齡超過15年,可以一年一年慢慢交,如果低於15年,那麼你就需要進行補交,這個可以根據身份證上的年齡算出來。


3、交費後,辦理人員會開票一張收費發票和一個紅色的繳費本。

【(2)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解讀擴展閱讀】

參保范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待遇

基礎養老金。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及以上人員,未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有戶籍的老年人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政府為符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員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

Ⅲ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

法律分析: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員,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後1、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含延長繳費至15年),可以申請從養老城鄉居民保險轉到養老城鎮職工保險,按照養老城鎮職工保險辦法規劃發放相應待遇。2、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可以在從城鎮辦理養老職工保險,轉養老城鄉居民保險。符合養老城鄉居民保險條件的,按照《養老城鄉居民保險辦法》支付相應待遇。參保人員需辦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Ⅳ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解讀

一、參保范圍。年滿16周歲以上(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以家庭為單位在戶籍地自願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截至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年滿60周歲的城鄉居民個人不再繳費,直接享受中央財政補助的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其他家庭成員應當參保繳費,符合待遇享受和參保條件家庭成員之間實行聯動。
二、基金籌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個人賬戶和基礎養老金相結合的模式,採取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等籌資方式,按年繳費,暫實行縣級統籌。
1.個人繳費。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鄉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14個檔次,由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長繳多得。
2.集體補助。有條件的街道社區、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社區、村民委員會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3.政府補貼。中央財政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省級財政按照實際參保繳費人數,對參保人繳費給於補貼,對選擇100元—400元檔次繳費的,每人每年補貼30元;對選擇500元及以上檔次繳費的,每人每年補貼60元。 對選擇2500元和3000元繳費檔次的城鄉居民,省級財政補貼90元.縣級財政對選擇100元—400元檔次繳費的,每人每年補貼10元,對選擇500元—1000元檔次繳費的,每人每年補貼15元。對選擇1500元的,每人每年補貼20元,對選擇2000元,2500元,3000元的,每人每年補貼25元。對城鄉居民中一、二級重度殘疾人和農村五保供養人員,未脫貧建檔立卡戶,農村一二類低保,由縣級財政分別為其代繳100元的養老保險費。已脫貧建檔立卡戶今年繳費可以選擇100元檔次。農村計劃生育「兩戶」家庭(獨生子女領證戶和二女結扎戶)縣級財政為其每人代繳30元。
4.繳費年限。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年滿16周歲且不滿45周歲的城鄉居民,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得低於15年,鼓勵城鄉居民長期繳費。年滿46周歲以上的城鄉居民,在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時應按年繳費,至待遇享受年齡(60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允許補繳,但補繳後累計繳費年限不得超過15年。對個人繳費出現中斷的,應當補繳中斷年度的費用,補繳的個人繳費不享受政府補貼。對於正常繳費超過15年的城鄉居民,沒超1年,每月加發繳費年限養老金2元。
三、個人賬戶。城鄉居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為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賬戶資金包括: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社區、村集體補助資金;其他經濟組織補助資金;省、市、縣財政補助資金;利息和其他收入。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存款利率計息。
四、養老保險待遇。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城鄉有戶籍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基礎養老金標准暫為每人每月103元。其中中央財政承擔88元,省級財政承擔15元。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可以依法繼承,已經領取待遇的,從次月起停止支付養老金。
五、建立喪葬補助金制度。建立待遇領取人員喪葬補助金制度,補助標准為中央和省級12個月基礎養老金之和,所需資金由省級財政承擔。
六、關系轉移。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省市區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本省內轉移的,可隨戶籍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
七、制度銜接。
1.按照《甘肅省村幹部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省委辦發〔2008〕118 號)參加村幹部養老保險,尚未達到待遇領取條件的人員,可同時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合並管理;已達到待遇領取條件的人員,同時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因離職等原因不再參加村幹部養老保險的人員,繼續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合並管理,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規定享受政府補貼及相關待遇。
2.按照《甘肅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辦法》(甘政發〔2011〕141號)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尚未達到待遇領取條件的人員,屬於部分失地農民的,繼續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合並管理,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規定享受政府補貼及相關待遇;屬於完全失地農民的,繼續參加城鎮職工或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合並管理,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規定享受相關待遇。
3.階段性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城鎮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按照人社部、財政部《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人社部發〔2014〕17號)相關規定執行。
4.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與優撫安置、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等社會保障制度以及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銜接,按有關規定執行。
八、高齡補貼。將高齡老年人生活補貼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發放范圍,合並發放。高齡老年人生活補貼發放標准為:100周歲以上每人每月100元,90—99周歲每人每月60元,80—89周歲每人每月25元。90周歲以上補貼資金由省級財政承擔。80—89周歲補貼資金由縣財政承擔。
九、基金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和省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紀檢、監察、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督檢查,審計部門要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定期審計,確保基金安全完整。
十、信息管理系統。建立全省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信息系統,實現省、市、縣、鄉鎮(街道)、社區實時聯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社會保險關系,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Ⅳ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的暫行辦法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解決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問題,維護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種制度需要辦理銜接手續的人員。已經按照國家規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第三條 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員,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含延長繳費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按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達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規定的領取條件時,按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
第四條 參保人員需辦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的,先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確定待遇領取地,並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養老保險關系歸集至待遇領取地,再辦理制度銜接手續。
參保人員申請辦理制度銜接手續時,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提出申請辦理;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在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提出申請辦理。
第五條 參保人員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合並計算或折算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第六條 參保人員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
第七條 參保人員若在同一年度內同時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其重復繳費時段(按月計算,下同)只計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並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重復繳費時段相應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退還本人。
第八條 參保人員不得同時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對於同時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終止並解除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余額退還本人,已領取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應予以退還;本人不予退還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或者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中抵扣。
第九條 參保人員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時,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參保人員本人向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書面申請。
(二)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並審核參保人員書面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在15個工作日內,向參保人員原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出聯系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申請人作出說明。
(三)參保人員原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聯系函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制度銜接的參保繳費信息傳遞和基金劃轉手續。
(四)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參保人員原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移的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情況及時通知申請人。
第十條 健全完善全國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聯系方式信息庫,並向社會公布,方便參保人員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信息查詢服務系統,進一步完善全國社會保險關系轉移系統,加快普及全國通用的社會保障卡,為參保人員查詢參保繳費信息、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提供便捷有效的技術服務。
第十一條 本辦法從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各地已出台政策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規定為准。
銜接經辦規程(試行)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經辦規程(試行)
第一條 為統一和規范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業務經辦程序, 根據《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於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種制度的人員辦理跨制度銜接養老保險關系。
第三條 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機構)負責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業務經辦。
第四條 參保人員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如有分別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情形,在申請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前,向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申請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一)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含延長繳費至15年)的,應向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申請辦理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
(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或按規定延長繳費仍不足15年的,應向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申請辦理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第五條 辦理參保人員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的,社保機構應首先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跨省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等有關規定,確定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由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即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系歸集地)負責歸集參保人員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系,告知參保人員辦理相關手續,並為其開具包含各參保地繳費年限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附件1,簡稱《參保繳費憑證》)。
第六條 參保人員辦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按以下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一)參保人員向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提出轉入申請,填寫《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申請表》(附件2,以下簡稱《申請表》),出示社會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證並提交復印件。
參保人員戶籍地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為不同統籌地區的,可就近向戶籍地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社保機構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出示社會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證,並提交復印件。戶籍地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社保機構應及時將相關材料傳送給其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
(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受理並審核《申請表》及相關資料,對符合制度銜接辦法規定條件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向參保人員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機構發出《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聯系函》(附件3,以下簡稱《聯系函》)。不符合制度銜接辦法規定條件的,應向參保人員作出說明。
(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機構在收到《聯系函》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手續:
1.核對參保人員有關信息並生成《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附件4),傳送給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
2.辦理基金劃轉手續;
3.終止參保人員在本地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
(四)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在收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和轉移基金後的15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手續:
1.核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及轉移基金額;
2.錄入參保人員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相關信息;
3.確定重復繳費時段及金額,按規定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重復繳費時段相應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含社會資助,下同)予以清退;
4.合並記錄參保人員個人賬戶;
5.將辦結情況告知參保人員。
第七條 參保人員辦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按以下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一)參保人員向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出示社會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證並提交復印件,提供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系歸集地開具的《參保繳費憑證》。
(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受理並審核《申請表》及相關資料,對符合制度銜接辦法規定條件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向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系歸集地社保機構發出《聯系函》。對不符合制度銜接辦法規定條件的,應向參保人員作出說明。
(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系歸集地社保機構收到《聯系函》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手續:
1.生成《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附件5),傳送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
2.辦理基金劃轉手續;
3.終止參保人員在本地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系。
(四)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機構在收到《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和轉移基金後的15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手續:
1.核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及轉移基金額;
2.錄入參保人員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相關信息;
3.確定重復繳費時段及金額,按規定予以清退;
4.合並記錄參保人員個人賬戶;
5.將辦結情況告知參保人員。
第八條 參保人員存在同一年度內同時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情況的,由轉入地社保機構清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重復繳費時段相應的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進行信息比對,確定重復繳費時段。重復時段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各年度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重復繳費的月數。
(二)確定重復繳費清退金額,生成並列印《城鄉養老保險重復繳費清退表》(附件6)。重復繳費清退金額計算方法:
年度重復繳費清退金額=(年度個人繳費本金+年度集體補助本金)/12×重復繳費月數;
清退總額=各年度重復繳費清退金額之和。
(三)將重復繳費清退金額退還參保人員,並將有關情況通知本人。
第九條 參保人員同時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負責終止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核定重復領取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金額,通知參保人員退還。參保人員退還後,將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扣除政府補貼,下同)退還本人。
參保人員不退還重復領取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從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中抵扣,抵扣後的個人賬戶余額退還本人。
參保人員個人賬戶余額不足抵扣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向其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社保機構發送《重復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協助抵扣通知單》(附件7),通知其協助抵扣。
參保人員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完成抵扣後,應將協助抵扣款項全額劃轉至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地社保機構指定銀行賬戶,同時傳送《重復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協助抵扣回執》(見附件7)。
第十條 負責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社保機構辦理參保人員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後,應將參保人員有關信息予以保留和備份。
第十一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建立健全完善全國縣級以上社保機構聯系方式信息庫,並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同時,進一步完善全國社會保險關系轉移信息系統,各地社保機構應積極應用該系統開展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業務。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查詢服務系統,加快普及全國通用的社會保障卡,為參保人員查詢參保繳費信息、辦理制度銜接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
第十二條 本規程從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條 本規程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暫行辦法宣傳提綱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宣傳提綱
一、充分認識貫徹實施《暫行辦法》的重要意義
黨中央、國務院十分重視社會保障體系建設。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要統籌推進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全面建成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完善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要做好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為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在深入調查研究,反復論證,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擬定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業經國務院同意印發,於2014年7月1日起實施。《暫行辦法》的出台實施,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問題的高度重視,是一件利民生的好事、順民意的實事。
(一)有利於健全和完善統籌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
2009年國務院辦公廳頒布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解決了參保人員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內跨地區流動轉移接續的問題。隨著城鎮化的發展和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基本實現全覆蓋,越來越多的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在城鄉間流動就業,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之間的銜接問題迫切需要解決。《暫行辦法》填補了制度間銜接政策的空白,解決了參保人員特別是農民工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之間的制度銜接問題,對於提高勞動者參保繳費的積極性,擴大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暫行辦法》是貫徹落實十八大報告提出「適應流動性」的具體措施,是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內容,對全面建成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促進社會公平與和諧意義重大。
(二)有利於推動城鎮化的健康發展
城鄉二元結構是制約我國城鄉發展一體化的主要障礙。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了完善城鎮化健康發展的任務。農業轉移人口是推進城鎮化的重要群體,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會有越來越多的農村勞動力向城鎮轉移就業。《暫行辦法》規定,只要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繳費滿15年,就可以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享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繳費不滿15年的,允許延長繳費至滿15年後再辦理制度銜接手續,享受相應的待遇。這樣處理,在政策導向上鼓勵參保人員特別是農民工長繳費多繳費,從而享受較高的待遇;在制度安排上體現了對農民工的生活保障,有利於促進人口和勞動力流動,有利於推動我國城鎮化的健康發展。
(三)有利於保障參保人員特別是農民工的養老保險權益
隨著工業化、城鎮化發展,各類人員在城鄉間的流動規模將不斷擴大。當前,我國農民工已超過了2.6億人,他們在長達幾十年的勞動階段,可能會在同時段或不同時段參加兩種養老保險制度。解決好城鄉養老保險制度之間的銜接問題,就可以保障他們參保繳費權益完整性。《暫行辦法》規定,對於個人繳費形成的個人賬戶資金(包括政府補助個人部分),在進行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時個人賬戶儲存額全部轉移,並累計計算權益,確保參保者個人利益的完整。對於少數因各種原因終止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且不滿15年的,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時,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合並計算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從而保障了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
二、全面領會《暫行辦法》的基本原則和重點問題
《暫行辦法》充分考慮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大制度的不同特點和差異性,遵循了4個基本原則:一是保持制度大格局不變。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基本上形成了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大制度平台。由於我國仍處於並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在籌資渠道、繳費水平、支付結構、待遇計發辦法上有很大不同,因而待遇水平也相應有所差別,實行職工與城鄉居民既有銜接、又有區別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符合現階段我國國情,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政策應在保持這一基本制度格局基礎上,加強制度之間的銜接。二是順應發展大趨勢。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推進以人為核心的城鎮化。2013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強調,積極穩妥推進城鎮化,著力提高城鎮化質量。隨著城鎮化的發展,將會有越來越多的農民轉變為市民並在城鎮就業參保,農村人口從鄉村轉入城市是社會結構發展變化的大趨勢,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政策要順應這一發展大趨勢。三是照顧大多數。社會群體的利益需求是多方面的,銜接政策應要考慮多數人的利益需求。《暫行辦法》應從維護大多數參保人員的權益出發,鼓勵參保人員通過參保繳費甚至延長繳費的形式享受到較高的養老保險待遇。四是構建政策大框架。我國養老保險制度還處於不斷完善的過程中,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間相互銜接要考慮未來的發展。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政策應具有一定的彈性,首先搭建起一個大的政策框架,並為今後進一步完善養老保險制度留有空間。
按照上述原則,《暫行辦法》重點解決了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一)實現兩種制度銜接。隨著中國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全面建立,在解決了跨地區流動就業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之後,盡快解決城鄉養老保險制度之間的銜接問題成為重點。《暫行辦法》通過明確規定全國統一的銜接方式、銜接條件、資金轉移、待遇領取等政策和統一銜接經辦規程,實現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在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間的順暢銜接。
(二)保障個人權益。無論是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還是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都將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政府、集體補助部分)全部轉移,並累計計算個人賬戶養老金。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計算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對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也允許延長繳費後再銜接,最大限度地保障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
(三) 妥善處理重復參保與重復領取待遇。在實際工作中,由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對參保繳費的時間規定不同等原因,城鄉流動就業人員在同一年度某個時段重復參保繳費的現象仍然存在。《暫行辦法》從維護參保人員權益出發,對重復參保及重復領取待遇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總體要求是優先保留待遇水平較高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系和待遇,對於個人因重復繳費而產生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金額退還本人。
(四) 提高管理服務水平。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既涉及城鄉之間,也涉及不同地區之間,有的跨度大、時間長,為方便參保人員辦理,避免參保人員往返不同地區辦理手續,《暫行辦法》強調優化服務,規定由參保人員提出制度銜接的申請,主要手續由相關社保經辦機構辦理,減少參保人員的往返奔波。
三、准確把握《暫行辦法》的主要政策
(一)適用范圍
《暫行辦法》適用於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這兩種制度之間辦理銜接手續的人員;在某一種制度中跨地區轉移的參保人員,應按照各制度自身的規定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已經按照國家規定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二)銜接時點
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員在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後,可以申請辦理城鄉養老保險銜接手續;參保人員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前,不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參保人員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後,不符合按月享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條件,又不願申請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的,也可以按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規定延長繳費後再申請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三)銜接條件
考慮到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都規定繳費年限滿15年為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的條件,為引導參保人員長期參保、持續繳費,並享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暫行辦法》規定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含延長繳費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四)待遇領取地確定
考慮到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參保人員可能在多地流動就業和參保,參保地與待遇領取地可能不是同一個統籌地區,甚至可能有在多個地區存在養老保險關系的情形,《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在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之前,要先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有關規定確定待遇領取地,並將養老保險關系歸集至待遇領取地,再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制度銜接手續。
(五)資金轉移
參保人員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或者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都將個人賬戶儲存額全部轉移,合並累計計算。
《暫行辦法》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向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移的,沒有規定轉移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主要考慮:一是統籌基金是國家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專門安排,既是為了解決已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障,也是為了均衡單位的養老負擔,體現的是社會保險的互濟功能,與個人賬戶功能和權益歸屬不同,不屬於個人所有。二是現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跨地區轉移接續辦法規定劃轉12%的統籌基金,主要是為了適當平衡轉出與轉入地區的基金支出負擔,不影響參保人員個人養老保險權益,因而在參保人員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時,不轉這部分資金,不影響其應有的養老金水平。三是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人員繳費年限不足15年申請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僅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如果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向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移統籌基金並計入其個人賬戶,會造成兩類制度在政策上的不平衡。四是社會保險法規定,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15年,從趨勢上看,應引導、激勵農民工等群體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並享受相應的待遇。
(六)繳費年限計算
《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其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可合並累加計算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參保人員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其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不折算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主要考慮: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間的繳費標准差異很大,如果採取一年折算一年的方法,會導致低繳費換取高額待遇的不合理情況;如果採取按繳費額度折算的辦法,會出現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一年僅能折算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十分之一甚至幾十分之一年,而按照對等原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將會出現繳費一年折算為十年甚至幾十年的情況,這也是不恰當的。
(七)重復參保處理
參保人員辦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時,若在同一年度內出現重復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按月退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重復時段繳費,將重復時段相應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金額退還本人。
(八)重復領取待遇處理
根據養老保險關系唯一性的原則,參保人員應只有一個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對於參保人員重復領取待遇的,優先保留待遇水平較高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系,終止並解除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對於重復領取的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要予以退還或抵扣。
(九)經辦流程。為避免參保人員因辦理制度銜接手續而在城鄉之間、兩地之間往返奔波,《暫行辦法》規定了統一的經辦流程。參保人員只需向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書面申請,其他的審核、確認、轉移銜接等程序,主要由社保經辦機構之間溝通協調辦理,並確定了辦理時限。相關參保人員應積極提供必要的證明和信息,以使相關手續辦理更加及時、順暢。
(十)信息查詢。建立全國縣級以上社保經辦機構聯系方式信息庫,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方便參保人員咨詢和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並便利各地社保經辦機構協調辦理相應手續。進一步完善部級社會保險關系轉移系統,支持電子化轉移業務模式,提升為民服務水平。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信息查詢服務系統,發行全國通用的社會保障卡,為參保人員查詢本人參保繳費信息提供更方便快捷的服務。

Ⅵ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可以相互轉移嗎,如何轉移

可以。參保人員需辦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的,先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確定待遇領取地,並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養老保險關系歸集至待遇領取地,再辦理制度銜接手續。辦理銜接手續時,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提出申請辦理。法律依據:《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第三條 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員,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含延長繳費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按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達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規定的領取條件時,按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第四條 參保人員需辦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的,先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確定待遇領取地,並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養老保險關系歸集至待遇領取地,再辦理制度銜接手續。參保人員申請辦理制度銜接手續時,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提出申請辦理;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在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提出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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