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農村養老保險新政策對農民參保有何影響
【摘要】國務院出台了新型農村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提出按照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逐步解決農村居民老有所養問題。在此背景下,對黑龍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部分地區進行了調查,對當前農民的參保意願、存在問題進行了細致的分析,並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建議。一、相關背景及本研究的緣起2009 年9 月,國務院出台了《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提出按照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逐步解決農村居民老有所養問題。學術界針對黑龍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進行了一系列的研究。如田雨(2009)通過對黑龍江省四個市縣的調查分析,得出結論:黑龍江省農村地區對社會養老保險需求強烈; 農民的群體特徵的差異對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設計及實施影響顯著。陳淑君(2009)通過實地調查研究提出,黑龍江農村社會保障當前應重點解決的問題之一是完善農村養老救助體系。這些研究,都是從不同的角度,對黑龍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有益的意見。但是,在農村養老保險新政下,農民參保意願有何變化,哪些因素影響顯著,卻鮮有涉及。二、黑龍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情況黑龍江省是從1991 年開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1994 年底,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頒布《黑龍江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規定》。全省共有8 000 多個村開展了這項工作,截至2006 年底參保農民達181.3 萬人,其中5.1 萬人開始領取養老金。由於種種原因,農保制度在2004 年後處於停滯狀態。主要原因如下:1.缺乏指導各地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的系統性政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開展以來,由於沒有統一的規范性文件各地、各部門認識不一致,全省性指導意見一直沒有出台,因而各地模式不統一,缺乏政策支持,難以大規模推廣。2.中央及省級財政沒有資金投入目前我國財政沒有養老保險的財政投入。在黑龍江省,由於中央及省兩級財政沒有投入,建立覆蓋農村居民的養老保險制度只靠縣級財力是不夠的,因而參保農民的積極性並不高。3.管理有待規范:一是管理體制沒有理順,一些地區機構編制不健全,經辦人員經費沒有穩定渠道,也未列入財政預算。二是基金管理不夠規范,監管機制不健全,缺乏保值增值的渠道。三、新農保制度的優越性傳統農保實行「基金積累制個人賬戶」模式,新農保試點則為「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統賬結合」模式不僅打破了傳統農保制度「保富不保窮」的制度障礙,面向農村減貧和促進農村社會公平的目的,而且為推進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銜接、並軌作了准備。傳統農保制度貫徹「自願儲蓄、自我保障」原則,而新農保試點堅持「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基本原則。「保基本」意味著其政策目標主要是農村減貧,「廣覆蓋」意味著其將覆蓋全體農村居民,「有彈性」指其將滿足不同收入水平的農民的多樣化保障需求,「可持續」說明其將建立在科學預測與精算的基礎之上。
B. 農村養老保險的實施受農民收入水平的影響
國家對於農村的養老保險,是考慮到農民收入制定的,如果繳費定的太高,經濟承受不了,造成空有政策,沒有人參保,應該適應農民收入來制定政策,隨著收入的提高,會增加繳費,待遇也隨之提高,目前國家已經提高了最高檔次數額,各個省市也可以根據自身情況確定繳費數額,也是考慮到當地農民收入水平的。確有高收入的,可以選擇高檔次的繳費。
C. 農民工參保率低原因
摘要:作為現代國家最重要的社會經濟制度之一,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與健全,是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和建設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社會保障尤其是社會養老保險,有利於勞動者在喪失勞動能力或遇到各種風險時,基本生活可以得到保障。占城市勞動者三分之二的農民工卻被排除在這一制度之外,這不但侵害了農民工的權益,也嚴重影響了社會的穩定。農民工勞動保障的權益維護己成為近幾年我國社會上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也是黨和政府正在下大力氣解決的問題。針對現階段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領域存在的參保率低、退保率高現象,應分析出現這一現象的原因,並提出解決問題的具體措施和方法才能有力地促進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和發展。
關鍵詞: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以土地換社保分類分層管理和諧社會
一、我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的現狀
(一)農民工與社會養老保險
在中國現代社會學辭典上,「農民工」是指擁有農業戶口、被人僱傭從事非農活動的農村人口。其特徵是持農村戶口但在城市、鄉鎮企業工作,同時還沒有放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但以務工所得為主要謀生手段。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調查分析,每3個產業工人中就有2個來自農村,大量進城農民工是推動中國經濟發展的新興力量。同時進城農民工的勞動保障問題成為建設和諧社會的不和諧之音。
有些農民工比較集中的地區率先對此進行了桕關探索,形成了上海和廣東兩個模式。上海模式最大特點是設專門機構管理,農民工不實行社會養老保險,只做養老補貼。農民工連續繳主費滿1年可獲得1份老年補貼憑證。廣東模式是將農民工直接納入現行城市職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這兩種模式因地制宜,有力地保證了當地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權益。但這兩種模式也都各自存在著一定的缺陷,上海模式的養老補貼待遇偏低,其額度現為本人實際繳費基數的74%,難以有效防範老年風險,廣東模式的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費率高、轉移困難等制度設計也不盡合理。研究相應對策,探索適應農民工特點的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新模式勢在必行。
(二)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存在「一低一高」現象
從全國來看,這一制度在實際運行中發展緩慢,主要體現為「一低—高」現象且農民工的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率低、退保率高。從參保到退保,億萬農民工在社會養老保險面前表現出的無奈與矛盾,為中國年輕而龐大的社會保障體制出了—道難題。
(三)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一低一高」問題的負面影響
社會養老保險的目的是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參保率低、退保率高現象使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進程嚴重滯後,使占城市勞動力三分之二的農民工不能被社會養老保險體系所覆蓋,造成很多負面影響。首先,農民工絕大部分從事的是城市人不肯干或不屑乾的工作,沒有相應的社會養老保險,只能靠自己的力量為未來養老生活積蓄,這樣容易使農民工的生活陷入困境。其次,由於農民工「又窮又臟」和缺少文化得不到社會保障的市民待遇,他們普遍受城裡人歧視,這就使一些農民工產生一種反城市、反社會的心理,從而積蘊社會不安定因素。不利於我國和諧社會的構建。再次,由於城市沒有為農民工提供社會養老保險,所以當他們年老失去勞動能力時,他們只能選擇回鄉靠土地養老,城市化由此緩慢。第四,城市社會保障的安全網不能惠及農民工,而農村的土地又具有一定的社會保障功能,因此,農民工不願將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轉讓,不利於實現土地的集約化經營,從而不利於農業經營方式的改善和農業勞動生產率的提高。
二、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一低一高」的原因
農民工在城鎮用人單位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從制度上講是沒有障礙的。但「一低一高」現象在各地都比較嚴重,大量農民工還沒有被納入到社會養老保險體系中。分析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農民工自身的原因
1、農民工就業不穩定、流動性大。調查表明每4位農民工中每年大約會有l位轉換打工地區,由於國家尚未實現社會養老保險的全國統籌,農民工調換工作崗位後沒有辦法轉移、保持社會養老保險關系,這就意味著農民工即使在輾轉各地務工期間按規定繳費,晚年卻還是與養老保險無緣。因此,少數參保的農民工在離開打工城市時也紛紛選擇退保。
2、農民工工資較低、經濟拮據。工資低、收入少,使得農民工「望保興嘆」。大量農民工只能從事勞動密集型的簡單勞動,從而工資收入大大低於流入地區的社會平均工資水平。維持城市生活己捉襟見肘,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更是難以承受的負擔。90%以上農民工根本就沒能力購買社會養老保險。
3、農民工文化素質不高,對養老保險認識不足。據廣州地區的調查顯示,農民工對社會養老保險有所了解的不到20%,即使是這部分人也普遍感到社會養老保險離他們很遙遠,可望而不可及。因此,當調查中要求農民工在「企業為自己每月增發100元工資」和「企業為自己每月多繳納200元社會養老保險費」中進行選擇時,7396的農民工選擇了增發100元工資。可見農民工普遍懷有「天邊的鳳凰不如到手的麻雀」以及入袋為安的短視心理,從而在主觀上忽視社會養老保險。
(二)一些企業拒絕為農民工辦理參保
企業經營者認為,為農民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會加重企業負擔,往往違反規定不予參保。近年來,農民工退保率不斷升高,企業經營者普遍認為,如果農民工「退保」,可以得到個人帳戶中的11%作為一次性給付,而剩下的15%並不退還給企業,而是變成社會統籌基金。因此,企業乾脆拒絕為農民工辦理社會養老保險關系,這也是農民工參保率低的一個原因。
(三)戶籍制度
戶籍制度是「一低一高」現象的一個制度層面的原因。現有的戶籍制度一直是阻礙農民工真正融入所在城市的根本所在,使得農民工無法享受到和城市居民平等的社會養老保障,農民工的迴流反映出他們在城市處於漂泊狀態,其身在城市而戶口在農村,他們隨時可以回鄉務農,伴隨著回鄉的是拒絕參保或退保,直接導致了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出現「一低一高」現象。
(四)土地具有社會保障功能
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是「一低一高」現象的另一個制度層面的原因。土地具有兩種基本功能:一是其生產功能;二是土地作為不動產的財富功能。在我國現階段,土地除了上述兩種功能外,還承擔著農村的社會保障功能。為此,當農民工所在企業不為他們辦理社會養老保險時,他們不願冒失去工作的風險而提出合理的社會養老保險要求。當農民工失去城市工作的時候,承包的土地可以作為農民從事非農就業的退路,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對農民工的吸引力因此而減弱。
(五)現行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設計不合理
社會養老保險之所以不能激起農民工的興趣,關鍵是現行制度與農民工特點不相適應。這種不適應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現行的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區域統籌政策與農民工跨省區流動存在著尖銳的矛盾。農民工即使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也很難享受老有所養的待遇。勢必使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陷入困難。
2、對社會養老保險繳費率偏高的有關規定也給農民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帶來較大的困難。所以相對於農民工的低收入來說,較高的費率也造成了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的參保率低下。
3、累計繳費15年的門檻難以逾越。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由於農民工普遍從事的工作一般屬於勞動密集型,常常是以體力勞動為主。當他們到了一定的年齡,他們在城市裡再找工作就非常困難,所以他們的實際繳費年限很難達到15年,所謂享受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只能是望梅止渴、畫餅充飢。
三、完善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安排
(一)出台有關強制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的法律法規
把農民工真正納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必須通過立法來強制執行。同時,還應出台相關限制或取消農民工退保的政策。當農民工離開參保地返鄉時,本人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無法轉移的,暫時封存其個人帳戶,保留其保險關系,待其達到最低領取養老金年齡時,其戶籍所在地實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帳戶余額及對應的基礎性養老金權益和基金轉移至本人戶籍所在地。到時仍未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將個人帳戶余額一次性退還本人。
(二)改革戶籍管理制度
要加快戶籍制度改革,使農民工能夠突破戶籍制度障礙,實現由「農民」身份向「市民」身份的轉變,理所當然的將他們納入城市社會保障體系,享受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三)以土地換社保
對轉讓農村土地使用權的農民工,可直接參加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並根據農村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不同形式和收益,折算為一定年限的個人帳戶積累額,促進農民工從傳統土地保障到社會養老保障的平穩過渡。對土地使用權置換出的保障資金,直接進入農民工的個人帳戶,增加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積累。促進農村剩餘勞動力向城市非農產業轉移,加快城市化進程。
(四)合理設計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1、對農民工的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分類分層管理。將農民工的社會養老保險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及城鎮職工的社會養老保險區分開,尋找出一條有別於二者的適合農民工的社會養老保險體制。(1)將在正規部門就業、建立勞動關系,或事實勞動關系5年以上的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納入城市養老保險,同時改革和完善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使穩定就業的農民工能夠享受其待遇。(2)對簽訂短期合同的農民工,則可以設計一種過渡性的方案。①社會養老保險先建個人賬戶、不建社會統籌,帳戶權益可累積計算,便於跨地區轉移,適應農民工頻繁流動需要不斷轉移和接續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情況。②兼顧農民工對社會養老保險的需求,採取與城市職工有別的,與他們的低繳費年限桕應的「低年限低保障」的低保政策。③合理調整費率和繳費基數,但也注意不能太低,因為會因收益少而降低農民工參保的熱情。
2、未來建立全國統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設想。全國按統一的政策搞社會養老保險,建立方便合理的社會養老保險跨省區轉移機制,辦理隨身流動養老保險卡,卡號可以為其身份證號碼。對於農民工來說,只需隨身攜帶一張如銀行卡般的保險卡,農民工不論轉移到什麼地方,其個人賬戶都跟隨他一起流動。
(五)加大社會養老保險宣傳力度
要在農民工中開展普法宣傳教育,喚醒農民工的社會養老保險意識,引導他們增強法制觀念,學會利用法律、通過合法渠道維護自身權益。也要教育僱主明確對農民工的保險責任。只有農民工自己覺醒了,僱主的責任明確了,加上國家的積極扶持與引導,農民工的社會養老保險事業才有可能真正健康地發展。
四、結論
農民工是一個權益容易受到侵害的弱勢群體。只有給農民工以穩定的、可預期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才能有利於和諧社會的構建。針對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的「一低—高」現象,除制定相關法規政策外,還可以嘗試改革戶籍制度和採取「以土地換社保」措施,各地區、各部門也要結合實際,針對不同農民工群體,分步驟、分階段地推進社會養老保險體制改革,建立健全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多層次、廣覆蓋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最終完成向建立全國統一的、規范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過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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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與對策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研究綜述
來源:中國論文下載中心 [ 06-08-16 10:39:00 ] 作者:未知 編輯:studa20摘 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推行十多年來,在實踐上取得了豐富的經驗,在理論上也積累了大量的文獻資料。對這些文獻研究的焦點問題,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存在的問題、實踐中的區域差異、今後發展的對策和建議等進行整理和總結,並分析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問題,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今後的發展能起到一定的啟示和借鑒作用。
農村社會保障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關繫到占總人口約70%的人民目前或將來的生活質量,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則是其中的關鍵內容之一。隨著老齡化浪潮洶涌而來,農村養老問題變得日益突出和緊迫。為了尋找合適的解決途徑,我國政府從80年代中期開始,探索性地建立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到目前為止,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已有10多年的歷史。這段歷史可以大體劃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1986—1992年,為試點階段。1986年,民政部和國務院有關部委在江蘇沙洲縣召開了「全國農村基層社會保障工作座談會」。會議根據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決定因地制宜地開展農村社會保障工作。一些經濟較發達的地區成為首批試點地區。
第二階段:1992年—1998年,為推廣階段。1991年6月,原民政部農村養老辦公室制定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以下簡稱《基本方案》),確定了以縣為基本單位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原則,決定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國公布實施。此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在各地推廣開來,參保人數不斷上升,到1997年底,已有8200萬農民投保。
第三階段:1998年以後進入衰退階段。1998年政府機構改革,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由民政部門移交給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這個階段由於多種因素的影響,全國大部分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出現了參保人數下降、基金運行難度加大等困難,一些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甚至陷入停頓狀態。官方對這項工作的態度也發生了動搖。1999年7月,國務院指出目前我國農村尚不具備普遍實行社會養老保險的條件,決定對已有的業務實行清理整頓,停止接受新業務,有條件的地區應逐步向商業保險過渡。
從以上幾個發展階段來看,可以說到目前為止,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實踐上是並不成功的。在理論上,這一制度也引起了激烈的爭論和批評。90年代以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一直是人口經濟學研究的一個熱點問題,積累了大量的文獻資料。這些文獻全面地反映了各地各時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發展狀況、存在的問題,並提出了相關的對策。在目前這一政策面臨轉折時,對這些研究進行綜合分析,能使我們全面地總結這項工作的經驗教訓,為今後農村老年人口的社會保障工作提供參考。本文在大量查閱90年代尤其是1995年以來的文獻資料的基礎上,發現研究的焦點主要集中於以下幾個方面:
一、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現有文獻對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宏觀必要性基本上沒有異議。作為農村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建立對保障老年農民的利益,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和改革的深化,保證社會的穩定和進步都有積極意義。另外,它還有助於減輕農民「養兒防老」的思想,從而有利於計劃生育政策的貫徹執行。何承金等人的研究認為,中國西部農村人口控制的主要障礙在於社會保障體系殘缺不全,農民養老難以落實。
更多的研究從微觀經濟個體的養老需求與供給出發進行分析,認為由於農村家庭的小型化,大量青壯年農民流向城市,老年農民社會地位下降等原因造成了近年來農村家庭養老功能的逐步淡化、弱化。而土地、家庭儲蓄和農民自身的養老能力都難以擔負起老年農民的生活保障。
盡管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有必要建立,可是在我國目前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下能否建立起真正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呢?一些文獻對建立農村社會保障的約束性進行分析後指出,由於我國資金有限,而城市又處於經濟改革的中心,在資金的競爭性使用中具有優勢;而且福利國家的困境對政府的警示作用使國家不敢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投入太多,因此現階段我國尚無能力建立真正的全國范圍內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只能以局部地區的社區保障作為替代。楊翠迎、張暉等人分析了我國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經濟可行性,認為目前建立全國范圍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不可行的,只有東部和中部一些省份才具備開展這項工作的條件,「。從世界經驗來看,馬利敏認為中國的二元經濟結構及大比例的農村人口決定了現在不宜把農業家庭人口納入帳戶養老保險體系。
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諸多問題已引起許多學者的關注。這些問題中,有的是制度設計本身的缺陷;有的是在執行過程當中出現的問題。前者主要包括: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缺乏社會保障應有的社會性和福利性。《基本方案》規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資金籌集上堅持以「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原則。這樣,由於大多數集體無力或不願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給予補助,絕大多數普通農民得不到任何補貼,在這種資金籌集方式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際上是一種強制性儲蓄或鼓勵性儲蓄,也正因為這一點導致了不可能強制要求農民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但如果要使這項工作開展下去,常常需要採取強制性的行政命令,這又違背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自願性原則。因此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制度設計時就使其執行陷入了兩難境地。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制度上的不穩定性。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基本上都是在民政部頒布的《基本方案》的基礎上稍作修改形成的,這些辦法普遍缺乏法律效力。因此各地對這一政策的建立、撤消,保險金的籌集、運用以及養老金的發放都只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門,甚至是某些長官的意願執行的,不是農民與政府的一種持久性契約,因此具有很大的不穩定性。實際上,我國政府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態度也時常發生動搖,導致了本來就心存疑慮的農民更加不願投保。這也是缺乏法律保障的結果。
3)基金保值增值困難。《基本方案》規定,「基金以縣為單位統一管理,主要以購買國家財政發行的高利率債券和存入銀行實現保值增值。」在實際運行過程中,由於缺乏合適的投資渠道、缺乏投資人才,有關部門一般都採取存入銀行的方式。但是1996年下半年以來,銀行利率不斷下調,再加上通貨膨脹等因素的影響,農村養老保險基金要保值已經相當困難,更不用說增值。這一方面造成政府的包袱加重,現已出現參保的人越多,國家賠得越多的局面。另一方面,為了使資金能夠平衡運行,國家原先承諾的養老保險帳戶的利率只好下調,造成投保人實際收益明顯低於按過去高利率計算出的養老金,使人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信心更是大打折扣。D·蓋爾·約翰遜指出,由於中國1993—1997年的投資收益率為負,對於從1993—1997年每年投入了同等數量保金的個人來說,他們積累的基金實際價值低於他們支付出的保費(D.蓋爾·約翰遜 1999)。
4)保障水平過低。《基本方案》規定,農民交納保險費時,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分2元、4元、6元、8元……20元等10個檔次繳費。但由於農村經濟發展水平低,農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缺乏信心等原因,大多數地區農民投保時都選擇了保費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檔次。在不考慮通貨膨脹等因素的情況下,如果農民在繳費10年後開始領取養老金,每月可以領取4.7元,15年後每月可以領取 9.9元(王國軍2000),這點錢對農民養老來說,幾乎起不到什麼作用。如果每月投保4元、6元甚至是10元,也仍然難以起到養老保障的作用。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執行過程中,也出現了不少問題,主要包括:
1)基金的管理不夠規范與完善。1998年以前全國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收集、保管、運營和發放全是由民政部門一家負責,缺乏有效的監督和制約。而一地的民政部門又直接受制於當地的政府。因此當政府出現資金周轉困難或有什麼建設項目缺少資金時,有時就會要求動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對這樣的要求,民政部門往往難以拒絕。因此各地擠占、挪用和非法佔用基金的情況時有發生,基金的安全得不到保障,給今後的發放工作留下了極大的隱患。
2)機構管理費用入不敷出。按照《基本方案》的規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的經費可以按所收取基金的3%來支取。但是按規定提取的管理費難以滿足開展業務的需要。有的市(縣)提取的管理費連給職工發工資也不夠,加上會議費、宣傳費等,空缺更大。值得注意的是,現在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機構的管理費都已明確規定不從保險基金中支取了(何承金等2000),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卻仍然要靠這一渠道來解決工作經費。
3)幹部群眾在享受集體補貼方面差距過大。《基本方案》規定:「同一投保單位,投保對象平等享受集體補助。」但在全國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執行過程中,同一個行政村的幹部和群眾卻不平等享受集體補助。參加投保的絕大多數村和鄉鎮是補幹部,不補群眾;少數村都補的,也是幹部補得多,群眾補得少。群眾一般一年僅補助3-5元,而幹部補助少則幾百元,多則數千元,上萬元(彭希哲等1996)。這樣大的差距加劇了原本就存在的農村社會不公平,強化了農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抵觸情緒。
4)多種形式的保險並存,形成各自為政的混亂局面(吳雲高1998)。在蘇南地區,由於農村養老保險開展得較早,在發展過程中形成了多種養老保險形式:有民政部門組織實施的,有鄉鎮合作經濟組織辦理的,有社會保障局辦理的,等等。它們各自為政,操作方法各不相同,導致了原本就「稀薄」的資金更加分散,缺乏規模效應。在其他地區,由民政部門組織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商業保險也產生競爭,雖然競爭本身可以給投保農民帶來實惠,但由於政府的不正當干預,商業保險往往受到排擠,打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
盡管存在著以上這些問題,有的研究者認為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還不失為一種符合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情的解決農村老年經濟保障的重要方式。應當在現有基礎上,積極穩妥地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而不應全盤否定其積極作用。但有相當一部分學者對這一制度持否定態度。有人認為,「我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存在著較為明顯的制度需求與制度供給的不平衡」(田凱 2000);有人認為,「當前試點中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不是一個能夠擔負起農村跨世紀社會養老責任的制度,需要更有效的制度來取而代之」(馬利敏1999);有的人甚至認為,這項舉措「存在著重大的理論和實踐上的錯誤」(王國軍2000)。
三、農村社會化養老的區域研究
從實踐情況來看,我國農村養老仍主要依賴於家庭養老和自我養老,社會養老保險的實行范圍還十分有限。在眾多的相關研究中,有相當部分的文獻研究不同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實行情況。文獻表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推行存在著相當大的區域差異。王海江對農民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影響因素進行了定性和定量分析,發現農民所在省份對其是否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有顯著的解釋性(王海江,1998)。薛興利等的調查也表明集體經濟越發達、農民人均純收入越高、村領導越強的鄉鎮,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推行情況越好(薛興利等1998)。從全國來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實行情況是東部沿海地區顯著地好於中西部地區,上海、江蘇、山東等地區已達到較高的覆蓋率,而在中西部大部分地區,推行這一政策十分困難。
但幾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發展相對較好的地區,其對老年農民的保障並非完全依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相反,他們往往是在《基本方案》的做法之外,發展了不同方式、各有特色的社會化養老。
1.蘇南模式。蘇南農村目前的老年保障模式是一種多形式並存的局面,其基本特徵是「以家庭保障為基礎,社區保障為核心,商業性保險為補充」 (彭希哲等1996),上海市農村也基本上屬於這種類型。這種社區保障是社區范圍內統籌的制度,社區成員一般都享有類似的保障福利而不受其就業的那個企業的經營狀況的直接影響。它在資金上主要依賴於社區公共資金的投入,而社區公共資金又主要來源於鄉鎮企業的盈利。蘇南是我國鄉鎮企業較為發達的地區。因此集體有能力對社區成員的養老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彭希哲等1996)。民政部門組織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這里也有較高的覆蓋面,但在資金籌集上,蘇南模式有其獨特之處:一是集體補助所佔比例較高;二是基金籌集標准不是按照《基本方案》中的10個等級,而是被大大提高了,以適應當地的生活水平,確實保障老年農民的基本生活。比如上海嘉定區的實際操作中,個人年繳費標准分為3檔:240元、180元和120元。企業繳費則按企業不同性質區分不同的繳費標准。農村「三資」企業,按上月農方職工工資總額的25.5%繳費;農村私營企業按上年度計稅工資標準的25.5%繳費;農村個體工商戶,戶主按上年度計稅工資標準的 10%,為本人和農民幫工繳費。
E. 65歲以上農民養老金過低,原因是當年沒有很好宣傳相關政策,導致養老保險交的少,建議解決
65歲以上農民滿足這個條件,每月多領一份養老金!
眾所周知,養老問題一直是農村的一大難題。目前,農村老年人主要依靠子女和國家養老,但大多數農村家庭子女的經濟狀況不容樂觀。加上物價上漲,基本養老金也難以滿足老年人的日常生活需求。因此,僅僅依靠養老金來養老是不現實的。
這樣,農民每月可以拿到不少錢,包括基本養老金、個人養老保險和基本養老金。對於65歲以上的農村老年人來說,他們沒有額外的休閑生活。它們足夠每天吃和穿暖和了。因此,資金也能滿足他們的需求,農村的養老壓力也可以減少。你覺得怎麼樣?
F. 影響養老金高低的因素主要有哪些
根據國家和我市規定的養老金計算辦法,目前影響養老金計算結果的因素有:退休上年度全市社平工資、養老保險平均繳費指數、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實際退休時的年齡。
G. 影響養老保險的因素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適用於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包括農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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