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永州市城鎮居民養老保險
永州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並軌」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上調至60元
時間:2014-10-21來源:永州新聞網作者:周易富
「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由每人每月55元提高到60元。」近日,筆者從永州市財政局獲悉,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的政策規定,從7月1日起我市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順利實現「並軌」,建立起統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今後,不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檔次、財政補助標准和養老金待遇水平將全部統一,城鄉居民公平共享社會發展成果。
此次養老保險制度並軌政策,較以往政策相比有四個突出特點:一是明確了覆蓋范圍和屬地管理原則。規定中提出:凡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具有本省戶籍,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在戶籍地參保。二是繳費檔次增至14個,多繳多受益。個人繳費由原來的12個增加到了14個,新增了2500元、3000元2個檔次。政府繳費補貼每人每年不低於30元,多繳多補,多繳多受益。三是繳滿15年基礎養老金每月加發。參保人繳費累計超過15年,每增加1年繳費,其基礎養老金從原定每月增加0.5元提高到1元。四是省內轉移不轉個人賬戶資金。建立終身不變的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到退休年齡後按月計發,並可依法繼承;省內轉移,只轉養老保險關系,不轉個人賬戶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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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全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需要年滿16周歲,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需要年滿16周歲,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范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1、個人繳費。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
2、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集范圍。補助、資助金額不超過當地設定的最高繳費檔次標准。
3、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
『叄』 我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實施是如何體現堅持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結合的原理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之所以被稱為新農保[1],是相對於以前各地開展的農村養老保險而言,胡曉義表示,過去的老農保主要是農民自己繳費,實際上是自我儲蓄的模式,而新農保最大的特點是採取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模式,有三個籌資渠道。「特別是中央財政對地方進行補助,這個補助又是直接補貼到農民的頭上。我認為它是繼取消農業稅、農業直補、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一系列惠農政策之後的又一項重大的惠農政策。」
此外,不同於老農保主要建立農民個人賬戶的模式,新農保借鑒了目前城鎮職工統賬結合的模式。胡曉義介紹,新農保在支付結構上分兩部分: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基礎養老金由國家財政全部保證支付,這意味著中國農民60歲以後都將享受到國家普惠式的養老金。不過胡曉義強調了即將啟動的新農保仍處試點階段,「新農保政策要通過試點完善之後逐步推開,並不是說從明天開始大家就可以領錢了。」根據規劃,將於2020年前全部實現所有農民都享有新農保。 [編輯本段]「新農保」和「老農保」的區別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胡曉義:說到新農保和以前一些地方實行的老農保的區別,有這樣幾點:
首先,籌資的結構不同。過去的老農保主要都是農民自己繳費,實際上是自我儲蓄的模式。而新農保一個最大的區別就是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是三個籌資渠道。特別是中央財政對地方進行補助,這個補助又是直接補貼到農民的頭上。我認為它是繼取消農業稅、農業直補、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一系列惠農政策之後的又一項重大的惠農政策。
第二,老農保主要是建立農民的賬戶,新農保在支付結構上的設計是兩部分:一部分是基礎養老金,一部分是個人賬戶的養老金。而基礎養老金是由國家財政全部保證支付的。換句話說,就是中國農民60歲以後都將享受到國家普惠式的養老金。當然,新農保政策是要通過試點完善之後逐步推開,並不是說從明天開始大家就可以領錢了。 [編輯本段]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意義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確保農村居民基本生活,推動農村減貧和逐步縮小城鄉差距,維護農村社會穩定意義重大,同時對改善心理預期,促進消費,拉動內需也具有重要意義。 [編輯本段]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原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原則,即「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一是從農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和待遇標准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力相適應;二是個人、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適應;三是政府引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引導農民普遍參保;四是先行試點,逐步推開。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採取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模式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方式。年滿16周歲、不是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均可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年滿60周歲、符合相關條件的參保農民可領取基本養老金。
各地根據本地實際認真選擇試點地區,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做好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的配套銜接工作。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納入同級財政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並建立公示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強社會監督。 [編輯本段]怎樣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根據《決定》精神,在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過程中,應重點注意把握好以下幾點:
第一,按照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方式建立籌資機制。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作為一種保障老年居民享受社會養老待遇的保險制度,離不開資金的支撐。為確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能夠有效運作和可持續發展,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應當在自願的基礎上繳納一定的保費,當然繳納保費的多少取決於當地所建立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保障程度的高低。在參保個人繳費的基礎上,當地有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根據自身的經濟實力,為參保農民繳納一定比例的保費補助。而當地政府則應根據地方財政實力狀況,為農民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提供一定資金補貼。
從全國各地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情況看,無論是發達地區還是欠發達地區,地方政府的資金補貼發揮著重要作用。以江蘇省蘇州市為例,該市2003年就出台了《蘇州市農村基本養老保險管理暫行辦法》,在全國率先建立了低水平、廣覆蓋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他們把從事農業生產(種植業、養殖業)為主的務農人員納入了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對所有參保的務農人員,縣級和鎮級財政補貼50%左右,有的縣(市)達到60%。在2003―2005年間,全市各級財政對務農人員的參保補貼額達到13.38億元,且每年的補貼資金呈上升趨勢。該市按照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方式建立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不僅有效地解除了廣大參保農民的後顧之憂,而且成為縮小城鄉差別、加快城鎮化的有效途徑。
第二,在按照個人、集體、政府三方分擔的基礎上建立起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後,應高度重視基金的保值增值問題,否則將面臨較大的長期資金支付壓力。有關部門應抓緊研究基金管理和投資政策,探索基金市場化的投資管理模式,制定相應的基金投資管理辦法。還應研究不同地區做實個人賬戶的辦法,研究社會保險個人賬戶基金市場化投資管理政策,以確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能夠可持續發展。
第三,創造條件探索城鄉養老保險制度有效銜接的辦法。各地政府除了應通過繳費補貼、基金貼息、待遇調整補貼、老年人直補等多種方式引導和鼓勵農民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外,還應破除城鄉分割體制,創造條件探索實現農村和城鎮基本養老關系轉移接續辦法,逐步建立健全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 [編輯本段]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 一、新農保試點 「十一」前啟動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胡曉義今天在國務院新聞辦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透露,我國各項社會保障制度正不斷擴大覆蓋面,到年底將有超過12億公民享有基本的醫療保障,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會在「十一」之前啟動,使我國農民在60歲以後能享受到國家普惠式的養老金。此外,2009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工作已落實到位,調整後的月人均養老金達到1200元,月人均增加110元。
胡曉義介紹說,擴大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的覆蓋面是新醫改的一項重要任務,在今年上半年取得明顯進展,城鎮職工和居民醫保參保人數已經超過3.3億,新農合參保人數達8.3億。今年全國所有的城市都將開展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力爭到年底使城鎮職工和居民參加醫保人數達到3.9億,加上新農合的參保人數,整體上將有超過12億的中國公民享有基本的醫療保障。在擴大覆蓋面的同時,醫療保障水平也得到提高,國家已出台文件,要求職工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以及新農合,都要在現有報銷比例的基礎上提高最高支付限額,住院費用報銷比例要比去年提高平均5個百分點。
胡曉義同時透露,國務院常務會議已經審議並原則通過了《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目前該意見正在徵求各地意見,預計會在「十一」之前啟動試點。新農保和過去一些地方實行的老農保,在籌資結構方面有很大不同。過去的老農保主要是農民自己繳費,實際上是自我儲蓄的模式,而新農保是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其中中央財政將對地方進行補助,並且會直接補貼到農民頭上。胡曉義認為這是繼取消農業稅、農業直補、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政策之後的又一項重大的惠農政策。待試點完善並全面推開後,我國農民60歲以後都將享受到國家普惠式的養老金。
對目前社會上熱議的工傷保險條例修改意見中「不再把上下班途中遭遇機動車交通事故列入工傷的范圍」,胡曉義表示,此次工傷保險條例的修改有很多新亮點,比如說實施范圍擴大了,把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也納入了工傷保險的范圍,再比如簡化了工傷認定、鑒定的程序,原來如果對工傷認定不服,需要經過行政仲裁、法律訴訟,現在把鏈條縮短,可以避免一些用人單位惡意拖延。而上下班途中的機動車事故是不是列入工傷認定范圍的問題,只是其中的一個修改。他表示,目前工傷保險條例的修改還在徵求意見,這本身是一個匯集民意、匯集民智的過程。(來源:《人民日報》)
二、人保部將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將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
(一)是推進養老保險制度建設。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年內覆蓋10%左右的縣(市)。繼續開展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試點,積極推進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定實施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辦法和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
(二)是加快推進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建設。認真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和《國務院關於印發醫葯衛生體制改革近期重點實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抓緊起草相關配套文件,根據方案的要求,繼續擴大醫療保險的覆蓋范圍,在全國所有的城市全面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抓緊研究妥善解決關閉破產國有企業退休人員醫療保障問題的辦法;逐步提高待遇水平,按照中央文件要求提高最高支付限額,逐步提高住院和門診大病的支付比例,有條件的地區逐步將常見病、多發病門診醫療費用納入醫保支付范圍。
(三)是進一步提高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待遇標准,確保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做好非公有制經濟從業人員、農民工、被征地農民、靈活就業人員和自由職業者參保工作。
(四)是加強基金征繳和管理。密切跟蹤各地幫助困難企業穩定崗位的社會保障政策落實情況,加強分類指導,確保在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減輕企業負擔。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征繳,努力做到應收盡收。開展社保基金專項治理工作,確保基金安全。
三、專家詳解新農保試點方案
新農保試點指導意見目前正在徵求各地政府的意見,准備進一步修改完善後正式發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農村社會保險司農民養老保險處處長高帆,曾接受《半月談》記者專訪,就相關具體問題作了解答 。
新農保試點指導意見目前正在徵求各地政府的意見,准備進一步修改完善後正式發布。此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農村社會保險司農民養老保險處處長高帆,曾接受《半月談》記者專訪,就相關具體問題作了解答 。
基礎養老金或超55元
記者:「新農保」的繳費基數、費率、基礎養老金各是多少?
高帆:個人繳費以當地縣級行政區上一年農民人均收入為繳費基數,原則上費率為4%~8%,農民自願多繳不超過15%,具體標准由當地政府確定。基礎養老金標准主要參考了農村低保的水平、貧困線標准、計劃生育獎勵扶助政策、農民收入水平等因素,由國務院確定最低限標准,並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適時調整,各地可視財力適當提高。
而據人保部有關負責人透露,根據目前的試點草案,基礎養老金底線為55元。「但是上不封頂,根據地方財力而定。」
農民工也可以參保
記者:農民工可以參加「新農保」嗎?
高帆:對於農民工參保問題,我們是這樣考慮的:現在農民流動很頻繁,他們可能在城市安家成為市民,也可能回到農村。他們如果在企業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且享受城保待遇,那就不用參加「新農保」了;如果沒達到享受城保待遇的要求,比如累計繳費不滿15年,他們可以按有關規定,把城保的繳費積累轉入「新農保」個人賬戶,按「新農保」的規定領取。
繳費年限最低15年
記者:「新農保」繳費年限是多久?
高帆:最低繳費年限為15年,其間因特殊情況可以間斷,只要累計滿15年即可。地方可採取按年繳費方式收繳保費。
記者:每月大概能領多少養老金?從什麼年齡開始領取?
高帆:《指導意見》確定了一個基礎養老金低限標准,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提高本地基礎養老金標准。如果參保農民經濟條件允許,可以多進行個人賬戶積累,提高待遇標准。我們測算,如果按最低費率4%,最低繳費年限15年計算,一年可以拿到當年農民人均純收入的25%。養老金從60歲開始領,不分男女。
人保部社會保險研究所一位專家據此推算:2008年,中國農民人均純收入達到了4761元。如果按該標准測算,符合條件的農民一年可以領到1190元養老金,「當然,屆時農民人均收入肯定要高於現在的水平。」
『肆』 關於重慶農村養老保險問題
各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公安分局、國土(房管)局(分局)、水利局、地方稅務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渝府發〔2010〕78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社會保障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渝辦發〔2010〕202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渝辦發〔2010〕269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和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8〕26號)等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我市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各類建設已用地失地農民應轉未轉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一)范圍對象
1982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各類建設已用地失地農民應轉未轉人員和1982年1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期間已完工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失地農村移民未作調地並安置居住在城(集)鎮的人員中,年滿16周歲以上的人員(以下簡稱「征(占)地人員」),在完善征地審批及農轉非手續後,參照渝府發〔2008〕26號文件《重慶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以下簡稱「原征地人員辦法」)
規定,自願申請參加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
(二)繳費標准
1.2010年7月31日,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以上的原不規范征(占)地人員(以下簡稱「征(占)地老齡人員」),年滿75周歲以上的每人按15000元的標准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滿75周歲的,在15000元的基礎上,再按其不足75周歲的年限,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增加1300元的標准,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2.2010年7月31日,男年滿50周歲不滿60周歲、女年滿40周歲不滿55周歲的原不規范征(占)地人員(以下簡稱「征(占)地「4050」人員」),每人按41000元的標准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3.2010年7月31日,男年滿16周歲不滿50周歲、女滿16周歲不滿40周歲的征(占)地失地農民(以下簡稱「征(占)地中青年人員」),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標准為:繳費基數×費率(20%)×本人應繳費年限。
繳費基數:按2006年度我市城鎮經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9215元的60%確定。
本人應繳費年限:年滿16周歲不滿17周歲的繳納1年;年滿17周歲不滿18周歲的繳納2年;年滿18周歲不滿19周歲的繳納3年;年滿19周歲不滿20周歲的繳納4年;男年滿20周歲不滿40周歲、女年滿20周歲不滿30周歲的繳納5年;男年滿40周歲不滿50周歲、女年滿30周歲不滿40周歲的繳納10年。
(三)政府補貼
1.補貼標准
征(占)地人員按規定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政府給予一定的社會保險補貼。具體辦法如下:
(1)1982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間(以國土部門確定的安置時間為准,下同)的,本人承擔20%,政府補貼80%。
(2)1995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間的,本人承擔35%,政府補貼65%。
(3)1999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間的,本人承擔45%,政府補貼55%。
(4)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淹沒失地農民截至時間為2008年9月30日)期間的,本人承擔50%,政府補貼50%。
2.資金渠道
(1)已批准征地和農轉非在實施中未落實轉非的人員、高速公路和鐵路應轉未轉人員、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征地失地移民參保費用中政府補貼部分按市級財政承擔85%、區縣(自治縣)財政承擔15%分擔。
(2)高等級公路已用地未轉非、區縣(自治縣)政府性項目未批先用、區縣(自治縣)政府性項目以外的其他用地未批先用的失地農民參保費用中政府補貼部分由區縣(自治縣)財政全額承擔。
(四)待遇支付
1.征(占)地老齡人員按已領取養老待遇的原征地農轉非老齡人員最低待遇標准按月領取養老待遇,同時,按規定享受高齡增發養老金待遇和之後的養老待遇調整政策。
2.征(占)地老齡人員按規定完清應繳納的一次性基本養老保險費後,從2010年8月1日起領取養老待遇。
(五)辦理程序
1.自願申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征(占)地人員在辦理完農轉非手續後1個月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近期1寸免冠登記照4張等材料到社會保障服務所進行申報,並填寫《重慶市征(占)地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附件1)、《重慶市征(占)地人員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委託書》(附件2)。
2.社會保障服務所收到申報資料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保險局申報辦理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手續。社會保險局應根據市政府批復文件和市國土房管局備案確認的文件(含核定的農轉非人員名單,《備案人員名單表》見附件3)以及區縣公安局批准農轉非手續(含名冊),為征(占)地人員辦理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手續。其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的程序,參照《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重慶市財政局關於印發重慶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和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實施意見的通知》(渝勞社發〔2008〕
16號)和《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在社區社會保障服務平台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操作意見》(渝勞社發〔2008〕14號)等規定執行。
3、社會保險局於每月1日前,將徵收計劃和數據明細盤提交負責代扣代繳的銀行,同時抄送當地地稅部門。銀行於每月3日前,到當地地稅部門開具《重慶市財政性資金通用繳款書》,並將代扣代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全額劃入所在區縣(自治縣)的征繳分戶。
(六)其他問題的處理
1.按規定完善征(占)地有關手續。有關區縣根據重慶市國土房管局、重慶市水利局、重慶市公安局《關於各類建設已用地失地農民應轉為轉人員農轉非指標審核戶口辦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渝國土房管發〔2010〕166號)要求辦理農村居民轉非城鎮居民的手續。
2.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根據市政府批復文件或市國土房管局的備案確認書聯系當地公安部門辦理農轉非戶口時,應當及時書面通知(詳見附件4)符合參保條件的征(占)地人員在辦理完農轉非手續後1個月內完成申報,申報後3個月內完清繳費。
3.原已參加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征(占)地人員,按照「原征地人員辦法」規定需要一次性補足繳費的,計算已參保繳費年限以2010年7月31日作為截止時間。
4.征(占)地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以個人身份參加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可按「原征地人員辦法」的規定享受政府給予的社會保險補貼。
5.繼續繳費5年及其以上的征地「4050」人員和征地中青年人員,在2010年8月1日前從未參加工作或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時間確定為2010年8月1日。2010年8月1日前曾經參加工作或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按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認定參加工作時間或參保時間。
6.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7月31日前已征(占)用地未轉非人員和2008年10月1日至2010年7月31日前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失地農村移民中,年滿16周歲以上的人員,在完善征地審批及農轉非手續後,按照渝府發〔2008〕26號文件《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及其相關規定,參加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
二、轉戶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一)范圍對象
2010年8月1日以後,本市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的人員中,年滿16周歲以上的人員(以下簡稱轉戶人員),在城鎮用人單位工作的,由用人單位為其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無用人單位的,可從轉戶之月起,在戶籍所在地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其參保登記及繳費按我市現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轉戶人員中退出宅基地的,可從領取補償費之月起,自願選擇參照渝府發〔2008〕26號文件《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及其相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二)繳費標准
1.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按現行相關政策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2.對退出宅基地並選擇參照渝府發〔2008〕26號文件《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及其相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其領取補償費之月,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以上的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標准為:年滿75周歲以上的每人按15000元的標准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滿75周歲的,在15000元的基礎上,再按其不足75周歲的年限,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增加1300
元的標准,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其領取補償費之月,男年滿50周歲不滿60周歲、女年滿40周歲不滿55周歲的退地人員,每人按41000元的標准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其領取補償費之月,男年滿16周歲不滿50周歲、女滿16周歲不滿40周歲的,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標准為:繳費基數×費率(20%)×本人應繳費年限。
繳費基數:按2006年度我市城鎮經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9215元的60%確定。
本人應繳費年限:年滿16周歲不滿17周歲的繳納1年;年滿17周歲不滿18周歲的繳納2年;年滿18周歲不滿19周歲的繳納3年;年滿19周歲不滿20周歲的繳納4年;男年滿20周歲不滿40周歲、女年滿20周歲不滿30周歲的繳納5年;男年滿40周歲不滿50周歲、女年滿30周歲不滿40周歲的繳納10年。
(三)待遇支付
1.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按現行相關政策規定按月領取養老待遇。
2.
對退出宅基地選擇參照渝府發〔2008〕26號文件《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及其相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中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以上的人員,按以上標准完清一次性基本養老保險費後,按當時已領取養老待遇的原征地農轉非老齡人員最低待遇標准按月領取養老待遇,同時,按規定享受高齡增發養老金待遇和之後的養老待遇調整政策。其養老待遇支付以當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審批確定的支付時間為准。支付時間按以下辦法確定:
所在地社會保障服務所正式受理其參保申報之月起,6個月之內完清繳費的,其養老待遇支付時間為參保地社會保障服務所正式受理之月。
(四)辦理程序
1.選擇按現行政策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持公安機關出具的《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確認書》(附件5,下同)和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向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障服務所申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填寫《重慶市轉戶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申報表》(附件6,下同)和《重慶市轉戶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委託協議》(附件7,下同)。
對退出宅基地選擇參照渝府發〔2008〕26號文件《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及其相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持公安機關出具的《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確認書》、退出宅基地領取補償費相關手續和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向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障服務所申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填寫《重慶市轉戶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申報表》和《重慶市轉戶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委託協議》。
2.社會保障服務所對轉戶人員申報情況進行初審,對資料齊全,符合規定的為其出具參保受理的有關手續;對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書面告知其本人應補正的相關資料或不能參保的原因。
3.社會保障服務所每周將其受理申報資料和電子及紙質的《重慶市轉戶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花名冊》(附件8),分類報當地社會保險局審批和確定繳費標准後,及時通知轉戶人員本人。
4.社會保險局於每月1日前,按規定將徵收計劃和數據明細盤提交被委託銀行,同時抄送當地地稅部門。被委託銀行於每月3日前,到當地地稅部門開具《重慶市財政性資金通用繳款書》,並將轉戶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全額劃入所在區縣(自治縣)的征繳分戶。
5.轉戶人員完清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後,參保地社會保險局按規定為其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手續,並建立基本養老保險檔案;同時將參保人員的有關資料通過社會保障服務所發放給轉戶人員本人。
(五)其他問題的處理
1.社會保障服務所應將《重慶市轉戶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告知書》(詳見附件9)存放在區縣(自治縣)農村土地整治機構,由其辦理相關手續時一並交給退出宅基地人員。其中,對退出宅基地選擇參照渝府發〔2008〕26號文件《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及其相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應在其退出宅基地領取補償費後3個月內完成申報,申報後6個月內完成繳費,逾期不再辦理。
2.對退出宅基地選擇參照渝府發〔2008〕26號文件《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及其相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中,按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繼續繳費5年及其以上的,以首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繳費的時間,確定為參加工作時間或參保時間。其中,對原已參加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農民工養老保險的人員,按規定需要一次性補足繳費的,計算已參保繳費年限以退出宅基地領取補償費之月作為截止時間。
三、其它
(一)參照渝府發〔2008〕26號文件《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及其相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不同年齡段人員的繳費標准,今後隨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參保繳費標准調整而調整。
(二)征(占)地人員和轉戶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後,個人一次性繳費的管理、養老待遇計發和社會化管理、基金管理等其他事宜均按照渝府發〔2008〕26號文件等相關規定執行。
(三)轉戶人員不得同時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不能重復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原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員,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暫時予以封存。待國家出台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之間的具體轉移銜接辦法後,按國家規定執行。
四、工作要求
(一)充實工作力量,明確工作職責
各區縣(自治縣)要高度重視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在現有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領導小組基礎上,增加分管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農村土地整治流轉工作的區縣領導;審核小組增加水利部門、農村土地整治流轉工作機構,進一步充實工作人員和保障必要的工作經費,積極穩妥的推動這項工作的順利實施。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是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參加養老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各級社會保險局負責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參加養老保險的經辦工作。
各級水利部門按照《重慶市水利局關於印發重慶市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失地農村移民轉為城鎮居民與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渝水移〔2010〕12號)負責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失地農村移民參保資格條件的認定。
各級國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其他已征(占)用地失地農民參保資格條件的認定。
各級國土行政管理部門及農村土地整治流轉機構負責對農戶退出的宅基地和農房進行補償和處置。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基金劃撥和管理工作。
各級公安部門負責做好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的戶籍審核和轉戶時間確認工作。
各級地方稅務部門負責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徵收工作。
(二)加強政策宣傳,強化組織領導
1.為確保征(占)地人員和轉戶人員等的養老保險合法權益,各區縣(自治縣)要充分發揮鄉鎮(街道)、社區的作用,高度重視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及時制定宣傳方案,統一宣傳口徑,編印宣傳資料,通過新聞發布、廣播電視、會議等多種形式和渠道,深入細致地宣傳政策,確保政策執行不走樣。努力在宣傳工作中做到「三個百分之百」,即入戶宣傳達到100%,入戶發放政策宣傳資料達到100%,參保群體知曉率達到100%。
2.各區縣(自治縣)應充分認識此項工作的重要性,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穩妥推進。進一步明確各部門的工作職責,嚴格按政策規定辦理,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通過扎實有效的工作,把此項利民惠民的好政策落到實處,真正把好事辦好,把實事辦實,把實事辦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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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人社部將推出個人養老金制度
是的,人社部副部長游鈞2月26日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我國當前養老保險體系三個層次中,作為第一個層次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健全了,職工養老保險加上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個平台,目前已覆蓋近十億人。
作為第二層次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制度初步建立,並且在逐步完善,目前已經覆蓋5800多萬人。
作為第三層次的個人養老金制度還沒有出台。總的考慮是,建立以賬戶制為基礎、個人自願參加、國家財政從稅收上給予支持,資金形成市場化投資運營的個人養老金制度,正在緊鑼密鼓地推出。
(5)社區居民養老保險新聞稿擴展閱讀
個人養老金制度試點政策:
個人稅延型養老保險
作為個人養老金制度的重要形式之一,個人稅延型養老保險已在中國展開操作。
2018年4月,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和證監會發布《關於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通知》(下稱《通知》)指出,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廈門市)和蘇州工業園區實施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試點期限暫定一年。
試點政策內容
對試點地區個人通過個人商業養老資金賬戶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養老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一定標准內稅前扣除;計入個人商業養老資金賬戶的投資收益,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個人領取商業養老金時再徵收個人所得稅。
『陸』 人社部將推出個人養老金制度,這會給民眾帶來哪些積極影響
這會給民眾帶來很大的積極影響,而且也能夠讓更多的人老有所依,並且也能夠讓老年人的生活有了經濟來源,取得了一定的保障。
『柒』 目前,中國社會養老保險覆蓋多少人,基本醫療保險覆蓋多少人,織就了世界上最大的社會保障網
統計數據顯示:
截至2020年末全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數9.1454億人,較2016年末增加2677萬人。基本醫療保險覆蓋人數已經超過13.5億人,基本實現全民參保。
其中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數4.0199億人,增加2269萬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人數5.1255億人,增加408萬人。
(7)社區居民養老保險新聞稿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法》將我國境內所有用人單位和個人都納入了社會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
具體是:
一、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了我國城鄉全體居民。即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二、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制度覆蓋了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三、被征地農民按照國務院規定納入相應的社會保險制度。被征地農民到用人單位就業的,都應當參加全部五項社會保險。對於未就業,轉為城鎮居民的,可以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繼續保留農村居民身份的,可以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四、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也應當參照本法規定參加我國的社會保險。
『捌』 如何抓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
城鄉養老並軌的大方向是正確的,這是人們的一種普遍追求。不過,在這樣的過程中,到底應該如何實現,到底應該如何消除人們,尤其是城鎮居民對於養老制度的憂慮才是一個關鍵的環節。因為從現實看,農村的基本養老保險不過就是每個月55元的基準,而無論如何並軌,至少不會比這樣的基準會高。而具體環節上,個人繳納到底如何推進下去,如何避免政策成為少數人的利益,這才是城鄉養老並軌的解讀方式,不僅關繫到宏觀,更是注重微觀。如此以來,才能不讓好的政策在執行的過程中變味。
城鄉養老並軌將有力破解老年貧困問題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 發布時間:2014年02月27日 08:25
老年人是一個在社會資源分配上具有經濟利益貧困性、生活質量低層次性以及貧困發生率較高的社會群體,亦是貧困人口中的「脆弱群體」。關注老年人,使老人獲得有尊嚴的老年生活是彰顯社會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標之一
馬年伊始,一項關乎民生的改革便引發了公眾的極大關注。
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合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建立全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兩項制度的合並,意在解決占據人口絕大多數的農村居民的養老問題,此舉亦被看作是最大規模的一次福利制度並軌。
此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整合,不僅在制度上體現了城鄉居民的公平性,亦打破了城鄉制度的二元差異。
「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已經統合了新農保、城居保兩項制度,下一步應當開始『啃』企業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雙軌制這個硬骨頭,為最終建立健全『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奠定基礎。」中國政法大學法和經濟學研究中心教授胡繼曄對《法制日報》記者表示。
為什麼選擇城居保和新農保
目前,我國的養老保險體系實行的是多軌制:在城鎮,主要有機關和事業單位養老保障制度、企業單位養老保險、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等;在農村,主要有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等。
這其中,機關單位、事業單位並未參加社會養老保險,而是沿用計劃經濟時代的保障模式,即國家財政全包,這亦是最為詬病之處。
此前引發輿論熱議的所謂「雙軌制」,主要就是城鎮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之間的不同:前者需要繳費,後者不需要繳費,完全由財政負擔,這導致兩個群體退休人員享受的待遇差距在日益加大。
胡繼曄認為,此次之所以選擇城居保和新農保進行合並,是因為這兩種制度都比較新,制度性障礙不大。
2009年9月1日,國務院發布《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按照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逐步解決農村居民老有所養問題。
新農保試點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在實踐中以「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完全積累」的制度模式為基礎,採取分檔次定額繳費的方式,即每年100元至500元5個檔次,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輔之以地方政府每年每人30元的繳費補貼;同時,中央政府對東中西部地區給予差額財政補貼,用於年滿60周歲參保居民待遇的發放,為每人每月55元。
2011年,胡繼曄曾到河南、重慶等地進行養老金監管立法的調研。他告訴記者,當地農民都對新農保試點政策贊譽有加,認為中央政府在取消了幾千年的「皇糧國稅」之後,又破天荒地由政府發放養老金,雖然只有每月55元,但中央財政的轉移支付第一次直接發放到老年農民手中,其現實意義重大,是公共政策領域深得民心的標志性事件。
在新農保的基礎上,2011年6月7日,國務院發布《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1〕18號)》,旨在將新農保和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之外的城鎮無保障居民納入制度范圍。
城居保的制度模式與新農保類似,但參加的城鎮居民應繳納養老保險的標准與新農保不同,主要是增加了600元至1000元5個檔次。
按照國家統計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統計,截至2012年年末,全國所有縣級行政區全面開展國家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人數48370萬人,比上年末增加15187萬人。
「應當說,新農保和城居保這幾年的發展速度空前,是改革開放以來中國養老保險制度覆蓋面擴大最迅速的時期。」胡繼曄說。
在此情況下,國務院決定在已基本實現新農保、城居保全覆蓋的基礎上,依法將這兩項制度合並實施,在全國范圍內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並在制度模式、籌資方式、待遇支付等方面與合並前的新農保和城居保保持基本一致,應當說是水到渠成。
統一城鄉養老保險水到渠成
2011年國務院的城居保指導意見,已經預留了與新農保制度的銜接,提出「有條件的地方應與新農保合並實施,其他地方應積極創造條件將兩項制度合並實施」的要求,為今天兩個制度的「並軌」奠定了基礎。
「城居保和新農保的合並,應該說給這兩個群體帶來的變化不大。」胡繼曄說,如果說變化的話,可能最主要的就是對新農保的繳費者和受益人產生一些變化,城居保基本上沒有變化。
原先二者繳費的數額不同:新農保最高500元,城居保最高1000元,因此,統一之後面臨的首要問題就是繳費水平如何統一。
胡繼曄認為,從「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出發,同時為保證政策的連續性,可以將原先新農保的繳費標准調整到城居保的標准,即100元至1000元,相信農村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完全能夠承擔這樣的變化。隨著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未來這一標准還應當適時地進行調整。
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李國祥擔心的是,兩項制度合並之後,錢從哪裡出。
統一意味著保障的均等化,這涉及大中城市、東部城市和中小城市、西部地區互相統一的問題。
「地方政府顯然不會很積極,而如果單純靠中央政府的話,能不能承擔得起仍然是個問題。」李國祥說。
對此,胡繼曄的看法是,新農保和城居保的支出主要來自於中央財政的轉移支付,其次才是地方財政拿一部分,而集體組織配套的資金是微乎其微。這樣一個融資條件和來源結構,對於地方財政來說造成不了太大的壓力,合並操作上沒有太大的難度。
事實上,在2011年城居保設立之時,一些省份就將其與新農保合二為一,作為一個制度來運行,已經提前合並操作。
來自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的統計數據顯示,目前已經有15個省份建立了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實現城鄉公平、人群公平。
「除了前邊說的籌資、繳費統一之外,為確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未來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形成的基金應當由財政部發行特種國債或者部分投資資本市場,以保證基金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的統一。」胡繼曄說。
在待遇支付方面,目前新農保、城居保的基本待遇標准只有每月55元,全年只有660元,甚至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從邏輯上來說,年輕時可以領取低保,年老之後在更需要國家扶助的時候卻只能領取更少的統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是無法體現社會進步的。」胡繼曄說,因此,未來應當參照當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發放,以保障貧困老年人的最基本生活。
一項典型的普惠制公共政策
據中國社會科學院發布的數據顯示,2012年,我國城鎮職工人均養老金水平已達2.09萬元,新農保為859.15元,兩者相差24倍之多。
「此次國務院決定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一種典型的普惠制公共政策,將對解決我國老年貧困問題起到重要作用。」胡繼曄說。
所謂普惠,即普遍惠及,它既可以指惠及對象的普遍性和廣泛性,也可以指施惠內容的豐富性和完整性。
老年人是一個在社會資源分配上具有經濟利益貧困性、生活質量低層次性以及貧困發生率較高的社會群體,亦是貧困人口中的「脆弱群體」。
「他們因部分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很難甚至無法改變在收入上的弱勢地位,極易陷入貧困狀態,加之社會的快速變遷,如果沒有足夠的自我積累和可依靠的養老保障,貧困將不可避免地與老人相伴。」胡繼曄說,關注老年人,使老人獲得有尊嚴的老年生活是彰顯社會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標之一。
據「中國城鄉老年人口狀況調查」顯示,中國有大約4600萬左右的老年人口處於相對貧困化狀態。無論城市還是農村,貧困問題都與社會保障制度不完善、功能不健全有很大關系。
同時,隨著中國社會的劇烈變遷,家庭的養老功能的總趨勢是在削弱家庭在照顧老年人方面的地位和作用,傳統的養子防老越來越不可靠,子女與父母「兩城分居」的情況不斷增加,使得傳統「孝道」觀念慢慢消退,厭棄老人、歧視老人、虐待老人的現象增多,因此,防止老年貧困的普惠制的養老保險制度亟待建立、健全。
針對我國社會福利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覆蓋面有限的問題,普惠制的養老金將彌補其缺憾。
此外,從推進城鎮化的角度來看,統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可以減少農村人口流動的障礙。
「城鎮化是戶籍人口的城鎮化,如果能建立統一的保障制度,將有效減少農民工進城的障礙,更快更好地推進城鎮化。」李國祥說。
正如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的,這既有利於促進人口縱向流動、增強社會安全感,也有利於使群眾對民生改善有穩定的預期,對於拉動消費、鼓勵創新創業,具有重要意義。
制圖/李曉軍
鏈接
我國60歲以上老年人突破2億
據民政部公布的數據,截至2012年底,我國60歲及以上老年人口已達1.94億,占總人口的14.3%,預計在2013年底突破2億。
國務院常務會議近日決定,在已基本實現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全覆蓋的基礎上,將兩項制度合並,在全國范圍內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城居保和新農保合並後,將直接使1億多的老年人受惠,其中90%以上都是新農保人員。在現行社會管理結構中,所有社會保險、社會福利和社會救助制度,都是按照城鄉身份分類管理的體制來設置。
目前,我國已有15個省份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統一,建立了統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這十五個省份分別是:廣東省、福建省、江蘇省、浙江省、山東省、天津市、北京市、重慶市、湖北省、河北省、河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甘肅省。(法制日報)
『玖』 山西省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條例
第一條為了提高城鄉居民養老保障水平,鞏固脫貧攻堅成果,切實改善民生,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城鄉居民在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後,可以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參加補充養老保險。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工作;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相關工作。稅務機關負責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費的徵收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相關工作。第四條參加補充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以下簡稱參保人)應當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繳納補充養老保險費。繳費檔次標准由省人民政府規定。第五條低保對象、特困人員以及重度殘疾人等困難群體參加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最低繳費標准代其繳納補充養老保險費。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納補充養老保險費和領取待遇予以財政補貼。財政補貼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參保人當年不繳費的,政府不予補貼。第七條對無子女或者子女無贍養能力,且未納入低保、特困人員救助范圍的六十五周歲以上的低收入參保人,省人民政府應當提高其待遇補貼,保障年收入在政府發布的低收入標准之上。第八條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從村集體經營性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繳納補充養老保險費的補助。第九條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繳納養老保險費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集范圍。第十條成年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扶養義務的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的經濟供養、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義務。
鼓勵贍養人對參保人繳納養老保險費提供資助。第十一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教育和引導村民、居民依法履行贍養義務。
無繳費能力的參保人要求贍養人提供資助,贍養人拒絕提供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贍養人所在單位應當勸導、督促贍養人為參保人提供資助。第十二條贍養人經勸導、督促,仍然拒絕為參保人提供資助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贍養人所在單位可以請求人民檢察院督促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做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法律法規和政策宣傳工作,引導城鄉居民參加養老保險並持續繳費。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養老保險宣傳教育活動,弘揚尊老、敬老、愛老、孝老的傳統美德。第十四條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參保人繳納養老保險費提供資助。
提供資助的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第十五條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待遇包括個人賬戶養老金、政府待遇補貼等。
參保人達到規定的享受保險待遇年齡,且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可以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
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參保人距離領取待遇年齡不足十五年的,應當逐年繳費至領取待遇年齡;參保人已達到規定領取待遇年齡的,可以按月領取補充養老保險政府補貼待遇。第十六條參保人中斷繳費的,其個人賬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保留,不間斷計息。對中斷繳費期間進行補繳的部分不享受政府繳費補貼,個人賬戶儲存額和繳費年限均累計計算。第十七條參保人在領取保險待遇期間死亡的,保險待遇從次月起停止支付。
參保人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第十八條縣(市、區)人民政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建立終生記錄的個人賬戶,將個人繳費、政府補貼、集體補助以及社會組織和個人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及時、准確、完整地記入個人賬戶。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時足額支付補充養老保險待遇。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向參保人及其贍養人免費提供查詢、核對其繳費和領取待遇記錄等相關服務。第十九條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虛報冒領。
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國家關於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的規定投資運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審計等部門對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運營進行監督,並定期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