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養老保險並軌時間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並軌,從2014年10月開始個人交保險2015年1月14日,國務院印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決定從2014年10月1日起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同時決定,統一提高全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再次提高全國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標准。養老金並軌正式啟動,這意味著近4000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養老將告別「免繳費」時代。改變人手發放一張社保卡此次國務院明確養老金「並軌」在全國范圍同步實施,機關與事業單位同步改革,這意味著全國所有按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也就是通常所說的「體制內人員」,總數近4000萬的龐大群體都將啟動改革。長期以來,這部分人及其單位不繳納養老保險,退休後養老吃的是「財政飯」。而改革將改變這一局面:今後這些人群將參照企業等城鎮從業人員繳納養老金,並將發放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卡,從單位養老轉向社會化養老。繳費職業年金個人需繳工資4%改革後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後領取: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職業年金計算:每月工資5000,得繳600公務員小明除去津貼、補貼等,每個月繳費工資是5000元,改革前單位和個人都不用繳費,小明退休後照樣有養老金。改革後,小明每月要繳納養老保險400元。職業年金方面,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這樣,小明又要繳200元,加上基本養老保險的400元,一共繳600元,這筆錢是從小明的月收入中扣除的,將進入小明的養老金個人賬戶。連同單位繳費部分,退休後按月發放。領取2014年10月1日是關鍵點改革自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因此10月1日成為領取養老金的關鍵點。10月1日前已退休的繼續按照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准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10月1日後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和職業年金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基礎養老金: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本人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10月1日前參加工作、10月1日後退休、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指導實施。10月1日後退休、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執行。也就是說,可以選擇按規定補繳一些錢,然後享受養老金;或者直接轉入一種養老保險體系,拿比較低的養老金。注意:還有過渡性養老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相關負責人說,「逐步過渡」政策主要是兩條:一是他們在改革前的沒有實行個人繳費的工作年限確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將來退休時在發給基本養老金的同時,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等因素發給過渡性養老金。二是設定一定期限的過渡期,在過渡期內實行養老待遇的新老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這樣,基本可以保證原有的待遇水平不降低。待遇退休領多少錢與職稱無關一直以來,一些機關和事業單位往往存在退休前突擊提升職級、職稱的情況。隨著改革推進,這種情況可能有所改變。這是因為,改革前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金按照職工退休最後一個月工資一起發,並隨著機關事業單位工資調整進行調整。而改革後,將按照本人歷年繳費多少、繳費期長短來計算養老金標准。這意味著,小明即使退休前沒有被提拔,但由於他的繳費年限長,也可能比他的上司領的退休金要多。這也是一個重大變革,有利於避免相互攀比,逐步建立起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障待遇調整機制。此外,改革前機關事業單位必須實行全國統一工資制度,由於工資結構不同,機關事業單位按照基本工資配發的退休金與企業人員的基本養老金水平相當,但是加上按照機關津補貼和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發的退休生活補貼,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金就高於企業基本養老金。如今,這一因素不復存在。更關鍵的是,同樣年齡退休的,計發月數相同,所以繳費越多,待遇水平越高;而同樣個人賬戶積累的,退休越晚,計發月數越少,即除數越小,因而待遇水平越高—這就是「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意思。這些改革要點也不可忽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於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徵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離休人員: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仍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並調整相關待遇。關系轉移: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並以本人改革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轉移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籌資機制:各級社會保險征繳機構應切實加強基金征繳,做到應收盡收。各級政府應積極調整和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社會保障資金投入,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同時為建立職業年金制度提供相應的經費保障。解讀職業年金是否強制實施不好說對於《決定》的印發,吉林財經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院長、教授蔡向東表示,改革後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繳費模式與企業基本養老保險是一樣的。其中的區別,主要體現職業年金上。《決定》中明確,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蔡向東認為,「應當」在這里還不能理解為「必須」性的「強制」。因此,職業年金是否能強制實施,實施的具體辦法等還得看之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以及財政部如何制定。蔡向東說,實際上,當前企業職工除了強制實施的基本社會養老保險外,也還有企業年金制度,只不過該制度對企業來說不是強制實施的,而是企業根據本身的經濟效益和人才發展戰略來決定是否實施以及實施的規模。2012年末全國有5.47萬家企業建立了企業年金。根據國家工商總局網站消息,截至2013年3月底,我國實有企業1374.88萬家,這說明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佔全部企業的比例還不到0.4%。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2. 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養老保險雙軌制並軌改革歷程
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養老保險雙軌制並軌改革歷程
經過2008年至2014年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將在今年有望並軌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的雙軌制。
2008年初,國務院通過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確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廣東和重慶5省市先期開展試點工作。
2009年1月,人社部公布了《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對這項改革路徑給出勾畫,但並沒有明確改革後養老金水平是否變化,只籠統提到要建立職業年金,沒有具體細節和收入彌補措施。由於相關人員退休待遇水平會大幅下降,因此阻力較大,所以配套政策始終未出台,並軌也未實際啟動。
2012年3月,雙軌制在全國“兩會”上引起代表委員們的關注和熱議,對當前的養老體制進行改革、取消養老金雙軌制的呼聲高漲。
2013年8月,原人力社保部副部長胡曉義明確養老保險制度最終將走向統一,目前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的“雙軌制”將並軌,在多年前對事業單位先行“動刀”之後,開始傳遞出機關、事業單位有關養老金的改革要“一勺燴”的信號。
2014年3月,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政府工作報告“2014年工作總體部署”中明確,“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完善與職工養老保險的銜接辦法,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鼓勵發展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和商業保險”。
此後,關於養老金並軌,在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的工作部署中,讓國民看到了養老金雙軌制有望在今年並軌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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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什麼是城鄉養老保險並軌
2009年9月,國務院發布實施《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開始實施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2011年6月,國務院發布實施《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1〕18號,開始實施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2014年2月國務院發布實施《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決定合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建立全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隨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實施,城鄉各種養老待遇的合並或接軌,可以逐步解決因制度設計缺陷而造成的城鄉二元差距,真正體現再分配更注重公平這一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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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養老保險並軌具有哪些實際意義
時事評論背景:據新華社報道,山東省政府近日印發《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將之前分別實施的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合二為一,實施統一的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由此,在全國范圍率先實施城鄉養老並軌的省份,已呈日漸擴大之勢——此前,江蘇已於今年初實施城鄉養老保險並軌,廣東亦已基本實現城鄉低保並軌。實現城鄉養老保險並軌意義重大,應盡快推進。可以通過減少地方行政支出,增加國企紅利上繳比例等方式,為全面落實農保轉城保提供新增補貼支出的資金來源。實施城鄉養老並軌,意義重大。其不僅體現了城鄉居民在基本民生保障層面的公平,更為新一輪城鎮化消除了因民生保障不均所造成的阻力。也許,有人會認為,城鄉養老並軌改革的方向是對的,但當下全面實施的條件仍不成熟。因為,當下實施城鄉養老保險並軌的省份,均為經濟較為發達、財政相對寬裕的省份,而這對於其他經濟相對欠發達的省份來說,是「心有餘而力不足」。不客氣地講,這是一種托辭。實施城鄉養老保險並軌,將農保轉為城保,固然會相對增加地方養老保險補貼支出,但是,這部分相對增加的養老保險補貼支出,並非多得會導致地方財政失衡的地步。以江蘇實施城鄉養老並軌為例,實施後由農保轉為城保的新增人數近1000萬人,由此增加的養老保險補貼支出每年約為20億元。試問,區區每年20億元的財政增加支出,誠心實施城鄉養老並軌,有哪個省份擠不出來,更何況許多省份的人口要遠少於江蘇。其實,實施城鄉養老並軌的話,各地只要相對減少些行政支出,減少對某些企業的不必要的政府補貼,或相對增加國企紅利上繳比例(僅為5%-10%),就沒有問題。將這些錢轉為養老保險補貼支出,即使經濟再欠發達的省份,也完全有能力實施城鄉養老並軌改革。歷年來,我國養老保險的雙軌制,主要體現在兩個層面,一是農村居民與城市居民養老保險的雙軌制,二是城鎮職工和行政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雙軌制。而這其中,客觀而論,盡快實施城鄉養老保險並軌,不僅是最為緊迫的,亦是阻力相對較小的。盡快實施城鄉養老保險並軌,其緊迫性在於,農村居民在社會保障層面最為欠缺,更何況在新一輪城鎮化行將開啟之際,如果不能給予農村居民更多的社會保障,其推進的阻力(尤其是土地流轉)無疑是巨大的。實施城鄉養老保險並軌,與打破城鎮職工和行政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雙軌制,會直接造成公職人員的強力抵觸情緒相比,其改革阻力毫無疑問會小得多。實現城鄉養老保險並軌,意義重大,應盡快推進。實際上,實現城鄉養老並軌,所需要的資金規模並不龐大。就按江蘇新增的1000萬人,每年支出20億元為標准來計算,全國實現養老並軌每年所需要支出的也就幾百億元的規模。這與全年超過10多萬億元的財政收入相比,並不算什麼。以此觀之,推進城鄉養老保險並軌現實條件已經具備,需要的主要是決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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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養老金並軌後企業和事業單位養老金一樣嗎
也就是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並軌。養老保險並軌後,企事業單位職工實行同樣的養老保險制度,都需要滿足15年的繳費年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到相關部門辦理退休手續後,按月領取養老金。其實不管領取多少退休金,我們的身體健康才是最重要的;到2024年10月份採用新的辦法計發退休金也是相同的道理。
肯定是繳納的越多,領取的就越多。但由於機關事業單位實行養老保險繳納2014年10月1日開始交納,退休時機關事業單位,老人和中人差別較大,所以機關事業單位中人退休養老金的計算,仍然按照老人的辦法,暫時執行。等中人辦法出來以後,對中人退休養老金實行多退少補。相對來說,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有完整的的人生職業規劃的,隨著工作時間越長,整個人生處於穩步上升階段。
中國養老金主要分為兩類:
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養老金和企業人員退休養老金。
二者實行的不同制度,被輿論廣泛稱為養老「雙軌制」,兩者待遇差距巨大,是一種歧視性的制度,在中國已經持續20年。具體表現為三個不同:
一是統籌的辦法不一樣即企業人員是單位和職工本人按一定標准繳納,機關事業單位的則由財政統一籌資;
二是支付的渠道不一樣即企業人員由自籌賬戶上支付,而機關事業單位則由財政統一支付;
三是享受的標准不一樣即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金標准遠遠高於企業退休人員,差距大概是300%~500%。
法律依據:《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服務規范》 第七條 待遇支付,社保機構應每月編制基金支付明細,並協調金融機構及時劃入參保人員賬戶。
社保機構對於終止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參保人員,應按規定辦理注銷登記手續,按規定將個人賬戶資金余額一次性支付給參保人員或其指定受益人和法定繼承人。
參保人員發生按規定應暫停享受養老待遇情況的,社保機構暫停為其發放養老保險待遇。待符合繼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規定條件後恢復發放。
6. 2019「養老雙軌制」並軌為延遲退休掃清障礙
如果說“漸進性”和“彈性”是推進延遲退休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則,那麼,“養老雙軌制”並軌和鼓勵延遲退休的制度設計,就是延遲退休改革順利實施的前提條件。
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研究制定漸進式延遲退休年齡政策,這意味著以延遲退休為突破口,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乃至社會保障制度將面臨再次調整。然而,延遲退休年齡關乎每個勞動者的切身利益,政策細節可謂眾口難調。延遲退休究竟是決策者的一廂情願,還是大勢所趨?
延遲退休政策信號為何“遇冷”
要問民意輿情對延遲退休是支持還是反對,坦率地說,多數人對延遲退休抱有抵觸態度。無論是官方調研,還是民間媒體的社會調查,結論大都表明,多數人並不支持延遲退休。而上海市“柔性延遲領取養老金”政策,自試點以來,僅有數千人自願參與,與上海現有的數百萬退休職工相比,這一可憐的數字表明大部分在職員工對延遲退休“新政”並不感冒。
實際上,每一項政策的實施都會直接或間接地影響到不同群體的利益,甚至會形成不同群體之間的利益再分配。高層不斷釋放延遲退休的信號,卻頻頻遇冷,表明普通勞動者對延遲退休會損害自身利益的擔憂。
上世紀90年代初,我國確立了針對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制度,與之前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退休金制度並立,形成了極具社會轉型色彩的“養老雙軌制”。在“養老雙軌制”下,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退休金不需要本人在退休前繳納,全部由財政負責;而企業退休員工的養老金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在其退休前共同繳納。而且,從現實來看,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退休金可達到在職工資的八九成,而企業退休員工的養老金只能達到在職工資的四至六成,替代率嚴重偏低。
“養老雙軌制”猶如一道藩籬,人為地將勞動者劃分為體制內和體制外。對於體制外的普通企業員工,特別是勞動強度大的員工而言,延遲退休將意味著他們在退休前要繳納更多的養老保險費,退休前的生活負擔因此而增加,雖然理論上退休後會獲得更高的養老金,但“羊毛出在羊身上”,而且,領取養老金的時間縮短了。對於體制內的退休人員,延遲退休不僅意味著他們正在享受的零養老保險費待遇得到延長,還意味著他們的權力、聲望等身份屬性能夠繼續得以保有,而退休後卻可以享受多於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的退休金。況且,延遲退休政策的制定者又恰恰屬於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范疇,這也難怪為何高層屢次以延遲退休試探民意,卻得不到大多數民意輿情上的支持。
從主觀方面來看,企業和企業普通員工對延遲退休的積極性都不高。對於在企業低層次崗位工作的群體來說,他們的在職收入較低,養老金和在職工資差距不大,作為理性人,都不願意延遲退休,多繳納幾年養老保險費。對於在企業高層次崗位工作的群體來說,退休後往往可以被用人單位返聘,可以獲得養老金和返聘報酬雙重收入,他們顯然更願意按時退休。而且,企業返聘退休員工的人工成本,由於不必為其支付養老保險費,反而更低。
另一個反對延遲退休的群體來自需要就業的年輕人,特別是高校畢業生。雖然延遲退休人員的工作崗位和性質,與剛剛參加工作的年輕人的工作崗位和性質,並不一一對應,但從就業崗位總量上看,延遲退休還是減少了閑置崗位的供給,而且減緩了年輕人的晉升步伐。國家人社部的研究數據表明,我國每年新增的1000萬左右就業崗位中,三分之一來自退休人員的更替。延遲退休年齡,不僅是年輕人不願接受的,主管全國就業工作的人社部也將承擔巨大的壓力。
如此說來,延遲退休的決策似乎是一廂情願,然而,《社會保障“十二五”規劃綱要》、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以及人社部官員面對媒體時的多次表態,卻為何多次表明准備實施延遲退休政策的堅定立場?其實,靜心推敲,不難理解這背後的政策焦慮。
延遲退休是“情非得已”
進入新世紀以來,我國人口老齡化形勢愈發嚴峻,人均預期壽命不斷延長,並且繼續延長的趨勢還將長期存在。國家統計局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數據表明,我國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為74.83歲,而2000年我國這一數字僅為71.4歲。我國現行的退休年齡政策基本沿用了上世紀50年代的規定。人均預期壽命有了大幅提高,退休年齡卻仍然根據60多年前的人均預期壽命標准確定,這也確實有違人口和社會發展規律。因為,人口預期壽命的延長,意味著領取養老金的群體不斷擴大,單個退休勞動者領取養老金的年限也將增加。而延遲退休可以很好地緩解這一狀況。
老年人口占總人口和勞動者總數的比重越來越大,等待領取養老金的群體規模不斷膨脹,較低的退休年齡使得個體退休者獲得的社會養老保險總額相對較大,這使得我國社會養老保險支付面臨的壓力驟增。根據發達國家的經驗,“先富後老”是應對老齡化形勢的理想狀態。而目前,我國面臨的是“未富先老”的窘境,由於人口基數過大,人均財富還遠不足以支撐建立雄厚的社會養老保險。上世紀90年代初開始逐漸建立起來的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由於種種原因,在其成立之初就存在很多“空賬”。社會養老保險支付壓力大,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先天不足,這就是我國在迎接老齡化社會到來時的真實處境。而延遲退休則可以在減輕養老保險支付壓力的同時,為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贏得時間。
推進延遲退休實施的另一個客觀因素,是我國勞動者受教育年限的延長。高校擴招以來,我國本科和研究生教育的規模空前擴大,勞動者為在就業市場中獲得更強的競爭力,傾向於不斷接受更高層次的教育,參與更廣范圍的培訓。這使得我國初次就業勞動者的平均年齡,較之以前有所推遲,繼續維持目前的退休年齡政策,意味著我國高校擴招以來初次就業群體的勞動年限縮短。而這些接受過高等教育的勞動者,在臨近退休時,他們的經驗、技能和專業素質仍有年輕勞動者無法比擬的優勢。因此,從長遠來看,延遲退休對於我國勞動者人力資本的開發和充分利用具有積極意義。
這樣來看,延遲退休的確是適應我國人口和社會可持續發展之大勢。分析國外退休年齡改革政策實踐,美國、日本、法國和巴西等國,大都選擇延遲退休年齡來應對老齡化快速發展帶來的財政養老壓力。考慮到激進地延遲退休政策會對社會不同階層群體利益帶來沖擊,國外延遲退休改革均採取漸進式,政策實施之前較長時間的“預告期”也有效地減輕了改革推進的阻力。同時,富有彈性的退休年齡政策,有利於勞動者自由選擇自己的退休年齡。此外,為了鼓勵勞動者延遲退休,實施在經濟上富有激勵效果的階梯式退休金領取制度也必不可少。
遵循兩個原則,實現“雙軌制”並軌
國外的施政經驗和國內人口、社會發展大勢,都凸顯出推進延遲退休實施的必要性。然而,正處於社會轉型期的現實,卻使得我國延遲退休改革面臨的形勢尤為復雜。
“漸進式”和“彈性”是其他國家在探索延遲退休年齡改革實踐中普遍遵循的原則,這兩條帶有普適性的經驗,同樣適用於我國的退休年齡制度改革。“漸進式”可以起到“緩沖劑”的效果,為傾聽和吸收民意以及政策的及時調整創造空間,從而減輕政策實施阻力。而“彈性”原則可以盡可能地照顧到不同群體的利益,尊重不同個體自由選擇退休年齡的權利,從而減少反對的聲音。
但要真正扭轉民意輿情對延遲退休改革的抵觸態度,還要在“養老雙軌制”並軌和鼓勵延遲退休的激勵機制上下功夫。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指出,要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鼓勵發展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和商業保險。這意味著,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為契機,備受爭議的“養老雙軌制”並軌將有可能取得實質性進展。“養老雙軌制”並軌,並不是單純地將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統一納入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中來,更不是將企業退休人員納入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金體系,而是建立一個統一的、覆蓋體制內外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具體來說,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障體系由基本養老保險、職業年金構成,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障體系由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和商業保險構成。其中,所有勞動者都享有的基本養老保險體現了公平性,而職業年金和企業年金體現了體制內外公益性和營利性的差異。
如果說“漸進性”和“彈性”是推進延遲退休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則,那麼,“養老雙軌制”並軌和鼓勵延遲退休的制度設計,就是延遲退休改革順利實施的前提條件。在掃清了體制和機制上的障礙之後,延遲退休就可水到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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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養老金並軌" 違反什麼法律法規
養老金並軌相關法律知識是指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將和企業職工一樣繳納養老金。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8. 2019年兩會觀察養老金「雙軌制」何時並軌
“養老金‘雙軌制’何時並軌?有沒有時間表?”近日在北京會議中心的一次政協分組討論上,一位委員打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胡曉義的講話並向其發問。
這是一個難以回答的問題。近年來,幾乎在人社部每一次的季度新聞發布會上,該問題都會被問起,但相關時間表卻一直未被明確。
胡曉義給出了自己答案。他說:“政府工作報告里有一句話是‘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它是列在重點工作裡面,所以我 體會 是給出時間表了。”
在外界看來,如果這一“體會”成立,那麼意味著公務員及事業單位養老金改革將在今年實現,或者至少起步,這將大大超出一般預期。
養老金“雙軌制”一直被認為是一塊難啃的“硬骨頭”。在這種制度下,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不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但退休後卻能享受比企業職工幾倍甚至更高的養老金待遇。
公開數據顯示,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前無需繳費,退休後的退休金可以達到退休前工資70%到80%,城鎮職工退休前至少需繳納15年養老保險,退休後的養老金則只能達到退休前工資的50%左右。
養老金“雙軌制”導致的這種“待遇差”,加重了收入分配不公平,也令民眾感到不滿,因此飽受輿論詬病。近年來要求養老金並軌的呼聲不斷,而這一話題也幾乎成為歷年兩會的熱點議題。
面對養老金並軌的呼聲,中國官方早在2008年就已推出試點措施。2008年2月,國務院公布《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確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廣東、重慶五省市先期開展試點。但六年多時間過去了,相關改革“雷聲大,雨點小”,進展緩慢。
養老金並軌裹足不前的原因可以想見,其所遭到的阻力也不言而喻。和很多改革一樣,養老金“雙軌制”改革也陷入一種困局:公務員認為自己收入不高,其他階層則埋怨養老金制度不公。
然而,民之所望是施政所向。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決定》提出“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今年政府工作報告也明確提出“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這均表明養老金並軌已經勢在必行。
值得注意的是,養老金改革路線圖似乎已悄然發生變化。初公布的《關於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若干意見》提出“分類推進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研究推進公務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事業單位和機關改革是分開進行的;但《決定》和政府工作報告中,機關和事業單位變成了並列。
輿論分析,《決定》和政府工作報告中將機關和事業單位並列,且都沒有提到“試點”,也沒有“逐漸”“逐步”等限定詞彙,說明本次改革很有可能是機關和事業單位齊頭推進。
“時間表”和“路線圖”令人振奮,但改革要成功,需先做好全面、穩定、深思熟慮的頂層設計。頂層設計做好了,既讓不同群體都能接受,又有助於公平。否則,倉促上陣,難免朝令夕改,也可能造成新的歷史遺留問題。
至於頂層設計,胡曉義透露,人社部去年領銜養老金頂層設計方案以來,共有7家機構平行設計,分別給出各自養老金設計方案供參考。國家層面的養老金頂層設計方案仍在綜合研究。
改革要以壯士斷腕的決心、背水一戰的氣概,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籬,然而,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消除養老金“雙軌制”下的權益失衡需要科學設計和不斷努力。觀察人士指出,養老金並軌不應該圍繞公務員養老金做減法,而應該圍繞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做加法,這樣,改革阻力才能減少。更多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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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養老金並軌是什麼意思
養老金並軌是指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和企業職工一樣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其目的在轉機制,而非降待遇,改革可能需要財政的大力支持,適當調整公務員和事業單位職工工資水平,彌補因個人繳費而增加的支出,維持改革前後職工的基本生活水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四條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第四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養老金並軌改革方案是什麼
未來的改革方案重在轉機制,而非降待遇,改革可能需要財政的大力支持,來適當調整公務員和事業單位職工工資水平,彌補因個人繳費而增加的支出,維持改革前後職工的基本生活水平。
10. 養老金並軌後企業和事業單位養老金一樣嗎
一樣的,也就是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並軌。養老保險並軌後,企事業單位職工實行同樣的養老保險制度,都需要滿足15年的繳費年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到相關部門辦理退休手續後,按月領取養老金。其實不管領取多少退休金,我們的身體健康才是最重要的;到2024年10月份採用新的辦法計發退休金也是相同的道理。〈br〉
其目的在轉機制,而非降待遇,改革可能需要財政的大力支持,適當調整公務員和事業單位職工工資水平,彌補因個人繳費而增加的支出,維持改革前後職工的基本生活水平。雙軌制--企業養老金和事業養老金採取不同的退休養老金制度(現在的事業養老金比企業養老金高出3倍左右,人們的呼聲很高一致要雙軌制並軌)。〈br〉
養老金並軌,指的是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並軌。在2014年10月以前,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是不用繳納養老保險費用的,退休後卻能拿到比企業退休職工高很多倍的養老金,這有悖於社會公平。〈br〉
工齡,是每個職工的工作年限,在一定程度上能表明工作者的技能和業務熟練程度等,但對衡量養老保險參保時間起不到一點作用,事實上工齡與養老保險繳費也是不相關的。有的人工作時間雖然很長,可他沒有繳費,甚至連最低年限15年都沒有達到。〈br〉
【法律依據】:《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服務規范》 第七條 待遇支付,社保機構應每月編制基金支付明細,並協調金融機構及時劃入參保人員賬戶。〈br〉
社保機構對於終止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參保人員,應按規定辦理注銷登記手續,按規定將個人賬戶資金余額一次性支付給參保人員或其指定受益人和法定繼承人。〈br〉
參保人員發生按規定應暫停享受養老待遇情況的,社保機構暫停為其發放養老保險待遇。待符合繼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規定條件後恢復發放。〈b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