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2008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下列用人單位、職工應當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一)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和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
(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未納入行政或者事業養老保險范圍的職工。
有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和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雇員應當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無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可以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對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養老保險費用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合理負擔。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保障水平應當與本省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不因用人單位破產、兼並、改制等原因而受損害。第四條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應當統一制度、統一標准、統一管理,實行設區的市本級、縣(市)級統籌和省級調劑制度。原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行業統籌的企業,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國家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統籌層次另有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領導,把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並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組織實施工作,多渠道籌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資金,確保職工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第六條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具體事務。
地方稅務機關負責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徵收工作。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負責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專戶管理、財政投入預算安排和財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審計、監察、工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第七條鼓勵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
提倡職工個人進行儲蓄性養老保險。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和管理第八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以下部分組成:
(一)用人單位和職工、城鎮個體勞動者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財政投入;
(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益;
(四)基本養老保險費滯納金;
(五)社會捐贈;
(六)依法應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的財政性資金投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並列入財政預算。第九條職工個人每月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以下稱繳費工資)的百分之八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新參加工作、重新就業和新建用人單位的職工,從進入用人單位之月起,當年繳費工資按用人單位確定的月工資收入計算。
職工繳費工資低於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百分之六十確定;高於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確定。全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由省統計部門核定,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公布。
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每月從職工工資中代扣代繳。
職工個人按規定比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入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第十條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等每月按照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每月按照參保人員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用人單位的繳費比例一般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具體比例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許可權確定。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照規定列支。第十一條城鎮個體工商戶、城鎮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統稱城鎮個體勞動者)每月按照上一年度月平均實際收入的百分之二十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有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僱主的養老保險費全部由其本人繳納;僱工的養老保險費,由僱工繳納百分之八,僱主繳納百分之十二。
城鎮個體勞動者上一年度月平均實際收入低於上一年度當地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八十的,按照百分之八十確定繳費基數;高於上一年度當地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確定繳費基數。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省實際,對城鎮個體勞動者的繳費標准進行調整。
城鎮個體勞動者按規定比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依法不計入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
『貳』 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下列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一)國有企業、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和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
(二)股份有限公司和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
(三)在城鎮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業、合夥企業、私營企業和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
(四)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駐浙辦事機構和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中方職工;
(五)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
城鎮個體勞動者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決定本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第三條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養老保險費用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合理負擔。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保障水平應當與本省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不因用人單位破產、兼並、改制等原因而受損害,職工按規定享受的基本養老金必須按時足額發放。第四條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應當根據國家規定,按照統一制度、統一標准、統一管理和統一調劑使用基金的原則,實行省級統籌。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領導,把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第六條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具體事務。
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徵收機構負責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徵收工作。第七條鼓勵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
提倡職工個人進行儲蓄性養老保險。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和管理第八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以下部分組成:
(一)用人單位和職工、城鎮個體勞動者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益;
(三)基本養老保險費滯納金;
(四)社會捐贈;
(五)財政補貼;
(六)依法應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第九條職工個人每月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以下簡稱繳費工資)的一定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職工工資的增長逐步提高,最終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百分之八。具體比例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新參加工作、重新就業和新建用人單位的職工,從進入用人單位之月起,當年繳費工資按用人單位確定的月工資收入計算。
職工繳費工資低於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百分之六十確定;高於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確定。全省職工平均工資以省統計部門定期公布的數字為准。
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每月從職工工資中代扣代繳。
職工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職工個人按規定比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入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第十條用人單位每月按照全部職工繳費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一般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並應當隨著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而逐步下降。具體比例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許可權審批確定。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列入管理費用。第十一條城鎮個體勞動者每月按照繳費工資的百分之十七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繳費工資低於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百分之六十確定,高於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確定。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省實際,對城鎮個體勞動者的繳費標准進行調整。
城鎮個體勞動者按規定比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入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辦理工商注冊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手續。城鎮個體勞動者應當按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手續。
用人單位在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注冊登記後增員或者減員的,應當自增員或者減員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職工增減登記手續。
『叄』 企業養老保險法律法規
法律分析: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一年交多少錢需要根據自己的工資進行計算的。職工按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資作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肆』 國家有關養老保險的規定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它的頒布實施,是中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法制建設中的又一個里程碑,對於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更好地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四條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九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伍』 濟南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2007修訂)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障城鎮企業職工離退休後的基本生活,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管理、發放與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遵循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制度。
鼓勵和支持企業根據其經濟效益和承受能力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作為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補充。第四條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應當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以下稱參保單位)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以下稱參保人),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管理與發放具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參保單位和參保人的基本養老保險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基本養老保險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統籌安排,加強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宣傳,協調解決基本養老保險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第六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本市用人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用人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統一管理。
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用人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管理工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辦理用人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業務工作。
鄉(鎮)、街道辦事處的勞動保障服務機構負責本區域內用人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有關社會化服務工作。第七條發改委、財政、審計、統計、質監、人事、民政、稅務、國資委、工商、公安、建委、經委、監察和工會等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用人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管理工作。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情況。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第九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金兩部分組成,實行全市社會統籌。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條社會統籌基金由以下部分組成:
(一)參保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社會統籌基金的增值部分;
(三)滯納金;
(四)財政補貼;
(五)省級調劑金;
(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應當納入社會統籌基金的其他資金。第十一條個人賬戶金由以下部分組成:
(一)參保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從參保單位繳費中按照職工繳費基數一定比例劃轉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個人賬戶金的利息;
(四)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應當納入個人賬戶金的其他資金。第十二條參保單位、參保人均應當以其上月工資總額為基數,按照國家、省規定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參保人月工資收入低於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以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為基數,按比例繳納;超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以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為基數,按比例繳納,高於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基數。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三條參保單位應當按月在參保人工資中代為扣繳其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與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一並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足額繳納。第十四條新設立的用人單位,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參保單位分立、合並或者其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應當自分立、合並或者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並結清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滯納金。
參保單位因破產、解散、被撤銷或者其他原因終止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清償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三章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第十五條參保人達到法定年齡離退休的,根據其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享受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陸』 鄭州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2019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障企業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統籌范圍內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基本養老保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及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付,適用本條例;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例所稱用人單位,包括城鎮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他依法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第三條基本養老保險應當遵循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以及保障水平與本市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金管理模式。第四條市、縣(市、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企業職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具體承辦基本養老保險事務。
財政、審計、稅務、工商行政等有關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第五條鼓勵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第七條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為其招用的全部職工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手續。用人單位新招用職工的,應當自招用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手續。第八條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具體繳費數額應當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
職工本人工資低於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計征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本人工資高於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超過部分不計入征繳基數。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九條用人單位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
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其所在用人單位代為扣繳,不計入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第十條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比例分別記入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並按照國家和省規定計算利息。利息收入分別並入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基金。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減免。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費緩繳手續,核定緩繳期限:
(一)人民法院已受理破產申請,進入法定重整期間的;
(二)嚴重虧損、資不抵債,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實行關停整頓的;
(三)生產經營連續三年發生嚴重虧損,連續六個月以上無力支付職工最低生活費的;
(四)全面停工、停業十二個月以上,且無其他經營性收入,或者雖有其他經營性收入但連續六個月以上無力支付職工最低生活費的;
(五)因不可抗力造成嚴重損失,無法正常生產經營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基本養老保險費緩繳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緩繳期內免收滯納金。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用人單位經批准緩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應當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緩繳協議,並提供擔保。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職工公布本單位全年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第十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的繳費記錄,保證其完整、安全;並定期向社會公布基本養老保險費徵收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信息查詢系統,方便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查詢繳費情況;每年向參保人員個人發送一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通知單。第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繳、少繳或遲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單位或個人有權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投訴或舉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舉報之日起六十個工作日內調查處理完畢,並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投訴人或舉報人。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設立舉報信箱,指定專人負責接待投訴、舉報。
『柒』 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相關規定
根據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管理,確保基金的使用安全、有效,根據《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第十條關於"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應根據國家的政策規定,建立健全基金管理的各項制度"的規定,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勞動部負責制定企業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勞動合同制工人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各項制度和政策,監督檢查全國基金管理情況。地方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制定本地區基金管理制度的實施辦法,監督檢查本地區基金管理情況。
第三條 勞動部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負責全國基金管理工作,指導地方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的基金管理工作。地方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負責本地區的基金管理工作。經國務院批准實行系統統籌部門的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負責本部門、總公司的直屬國有企業基金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必須按照本規定管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
(7)國家企業養老保險條例擴展閱讀:
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同義詞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一般指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由國務院於2005年12月3日發布,包括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指導思想和主要任務等十一條內容。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實施後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國發[1997]26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本決定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銜接、新老政策平穩過渡的原則,在認真測算的基礎上,制訂具體的過渡辦法,並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備案。
『捌』 福建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障城鎮企業職工離退休後的基本生活,促進經濟與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以下簡稱企業和職工)和城鎮個體勞動者。第三條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由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組成。
企業、職工和城鎮個體勞動者必須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鼓勵企業建立補充養老保險,提倡職工參加儲蓄性養老保險。第四條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職工和城鎮個體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經認定,享受本條例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第五條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由國家、企業和職工個人三方合理負擔。第六條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省級統籌。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必須統一籌集、適度積累、統一調劑、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和挪用。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把社會保險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保障離退休人員的生活隨經濟與社會發展不斷得到改善。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行政管理工作。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勞動保險機構具體辦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務。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組成和籌集第九條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金組成。第十條社會統籌基金由以下部分組成:
(一)企業和城鎮個體勞動者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劃轉個人帳戶金後的剩餘部分;
(二)社會統籌基金增值部分;
(三)財政補貼;
(四)其他資金。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金由以下部分組成:
(一)本條例實施後職工個人繳納的全部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從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中劃轉記入的部分;
(三)城鎮個體勞動者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中劃轉記入的部分;
(四)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的利息。
本條例實施前已按省政府有關規定建立的個人帳戶儲存額予以保留,與本條例實施後建立的個人帳戶儲存額合並計算,第十二條企業按其全部職工月工資總額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從一九九八年起每兩年降低一個百分點,直至18%。職工個人按其月工資總額的5%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從一九九八年起每兩年提高一個百分點,直至8%。
工資總額的構成以國家統計局規定為准。第十三條城鎮個體勞動者按本人繳費基數的25%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第十四條企業、職工以及城鎮個體勞動者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不得低於省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最低工資標准;達到本省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按300%作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300%以上部分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勞動者繳費基數級難以確定的,由企業和城鎮個體勞動者申報,經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核准後予以確定。第十五條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企業管理費中列支;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依法不計征個人所得稅。第十六條企業及其職工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可以由當地社會勞動保險機構委託企業開戶銀行按月代為收繳;其中屬於應由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職工所在企業代收代繳。城鎮個體勞動者可直接到所在地社會勞動保險機構或其指定的開戶銀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第十七條企業和城鎮個體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緩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一)企業由於瀕臨破產,在法定整頓期間的;
(二)企業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停產整頓三個月以上並且發不足或者發不出工資的;
(三)因自然災害造成嚴重損失,企業無法正常生產經營,經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停產期間的;
(四)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辦理停業、歇業手續的個體工商戶。
經批准緩繳的,在緩繳期內免繳滯納金。緩繳期滿後,應當如數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其利息。緩繳期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
『玖』 黑龍江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障城鎮企業職工離退休後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轄區內的下列城鎮企業及其職工:
(一)國有企業;
(二)集體企業;
(三)股份制企業;
(四)股份合作制企業;
(五)軍辦企業;
(六)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商獨資企業及其中方職工;
(七)私營企業;
(八)法律、法規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第三條城鎮企業及其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按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達到規定的退休年齡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應當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第四條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逐步實行省級社會統籌,並建立省級基本養老保險調劑金制度。調劑金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第五條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保障水平與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公平與效率、權利與義務相結合的原則。第六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職工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第七條本規定由各級基本養老保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基本養老保險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與管理第八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企業拖欠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滯納金;
(五)財政補貼;
(六)其他收入。第九條企業應當按照上一年度本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實行省級社會統籌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負擔過重的市、地區,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確需超過20%的,應當經市人民政府(行署)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條破產企業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向社會保險機構清償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其離退休、退職人員交由社會保險機構直接管理的,破產企業應當一次性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10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第十一條職工應當按照本人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工資(以下簡稱繳費工資)的4%的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每兩年提高一個百分點,直至達到8%。
職工本人月繳費工資高於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超過部分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本人月繳費工資低於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離退休、退職人員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第十二條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繳納稅前列支;職工本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不計征個人所得稅。第十三條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減免。企業及其職工因停發或者減發工資暫無能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經社會保險機構批准後,方可緩繳。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第十四條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的開戶銀行代為扣繳;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發放工資時代為扣繳。開戶銀行和企業代為扣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存入社會保險機構在銀行設立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專戶,並轉入社會保障基本財政專戶。第十五條存入社會保險機構收入、支出專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優惠利率計息。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資金按照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第十六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侵佔、挪用,也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第十七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的預算、決算,由社會保險機構編制,經基本養老保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核定。
社會保險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業務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銀行等部門以及工會組織的監督。第十八條社會保險機構應當對企業及其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進行核查,企業應當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拾』 陝西養老保險規定
1、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強制企業執行的一種養老保險,企業和職工共同承擔養老保險費用,企業拿大頭,職工拿小頭,等到職工達到了國家規定的退休年紀,或者是其他的原因辦理退休手續,就可以每個月領取養老保險金了2、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自願參保,凡是年滿16周歲以上,沒有參加城鎮職工或者個體工商戶養老保險的,都可以參保,男60周歲,女55周歲的參保後,可以直接領取養老金,不必繳納費用3、農村養老保險:自願參保,凡是沒有參加別的養老保險的,年滿16周歲以上,就可以參保,男60周歲,女55周歲的參保後,可以直接領取養老金,不必繳納費用,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該參加養老保險。
法律依據:
《陝西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
第三條 企業、職工及城鎮個體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有權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九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負擔;企業按本企業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繳納;職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以下統稱繳費工資)的百分之四繳納。
第十條 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按月直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其所在企業按月代收後,隨同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解繳;城鎮個體勞動者按月向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繳納。
第十一條 職工繳費工資在所在市(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以上的,以所在市(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百作為繳費工資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繳費工資在所在市(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以下的,以所在市(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作為繳費工資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