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務員因犯罪被開除公職養老保險怎麼辦
法律分析:公務員被開除公職後,原工作期間的養老金是與以保留的。就算刑事犯罪被判刑,也不能剝奪你以前的工齡和社保金(養老金是在社保基金基礎上,到了法定年齡再與領取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 公職人員被開除公職後的養老金怎麼辦
法律分析:開除公職身份的,之前的一切福利待遇將不繼續享有。但是之前在職期間如果參加了養老保險其年限在後期找到工作繳納社保後是可以轉存年限的,但大部分機關並不參加養老保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 事業單位幹部被開除公職後養老保險金怎麼繳納
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開除公職(非因追究刑事責任的原因),開除公職前的視同繳費年限不予計算,實際繳費年限予以保留,和重新就業後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自己聯系當地的社保部門辦理
4. 開除公職人員到退休年齡還有養老金嗎
開除公職後是沒有退休金的。 行政事業單位幹部、職工開除公職後,其社會養老保險賬戶自動被凍結作廢,恢復公職後才可接續以前的養老金賬戶。如果是到其他類型單位工作或自謀職業,則要自行重新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在達到法律規定的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情形後可依法享有養老保險待遇。有違法行為應當受到政務處分的公職人員,在監察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的,不再給予處分。監察機關可以對其立案調查,依法應當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公務員退休後的退休費計發基礎是退休前的職務工資加級別工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退休費計發基礎是退休前崗位工資加薪級工資,機關技術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後的退休費計發基礎是退休前崗位工資加技術等級工資。
《關於處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退休時計算工作年限的暫行規定》八、工作人員受過開除處分或刑事處分的,應當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工作年限;但是情節較輕,並且經過任免機關批準的,他受處分以前工作的時間,也可以合並計算工作年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六十二條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冒領退休金犯罪嗎
冒領退休金騙取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的涉嫌構成詐騙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冒領退休金主要指退休人員死亡或者被判刑、失蹤後,其直系親屬不按規定期限報備,或者偽造死亡證明、虛構死亡時間,騙取養老金及喪葬費;或者虛構勞動關系,偽造參保資料辦理參保補費手續騙取養老金;或其他通過欺詐、偽造證明材料騙取養老金的行為。冒領退休金的行為是一種詐騙行為,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騙取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的涉嫌構成詐騙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 開除公職後養老保險還能享受嗎
法律分析:可以,工作人員受過開除處分的,應當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工作年限。因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被開除之後,因為之前的沒有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工作年限不能視同繳費年限,沒有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可以退休;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可以和被開除之後再就業期間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滿15年的,可以辦理退休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6. 事業單位職工被開除後養老保險怎麼辦
法律分析: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為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被開除公職的,之前的視同繳費年限不再計算,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可以和之後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1、如果該事業單位屬於繳納企業養老保險的范疇,開除公職後,原單位辦理減員手續,即停繳。2、如果該事業單位屬於不繳納企業養老保險的范疇,且未開始養老金並軌工作,開除公職後,原單位辦理視同繳納養老保險的手續。新單位辦理企業養老保險的繳納手續,或自行繳納即可。3、如果該事業單位屬於不繳納企業養老保險的范疇,已開始養老金並軌,開除公職後,原單位自進入事業單位至並軌前的這段時間辦理視同繳納養老保險的手續,並軌後繳納的行政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做減員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關於參加市直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人員被判刑後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第一條 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在勞動教養或服刑(含緩刑)期間,不繳納養老保險費,不計算繳費年限。
第二條 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若刑滿釋放後被機關事業單位重新錄用,符合條件的可繼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若刑滿釋放後被企業錄用或自謀職業、以及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改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刑滿釋放人員,其判刑前的實際繳費年限(不含視同繳費年限)可與刑滿後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判刑前的個人實際繳費可按規定計入刑滿後參保的個人賬戶。改執行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人員,其原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不予以計發補貼費。
7. 被開除公職人員養老金問題
法律分析:工作人員受過開除處分或刑事處分的,應當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工作年限;但是情節較輕,並且經過任免機關批準的,他受處分以前工作的時間,也可以合並計算工作年限。《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判刑後是否開除公職根據國家和自治區關於受處分人員計算的有關規定精神,現就原國有單位開除公職或刑滿釋放人員工齡計算和視同繳費年限認定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被原單位開除公職或刑滿釋放後經勞動人事部門正式批准錄用為全民、大集體職工或企業勞動合同制職工的,應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工齡。屬臨時工的,從繳費參加養老保險時計算投保年限。
二、被開除公職或刑滿釋放人員,開除或判刑前原單位和個人已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並已實際繳費的,其重新工作後的繳費年限可同開除或判刑前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被開除或判刑前未繳費的工作年限,不能視同繳費年限。
三、因過失犯罪被判刑情節較輕,或被判緩刑、監外執行未離開原工作崗位的,判刑前的工齡也可計算為連續工齡。判刑服刑不計算工齡未離開工作崗位照發工資者除外。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 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 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 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 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8. 企業被開除公職養老金怎麼辦
法律分析:開除公職身份的,之前的一切福利待遇將不繼續享有。但是之前在職期間如果參加了養老保險其年限在後期找到工作繳納社保後是可以轉存年限的,但大部分機關並不參加養老保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9. 公職人員開除公職後養老金怎麼辦
公職人員開除公職後養老金會和再就業的繳費合並計算。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其辭去公職前或被辭退前在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和重新就業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即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期間的視同繳費年限、實際繳費年限和重新就業後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開除公職後是沒有退休金的。行政事業單位幹部、職工開除公職後,其社會養老保險賬戶自動被凍結作廢,恢復公職後才可繼續以前的養老金賬戶。如果是到其他類型單位工作或自謀職業,則要自行重新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另外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案件在立案調查期間,不得辭職、不得解除聘用合同、不得辦理退休手續。
《國務院關於處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退休時計算工作年限的暫行規定》八、工作人員受過開除處分或刑事處分的,應當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工作年限;但是情節較輕,並且經過任免機關批準的,他受處分以前工作的時間,也可以合並計算工作年限。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四十七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到開除處分後,有新工作單位的,其本人檔案轉由新工作單位管理;沒有新工作單位的,其本人檔案轉由其戶籍所在地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服務機構管理。
公職人員開除公職後住房公積金怎麼辦
公職人員被開除公職後,在辦理離職時,公積金可以轉移或者提取。辦理公積金的提取時,辦理人要到公積金中心提出支取申請。同時,申請人也需要向工作單位提出申請。申請人向公積金中心提交各項證明材料,工作人員會對此加以審核。在經公積金中心主管領導審核之後,會在申請人的相關材料上簽字,然後就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