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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濟南市養老保險

發布時間:2022-12-27 10:02:34

『壹』 山東省濟南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一年交2000元交滿30年後一個

山東省濟南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一年交2000元交滿30年後一個月可以領取800元。根據查詢相關資料顯示,2000元且繳費30年,依照年化率4%來算,30年後賬戶余額預計在11.2萬元,代入公式可算出一個月可領取800元個人賬戶養老金

『貳』 山東省濟南市濟陽區社保每年交5000退休每月領多少錢

山東省濟南市濟陽區社保每年交5000退休:
1、在國家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地方政府根據各地區的經濟狀況提供額外的補貼,因此基本養老金的地區差異仍然很大。目前最高價格:上海1100元,河南103元,青島168元。
2、個人賬戶養老金完全由個人支付和政府補貼兩部分決定,個人支付水平越高,個人賬戶養老金越高。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數是139個月,因為男女都在60歲退休。
以下幾個地區為例,說明交5000元能領多少養老金:
1、青島:青島市基本養老金168元,支付水平5000元,國家補貼100元,500元,5000元,5000元,1000元,5/139=718元。
2、上海:上海市基本養老金1100元,有償支付5000元,國家補貼675元。那個人的養老金=(5000賬戶7)*5/9=1712元。
3、河南:河南省基本養老金103元,有償5000元,國家補貼340元。個人養老金=(5000賬戶30)*5/9=679元。
新農保交哪個檔次最好:
1、新農村保險和城鄉居民社會保障一樣,也有等級。最低等級100元;最高等級2000元,共8個等級,可根據自身經濟情況選擇。原則上,支付更多的錢,支付的新農村保險等級越高,養老金就越高。
2、如果你想在退休後獲得相當可觀的養老金,你可以支付最高水平的2000元。新農村保險待遇計劃發放公式參考:月薪總額÷139=基本養老金。如果你每年支付費用,你可以提高你的支付水平。因此,每年的支付水平和標准都可以自由改變。
溫馨提示:繳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每年繳納5000元,共15年。退休後,您還可以每月領取700元的養老金,每年還可以領取8000多元。加上養老金的增加,費用將在大約8年內收回。因此,提高城鄉居民的繳費水平也可以得到更高的養老金

『叄』 濟南養老保險最低繳費基數

濟南社保問題最低繳費基數說明如下:
一、養老保險繳費說明:
1、繳費基數上限為15999元、下限為3200元;
2、單位繳費比例18%,個人繳費比例8%;
3、最低繳費金額:單位576元,個人256元;
4、最高繳費金額:單位 2879.82元,個人1279.92元。
二、醫療保險繳費說明:
1、繳費基數上限為15999元、下限為3200元;
2、單位繳費比例9%,個人繳費比例2%
3、最低繳費金額:單位 288元,個人64元;
4、最高繳費金額:單位1439.91元,個人:319.98元。
三、失業保險繳費標准:
1、繳費基數:上限15999元、下限3200元;
2、單位繳費比例0.7%,個人繳費比例0.3%;
3、最低繳費金額:單位 22.4元,個人 9.6元;
4、最高繳費金額:單位 111.993元,個人 47.997元。
四、生育保險繳費:
1、繳費基數:上限15999元、下限3200元;
2、單位繳納比例0.85%,個人不用繳費;
3、最低繳費金額:單位32元,個人0.00元;
4、最高繳費金額:單位159.99元,個人0.00元。
五、工傷保險繳費費率:
工傷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0.2-1.9%,個人不繳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肆』 2019年濟南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原文

根據2010年10月27日濟南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並經2010年11月25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準的《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濟南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城鎮企業職工離退休後的基本生活,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管理、發放與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遵循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制度。

鼓勵和支持企業根據其經濟效益和承受能力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作為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補充。

第四條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應當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以下稱參保單位)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以下稱參保人),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管理與發放具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參保單位和參保人的基本養老保險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基本養老保險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統籌安排,加強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宣傳,協調解決基本養老保險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第六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是本市用人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用人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統一管理。

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用人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管理工作。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辦理用人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業務工作。

鄉(鎮)、街道辦事處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機構負責本區域內用人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有關社會化服務工作。

第七條發改委、財政、審計、統計、質監、人事、民政、稅務、國資委、工商、公安、建委、經委、監察和工會等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用人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管理工作。

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情況。

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

第九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金兩部分組成,實行全市社會統籌。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社會統籌基金由以下部分組成:

(一)參保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社會統籌基金的增值部分;

(三)滯納金;

(四)財政補貼;

(五)省級調劑金;

(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應當納入社會統籌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十一條個人賬戶金由以下部分組成:

(一)參保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從參保單位繳費中按照職工繳費基數一定比例劃轉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個人賬戶金的利息;

(四)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應當納入個人賬戶金的其他資金。

第十二條參保單位、參保人均應當以其上月工資總額為基數,按照國家、省規定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參保人月工資收入低於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以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為基數,按比例繳納;超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以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為基數,按比例繳納,高於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基數。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參保單位應當按月在參保人工資中代為扣繳其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與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一並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足額繳納。

第十四條新設立的用人單位,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參保單位分立、合並或者其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應當自分立、合並或者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並結清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滯納金。

參保單位因破產、解散、被撤銷或者其他原因終止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清償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參保人達到法定年齡離退休的,根據其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享受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為參保人的繳費年限。但是,在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我市實行個人繳費時的企業職工,在實行個人繳費前所在單位已按規定參加了我市國有和縣以上集體企業離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的,其在實行個人繳費前按國家和省的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欠繳社會統籌費的,應當補繳;未補繳的,不視為本人的繳費年限。

第十七條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後參加工作,退休時繳費年限累計滿十五年的,其享受的基本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按照下列標准計發:

(一)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百分之一,從社會統籌基金中按月支付。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本息除以計發月數,從個人賬戶金中按月支付。計發月數按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參加工作,二○○六年一月一日後離退休,繳費年限累計滿十五年的,除按照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享受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之外,還享受過渡性養老金和過渡性調節金。過渡性養老金和過渡性調節金的計發標准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參加工作,二○○六年一月一日以後離退休,繳費年限累計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具體條件和計發標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後參加工作,二○○六年一月一日以後退休,繳費年限累計不滿十五年的,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並按照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再發給一個月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一次付清,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第二十一條參保人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離退休的,其離退休時核定的待遇不變。

第二十二條參保人離退休後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基本養老金調整增加的待遇。

第二十三條參保人離退休後個人賬戶儲存額領取完畢時,其個人賬戶養老金按照原核定標准從社會統籌基金中繼續支付,直至其死亡。

第二十四條參保人間斷繳納養老保險費期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其個人賬戶應當予以保留,並不間斷計息;以後繼續繳費的,對其繳費年限應當累計計算,對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也應當累計計算。

第二十五條參保人自辦理離退休手續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其死亡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參保人離退休前離開本市時,養老保險關系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符合轉移條件的,按規定轉移,終止在本市的養老保險關系;

(二)不符合轉移條件的,保留在本市養老保險關系。

第二十七條參保人離退休前出國或者赴台、港、澳地區定居,申請辦理養老保險關系終止手續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其個人賬戶積累額全部退還本人,並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第二十八條參保人在繳費期間或者離退休後死亡,其參保單位或者親屬應當在其死亡後三十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

參保人死亡時,尚未領取或者未領取完畢的個人賬戶金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含本金和利息),由其合法繼承人依法繼承;個人賬戶金中單位繳費部分並入社會統籌基金。

第四章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與監督,完善工作機制,確保養老保險基金安全、使用規范。

第三十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應當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和挪用。

第三十一條市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編制養老保險基金年度預決算。

第三十二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用於支付下列項目:

(一)參保人離退休後的基本養老金;

(二)參保人離退休後死亡時的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救濟費及其供養直系親屬的定期生活困難補助費;

(三)因參保人出國或赴台、港、澳地區定居而清退的個人賬戶金;

(四)個人賬戶金中應當由參保人的繼承人繼承的個人繳納部分;

(五)參保人的養老保險關系跨統籌地區轉移時,按規定應當轉出的個人賬戶金和統籌基金;

(六)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用於支付基本養老保險事項的其他項目。

第三十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以參保單位、參保人提供的相關資料為基礎,為參保人建立以居民身份證號碼為標識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具有唯一性。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根據參保人個人賬戶的繳費記錄,按繳費年度,向參保人發放個人賬戶繳費記錄對賬單。

參保單位或者參保人對繳費記錄有異議的,應當書面提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三十日內核實並予以書面答復,對確有錯誤的應當更正。

第三十四條市審計部門每年應當對全市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內部審計監督制度。

市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制度。

第三十五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參保單位的監督檢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加強對基本養老保險繳納情況和基本養老金徵收情況的核查。檢查、核查時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有關資料;但應當為其單位保密。

被檢查、核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不得拒絕檢查,不得謊報、瞞報。

第三十六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如實記錄、妥善保存參保單位和參保人的參保登記手續、繳費記錄和養老保險金發放等基礎信息資料,並設置基本養老保險信息查詢系統。參保人和參保單位有權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養老保險費繳納、發放標准和基本養老金的領取情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其提供方便。

參保人、參保單位因基本養老保險事項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生爭議的,應當依照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參保單位應當建立養老保險費繳納情況公示制度,在顯著位置每季度至少公示一次參保單位參保人數、繳費總額和繳費基數,公示期不得少於十五日,並向每位參保人書面告知其個人繳費基數及數額,接受監督。

參保人對其參保單位未按照規定執行公示制度,或者在繳費申報中虛報、瞞報、漏報繳費基數的行為,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舉報、投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查處。

第三十八條參保單位應當對擬離退休的參保人的姓名、性別、職務、出生年月、參加工作時間、申報離退休類別、擬審核的離退休時間、擬審核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事項在顯著位置進行公示,公示期為十日。 ;

『伍』 2021年濟南市養老金調整方案

(一)定額調整。
每人每月增加52元養老金。
(二)掛鉤調整。
按以下兩部分計算增加養老金: 1.按2019年12月本人基本養老金的1.7%確定月增加額。 2.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分別執行下述掛鉤調整辦法: (1)企業退休人員與本人繳費年限掛鉤調整。將本人繳費年限進行分段,對15年(含)以下的部分,每滿1年,月增加1.5元;16年以上至25年的部分,每滿1年,月增加2元;26年以上至35年的部分,每滿1年,月增加2.5元;36年以上至45年的部分,每滿1年,月增加3元;46年以上的部分,每滿1年,月增加3.5元。其中,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等折算增加的年限;繳費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2)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與本人職務(崗位、技術等級,下同)掛鉤調整。根據職務層級不同劃分若干檔次,每個檔次以32元為基數乘以不同的調整系數確定月增加額。各職務層級的具體調整系數,遵循銜接平衡原則,另行確定。 (三)適當傾斜。2019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以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確認的出生年月計算,下同)、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和年滿8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20元、40元和60元養老金。同時,綜合考慮不同年齡、不同情況人員以往年度傾斜標准等因素,對達到相應年齡的有關人員,再適當增加一定數額的養老金。其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達到70周歲、75周歲和80周歲的企業退休人員(不含企業一次性補繳參保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290元、190元和360元,企業一次性補繳參保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70元、60元和120元,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20元、80元和80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七條 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第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陸』 濟南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是什麼

法律分析:養老保險繳費基數:1、繳費基數上限為15999元、下限為3200元;2、單位繳費比例18%,個人繳費比例8%;3、最低繳費金額:單位576元,個人256元;4、最高繳費金額:單位2879.82元,個人1279.92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柒』 2022年濟南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查詢方法大全

2022年濟南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查詢方法大全 ,下面跟隨我一起來看看吧!

濟南市養老保險的四種查詢方式:

1、官網查詢

(1)電腦登錄濟南社保局官網,點擊個人用戶,輸入社保賬號及密碼,登錄後即可查詢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2)電腦登錄山東省社保服務網,注冊登錄後,進行實名驗證,在個人主頁面下點擊“社保查詢”即可查詢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詳情。

2、現場查詢

持社保卡及身份證到社保辦事處的自助機上,讀取社保卡後可根據頁面提示進行查詢。

3、App查詢

下載“濟南人社”App,登錄後,即可查詢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詳情。

4、電話查詢

撥打電話,按照語音提示即可查詢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捌』 濟南2021年養老金調整

第一 定額調整部分,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65元,不僅沒比上年度下降,反而提升13元,超出人們的預期。定額調整是貫徹的公平原則,人人增加相同的錢數,對於養老金水平較低的人更有利。相對而言,養老金越高的人群增加的比例越低,養老金越低的人群增加的比例越高,這是屬於公平原則中向養老金較低的人群傾斜照顧的一種方案。
第二 掛鉤調整部分,主要分為按繳費年限掛鉤和按養老金水平掛鉤。
第三 傾斜調整部分。對於上年度年內達到70周歲、75周歲、80周歲的退休老人,若享受正常的掛鉤調整和定額調整以及老年人傾斜調整以外,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290元、190元和360元,如果是企業一次性補繳的參保人員每月增加70元、60元和120元,機關事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只增加20元、80元和80元。

法律依據:
《中國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玖』 濟南2022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金待遇多少 養老金計算方式

濟南2022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金待遇多少?養老金計算方式,下面同我來看看。

待遇計算方式

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養老金支付終身。

基礎養老金

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我市目前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160元,對65歲及以上參保人的養老保險待遇予以適當傾斜。65-74歲待遇領取人員,其基礎養老金每人每月高於基礎養老金標准5元;75歲(含)以上的每人每月高於基礎養老金標准10元,到齡次月享受待遇。

個人賬戶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資金積累額除以計發系數139。

實行繳費年限養老金激勵方案。為鼓勵居民早參保、長繳費、不斷保,參加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滿15年後(不含補繳年限),每多繳一年,在領取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時,應適當加發年限基礎養老金。我市年限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月2元。

『拾』 濟南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障城鎮企業離退休職工的基本生活,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下簡稱職工),均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基本養老保險遵循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保障水平與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辦法。
用人單位和職工必須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提倡用人單位根據其經濟效益和承受能力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
鼓勵職工個人參加儲蓄性養老保險。第四條城鎮企業職工離退休後的基本養老保險和應享受的其他養老保險待遇受法律保護。第五條市勞動行政部門是本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主管部門,負責城鎮企業職工社會養老保險的統一管理工作。
縣(市、區)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市、縣(市、區)勞動行政部門的社會勞動保險機構具體負責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業務工作。
計劃、財政、審計、物價、工商、稅務、銀行和工會等有關部門和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工作。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第六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為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兩部分,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負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全市統一調劑使用。
社會勞動保險機構支付職工基本養老金困難時,由同級財政給予支持。第七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
職工月工資收入低於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以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為基數按比例繳納,超過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以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為基數,按比例繳納。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市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和職工工資變動情況適時調整用人單位和職工繳費比例。第八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個人負擔部分,由用人單位按月在工資中代為扣繳,與單位負擔部分一並按月向社會勞動保險機構足額繳納。社會勞動保險機構也可以委託銀行代為收繳。第九條職工個人帳戶金由以下部分組成:
(一)職工本人按繳費工資一定比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從用人單位繳納費中按職工繳費工資一定比例劃轉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職工個人帳戶金的利息。第十條社會統籌基金由以下部分組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劃轉個人帳戶後的剩餘部分;
(二)社會統籌基金的增值部分;
(三)滯納金;
(四)財政補貼;
(五)其它資金。第十一條用人單位和職工本人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為繳費年限。本條例實施前參加離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的用人單位的職工,其連續工齡視為繳費年限。欠繳社會統籌費的,應當補繳;未補繳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第十二條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作為計征個人所得稅的基數。第十三條新設立的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六十日內,到社會勞動保險機構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手續。
參加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在分立、合並、終止時,應當優先清償基本養老保險費。第三章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第十四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應當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和挪用。第十五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用於下列項目:
(一)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
(二)離退休人員的補貼、補助;
(三)離退休人員的喪葬補助費;
(四)社會勞動保險機構按國家規定提取的管理費;
(五)經批准用於離退休人員的其他支出;
(六)繼承人繼承個人帳戶金中個人繳納部分。第十六條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應當自繳納之日起五日內記入《職工養老保險手冊》,作為計算職工養老保險的依據。第十七條財政、審計、工會等有關部門和組織應當對養老保險基金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第十八條社會勞動保險機構應當根據國家規定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會計、統計和審計等管理制度,並嚴格遵照執行。
社會勞動保險機構應當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檢查所需的帳冊、報表等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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