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細則。第二條《條例》所稱參加工作的時間是指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的起始計算時間。第三條參保人不得在兩個以上統籌地區同時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已在市外參加居民養老保險的,經本人申請,可不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戶籍遷入本市的人員,不納入本市社會養老保險參保范圍。居民養老保險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市外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納入本市社會養老保險范圍。第四條參保人在兩個以上統籌地區重復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清退手續;選擇清退本市重復繳費的,其個人繳費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還本人,其餘劃入本市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參保人在本市重復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其本人選擇保留一個養老保險關系,其他重復繳費部分予以清退,其中個人繳費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還本人,其餘劃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已繳納的地方補充養老保險費不予清退。第五條在本市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時已在市外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停止享受本市養老保險待遇;已在本市享受的養老保險待遇,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市社保機構)追回;市社保機構追回相應待遇後,清退其在本市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其中個人繳費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還本人,其餘劃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已繳納的地方補充養老保險費不予清退。
在本市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後在市外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市社保機構停止發放其養老保險待遇;本人提供終止享受市外養老保險待遇的相關證明材料後,可申請恢復享受本市養老保險待遇,市社保機構核實後,自市外社保機構停止發放的次月恢復發放養老保險待遇。第六條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居民養老保險的銜接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七條參保人在《條例》適用范圍內的用人單位與本市機關事業單位(不含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之間流動的,自流動次月起改按其流入單位所適用的規定參加養老保險。第八條用人單位由機關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含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下同)或由企業轉制為機關事業單位的,自轉制下月起改按其轉制後所適用的規定參加養老保險,轉制前已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按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第九條市社保機構應當完善網上個人社會保險服務平台,方便參保人查詢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參保人與市社保機構約定以傳真、電子郵件、手機簡訊、紙質信件等形式獲取個人權益記錄的,市社保機構應當每年定期提供一次;未約定或約定所提供的聯系信息不準確的,參保人可以直接向市社保機構獲取。第二章繳費年限第十條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和基本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基本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與基本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有重疊的,重疊部分的基本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不重復計算。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為企業和職工個人在當地實行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制度後按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包括本市基本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按照國家及廣東省相關規定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轉移到本市的市外基本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第十二條基本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為當地實行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制度時仍在國有或者縣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固定職工,其在當地實行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制度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
當地實行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制度後,未向當地社保機構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固定職工,未繳費期間不計算為基本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
基本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由市社保機構依據原固定職工本人檔案記載、相關文件規定的應繳費起始時間以及轉出地社保機構做出的記載等予以確認。第十三條在1997年12月31日前,參保人取得本市戶籍並已參加本市養老保險的,其在原國有或者縣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作為固定職工的工作年限,按本細則第十二條規定不能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的,可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第十四條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特殊工種的,其從事特殊工種期間的繳費年限在計算養老保險待遇時不予折算。
⑵ 深圳退休年齡最新規定2022年新政策解讀
只要在深圳參加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滿十年,且累計繳費年限滿十五年,達到退休年齡,即可以在深圳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養老金。深圳市從2022年1月1日起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本次調整受益人群為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從2022年1月起執行,1月—7月新增加的養老金將於7月底前發放到位。8月起,養老金將按調整後的標准發放。靈活就業人員由個人按月繳納職工醫保費,繳費基數和費率按各市政策執行,並按照廣東省醫療保障待遇清單有關規定逐步調整。
一、退休的條件:
1、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
二、退休的程序:
1、申報人准備好身份證、戶口本、照片及申報退休的相關材料;
2、申請人向所在單位、申報,企業存在的去企業、失業人員去轄區就業局申報;
3、企業、就業局向當地人社部門申報;
4、合格後、檔案轉入當地社保局、社保局負責核定待遇;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⑶ 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障企業員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及其員工,但下列員工除外:
(一)鎮、街道辦事處「三來一補」企業的非深圳戶籍員工;
(二)股份合作公司和村辦企業的非深圳戶籍員工;
(三)外國籍員工和港、澳、台員工;
(四)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或已辦理退休手續後調入、遷入本市的員工;
(五)國家、省規定的其他員工。第三條企業員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養老保險)應遵循社會共濟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和保障水平與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第四條按本條例規定應參加養老保險的企業和員工必須履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義務。
鼓勵、支持企業和員工參加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第五條養老保險基金統一存入市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用於養老保險,嚴禁擠占挪用。第六條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設立的社會保險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市社保機構)主管深圳市養老保險工作。
市政府有關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市社保機構做好養老保險工作。第二章養老保險費的徵集第七條養老保險基金來源如下:
(一)養老保險費及其利息;
(二)養老保險費滯納金和罰款;
(三)養老保險基金運營收益;
(四)財政補貼;
(五)其他收入。第八條繳納養老保險費以員工的月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工資。但員工月工資總額超過本市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超過部分不計征養老保險費;本市戶籍員工的工資總額低於本市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本市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60%計征養老保險費;非本市戶籍員工的工資總額低於本市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40%的,按本市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40%計征養老保險費。第九條本市戶籍員工的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為員工繳費工資的17%,其中員工按本人繳費工資的5%繳納;企業按員工個人繳費工資的12%繳納。第十條非本市戶籍員工的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為員工繳費工資的10%,其中員工按本人繳費工資的3%繳納;企業按員工個人繳費工資的7%繳納。第十一條企業和員工應按月向市社保機構繳納養老保險費,員工個人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所在企業代為扣繳。第十二條養老保險費由企業的開戶銀行按月代收後,轉入市社保機構在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基金帳戶。第十三條市社保機構應將企業和員工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按下列比例分別計入個人帳戶和共濟基金:
(一)本市戶籍員工的個人帳戶為繳費工資的11%,非本市戶籍員工的個人帳戶為繳費工資的7%;
(二)其餘部分計入共濟基金。第十四條1992年7月31日前調入本市的員工,其1992年7月31日前的連續工齡(沒有按市政府規定參加養老保險的年份除外),視為繳費年限。第十五條1992年8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期間調入本市的員工,如按市政府原規定要補交共濟基金的,應由調入單位補交共濟基金,本條例實施後將其補交的共濟基金轉入個人帳戶。第十六條1996年7月1日以後調本市的員工,應補交養老保險費個人帳戶部分;以工人身份調入且調入時年齡超過35周歲或以幹部身份調入且調入時年齡超過45周歲的中員工,還應補交超齡養老保險費。分別補交後,其調入本市以前的連續工齡視為繳費年限。
養老保險費個人帳戶部分的補交標准和超齡養老保險費的補交標准,由市政府另行規定。
補交的養老保險費個人帳戶部分及超齡養老保險費由調入單位繳納,補交的超齡養老保險費計入共濟基金。第十七條1992年8月1日至本條例實施前安置到本市的復員、退伍、轉業軍人,應按市政府原規定補交共濟基金,本條例實施後將其補交的共濟基金轉入個人帳戶。
本條例實施以後安置到本市的復員、退伍、轉業軍人,其軍齡計算連續工齡的,視為繳費年限,由市財政為其補交養老保險費個人帳戶部分,補交標准由市政府另行規定。
⑷ 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2021修訂)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完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職工和居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和享受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社會養老保險包括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和居民養老保險。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和企業年金等多層次的養老保險。
居民養老保險辦法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企業年金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社會養老保險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遵循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和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第四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職工和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深圳經濟特區內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的標准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具有本市戶籍的(以下統稱個人繳費人員),可以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具有本市戶籍的,同時參加地方補充養老保險。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不繳納養老保險費。但是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五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第六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簡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負責全市社會養老保險管理工作。
市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社會養老保險相關工作。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市社保機構)、市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根據各自職責具體承辦基本養老保險、地方補充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事務。
街道辦事處承辦轄區內退休人員的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第七條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廣東省內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依照廣東省有關規定執行。第二章養老保險費的徵集第八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為:
(一)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其利息;
(二)基本養老保險費滯納金;
(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合法運營收益;
(四)其他收入。第九條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為:
(一)地方補充養老保險費及其利息;
(二)地方補充養老保險費滯納金;
(三)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合法運營收益;
(四)其他收入。第十條職工每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基數為其上月工資總額;新參加工作、重新就業和新成立用人單位的職工首月繳費基數為其首月工資總額。工資總額超過廣東省上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和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加權計算的上年度廣東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繳費基數不得低於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標准。
用人單位每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基數為本單位職工繳費基數的總和。
個人繳費人員在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標准至上年度廣東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幅度內自行確定繳費基數。
職工和個人繳費人員的地方補充養老保險繳費基數與本人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相同。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每月按照單位繳費基數的百分之十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每月按照本人繳費基數的百分之八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用人單位每月按照職工繳費基數的百分之一繳納地方補充養老保險費,記入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基金。
個人繳費人員按照自行確定的繳費基數的百分之二十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百分之八記入個人賬戶,百分之十四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按照繳費基數的百分之一繳納地方補充養老保險費,記入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廣東省養老保險相關規定,將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和繳費比例調整過渡至國家和廣東省規定的標准。
市人民政府調整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和繳費比例,應當向社會公布,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⑸ 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內容包括:
1、參保人不得在兩個以上統籌地區同時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已在市外參加居民養老保險的,經本人申請,可不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戶籍遷入本市的人員,不納入本市社會養老保險參保范圍。居民養老保險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在市外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納入本市社會養老保險范圍;
2、參保人在兩個以上統籌地區重復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清退手續;選擇清退本市重復繳費的,其個人繳費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還本人,其餘劃入本市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參保人在本市重復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其本人選擇保留一個養老保險關系,其他重復繳費部分予以清退,其中個人繳費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還本人,其餘劃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已繳納的地方補充養老保險費不予清退;
3、在本市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時已在市外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停止享受本市養老保險待遇;已在本市享受的養老保險待遇,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市社保機構)追回;市社保機構追回相應待遇後,清退其在本市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其中個人繳費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還本人,其餘劃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已繳納的地方補充養老保險費不予清退。在本市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後在市外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市社保機構停止發放其養老保險待遇;本人提供終止享受市外養老保險待遇的相關證明材料後,可申請恢復享受本市養老保險待遇,市社保機構核實後,自市外社保機構停止發放的次月恢復發放養老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第六條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居民養老保險的銜接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⑹ 深圳養老保險繳費標准
深圳養老保險繳費比例:深圳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公司按以下繳納:1、本市戶籍員工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為員工繳費工資的19%,其中員工按本人繳費工資的8%繳納;2、非戶籍員工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為員工繳費工資的18%,其中員工按本人繳費工資的8%繳納;企業按員工個人繳費工資的10%繳納;3、企業按員工個人繳費工資的11%繳納。(其中1%為地方補充養老保險繳費比例)進入到員工養老個人賬戶的比例為繳費工資的8%,其餘部分計入共濟基金。養老保險全稱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每個城市不同養老保險繳費比例也不一樣。⑺ 深圳社保新規定2022
2022年深圳社保新標准具體如下:
深圳市自2022年1月1日起,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最低工資標准調整為2360元/月,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准調整為22.2元/小時。適用最低工資標準的以下幾項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從2022年1月1日起按新公布的最低工資標准執行。
一、企業職工養老保險
繳費基數:職工上月工資總額,上限為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3倍,下限為深圳市最低工資。繳費基數的下限由2200無/月變為2360元/月。
二、生育保險
繳費基數:職工上月工資總額,上限為深圳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下限為本市最低工資。繳費基數的下限由2200元/月變為2360元/月。
三、失業保險
繳費基數:本市最低工資。繳費基數由2200元/月變為2360元/月,2022年深圳市失業金標准為2124元每月。
深圳社保繳納基數2022年最新規定
2022年7月1日起,深圳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上限調整為上年度廣東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300%,即人民幣24,930元。
2022年7月1日起,深圳市企業職工醫療保險繳費基數下限調整為人民幣7,778元;上限調整為人民幣38,892元。
2022年7月1日起,深圳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繳費基數上限調整為人民幣38,892元。
2022年7月1日起,深圳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繳費基數為員工的上月工資總額,無上下限限制。
繳納社保到底有什麼用
一、對企業來講:
1、企業的利益需要高素質的員工來實現,不為員工繳納社保,可以暫時省點錢,但是一旦被查處,還要被罰款;
2、高素質的員工也可能因為沒有社保而流失,影響企業的發展;
3、另外,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對於小企業尤其實惠,一旦有事,可以說花小錢辦大事。
4、責令限期繳納。即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在一定期限內全部繳清費用;
5、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的數額為每逾期一日加收所欠款額的2%;
6、對欠繳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罰款。
二、對個人來講:
1、年老體衰、喪失勞動能力的時候,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繳納養老保險,在到達一定年齡的時候,就不需要再進行繳納,可以開始按月收到養老金。養老金便足矣保證你有個美好的晚年了。這時候有人會提倡繳納商業養老保險,商業養老保險是以零存的方式,集中一次性支取,看似劃算。實則在考慮到通貨膨脹率的情況下,便發現保障性遠遠不如想像中那麼可觀。但是社會養老保險,則採取零存零取的方式,使錢會很分散,並沒有給你直觀的感受,但是保障性是很靠譜的,養老金會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退休時間的長短不斷提升。所以,眾誠人力提醒,保障晚年生活質量是需要購買養老保險的。
2、日常生活中提供生活、生命保障無論是基本醫保、生育保險還是工傷保險,都可以意外發生時發揮作用,妥妥的生命保障。而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則可以在你失業的時候提供生活保障,為生活居住提供幫助。?
3、買房、落戶、孩子高考,買車搖號息息相關
隨著大城市的限購政策愈發嚴格,積分落戶政策逐漸普及,讓那些沒有繳納社保的人吃盡了苦頭。而買房,落後,孩子高考,買車搖號對於社保繳納年限的不斷提高,要求不斷增加,繳納社保的重要性也更加體現。
4、交社保可以減少個人所得稅的繳納
職工社保會在工資發放前先扣除社保的那部分,可以減少繳納個人所得稅。國家的政策規定職工的社保允許在納稅前代扣代繳。所以說個人應納稅基數會降低,而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則會減少。
法律依據:
《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
第十條 職工每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基數為其上月工資總額;新參加工作、重新就業和新成立用人單位的職工首月繳費基數為其首月工資總額。工資總額超過廣東省上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和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加權計算的上年度廣東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繳費基數不得低於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標准。
用人單位每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基數為本單位職工繳費基數的總和。
個人繳費人員在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標准至上年度廣東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幅度內自行確定繳費基數。
職工和個人繳費人員的地方補充養老保險繳費基數與本人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相同。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每月按照單位繳費基數的百分之十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每月按照本人繳費基數的百分之八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用人單位每月按照職工繳費基數的百分之一繳納地方補充養老保險費,記入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基金。
個人繳費人員按照自行確定的繳費基數的百分之二十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百分之八記入個人賬戶,百分之十四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按照繳費基數的百分之一繳納地方補充養老保險費,記入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基金。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廣東省養老保險相關規定,將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和繳費比例調整過渡至國家和廣東省規定的標准。
市人民政府調整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和繳費比例,應當向社會公布,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⑻ 深圳養老保險要交多少年
最少要累計繳納養老保險15年。
在深圳,養老保險最低交納年限為180個月即15年時間,可以多交,到時就可以多領取。同時,養老保險可以累計計算交納年限,即斷斷續續交納是允許的,醫療保險至少需要交納25/30年,達到退休年齡就可以申請享受養老金待遇和醫療報銷(只要續費達半年或一年以上,平時也是可以享受報銷的。
養老金的計算就是按照月基礎養老和月個人賬戶養老金的總和來計算的。而基礎養老金則是要按照(全省上年度所有職工的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x繳費年限x1%來計算,而月個人賬戶的養老金則是按照個人賬戶的余額÷計發月數來計算。
根據通知,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之前的最後參保地是深圳、且在深圳連續繳費滿5年以上、但在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未滿足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廣東省戶籍的非深戶參保人員;或者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但未滿足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符合《〈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規定》繼續繳費條件的深戶參保人員,只要滿足以下條件之一,就可以向我市社保機構一次性躉繳養老保險費至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然後申請在深圳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一)男年滿65周歲,女年滿60周歲。
(二)1998年6月30日前(含當日)參加企業員工基本養老保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0年及以上、並且延期繼續按月繳費時間累計滿1年及以上。
法律依據:
《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
第三條 參保人不得在兩個以上統籌地區同時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已在市外參加居民養老保險的,經本人申請,可不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戶籍遷入本市的人員,不納入本市社會養老保險參保范圍。居民養老保險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市外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納入本市社會養老保險范圍。
⑼ 深圳養老金發放標准
50退1439元,55退1474元,60退1536元。
(1)統籌養老金:以退休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按繳費每滿一年發給1%計算;
(2)個人賬戶養老金:按退休時個人賬戶積累額除以國家規定的計發月數計算(60歲退休計發月數為139,55退休為170,50歲為195)。
(3)過渡性養老金(1):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X享受比例。1992年7月31日前繳費年限未超過二十五年的,其享受比例為:繳費年限X1.2%;1992年7月31日前繳費年限超過二十五年的,其享受比例為:(繳費年限—25)X1%+30%
(4)調節金:每月300元;(但只有1992年7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參保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取得本市戶籍,且在本市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十年的,依照規定退休時,才能享受調節金)
(5)過渡性養老金(2):100+總繳費年限*4,不滿1年不算;
(6)地方補助:地方補充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參保人平均繳費指數×18.5+20;
?1、具有本市戶籍不滿8周年的,基礎養老金每月280元; 2、自其具有本市戶籍滿8周年的次月起,基礎養老金每月420元; 3、參保人繳費15年以上的,參保繳費每增加1年,每月加發3元基礎養老金。
圳企業職工領取養老金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按照國家、廣東省有關規定確定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為深圳市
2.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3.累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