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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發布時間:2023-01-01 23:17:10

A. 結合我國國情,談一下對我國養老保險制度中存在的問題與解決對策。

1、養老保險制度不統一。不僅表現在地區與地區之間的制度不統一, 也表現在行業與行業之間的制度不統一,養老保險制度的不統一,又集中 表現在養老保險基金的繳費率與支付標准上不統一;我國現階段各地區、 各行業養老保險基金繳費率在20%-30%之間不等。

2、企業養老保險金收繳困難。足額徵收養老保險金,是養老保險制 度能否正常運作的關鍵所在,而企業養老保險金收繳極其困難,表現為拖 欠企業戶數多,拖欠金額大,拖欠時間長,致使許多地方養老保險金收不 抵支,嚴重影響養老金的發放。

3、國家對企業養老保險只出政策不出錢,使養老保險舉步艱難。養 老保險基金應是由國家、集體、個人三方面共同負擔,但現實情況是三方 出資都較困難,而國家財政出資更加困難,這是由於近十年來各地財政收 支狀況較差,財政入不敷出,財政收入都難以維持經常性支出。



(1)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擴展閱讀:

主要表現在:

養老保險管理體制不 統一,我國現行的養老保險管理是按照養老保險的不同對象分部門、分行 業進行,既有勞動部門、人事部門、民政部門進行管理,也有煤炭部門、 郵電部門、金融部門以及供電部門等分行業進行管理。

使養老保險政出多 門、多頭管理,政策不協調現象極為嚴重,也使養老保險資金分散,調劑 性較差,不利於充分發揮養老保險的作用;二是養老保險機構既是行政管 理機構,又是經辦機構和監督機構,集三權於一體,不利於我國養老保險 事業的健康發展。

B. 農村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一)群眾思慮重,參保意願弱。一是部分年輕人剛從學校畢業,其職業身份未定,擔心此時參保,未來會面臨職業身份轉換或居住地變化而帶來的制度銜接問題。二是部分年輕人常年在外務工收入較高,對新農保政策認識不足,認為新農保養老金領取金額偏低,不足以支撐養老而不願意參保。三是大多數群眾注重眼前利益,忽視長遠利益,而新農保實施時間短,收益周期長,部分群眾仍持觀望態度,認為村裡多數老人壽命低於60周歲難以享受養老待遇,要麼等到將近60周歲再一次性補繳所有參保金額參保領取基本待遇。
(二)投保檔次低,保障水平差。目前,右江區規定繳費標准為每人每年100元至1000元、1500元、2000元共12個檔次,政府對100元至800元繳費檔次分別按每人每年30元、40元、50元、55元、60元、65元、70元、75元進行補貼,900元以上統一按80元補貼計算,繳費越高政府補貼增幅越小,待遇領取與最低檔的差別並不明顯。以連續繳費15年繳費最高的2000元和最低的100元為例,最高的是最低的20倍,但養老金領取卻只有最低(90元)的3倍,比例嚴重不協調,導致大部分群眾投保最低檔,保障水平相對較低。
(三)參保程序繁,工作任務重。一是右江區新農保繳費長期依靠鄉、村幹部入戶動員,群眾主動到社保中心繳費參保較少,一定程度上造成行政資源的浪費,也不能解決外出務工人員的繳費問題。二是右江區新農保參保第一年參保需參保人簽訂協議、提供銀行賬號,通過銀行扣款繳納參保金;續保繳費也需要通過銀行扣款,不支持現金參保,群眾習慣現金用於日常生活,在一定程度上給收繳新農保工作人員增加了難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C. 我國目前的養老保險制度主要存在的問題是什麼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養老保險制度不統一。不僅表現版在地權區與地區之間的制度不統一,也表現在行業與行業之間的制度不統一,養老保險制度的不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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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養老保險制度面臨著哪些嚴峻問題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是國家為化解公民老年風險而提供定期收入的社會保障制度。世界各國大都通過立法建立了養老保險制度,為實現勞動者老有所養提供保障。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自上世紀50年代初期開始創建,80年代開始進入快速發展時期,90年代開始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在全國范圍內建立了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對於保障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和促進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建立完善以養老等社會保險為主要內容的社會保障制度,已成為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支柱,關繫到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是國家長治久安的根本保證。黨和政府對養老保險工作極為重視,1998年黨中央、國務院明確提出了實現「兩個確保」的工作要求。然而,當前養老保險制度在運行方面卻面臨著嚴峻的財務危機,主要是養老保險基金收不抵支,赤字逐年加大。這一問題如果不及時研究解決,將危及到養老保險制度的運行,動搖社會保障制度的根本。
以北京市為例,北京市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和統籌制度的實施是從1986年開始,到2002年收繳支付總量達到240億元,人員覆蓋范圍包括職工和退休人員達到近400萬人。1998年以前基金收支基本上年年有結余,1999年開始出現赤字,收支狀況逐年失衡。1999年赤字為1.4億元,2000年為5.4億元。鑒於基金的嚴峻形勢,北京市2001年和2002年均下大力量組織進行了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強化基金的征繳工作,市政府與區縣政府簽訂了養老保險基金征繳指標責任書,充分調動各方面的力量,增加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才止住了赤字進一步增大的勢頭。即使如此,北京市2002年養老保險的赤字仍在4億元左右。預計幾年下來,過去積累的養老保險基金結余將會消耗殆盡,而且這兩年的擴面征繳工作比較深入,下一步基金增收的潛力已非常有限。在今後一定時期內,如何籌集充足的資金確保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已成為一個現實問題。
造成養老保險基金赤字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一是養老保險實行現收現付制,單位從參加養老保險開始,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就開始由統籌基金支付,基金缺少一個必要的積累過程,而同期國家對養老保險基金的投入又明顯不足。二是隨著人口老齡化進程的加速,退休人員數量增加較快,總量不斷加大,而繳費人員數量增加相對緩慢,人口負擔系數逐年上升。國家統計局發布的以2000年11月1日為標准時間進行的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資料顯示,我國65歲及以上人口占總人口的比例為6.96%(按國際標准,60歲及以上人口占總人口的10%以上或65歲及以上人口佔7%以上,即進入老齡化社會),表明我國已開始進入老齡化社會。北京65歲及以上人口在總人口中的比例已超過8%,老齡化更加突出。養老保險負擔系數接近0.5,即幾乎是每2個職工繳費供養1名退休人員,負擔很重。同時,近幾年基本養老金水平增加顯著,支付壓力逐年加重。三是養老保險承擔了過多的體制改革成本,近幾年國有企業實行減員增效,股份制改造,大批職工失業或隱性失業,大量富餘人員辦理提前退休手續,繳費人員減少,退休群體急劇增大,企業負擔實際上轉化為社會保險負擔。2000年和2001年部分中央勘察研究設計單位和部分市屬科研院所轉制為企業,參加養老保險統籌,從轉制之月開始繳費,以前年度不補繳,視同繳費,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納入統籌基金支付,原來由財政負擔的部分費用轉由養老保險統籌負擔,更加重了基金壓力。四是社會保險覆蓋面不夠廣,個體私營企業參保率不高。已經參加養老保險統籌的,有很多單位依法繳費意識不強,為了少繳社會保險費,瞞報、漏報繳費基數,拖欠養老保險費,造成養老保險費不能應收盡收。
北京經濟較為發達,養老保險基金到位率每年都在95%以上,基金收支狀況如此,全國形勢更不容樂觀。近兩年國家對社會保障的投入都在幾百億元,但並未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應從現在開始採取措施,解決養老保險基金不足的問題。鑒於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矛盾是由多種因素造成的,相應的解決辦法也應從多方面系統考慮。如,確定和保持合理的基本養老金水平;嚴格控制退休人員的增長,重點是控制提前退休;提高養老保險基金資本化管理運營能力,使其保值增值;考慮適當延遲退休年齡;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繳費基數的審核,爭取應收盡收。
即使採取以上辦法和措施,仍難以徹底解決目前存在的養老保險基金不足問題。為此,建議建立養老保險財政儲備金制度,彌補當前的養老基金不足並為今後進行必要的積累。儲備金主要來源:一是每年從財政收入中(包括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提取資金彌補當前養老保險基金不足,再從財政增收部分中提取一定比例資金,作為養老保險財政儲備金,專項用於養老保險基金的積累;二是建立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機制,將出售小企業或國有股減持所得變現資金、國有土地佔有稅等收入,注入儲備金;三是發行社會保險彩券,從社會上籌集一部分資金。同時對通過這些渠道籌集到的儲備金,進行資本化管理運營,實現儲備金的保值增值。
養老保險制度關系國計民生,加大對養老保險的投入,建立養老保險財政儲備金制度,不僅是市場經濟體制下調整財政支出結構的需要,也是保證養老保險制度正常運行的迫切要求。建議財政等有關部門抓緊研究解決。如果不從現在就採取措施建立儲備金,積累養老保險基金,就難以應對未來時期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壓力,屆時財政也難以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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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我國養老金存在什麼問題

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在不斷地完善和改革,至今,養老保險制度中還存在哪些問題呢?是什麼原因導致我國養老保險覆蓋面不夠大?法律是保障社會養老之於規范運行的基礎,如何完善法律制度?如何才能建立健全、完善的養老保險制度?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1.保險覆蓋面有待擴大

導致我國養老保險覆蓋面窄的原因如下。

(1)個人參保意識不夠高。

(2)政策宣傳和組織實施力度不大。

2.保障水平偏低

(1)集體經濟薄弱,個人收入增長緩慢。

(2)基金保值增值效率低。

3.管理機制不健全

(1)政府功能未充分體現。

(2)管理體制不夠健全。

(3)改革措施不協調,束縛養老保險制度發展。

4.法律制度不完善,層次低,缺乏約束力

法律是保障社會養老之於規范運行的基礎。加強法律制度的建設,有著重要的意義。首先,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本著社會公平的原則,對老年群體實施的養老保險制度,是作為調節社會分配手段而建立的。其次,加快養老保險立法步伐,使社會養老保險各項措施都有法可依,便於操作並提高制度的穩定性。再次,建立健全養老保險法律的監督機制,以確保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繳、支付、運營的規范性,防範社會保險基金的風險,並通過合理運作使其不斷增值,以更好的滿足社會養老制度建設的需要。

建立健全、完善的我國養老保險制度,需要我們依據我國國情,堅持科學發展觀,以科學的態度,事實求是的精神認真分析我國目前養老保險體制中存在的問題,以創新進取的精神探索適合我國的養老保險體制,為實現和諧社會的建設作貢獻。

F. 社會養老保險中的缺陷

社會養老保險中的缺陷

從養老金計算方法背後可以看出,社會保障體系雖然相對較為完善,但是養老保障缺陷依然存在,民眾對於自己以及父母的養老問題依然不能輕視。

社會養老保險缺陷多

1.缺陷一:社會養老保險立法強制性不足,養老保險在擴大覆蓋面上遭遇瓶頸。

我國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藉由《勞動法》作為規范政府與被保險人的規章政策的同時,主體是依靠《國務院關於統一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和《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行政規章在規范監督。但由於行政規章不具《勞動法》的法律約束力,在規范養老保險關系時缺乏有效力度,在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上也缺少強制的推動力。從養老金計算方法看出,政府社會保障部門對養老保險事業的管理無法做到依法行政,無法強制讓政府和被保險人履行應承擔的養老保險義務,致使職工無法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養老金計算方法也顯現出養老的突出問題,久而久之使勞動者對養老保險失去信心。

養老保險一旦因立法滯後、無法可依,處罰力度不足而影響其健康發展,那麼養老保險擴大其覆蓋面的障礙將更大,這使用全國各地職工與退休人員的養老基金無法均衡發放和使用,甚至大多數地區無法實現養老保險基金。

2.缺陷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乏保值、增值的機制

從養老金計算方法背後看出,社會養老保險積累的基金,是為十幾年,甚至幾十年後的人口老齡化准備的。基本養老保險部分積累基金模式存在的前提是具有投資積累功能,如果沒有有效的投資手段作後盾,基金的貶值就成為必然,部分積累的`基金模式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義。但我國目前養老保險制度的設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結余局限在庫存現金、財政專戶存款(銀行存款)和購買國家債券等幾個方面。其中財政專戶存款和購買國家債券占絕大部分。這樣的限定和基金儲存構成,難以保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從銀行存款方面看,銀行利率的調整,通貨膨脹率的波動都直接威脅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與增值。據有關資料顯示,1985年至1993年的連續9年中,有4年(1985、1987、1988、1989)的養老保險基金各期存款利率均低於通貨膨脹率,1986年和1993年3年期以下的存款利率也低於通貨膨脹率,只有1990年、1992年的養老保險基金各期存款利率高於通貨膨脹率。在這種情況下,養老保險基金即使全部按最長期限(8年)定期存儲,也難以保值。從國庫券方面看,國庫券年利率受通貨膨脹率的影響,也同樣存在貶值問題。1985年5年期國庫券到1989年到期時,有兩年利率大幅度低於通貨膨脹率,1986、1987年國庫券也存在同樣問題。

養老保險基金缺乏投資增值機制,大大提高了養老保險的利率風險和通貨膨脹風險。

3.缺陷三:養老保險費分擔機制不合理

政府強制規定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一定比例的費用,政府給予一定補助。這是一種責任分擔機制,但養老金計算方法背後看出,目前我國的養老保險費用分擔模式並不合理,其主要表現是用人單位繳納比例為71.4%,個人為28.6%,而政府幾乎沒有承擔費用分攤責任,而僅在養老保險不足以分配時,給予一定的彈性補助。個人分擔責任過輕,政府責任不到位,這使得大多數用人單位在養老保險的繳納上承受著過重的負擔。這種繳費負擔往往演變養老保險費收繳率持續走低,企業惡意拖欠費用的現狀,最終只會導致養老保險制度走向不健康的發展方向,最終受影響的是職工個人的利益。

4.缺陷四: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轄權與隸屬權錯位,制約養老保險跨地區發展

社會保險要求參保對象的廣泛性和保險基金跨行政區域相互調劑。從客觀上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轄社會保險的許可權是跨區域的,但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隸屬管理權在各級地方政府。受地方利益的驅動,使得保險基金跨地區調劑變得十分困難。若要實現省級統籌,一個突出的問題就是調劑基金收不上來,由於省級統籌是按全省養老金計算方法來測算收繳養老保險費比率的,全省執行一個統一的比例,地區間受職工年齡結構、工資水平等因素影響,客觀上存在凈調出調劑金地區和凈調進調劑金地區。由於全省調劑金不能到位,調劑金功能實現不了,造成應調進調劑金地區的調劑金不能及時得到調劑,做不到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養老保險工作陷於被動境地。

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城市間的聯系越來越緊密,不少人在各省市間流動工作,養老保險如果不能實現跨地域繳納和領取,對於職工早前已繳費用和退休後的領取會產生較大的障礙,基金轉移、跨地區續繳、按時足額發放都是被保險人備受關注又存在較大困難的地方。

社會養老保險在擴大覆蓋面、增值保值、提高保障性及實現跨地區繳用方面因立法、制度、監管、權職的各種原因遭遇瓶頸,從而導致職工在年輕時無法實現全面的繳納,年老後無法按時足額地享受養老金的權利,很多發展較為落後的地區甚至無法得到這種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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