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農村養老保險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
川府發[2009]35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切實保障農村居民年老後的基本生活,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實現城鄉統籌發展,現將《四川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
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工作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提高農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水平為目的,以規范管理和優化服務為基本要求,以基本覆蓋農村適齡人口為目標,按照「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基本原則,堅持政府引導和農民自願參保相結合,堅持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從農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逐步建立籌資和待遇標准與農村經濟發展水平及各方面相適應,與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二、參保范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保。
三、基金籌集
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目前設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各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省政府根據國家統一要求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三)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國家規定標準的基礎養老金由中央財政全額補助。
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基本補貼,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級財政補貼總量按地方補貼的50%安排,省對各試點地區根據其財力水平,分檔次給予補助。其餘部分由市、縣兩級共同分擔,具體分擔比例由市(州)人民政府自行確定。
對選擇300元繳費檔次繳費的,地方政府每人每年增加補貼5元,對選擇400元繳費檔次繳費的,地方政府每人每年增加補貼10元,對選擇500元繳費檔次繳費的,地方政府每人每年增加補貼15元,資金分擔比例與基本繳費補貼分擔比例相同。
對農村重度殘疾人,各市(州)、縣(市、區)政府應部分或全部代其繳納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具體標准及分擔比例由市(州)政府自主確定,自行負擔。
四、建立個人賬戶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每個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地方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計息。
五、養老金待遇
按照國家規定,我省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55元。各市(州)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並對於長期繳費的參保農村居民,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資金的具體標准及分擔比例由市(州)政府確定,並自行負擔。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參保人員個人帳戶資金領取完畢的,由當地政府繼續為其終身支付個人帳戶養老金。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六、待遇領取條件
參保人員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七、待遇調整
省政府根據國家統一規定,結合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我省新農保基礎養老金的最低標准。
八、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農保基金財務會計制度。新農保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目前試點階段新農保基金暫實行縣級管理,隨著試點擴大和推開,逐步提高統籌層次。
九、基金監督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新農保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新農保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預算、劃撥、發放進行實時監控和定期檢查,並定期披露新農保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試點地區新農保經辦機構和村民委員會每年在行政村范圍內對村內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情況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十、經辦管理服務
全省要在社會保障信息系統(金保工程)的總體規劃和技術構架下,建立統一、規范的新農保信息管理系統。開展新農保試點的縣(市、區),要認真記錄農村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按規定長期妥善保存。要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試點地區要在現有社保經辦機構和鄉鎮就業和社會保障公共服務機構的基礎上,理順新農保的管理體制,明確管理職責,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充實經辦力量,提高工作效率。新農保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新農保基金中開支。
十一、相關制度銜接
原來已開展以個人繳費為主、完全個人賬戶積累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老農保)的地區,要在妥善處理老農保基金債權債務的基礎上,做好與新農保制度和經辦工作的銜接。在新農保試點地區,凡已參加了老農保、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可直接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對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周歲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應將其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並入新農保個人賬戶,建立相應資料檔案,按新農保的繳費標准繼續繳費,符合規定條件時可以享受相應待遇。
新農保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辦法,以及新農保制度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工作,待國家相關部門出台相關文件後結合我省實際貫徹落實。
此前已經開展新農保初步探索的地區,要根據國務院《指導意見》和本辦法進行調整,特別是制度模式、籌資方式、經辦管理、計發辦法要與國務院《指導意見》相關政策一致。
十二、精心組織試點
省政府在各市(州)政府推薦的國家試點縣(市、區)名單的基礎上,審核試點條件後上報國務院審定。各市(州)政府要切實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加大對試點縣(市、區)的指導力度,嚴格按照國務院《指導意見》和本辦法的要求,盡快制定試點具體實施方案,由縣(市、區)政府報市(州)政府審核後報省政府審定。
十三、加強組織領導
省政府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全省試點工作的政策協調和組織領導。各市(州)及試點縣(市、區)也要相應成立試點工作領導機構,盡快就試點工作做出具體安排,確保試點工作的順利推進。
各地要充分認識開展新農保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新農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新農保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
各地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運用通俗易懂的宣傳方式,加強對試點工作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各項政策的宣傳,使這項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導適齡農民積極參保。
⑵ 甘肅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試行辦法的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保障農村居民的基本生活,統籌城鄉社會協調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年滿16周歲以上(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年滿60周歲以上的農村居民個人不再繳費,直接享受中央財政補助的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
第三條 新農保制度堅持「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從農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准和待遇水平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政府主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有利於與村幹部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和城鄉其他社會保險制度相銜接等原則。
第四條 新農保制度實行個人賬戶和基礎養老金相結合的制度模式,採取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方式。
第五條 新農保制度實行縣級統籌。
第二章 養老保險費籌集
第六條 新農保採取按年繳費的方式繳納。
(一)個人繳費。符合參保條件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暫設為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可適當提高繳費標准。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長繳多得。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三)政府補貼。國家財政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省級財政按照實際參保繳費人數每人每年補貼30元。允許有條件的試點市州、縣市區對選擇較高繳費檔次的給予適當補貼,具體辦法由市州政府制定,報省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 對農村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由試點市州、縣市區政府負責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具體辦法由有試點縣市區的市州政府確定。
第八條 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年滿16周歲且不滿45周歲的農村居民,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得低於15年;年滿45周歲以上的農村居民,至60歲時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允許補繳,補繳時,政府補貼部分由試點縣市區政府承擔。
第三章 個人賬戶
第九條 試點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為參保人員建立個人賬戶。個人賬戶資金包括: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村集體補助資金;其他經濟組織資助資金;省、市州、縣市區財政補助資金;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條 參保人員跨統籌區域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個人賬戶中的資金全部轉移。
第四章 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一條 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新農保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55元,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
第十二條 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員的養老金。
第五章 制度銜接
第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時,已經按照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領取養老金的,且已年滿60周歲的農村居民,同時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未滿60周歲的,個人賬戶資金並入新農保個人賬戶,按照新農保的繳費標准繼續繳費,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
第十四條 本辦法實施時,參加了村幹部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尚未達到待遇享受年齡的人員,應當參加新農保,其個人賬戶資金並入新農保個人賬戶,達到待遇享受年齡時,按本辦法規定計發養老金;已達到待遇享受年齡的人員,在享受村幹部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的同時,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
第六章 基金管理和監督
第十五條 建立健全新農保基金財務會計制度。新農保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新農保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新農保基金中列支。
第十六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新農保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組織領導和職責分工
第十七條 各級政府負責新農保工作的統一安排部署,協調各成員單位做好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工作。負責對繳費困難群體補助資金和政府補貼資金的籌集。
第十八條 試點縣市區政府負責建立健全新農保工作機構,整合辦公資源,落實工作經費。有困難的試點縣市區由市州政府給予補助。
第十九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新農保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對經辦工作進行監督指導;財政部門負責建立健全新農保基金的財務、會計制度,檢查審核基金收支預決算執行情況,設立新農保基金專戶,做好財政補貼資金的審核和撥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建立健全統計報表制度,做好參保登記、個人賬戶管理、待遇發放和基金收支預算管理等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各負其責,共同配合做好新農保試點工作。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按照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要求,各市州和試點縣市區政府要根據本辦法分別制定實施方案。試點縣市區實施方案報經省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批准後實施,並報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⑶ 重慶市農村養老保險新政策重慶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
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
國發〔2009〕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國務院決定,從2009年起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現就試點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基本原則
新農保工作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逐步解決農村居民老有所養問題。新農保試點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一是從農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准和待遇標准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三是政府主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引導農村居民普遍參保;四是中央確定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訂具體辦法,對參保居民實行屬地管理。
二、任務目標
探索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農保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農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試點覆蓋面為全國10%的縣(市、區、旗),以後逐步擴大試點,在全國普遍實施,2020年之前基本實現對農村適齡居民的全覆蓋。
三、參保范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新農保。
四、基金籌集
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國家依據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三)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
地方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准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具體標准和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對農村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五、建立個人賬戶
國家為每個新農保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地方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六、養老金待遇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對於長期繳費的農村居民,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七、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
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要引導中青年農民積極參保、長期繳費,長繳多得。具體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規定。
八、待遇調整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國新農保基礎養老金的最低標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農保基金財務會計制度。新農保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試點階段,新農保基金暫實行縣級管理,隨著試點擴大和推開,逐步提高管理層次;有條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實行省級管理。
十、基金監督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新農保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新農保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並定期披露新農保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試點地區新農保經辦機構和村民委員會每年在行政村范圍內對村內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十一、經辦管理服務
開展新農保試點的地區,要認真記錄農村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國統一的新農保信息管理系統,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試點地區要按照精簡效能原則,整合現有農村社會服務資源,加強新農保經辦能力建設,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新農保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新農保基金中開支。
十二、相關制度銜接
原來已開展以個人繳費為主、完全個人賬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稱老農保)的地區,要在妥善處理老農保基金債權問題的基礎上,做好與新農保制度銜接。在新農保試點地區,凡已參加了老農保、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可直接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對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周歲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應將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並入新農保個人賬戶,按新農保的繳費標准繼續繳費,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
新農保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新農保制度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工作,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
十三、加強組織領導
國務院成立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制訂相關政策並督促檢查政策的落實情況,總結評估試點工作,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開展新農保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新農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新農保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試點地區也要成立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地區試點工作。
十四、制定具體辦法和試點實施方案
省(區、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試點具體辦法,並報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備案;要在充分調研、多方論證、周密測算的基礎上,提出切實可行的試點實施方案,按要求選擇試點地區,報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審定。試點縣(市、區、旗)的試點實施方案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十五、做好輿論宣傳工作
建立新農保制度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重大決策,是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擴大國內消費需求的重大舉措,是逐步縮小城鄉差距、改變城鄉二元結構、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重要基礎性工程,是實現廣大農村居民老有所養、促進家庭和諧、增加農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
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運用通俗易懂的宣傳方式,加強對試點工作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各項政策的宣傳,使這項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導適齡農民積極參保。
各地要注意研究試點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探索和總結解決新問題的辦法和經驗,妥善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把好事辦好。重要情況要及時向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國務院
二○○九年九月一日
參考資料: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
是這樣的,養老保險最低交納年限為180個月即15年時間,可以多交,到時就可以多領取。同時,養老保險可以累計計算交納年限,即斷斷續續交納是允許的。醫療保險至少需要交納25/30年,達到退休年齡就可以申請享受養老金待遇和醫療報銷(只要續費平時也是可以的)。
現在的退休年齡為:男性60歲,女性55歲。當然從事高風險工種,失去勞動能力等特殊情況可以申請提前退休並領取養老金待遇。
因此你的養老保險可以選擇補,也可以不補均可,只要交足最低15年即可.
社保辦理有兩種方式:
(—)個人名義交納需要到戶口所在地社保局申請,其手續包括:本人身份證,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備兩張,保費,申請書等即可。且只能辦理養老,醫療保險兩種。
交納多少是根據當地去年社平工資進行計算的,且每年都不是一樣的。
比如A地社平工資為20000元,那麼養老保險交納額為20000*20%=4000左右/年,醫療為20000*10%=2000左右/年。
另外也規定了最低檔和最高檔,最低檔的交納不得低於社平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最高檔為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 一般以最低檔居多。
另外,養老保險最低交納年限為180個月即15年,醫療保險至少需要交納25/30年,達到退休年齡就可以申請享受養老金待遇和醫療報銷(只要續費平時也是可以的)。
(二)或者以單位方式代交的身份購買社保。
另外,如果說辦理社保,最好通過第二種單位交納方式比較好一點,因為單位會為我們承擔很大一部分費用,進而減輕自己的交費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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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通知》(渝府發【2009】85號)規定:1、2009年,選擇萬州區、黔江區、大渡口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合川區、永川區、南川區、潼南縣、梁平縣、墊江縣、武隆縣、巫山縣、酉陽縣開展試點,到2012年覆蓋全部區縣(自治縣)。2、重慶市戶籍的下列人員,可自願參加居民養老保險:(一)年滿16周歲以上的農村居民(不含在校學生);(二)年滿16周歲以上的城鎮靈活就業人員(不含在校學生);(三)年滿60周歲以上的城鎮沒有享受基本養老保險(退休)待遇的人員。3、年滿16周歲、不滿60周歲的人員,養老保險費每年的繳費標准分別為100元、200元、400元、600元、900元5個檔次,由參保人自願選擇。4、年滿60周歲及其以上的人員,在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原則上是以戶口簿為准)參保繳費的前提下可不用繳費,直接參加養老保險。5、2009年試點的區縣,60周歲及其以上人員的年齡界定統一為2009年8月31日。
重慶農村社保政策: 可以重新辦理. 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通知》(渝府發【2009】85號)規定, 已按照《民政部關於印發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的通知》(民辦發〔1992〕2號)參加了農村社會養老...
重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有哪些規定?: 增設了繳費檔次原來重慶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中青年人員年繳費標准分別為100元、200元、400元、600元、900元5個檔次. 新政策將年繳費標准調整為12個檔次,分別為
重慶新農保政策,現我爸(58歲)、媽(54歲)按900繳費的,請? : 基礎養老金55元每月 (繳費總金額 政府補貼)÷139如:你爸每月 55 (900*3 50*3)÷139=75元
重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體制是怎樣的? : 重慶在遵循國家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政策的基礎上,還結合重慶實際,按照「保基本、覆蓋廣、有彈性、可持續、能轉接」的原則,將16周歲以上的農村居民和城鎮沒有養老保障的老年人全部納入覆蓋范圍,實現養老保障的城鄉一體化,也解除了以前「養兒防老」的後顧之憂.同時,重慶還在抓緊制定不同險種之間的轉接制度,為不斷增多的返鄉農民工提供更多便利.對於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每個人的繳費標准都是不一樣的,因為年齡層次不一樣,所以大家可以根據自身的年齡和實際需要開始繳納養老保險費.但是僅靠這些養老津貼還是遠遠不夠的,建議大家可以再選擇購買一份商業養老保險,保障自己的老年生活更美好.
重慶農村養老保險與農村獨生子女扶優政策是什麼? :全部 全部答案 2019-02-18 19:42:14 重慶市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一、計劃生育獎勵扶助制度(一)對象確認條件農村計劃生育獎勵扶助對象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未違反計劃生育法律...
在當前環境下關於重慶市農民工社保問題的一些相應政策和意見以及以後? : 《勞動法》調整的主體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沒有農民工的概念,「農民工」是一種歧視性稱謂.
重慶農村養老保險政策 - : 是這樣的,養老保險最低交納年限為180個月即15年時間,可以多交,到時就可以多領取.同時,養老保險可以累計計算交納年限,即斷斷續續交納是允許的.醫療保險至少需要交納25/30年,達到退休年齡就可以申請享受養老金待遇和醫療報...
重慶農村養老保險新政策現在我父母已滿60歲,已領80元每月,現在可以參保嗎 - : 你父母每月領的80元是原來叫的「老農保」,如已滿60周歲,可到當地街道或鎮的社保所進行咨詢辦理.現在統一叫做「重慶市城鄉社會養老保險」.
重慶農村社保新政策 - : 可累加,但個人賬戶養老金是根據繳費多少確定,並不一定是130元/月.因為: 本次重慶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試點(2012年全市推行)政策規定:年滿60歲又是獨生子女的,每月領取的基礎養老金為90元/月(年滿70歲時為100元/月),每月領取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繳費總額+利息)/139月(國發[2005]38號文件規定的計發月數).
重慶農村社保政策 - : 90歲的老人沒有必要再買了.本身就有90元的養老金,和長壽老人補貼的.
⑷ 農村老年人如何養老
在我國的農村地區,主要有以下幾種養老方式:
1、家庭養老
這是我國農村最主要、最普遍的養老方式,也是我國傳統文化中「孝」的集中體現,它具有其它養老方式無法比擬的優越性,在短時期內不會被其它養老方式取代,仍然是我們主流養老方式。但是在現代化的進程中,這種傳統的養老方式正受家庭規模縮小、人口流動、失地、老齡化等因素的挑戰,目前這種養老方式的質量有下降的趨勢。
2、集體養老
這是一種在農村很常見的養老方式,它是由集體經濟組織對年老多病、無依無靠的老人進行贍養的制度。其主要形式有五保制度和養老院制度。這種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一部分農村老年人的養老問題,但是適合這種養老方式的,只是農村老年人口中很少的一部分人,並不能成為解決農村老年人養老問題的主要形式。
3、養老保險
隨著農村老年人口數量增多及家庭養老功能的弱化,養老保險也是一種好的養老制度來解決他們的後顧之憂。
4、儲蓄養老
這種養老方式只有少部分的農村老年人採用,他們依靠平時的積蓄用來防老,在農村仍然有一定的市場。一些農村居民對養兒防老已喪失信心,他們認為只有錢財是可靠的,因而盡可能省吃儉用,節約儲蓄以備老年需要時用。
拓展資料:
養老制度的變化:
改革開放前
改革開放之前,城鎮家庭的養老功能強大,家庭和單位合力使老年人的養老服務資源得到很好的發揮,盡管資源有限,但各盡其力。在農村,政府和集體合力為「五保」老年人提供養老服務,而其他農村居民只有靠家庭,有時需要求助親戚和鄰里來照顧。中國社會的二元結構特徵在養老服務領域也表現得淋漓盡致。
改革開放後
改革開放以後,隨著市場經濟的介入,「單位人」演變為「社會人」,企業辦社會的現象消失了,單位的福利待遇越來越少了。很多企業在轉軌後,職工已經完全失去了享受單位福利待遇的機會,退休後實行社會化管理。迄今為止,依靠單位提供各種養老服務的時代已經一去不復返,取而代之的是由社區和企業以及各種組織提供的養老服務。
綜上所述,隨著人口、經濟、政治文化等社會結構的急劇變動,原有的養老服務賴以存在的社會基礎已經不復存在,為適應時代要求,重構養老服務體系、制度成為當務之急。
⑸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方案範本
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
(國發[2011]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黨的十七大精神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國務院決定,從2011年起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現就試點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基本原則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工作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逐步解決城鎮無養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養問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一是從城鎮居民的實際情況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准和待遇標准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個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三是政府主導和居民自願相結合,引導城鎮居民普遍參保;四是中央確定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地方制定具體辦法,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實行屬地管理。
二、任務目標
建立個人繳費、政府補貼相結合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鎮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7月1日啟動試點工作,實施范圍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實現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
三、參保范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
四、基金籌集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鎮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個檔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國家依據經濟發展和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二)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
地方人民政府應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准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具體標准和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對城鎮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人民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三)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和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五、建立個人賬戶
國家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地方人民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及其他來源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六、養老金待遇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55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對於長期繳費的城鎮居民,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及新農保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員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七、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
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鎮居民,年滿60周歲,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不用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要引導城鎮居民積極參保、長期繳費,長繳多得;引導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的子女按規定參保繳費。具體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規定。
八、待遇調整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國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的最低標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試點階段,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暫以試點縣(區、市、旗,以下簡稱試點縣)為單位管理,隨著試點擴大和推開,逐步提高管理層次;有條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實行省級管理。
十、基金監督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並定期披露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試點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居委會每年在社區范圍內對城鎮居民的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十一、經辦管理服務
開展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的地區,要認真記錄城鎮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國統一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新農保信息管理系統整合,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試點地區要按照精簡效能原則,整合現有社會保險經辦管理資源,建立健全統一的新農保與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加強經辦能力建設。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開支。
十二、相關制度銜接
有條件的地方,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應與新農保合並實施。其他地方應積極創造條件將兩項制度合並實施。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會優撫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工作,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
十三、加強組織領導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由國務院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國務院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組織實施。國務院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制定相關政策並督促檢查政策的落實情況,總結評估試點工作,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開展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試點地區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地區試點工作。
十四、制定具體辦法和試點實施方案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試點具體實施辦法,並報國務院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備案;要在充分調研、多方論證、周密測算的基礎上,提出切實可行的試點實施方案,按要求選擇試點地區,報國務院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審定。試點縣的試點實施方案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國務院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十五、做好輿論宣傳工作
建立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重大決策,是調整收入分配結構、擴大國內消費需求的重大舉措,是統籌城鄉發展、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重要政策,是實現廣大城鎮居民老有所養,促進家庭和睦、社會和諧的重大民生工程。
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加強對試點工作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各項政策的宣傳,使這項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導符合條件的城鎮居民積極參保。同時,要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的美德,引導子女依法履行贍養老人的義務。
各地要注意研究試點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探索和總結解決問題的辦法和經驗,妥善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把好事辦好。重要情況要及時向國務院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國務院
二O一一年六月七日
⑹ 鎮鄉殘疾人養老保險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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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吉林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意見的通知
吉政發[2009]31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
《吉林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意見》已經省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報國務院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審核批復,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貫徹落實。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吉林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意見
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要求及國務院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批復意見,決定在長春市朝陽區等9個縣(市、區)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試點單位名單見附件)。為做好試點工作,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基本原則
新農保試點按照「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基本原則,堅持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相適應、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政府主導和農民自願參保相結合。
二、任務目標
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農保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農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新農保試點啟動覆蓋面為全省10%的縣(市、區),以後逐步擴大試點,2020年之前基本實現對農村適齡居民的全覆蓋。
三、參保范圍
試點縣(市、區)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在戶籍所在地自願參加新農保。
四、基金籌集
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目前設定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各試點縣(市、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繳費檔次根據我省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由省統一適時調整。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三)政府補貼。國家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新農保基礎養老金。省及試點縣(市、區)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准為:繳費100元補貼30元、繳費200元補貼35元、繳費300元補貼40元、繳費400元補貼45元、繳費500元補貼50元,所需資金由省及試點縣(市、區)政府按6∶4的比例分擔;對選擇500元以上檔次繳費的,補貼辦法由試點縣(市、區)政府確定。
(四)對農村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試點縣(市、區)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五)村黨組織書記和村民委員會主任在按本意見參保繳費基礎上,根據其任職年限適當增加繳費補貼。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五、建立個人賬戶
(一)試點縣(市、區)農村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以行政村為單位,由鄉(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站(所)核准參保資格、辦理登記、核定繳費。
建立新農保個人賬戶,實行完全積累,實賬管理,記錄終身。個人賬戶資金包括:
1.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和利息;
2.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和利息;
3.省及試點縣(市、區)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和利息;
4.其他收入和利息。
(二)新農保個人賬戶存儲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定期發布。
六、養老金待遇
(一)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基礎養老金計發標准為每人每月55元,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補助。試點縣(市、區)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所需資金由當地政府承擔。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存儲額除以139(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
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二)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有農村戶籍的老年人,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經鄉(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站(所)審核,報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從年滿60周歲的次月起,按月享受養老金。
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有農村戶籍人員,不需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得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三)根據國家統一部署和我省經濟發展狀況及生活水平,適時調整新農保基礎養老金的最低標准,具體調整方案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提出,報省政府批准後執行。
(四)新農保待遇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對領取待遇人員應進行領取資格認定;領取期間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應在1個月內到所屬鄉(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站(所)辦理相關手續。
七、基金管理和監督
(一)各級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新農保基金的財務會計制度。同級財政部門要設立新農保基金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改變基金性質和用途。
(二)新農保基金暫實行縣(市、區)級管理,隨著試點擴大,逐步提高管理層次。
(三)各地要建立統一的新農保信息管理系統,相關數據在金保工程總體規劃下,由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統一管理,新農保經辦機構通過專網開展業務經辦。
(四)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新農保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新農保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並定期披露新農保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督。新農保經辦機構要加強內部控制,並接受財政、監察、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各級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對新農保有關政策的執行和基金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五)新農保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每年要在行政村范圍內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八、經辦管理服務
(一)試點縣(市、區)政府按照精簡效能原則,整合現有農村社會服務資源,加強新農保能力建設,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指定或委託經辦機構、鄉(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站(所)經辦新農保業務。新農保工作經費要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新農保基金中支付。
(二)新農保經辦機構、鄉(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站(所)負責記錄農村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按月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送相關資料和業務數據,並及時按要求報送其他材料。
九、相關制度銜接
(一)試點縣(市、區)凡已參加了老農保、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可直接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對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周歲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應將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並入新農保個人賬戶,按新農保的繳費標准繼續繳費,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
(二)新農保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辦法及新農保制度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的配套銜接,按國家規定執行。
(三)已參加農村獨女戶夫婦養老保險的,可自願參加新農保,原個人賬戶資金並入新農保個人賬戶,符合領取條件的,可同時享受相應待遇。
十、加強組織領導
(一)省政府成立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制定相關政策並督促檢查政策的落實情況,總結評估試點工作,協商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各試點縣(市、區)也要成立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當地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省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不定期召開調度會,由試點縣(市、區)政府匯報工作進展情況,研究解決實施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根據總體工作部署,及時組織人員深入試點縣(市、區)督查、指導工作。
(三)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新農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做好新農保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政府補助預算、綜合協調等工作;財政部門要確保政府補貼資金及時足額到位,並管好新農保資金,落實工作經費;公安部門負責按戶籍提供農戶家庭成員人數和基本情況;民政、農委、國土資源、計生、殘聯等部門負責配合研究農村相關群體參保的有關政策,並做好政策銜接工作;宣傳部門要充分發揮輿論導向作用,搞好宣傳工作;編制部門負責配合研究新農保管理體制和經辦能力建設問題。
(四)試點縣(市、區)政府要根據本實施意見,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在充分調研、多方論證、周密測算基礎上,提出切實可行的試點實施方案,由省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五)各地要根據國家新農保試點工作宣傳口徑和農民的特點,採取通俗易懂的形式,廣泛宣傳新農保政策,引導農民自覺踴躍參保。
(六)已經開展老農保和自行探索新農保的縣(市、區),要根據本實施意見調整和完善有關政策。要注意研究試點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重要情況要及時向省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⑺ 關於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方案 上海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稱為「新農保」,是繼取消農業稅、農業直補、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政策之後的又一項重大惠農政策。採取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其中中央財政將對地方進行補助,並且會直接補貼到農民頭上。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原則,即「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一是從農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和待遇標准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力相適應;二是個人、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適應;三是政府引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引導農民普遍參保;四是先行試點,逐步推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採取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模式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方式。年滿16周歲、不是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均可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年滿60周歲、符合相關條件的參保農民可領取基本養老金。各地根據本地實際認真選擇試點地區,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做好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的配套銜接工作。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納入同級財政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並建立公示和信息根據《決定》精神,在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過程中,應重點注意把握好以下幾點:第一,按照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方式建立籌資機制。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作為一種保障老年居民享受社會養老待遇的保險制度,離不開資金的支撐。為確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能夠有效運作和可持續發展,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應當在自願的基礎上繳納一定的保費,當然繳納保費的多少取決於當地所建立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保障程度的高低。在參保個人繳費的基礎上,當地有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根據自身的經濟實力,為參保農民繳納一定比例的保費補助。而當地政府則應根據地方財政實力狀況,為農民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提供一定資金補貼。披露制度,加強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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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
根據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中關於農村(含鄉鎮企業)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規定可以得知,我國農村鄉鎮企業養老保險改革的辦法具體由民政部負責。根據我們的了解,民政部也制定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該方案草案已經在幾十個試點縣(市)試行了一個階段。在這些試點地區,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以「個人交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政府給予政策扶持」為基本原則,實行基金積累的個人賬戶模式。個人交納的保險費和集體補助,分別記在個人名下。集體補助以村、鄉鎮企業為單位,具體補助的方式和標准由村或鄉鎮企業確定。個人繳納或集體補助可以根據收入的情況進行調整。投保年齡以20周歲為起點,滿60周歲停止交納。
當然,這些試點工作只是為將來農村鄉鎮企業的養老保險事業提供一個參考的方向。在現階段,農村的鄉鎮企業並不在法律強制要求的必須為員工辦理養老保險的范圍之內。也就是說,農村的鄉鎮企業並不是必須要為員工辦理養老保險的,但是這並不妨礙農村的鄉鎮企業可以自願為本企業員工辦理養老保險。
需要指出的是,因為農村鄉鎮企業目前還不屬於強制性要求辦理養老保險的單位范疇,因此要特別注意劃清鄉鎮企業的范圍,不要讓鄉鎮企業的名義成為企業規避為員工辦理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義務的借口,切實實現對員工的社會保障。
[法律法規]
《勞動法》第71條
《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
《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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