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建立全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有什麼好處
構建和諧社會的核心是民生問題。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有效解決好人民群眾的生活問題,切實維護好廣大人民群眾最現實、最關心、最直接的利益已成為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環節。 一、社會保障是和諧社會的穩定基石 社會保障的基本功能在於為整個社會經濟的運行創造良好的環境,增加社會經濟的有序性,使國民經濟和整個社會持續、穩定、均衡、協調地發展。社會保障是社會穩定的「安全中國」、經濟運行的「調節器」,對調節收入分配、促進社會公平,擴大國內需求、拉動經濟增長具有重要作用。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是國家長治久安、人民生活幸福、經濟持續增長的重要基礎;社會團結安定、經濟快速發展、綜合國力增強,又為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和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條件。 1、社會保障是化解社會問題的有效手段。要構建和諧社會,就必須化解現實中的各種社會問題,而要化解各種社會問題又離不開社會保障制度。在我國,日益完善的城鎮社會保險和農村救濟等社會保障正在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保證了社會政治、經濟體制的穩定和社會團結。 2、社會保障是公平和正義的重要體現。公平和正義是社會和諧的基礎。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是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標准,是社會公平和正義的集中體現。建立起兼具自我保障性和統籌互濟性,體現公平和效率相結合原則的可持續發展的社會保障制度,通過強化其再分配功能,完善利益協調機制,尋找不同階層、不同利益群體各種利益的結合點和平衡點,不但有助於解決人民群眾就業和再就業問題,保障人民群眾老有所養、病有所醫、失有所補、弱有所助,而且有利於增強執政黨的凝聚力,必將極大地推進和諧社會的建立。 3、社會保障是經濟發展的積極推動力量。社會保障在經濟發展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它能夠有效地促進經濟增長,調節社會總需求。當經濟衰退、失業率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下降時,失業保險和社會救濟便開始發揮作用,拉動有效需求,促進經濟復甦。政 二、以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目標,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 4、將社會保障覆蓋城鄉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障,既是社會和諧發展的需要,也是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權力。建立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是指國家要給所有的公民以同等的待遇和平等的機會,凡由政府提供的社會保障,其受益對象就應將農村居民包括在內。積極穩妥地推進農村社會保險工作,研究探索農民參保辦法,全面實施規范化管理,加強基金的監管,確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 5、調整完善城鎮社會保障制度。一是推進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改變現行基本養老保險現收現付狀況,逐步將個人賬戶做實並投入運營保值增值,應對人口老齡化趨勢,降低將來養老金支付風險。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的辦法,將個人繳費與退休後的養老金水平緊密結合,實現多繳多得、少繳少得,形成參保繳費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實行養老保險基金、業務和工作機構的省級統一管理,增強基金調劑能力,以後逐步向全國統籌過渡。規范參保繳費政策,將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以及進城務工農民納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二是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制度。強化各項社會保險的擴面和基金征繳,依法做好混合所有制經濟、非公企業、靈活就業人員和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工作。擴大基本醫療保險覆蓋面,強化基金征繳,完善政策,加強管理,方便參保人員就醫。建立和完善多層次醫療保險體系。推進工傷保險工作,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條例》,加大煤炭、建築施工等高風險行業強制參加工傷保險力度,搞好職業傷害和職業病的預防和管理。發揮失業保險基金在促進再就業方面的作用。三是加強和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將符合條件的城市貧困人口全部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做到應保盡保,實行動態管理,分類救助,並做好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的銜接工作。加強對困難群眾的救助,完善城市低保、農村五保供養、特困戶救助、災民救助、城市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等制度。 6、建立可靠的籌資機制,為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提供物質保證。一是確保各級財政投入的規模不減,確定就業、社會保障支出在財政支出中所佔比例隨經濟增長而逐年遞增。二是明確企業和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責任,確保各項社會保險費徵收額度穩中有升。通過廣泛的宣傳及建立公平和效率相結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促進職工個人積極參加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三是加強社會保障資金的管理和運營,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7、改革城鄉分離的戶籍管理制度。消除農村居民進城務工的各種壁壘,並將農民工納入城市社會保障制度的覆蓋范圍。打破傳統的城鄉分割的戶籍制度,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取消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的界限,使公民獲得統一的身份,使城鄉居民真正做到在發展機遇面前地位平等。 本回答由文化藝術分類達人 李濤推薦
㈡ 什麼是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國家對於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的養老保險,原來是各自為政,不屬於一個范疇,由於兩個保險的繳納養老保險和領取養老金的政策和辦法幾乎是一致的,因此,國家要求建立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稱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不再叫農村村民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現在各個省市已經陸續合並
㈢ 慶陽加快推進城鄉社會保險全覆蓋
社會保障被人民群眾親切地稱為經濟發展的“助推器”、社會和諧的“穩定器”和收入分配的“平衡器”,在調節收入分配、促進社會公平、擴大國內需求、拉動悶凱經濟增長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慶陽市人社局按照統籌城鄉、普惠於民的原則,堅持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繼續完善各項社會保障制度,全面促進社會保險擴面征繳常態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全面化、職工養老保險管理精細化、醫療保險惠民化、工傷保險規范化和基金管理制度化,一張覆蓋城鄉的新型社會保障網正在全面形成。
擴面征繳——城鄉居民應保盡保
覆蓋面大小是反映社會保障制度可及性和有效性的首要指標。以往,我市社會保險覆蓋主要以城鎮職工、城鄉居民和效益較好的本地企業職工為主,多數靈活就業人員和非公有制企業職工游離在 社保 體系之外。為了使社會保險全面覆蓋所有城鄉群群眾,市人社局從創新制度、掃除盲點入手,以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為重點,通過強化政策宣傳、核實基數、加強監察、清欠追繳等多種措施,不斷擴大社會保險參保面,密織起一張全民共享的“社會保障網”。啟動了機關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員參加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工作,填補了這一群體參保的空白,有效保障了職工合法權益。截止12月底,全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城鎮春返居民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繳費人數達到139207人、141490人、50564人、86562人,增長率分別為15.83%、9.56%、92.98%、57.22%,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參保人數分別達到72859人、82700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143.32萬人,參保率達到97.37%,超額完成了年初確定的各項目標任務。
財政投入——保障水平逐年提高
社保工作兼顧總體一致性和群體特殊性,突出的是政府保障功能和兜底責任,目的是讓人民群眾切實分享到經濟社會發展成果,實現老有所養、病有所醫、失有所助、傷有所保、育有所補。慶陽市結合市情實際,大力推進“保障親民工程”,著力落實各項社保政策和待遇標准。今年繼續提高城鎮職工養老金標准,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養老金上升到1797元,“五七工、家屬工”月平均養老金達到787.93元,確保了城鎮職工退休人員養老金增長速度不低於城鎮居民收入增長速度。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按照每月增加5元的標准,從每人每年720元提高到780元。醫療保險實現了“四個提高”,即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財政補助標准由去年260元提高到300元,比省上螞森喚要求高出20元;參保職工大病報銷比例提高了5%;城鎮職工政策范圍內住院費用報銷比例提高到80%以上;城鎮居民政策范圍內住院費用報銷比例提高到70%以上。建立起預防、補償、康復三位一體的工傷保險體系,傷殘津貼按人均工資水平計算,每月增加到1450元左右,保持了傷殘待遇調整水平不低於養老保險待遇調整水平。充分發揮失業保險“保生活、促就業、防失業”的功能,健全失業保險金與最低工資標准同步調整機制,失業保險金補助標准達到774元/月,並按照國家相關政策規定,適時擴大了失業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政策宣傳——群眾參保氛圍濃厚
要提高社會保險政策群眾知曉率,增強廣大群眾的參保積極性,宣傳無疑是最有效的手段。慶陽市人社局高度重視宣傳工作,積極拓寬宣傳渠道,在門戶網站開設了《社會保險》、《政策法規》等專欄,及時更新發布國家、省、市出台的政策法規和最新動態,並向《中國勞動保障報》、《甘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隴東報》、慶陽電視台等新聞媒體報送社會保險相關新聞信息400多條。開設手機簡訊宣傳平台,發布信息30萬條,把社會保險政策宣傳到千家萬戶,使社會保險政策更加深入人心。藉助春風行動、法制宣傳月等活動,設立集中宣傳點,現場開展咨詢活動,用通俗易懂的語言為群眾解答與他們工作、生活息息相關的社保政策知識。印製宣傳資料,向市民免費發放《養老失業政策解答》、《工傷保險條例》、《甘肅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社會保障卡政策解答》等宣傳手冊及彩頁50餘萬份。深入推進“四進四送”活動(“四進”即進學校、進企業、進社區、進農村,“四送”即送政策、送保障、送信息、送服務),為群眾詳細解釋社保待遇與繳費時間、繳費基數的關系,努力消除了群眾對繳納社會保險認識上的顧慮,極大地提高了他們的參保積極性。
創新措施——服務能力不斷提升
建好服務平台,方便群眾辦事,是做好政務服務工作的基本要求。慶陽市人社局本著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的原則,進一步規范了社保大廳管理制度,完善運行機制,精簡辦事程序,從機制上理順權力運行和業務辦理流程,實現“批管分離”和“一個窗口受理、一站式辦結、一條龍服務”,真正做到了進入無條件、審批無阻力、程序無障礙、結果無否決、服務零距離。全市定點醫療機構網上直接結算工作,在經過網路連接、介面開發及“三項目錄”比對等工作後,現在進行聯網結算的醫療機構已有37家,結算人數3196人次,報銷費用達到1848萬元。積極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試點工作,及時採集整理應納入大病報銷范圍對象的信息數據,並移交給平安養老保險公司慶陽分公司,目前已開展城鎮居民大病理賠606人次253萬元。在建成社保卡一卡通管理系統的基礎上,5月份成立了社保卡管理中心,開始社保卡信息採集、製作、發卡等業務,社保卡的應用將使群眾享受到更加方便、快捷、透明的社會保障服務。首次向市直城鎮職工郵寄發放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真正給廣大參保職工一筆“放心帳”。目前已郵寄出記錄單25000餘份,占市直參保職工31267人的80%,剩餘部分將在年底前全部寄出,真正體現了人社部門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服務宗旨,為進一步探索創新我市社會保險服務措施、提高醫療保險精細化管理水平打下了良好基礎。
強化監管——社保基金惠及全民
社會保險基金是廣大參保人員基本生活和基本醫療的主要來源,是人民群眾的“養命錢”,社會保險事業的“生命錢”。慶陽市人社局狠抓社保基金安全監管,努力健全完善制度體系,制定出台了《慶陽市社保基金監督管理辦法》、《慶陽市社保基金監督實施細則》和《慶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開展了為期兩個多月的社會保險基金專項檢查活動,有效形成了基金風險控制和長效機制。加大《社會保險工作人員紀律規定》的宣傳貫徹力度,積極開展理想廉政風險防範教育和崗位廉政教育,促進社會保險工作人員廉潔從政,堅決築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道德防線。暢通社會監管渠道,通過設立舉報箱,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等方式,增強社會監督實效,及時預防和查處冒領、騙取社保基金現象,確保了社保基金安全規范、收支平衡。
㈣ 社會保障局是做什麼的
社會保障局的職責如下:
1、宣傳、貫徹、落實黨和政府有關社會保險工作的路線、方針和政策;依據社會保險有關法律、法規,開展全縣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業務管理的組織和實施工作;
2、負責全縣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參保單位業務經辦人員的業務培訓和業務指導工作;
3、負責對全縣基本養老保險征繳工作的管理和組織、實施工作,負責貫徹落實全縣基本養老保險統籌項目、費率調整、待遇支付的標准與政策;
4、負責對全縣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管理和基金財務制度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全縣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年度收支預算及其方案的編制、上報;負責全縣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會計報表的編制、分析和上報工作;負責全縣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缺口的預測和執行社會保險基金預警制度;
5、負責接待群眾有關養老保險問題來信來訪;組織全縣基本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工作;做好全縣離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6、負責稽核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及繳費基數、參保人數情況;負責清理和回收企業欠繳社會保險費的工作;審查和監督社會保險基金支付情況;
7、負責全縣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信息系統的建設、運行、維護和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統計報表的編制、匯總、分析和上報工作;
8、具體承辦全縣機關事業、企業和本縣轄區內的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及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被征地農民等的養老保險業務。
社保局屬於什麼單位
社保局是依法享有國家賦予權力、以國家預算作為活動經費行使職權的、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政府部門,是政府行政機關,是負責社會保障各項業務的管理與經辦機構。社保局的全稱,有的地方一般為「社會保障管理局」或「社會保障局」,也有的地方社保局不單獨設立,其社會保障的業務,歸納到在當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中。
社會保障局是社保局嗎
社會保障局不是社保局。社會保險局管社保,就是職工養老醫療保險。負責所有參保企業的保險費核定、徵收、個人賬戶記錄,及所管參保人員的基礎信息整理。負責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人員保險費核定、徵收、個人賬戶記錄,及所管參保人員的基礎信息整理。社會保障局負責組織實施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及規章,按照規定行使勞動和社會保障的監督檢查職權,監督下屬社保機構的工作。但是在實踐中,社會保障局一般被稱為社保局,這兩者的區分沒有那麼明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社會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事業。
第六條
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
㈤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存在問題及對策
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現狀
上個世紀80年代中期,國家「七五」計劃提出,抓緊研究建立農村社會保險制度,通過試點,逐步推行。1991年6月,民政部在山東省組織了較大規模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試點工作,並於1992年制定頒發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在全國有條件的地區逐步推廣。該方案主要的特點是:以個人繳費為主,集體經濟有能力的情況下給農民一些補助,國家給予政策扶持;實行完全個人帳戶儲備積累的保險模式,按個人立戶記帳建檔,個人帳戶利息分段計息,參保農民達到規定的領取年齡時(一般為60周歲),根據個人賬戶基金積累的總金額和平均分攤年限計算給付標准,按月發放養老金,保證期為十年。
199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將此項職能由民政部主管劃歸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主管,1999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下文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進行清理、整頓,要求「停止接受新業務、不再擴大工作范圍。對經濟欠發達、農保基礎工作較弱、沒形成規模的地區,停止農保工作,由地方政府負責做好清退善後工作;對於尚未開展的地區不再開展農保工作」。當前農村養老保險陷入停頓不前的困境,成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一個重要問題。到2005年底,全國共有1800多個縣不同程度開展此項工作,5400多萬農民參保,積累保險基金300多億元,有200多萬農民開始領取養老金;2006年末蕪湖市農業人口1573493人,參保人員109720人,參保率6.97%,領取養老金人數505人。從資料反映當前農村養老保險的覆蓋面小參保率低、享受社會養老人數極少,難以起到對農村人口的養老保險功能。
二、現行制度運行中存在的問題
1、農保基金籌集渠道狹窄,制度規定的籌資模式難以完全落實。該制度下農保基金籌資「以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國家的政策扶持是「對鄉鎮企業支付的養老保險資金予以稅前列支」,集體補助也主要是來自於鄉鎮企業的資金。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是擁有較多鄉鎮企業的地區的農民比只有很少甚至沒有鄉鎮企業的地區的農民要富裕,在這種情況下,欠發達地區的農民無力繳納保險費的同時也只能得到很少甚至得不到集體補助和國家財政支持,而富裕地區的農民自身有能力繳納保費的同時又能得到集體補助和國家財政支持。顯然,這種籌資模式使得未來農村養老面臨困難的欠發達地區和沒有能力投保的貧困農民,有著較強的養老需求卻不能享受到這項利國利民的好政策,從而造成了「保富不保貧」的不公平現象。
2、基金增值方式單一。按照現行制度設計,農保基金只能存入銀行和購買國債。實際上,限於人才和資金因素,縣級農保經辦機構的選擇只有一個,那就是存銀行,運營層次低,加之銀行利率下調等導致基金保值增值困難,農保基金升值空間有限,收益對基金運營支撐能力較弱。同時把農保資金存入銀行,需要面對兩大潛在的風險:一是銀行本身存在的風險。二是銀行資金運作衍生的問題。
3、提取管理費服務費不合理,使得有限的養老基金更為捉襟見肘。根據1992年民政部制度規定:「農村社會養老事業管理機構可從收取的養老保險費中提取管理服務費,管理服務費按當年收取保險費總額的3%提取」。當前的農保基金來源主要靠農民個人繳納,集體、國家投入很少,增值空間有限,從中還要負擔經辦機構經費,勢必造成基金的資金緊張,將來給付面臨壓力。
4、個人賬戶產權不明晰,農民缺乏選擇權。 個人養老賬戶屬於農民個人所有,是農保制度所明確的。參保農民應對自己名下的賬戶資產理論上擁有絕對控制權和投資選擇權,如自主轉移,選擇投資策略和內容等。但實際的情況是,參保農民對賬戶資產的控制權極為有限。除個別特殊情況(如死亡等)外,在達到規定年齡之前,參保農民只有繳費的義務,並無實質的控制權力,也沒有投資選擇權。參保農民對其名下的賬戶資金只是「名義」上的擁有使得這種個人賬戶資產的「虛置」。現行的完全積累型的制度模式,其最大的收益群體是年輕人,而年輕人的收益時間是幾十年以後。也就是說,在一個相對較長的時期內,農民個人賬戶上的資金長期處於閑置狀態。這對生活本不富裕的參保農民來說,是很難接受的,也會大大挫傷他們參保的積極性。
5、養老保險金給付水平過低,功能發揮水平有限。按照規定,農民繳納保險費時,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按月繳納2元、4元、6元……20元等十個檔次繳費,也可一次性躉繳,由於繳費水平編低,難以起到保障基本生活的作用。從蕪湖市2006年末,縣、區領取養老金資料反映:領取養老金人數505人,月領取金額最低為0.7元,人均月領取養老金金額為33.26元,參保人員到期領取的養老金也就相當於本人當年存款和利息。而目前蕪湖市各縣、區農村月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為80元—156元,在目前的生活水平下,參保人員領取的養老金,發揮的作用較低,保障水平有限,起不到養老保險功能。
三、對策及建議
2006年,中共中央、國務院「中發[2006]1號」《關於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指出:「逐步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按照城鄉統籌發展要求,逐步加大公共財政對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投入。探索建立與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當前我國由於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和農村青壯年勞動力向城鎮流動,農村人口老齡化速度在加快。農村傳統的土地保障和家庭養老的功能在弱化,一是土地收入在農民收入中的比例降低;二是家庭小型化,農村年輕勞動力向城鎮轉移,和老齡一代間經濟聯系減少,家庭的經濟資源也不再掌握在老一代手中,致使農村家庭養老的實際能力在弱化,有相當多的農村老人生活在相對貧困之中,廣大農民群眾迫切希望建立適應農村特點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因此建立一種覆蓋范圍不斷擴大、保障水平逐步提高的,保障方式多層次、資金來源多渠道的,制度法制化、管理規范化、服務社會化的比較健全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勢在必行。針對目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現狀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是進一步規范和完善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加快出台新的農保制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的一項長期社會政策和政府實施的農民養老計劃,既不是商業保險,也不是農民負擔,屬於基本養老保險范疇。要加大財政投入,讓廣大的農民享受到改革開放的成果,改變「個人繳納為主、集體繳納為輔、國家給與政策扶持」籌資模式,取消從養老保險繳費中計提管理費。國家應該給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一定的財政投入,由國家和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國家投入一部分納入到社會統籌基金,農民個人繳費和部分國家投入全部劃入個人賬戶,國家投入要偏重於經濟欠發達地區。同時鼓勵建立由集體補助的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式的商業養老保險。
二是制定並試行適合鄉鎮企業職工和農民工特點的養老保險辦法。具有農村土地承包權的鄉鎮企業職工可以試行個人賬戶為主、統籌調劑為輔的養老保險辦法,保險費由企業和職工雙方負擔。不具備加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農民工和小城鎮農轉非人員可以參照鄉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辦法參保。
三是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精神,從統籌城鄉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的高度,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社會保障范圍,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所需資金,從當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補助費和用於被征地農戶的土地補償費中按一定比例列支和抵交。建立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制度,使他們的長遠生計有保障。
四是加大宣傳力度,增強農民社會保障意識。充分利用各種媒體、採取形式多樣的方式,宣傳農村社保的政策,提高農民的養老保險意識,使農民真正意識到社會保險是養老的可靠的保障,從而自覺、積極參保。
五是建立通道,方便農民流動續保。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農民進城務工越來越多,也有相當部分農民工進城後需要返回農村就業,為方便農民在農村與城鎮之間的流動就業,當務之急應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城鎮養老保險之間的通道,使參加養老保險與就業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