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養老保險賠償金怎麼算
工資包括社保個人繳費部分。應當按照月平均稅前工資(應發工資)計算。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准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⑵ 養老保險待遇損失賠償
用人單位繳納了社會保險法,沒有因為員工出事賠償員工損失的法律規定,也不存在賠償損失的問題。
《社會保險法》
第十四條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⑶ 養老保險損失如何計算
社會保險怎麼算
以單位買全社保為准,計算如下所示:
醫療保險:個人承擔2%,單位承擔8%;
養老保險:個人為8%,單位承擔12%;
失業保險:個人為1%,單位承擔2%;
工傷保險:個人無,單位1%;
生育保險:個人無,單位1%;
公積金:個人3.5%,單位3.5%。
而工傷和生育保險的費用均由單位承擔。
以工資為6000元/每月進行計算,那麼其需要交納的保費為:
醫療保險:6000*2%=120元,單位6000*8%=480元;
養老保險:6000*8%=480元,單位6000*12%=720元;450
失業保險:6000*1%=60元,單位6000*2%=120元;
工傷保險:個人無,單位6000*1%=60元
生育保險:個人無,單位6000*1%=60元
公積金:6000*3.5%=210元,6000*3.5%=210元。
因此個人總計為:870元,單位總計為:1650元。
計算的數據可能會與實際的有出入,但計算的方式是這樣的.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⑷ 無法補繳養老保險,造成勞動者損失怎麼賠
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定義務。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責令其補繳。
但實踐中,在一些特殊情況下,用人單位未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又不能補繳社會保險費,會導致勞動者無法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對此,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根據上述規定,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社會保險待遇損失,應具備三個前提條件:
一是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辦理社保手續並繳納社保費;二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繳養老保險;三是勞動者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而產生損失。
對於勞動者的社會保險待遇損失,包括未繳納養老、醫療、工傷、失業和生育保險費而遭受的實際損失。一般來說,未繳納醫療、工傷、失業和生育保險費而遭受的損失多為即時損失,以發生為准,而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損失則是延遲損失。對於即時損失,引發爭議後,損失標准確定起來相對比較容易,但是對於無法補辦養老保險而造成的損失,如何確定標准卻是司法實踐面臨的難題。
筆者認為,對於無法補辦養老保險而給勞動者造成的損失,如果地方法規已經作出規定的,按規定執行;如果地方法規未作規定的,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不同情況裁定用人單位進行賠償:第一種情況是,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已滿15年。這種情況下,不補繳養老保險費也不影響勞動者領取退休金,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將未繳納養老保險費期間的企業繳納部分支付給職工,同時加付未繳納至退休期間的銀行同期利息作為賠償。
第三種情況是,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滿15年且政策不允許繼續繳納至滿15年。這種情況下,如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已經滿15年且用人單位未依法參保的,應當由用人單位按月向勞動者支付養老金至勞動者死亡;如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不滿15年且用人單位未依法參保的,用人單位應當將未繳納養老保險費期間的企業應繳納部分支付給職工,同時加付未繳納至退休期間的銀行同期利息作為賠償。
第四種情況是,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滿15年,政策允許繼續繳納至滿15年但勞動者不選擇繼續繳納。對於這種情況,用人單位應當將未繳納養老保險費期間的企業繳納部分支付給職工,同時加付未繳納至退休期間的銀行同期利息作為賠償。
⑸ 勞動社會保險的賠償怎麼算
根據相關規定,按照在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工齡不足一年的部分,超過六個月的,給予一個月工資的補償,不滿六個月的,給半個月工資的補償,此外還有經濟賠償金,經濟賠償金是經濟補償金數額的2倍。
法律分析
可以要求補繳社會保險費糾紛,如果當地已經開展養老、失業、生育、工傷和醫療保險,企業沒有按照規定為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的,勞動者可提出補繳全部社保費。具體繳費時間按照勞動者入職之日起到離職之日至止計算,繳費工資基準按照勞動者的實際工資收入計算,繳費比率按照當地的規定和企業性質確定。仲裁和法院一般都認同社會保險不受六十天仲裁時效限制。根據相關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如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其應該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你,如沒有,其應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替代金,意思是替代其已經提前通知你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⑹ 養老保險賠償標准養老保險死亡補償標准
社會養老保險人已死亡,個人賬戶養老金余額可以繼承。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個人賬戶養老金具有強制儲蓄性質,屬於個人所有,個人死亡的(包括退休前和退休後),個人賬戶養老金余額可以繼承。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也是職工參保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一部分。
【法律依據】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全文》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⑺ 基本養老保險死亡賠償金標准
職工死亡後,養老保險的補償標准:如果職工是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其中喪葬補助金可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第十五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