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法院可以執行養老金的賬戶嗎
養老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對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必須履行,不能只享受權利不承擔義務。離退休人員的退休金是其固定合法收入,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劃撥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中所提到的社會保障基金的性質是不同的。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② 個人賬戶的養老保險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如果夫妻雙方並未按照婚姻法19條的規定,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各自歸各自所有,那麼,在這一期間所個人養老保險賬戶之中個人實際繳付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雙方不幸離婚時,參與共同財產的分割。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
11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3》
13條、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補充一點,如果夫妻約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實際繳付部分是否參與分割,如何分割?就需要研判夫妻財產的具體情況,以及具體約定予以確定
③ 最新法院能否凍結個人養老金
法律分析:法院可以凍結退休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九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的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養老金中高於當地最低生活標準的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 社會保險基金是由社會保險機構代參保人員管理,並最終由參保人員享用的公共基金,不屬於社會保險機構所有。社會保險機構對該項基金設立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專項用於保障企業退休職工、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屬專項資金,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或扣劃社會保險基金;不得用社會保險基金償還社會保險機構及其原下屬企業的債務。
④ 凍結養老金的期限
凍結養老金沒期限,養老金被凍結是永遠的,也有解封的特殊情況,解封的是被平反了,但這樣事例解封的是極少極個別
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離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險統籌金應當列入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問題的批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離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險統籌金應當列入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問題的批復》已於2002年4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2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4月24日起施行。
二00二年四月十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離退休人員的養老
保險統籌金應當列入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問題的批復
(法釋[2002]12號)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雲高法》[2001]45號《關於企業離休人員的養老統籌金能否列入破產財產分配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破產企業離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險統籌金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試行)》第三十七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勞動保險費用」,應當列入破產財產的第一清償順序。
此復
2002年4月18日
⑥ 最高院關於養老金強制執行的新規定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有權凍結、扣劃。但是,在凍結、扣劃前,應當預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必須的生活費用。社會保障機構作為養老金發放機構,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凍結、扣劃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在執行被執行人的養老金時,應當注意向社會保障機構做好解釋工作,講清法律規定的精神,取得理解和支持。如其仍拒絕協助的,可以依法制裁。
法律依據:《最高院關於養老金強制執行的新規定》
一、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應當視為被執行人在第三人處的固定收入,屬於其責任財產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之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凍結、扣劃。但是,在凍結、扣劃前,應當預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必須的生活費用。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本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36條也規定:「被執行人在有關單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向該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其協助扣留或提取」。依照前述規定,社會保障機構作為養老金發放機構,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凍結、扣劃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
三、在執行被執行人的養老金時,應當注意向社會保障機構做好解釋工作,講清法律規定的精神,取得理解和支持。如其仍拒絕協助的,可以依法制裁。
⑦ 最高院關於養老保險的解釋
(1)養老保險是在法定范圍內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會勞動生活後才自動發生作用的。這里所說的"完全",是以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的脫離為特徵的;所謂"基本",指的是參加生產活動已不成為主要社會生活內容。需強調說明的是,法定的年齡界限(各國有不同的標准)才是切實可行的衡量標准。
(2)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3)養老保險是以社會保險為手段來達到保障的目的。養老保險是世界各國較普遍實行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一般具有以下幾個特點:①由國家立法,強制實行,企業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符合養老條件的人,可向社會保險部門領取養老金;②養老保險費用來源,一般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或單位和個人雙方共同負擔,並實現廣泛的社會互濟;③養老保險具有社會性,影響很大,享受人多且時間較長,費用支出龐大,因此,必須設置專門機構,實行現代化、專業化、社會化的統一規劃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