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2022年甘肅省養老金調整細則
1、定額調整38元
退休人員,還有被征地農民、五七工家屬工,定額調整金額為38元。2021年的定額調整是50元,今年減少了12元。
2、養老金掛鉤增加0.8%
定額調整下降,但養老金掛鉤比例上升。2022年甘肅養老金掛鉤調整比例為0.8%,比2021年的0.75%提升了0.05個百分點。
需要說明的是,企業退休人員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掛鉤比例雖然都是0.8%,但掛鉤的基數是有差別的,企業退休人員掛鉤的是本人2021年12月份的基本養老金,而事退人員掛鉤的不是本人的養老金,而是以同類人員2021年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為基數。
3、繳費年限掛鉤調整
繳費年限掛鉤方面有升有降,繳費年限15年及以下部分,每月增加28元,本人繳費年限15年以上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月增加2.4元;被征地農民、五七工家屬工,月增加28元。
降低的是繳費年限15年及以下部分,去年是40元,今年降低到了28元,下降了12元。
提升的是繳費年限15年以上部分,去年是1.5元,今年提升到了2.4元,上漲了0.9元。所以,15年以上工齡更值錢了。
以30年工齡為例,2022年掛鉤調整可以上漲28元+(30-15)×2.4=64元,而去年30年工齡掛鉤調整是62.5元,今年反而多出了1.5元。這樣的變化充分彰顯了長繳多得,對於工齡長的人是個好消息。
4、高齡退休人員傾斜調整有升有降
甘肅2022年高齡退休人員傾斜調整檔次有所簡化,去年是3個年齡檔次,今年變為了兩個年齡檔次。2022年的細則是:年滿70周歲至不滿80周歲增加35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增加40元。
去年是年滿70周歲至不滿75周歲增加30元;75周歲至不滿80周歲增加35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增加40元。所以,對於滿70不滿75歲的人來說,傾斜調整金額是提升5元了。
5、艱苦邊遠地區傾斜調整有升有降
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多漲養老金,一至五類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按地區類別分別增加3元、4元、5元、11元和16元。
去年的傾斜調整金額是5元、6元、7元、13元和18元。所以,一至三類地區傾斜調整下降,四至五類地區傾斜調整金額提升了。
另外,企業退休的軍隊轉業幹部,本次調整後月基本養老金低於3100元的,調整到3100元。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
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❷ 2022年甘肅省養老金調整方案細則
一、調整范圍和時間
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則辦理退休(職)手續(含符合的規則推遲辦理退休手續)的企業、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人員,2020年12月31日前已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管理的五七工家屬工和被征地農民等人員。從2021年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方法和標准
(一)定額調整
企業(含五七家屬工、被征地農民)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二)掛鉤調整
1.與繳費年限掛鉤。企業(不含五七工家屬工)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人員,本人繳費年限15年及以下部分,月增加40元,本人繳費年限15年以上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月增加1.5元;繳費年限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五七工家屬工月增加40元。全部繳費年限中不含特殊工種、高海拔地區等折算年限。
2.與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企業退休(職)人員(含五七家屬工、被征地農民)以本人2020年12月的基本養老金(含12月份辦理退休手續人員核定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增加0.75%;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人員以同類人員2020年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增加0.75%。
❸ 甘肅養老保險斷交怎麼辦可以補繳嗎
甘肅養老保險斷交怎麼辦?可以補繳嗎?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是可以補交的,大多數地區都允許一次性補交,也允許在辦理退休時,一次性補交。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之前在部分地區是允許一次性補交的,但自從2018年1月1日起,就取消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一次性補交方案。不過你在職期間,如果是企業沒有給你繳納養老保險的話,因為這不是職工個人的責任,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是可以補交的。你可以向原單位提出申請,請單位幫你補辦,然後再根據個人情況到甘肅社保經辦機構去選擇適合自己的繳納檔次繳納社保費。
斷交養老保險後可按以下處理:
1、繼續繳費。繼續繳費有兩種情況,一種是代繳,一種是轉為靈活就業人員繳費。
2、養老保險轉移:如果參保人需要前往異地工作,需要在新單位續保,那麼需要辦理養老保險轉移手續。
❹ 甘肅養老保險怎麼交
養老保險單位繳納20%,個人繳納8%。繳費基數按個人工資水平(在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300%—60%范圍)來確定,不得低於最低繳費標准。如果在繳費途中,中斷了繳費,那麼可以自己去社保中心補交,也可以等找到新工作時新單位幫忙處理,直接找人事處理就行。符合參保條件的農村居民要依據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暫設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等12個檔次供參保者自主選擇繳納,多繳多得。各地可依實際情況適當提高繳費標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❺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相關政策
一、參保范圍。年滿16周歲以上(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以家庭為單位在戶籍地自願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截至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年滿60周歲的城鄉居民個人不再繳費,直接享受中央財政補助的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其他家庭成員應當參保繳費,符合待遇享受和參保條件家庭成員之間實行聯動。
二、基金籌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個人賬戶和基礎養老金相結合的模式,採取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等籌資方式,按年繳費,暫實行縣級統籌。
1.個人繳費。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鄉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14個檔次,由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長繳多得。
2.集體補助。有條件的街道社區、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社區、村民委員會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3.政府補貼。中央財政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省級財政按照實際參保繳費人數,對參保人繳費給於補貼,對選擇100元—400元檔次繳費的,每人每年補貼30元;對選擇500元及以上檔次繳費的,每人每年補貼60元。對選擇2500元和3000元繳費檔次的城鄉居民,省級財政補貼90元.縣級財政對選擇100元—400元檔次繳費的,每人每年補貼10元,對選擇500元—1000元檔次繳費的,每人每年補貼15元。對選擇1500元的,每人每年補貼20元,對選擇2000元,2500元,3000元的,每人每年補貼25元。對城鄉居民中一、二級重度殘疾人和農村五保供養人員,未脫貧建檔立卡戶,農村一二類低保,由縣級財政分別為其代繳100元的養老保險費。已脫貧建檔立卡戶今年繳費可以選擇100元檔次。農村計劃生育「兩戶」家庭(獨生子女領證戶和二女結扎戶)縣級財政為其每人代繳30元。
4.繳費年限。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年滿16周歲且不滿45周歲的城鄉居民,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得低於15年,鼓勵城鄉居民長期繳費。年滿46周歲以上的城鄉居民,在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時應按年繳費,至待遇享受年齡(60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允許補繳,但補繳後累計繳費年限不得超過15年。對個人繳費出現中斷的,應當補繳中斷年度的費用,補繳的個人繳費不享受政府補貼。對於正常繳費超過15年的城鄉居民,沒超1年,每月加發繳費年限養老金2元。
三、個人賬戶。城鄉居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為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賬戶資金包括: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社區、村集體補助資金;其他經濟組織補助資金;省、市、縣財政補助資金;利息和其他收入。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存款利率計息。
四、養老保險待遇。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城鄉有戶籍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基礎養老金標准暫為每人每月103元。其中中央財政承擔88元,省級財政承擔15元。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可以依法繼承,已經領取待遇的,從次月起停止支付養老金。
五、建立喪葬補助金制度。建立待遇領取人員喪葬補助金制度,補助標准為中央和省級12個月基礎養老金之和,所需資金由省級財政承擔。
六、關系轉移。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省市區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本省內轉移的,可隨戶籍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
七、制度銜接。
1.按照《甘肅省村幹部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省委辦發〔2008〕118號)參加村幹部養老保險,尚未達到待遇領取條件的人員,可同時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合並管理;已達到待遇領取條件的人員,同時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因離職等原因不再參加村幹部養老保險的人員,繼續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合並管理,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規定享受政府補貼及相關待遇。
2.按照《甘肅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辦法》(甘政發〔2011〕141號)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尚未達到待遇領取條件的人員,屬於部分失地農民的,繼續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合並管理,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規定享受政府補貼及相關待遇;屬於完全失地農民的,繼續參加城鎮職工或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合並管理,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規定享受相關待遇。
3.階段性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城鎮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按照人社部、財政部《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人社部發〔2014〕17號)相關規定執行。
4.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與優撫安置、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等社會保障制度以及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銜接,按有關規定執行。
八、高齡補貼。將高齡老年人生活補貼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發放范圍,合並發放。高齡老年人生活補貼發放標准為:100周歲以上每人每月100元,90—99周歲每人每月60元,80—89周歲每人每月25元。90周歲以上補貼資金由省級財政承擔。80—89周歲補貼資金由縣財政承擔。
九、基金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和省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紀檢、監察、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督檢查,審計部門要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定期審計,確保基金安全完整。
十、信息管理系統。建立全省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信息系統,實現省、市、縣、鄉鎮(街道)、社區實時聯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社會保險關系,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❻ 甘肅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障我省城鎮企業職工離退休、退職後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范圍內的各類城鎮企業(國有企業、股份制企業、集體企業、港澳台及外商投資企業、聯營企業、私營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及離退休、退職人員。第三條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是:到本世紀末,基本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適用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基本養老保險應逐步做到對各類企業和勞動者統一制度、統一標准、統一管理和統一調劑使用基金。第四條改革的原則是:保障水平要與我省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政策統一,管理法制化;行政管理與保險基金管理分開。第五條改革的指導思想是:要適應經濟體制改革和兩個根本性轉變,為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創造有利條件。改革要為絕大多數職工帶來實惠,使廣大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解除職工和企業的後顧之憂,充分調動廣大職工和企業參與、支持改革的積極性和主支性,正確處理好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籌集第六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在職工增加工資收入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個人繳費比例。第四二七條做好改革的宣傳工作。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一項意義深遠的工作,涉及企業和廣大職工群眾的切身利益。各有關部門和新聞單位要積極配合,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紙、雜志等形式,做好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宣傳工作。第八條企業繳納養老保險費。
從1996年1月1日起,全省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社會統籌比例平均為職工工資總額的25%;各地可在3年內逐步過渡到企業按全省平均比例繳費;過渡期內企業繳費不得低於職工繳費工資總額的20%;受益企業受益比例不宜過大,具體比例由各地酌情確定。第九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各地社會保險機構委託當地銀行按時代為扣繳,企業不得拒付。各級勞動部門要充分發揮勞動監察職能,強化基金的收繳工作。企業無故逾期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日加收欠繳額2%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滯納金在企業自有資金中列支。少數企業確因經營虧損暫無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經審計部門依法審計核後,可與社會保險機構簽訂緩繳合同;對拒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企業,社會保險機構可依法訴到當地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十條依法宣布破產的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關於企業破產後應清償「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保費用」的規定精神,必須優先向社會保險機構一次性清償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留足離退休、退職人員的養老保險金。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包括:
(一)企業和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增值運營收入;
(四)職工調動轉入的基本養老金;
(五)依照本辦法規定收取的滯納金和處罰金;
(六)財政補貼的部分。第十二條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征個人所得稅。第十三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發生困難時,由同級財政予以支持。第三章建立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第十四條按照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原則,由社會保險機構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碼(國家標准GB11643-89),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每人建立一個終身不變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企業和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計入職工個人帳戶。職工離退休、退職時,按照個人帳戶中的儲存額(包括本金和利息)為其計發養老金。第十五條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按職工繳納費工資額12%的費率記入,改革起步時個人帳戶記載的內容包括:
(一)按職工本人繳費工資基數3%繳納的部分;
(二)從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中,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9%劃轉記入的部分;
上述兩項合計為12%。今後在個人繳費比例逐步提高的同時,相應降低從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中劃轉記入個人帳戶的比例。
(三)上述儲存額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