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國如何建立三支柱的養老保險體系
世界銀行提出的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改革思路,其建議第一與第二支柱均採用強制性方式建立。第一支柱的責任主體是國家,應通過稅收方式籌集資金,實現收入的再分配,從而達到維護最基本的「公平」目標。第二支柱主要由企業負責為職工建立個人積累賬戶,實現共同保險和儲蓄的目標。第三支柱採取自願性方式建立,用以滿足較高水準的養老需求。
我國於20世紀90年代初即確立了逐步建立三支柱養老保險制度的目標。
將我國現行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與各國際組織建議的多支柱養老保險模式相對照,不難發現我國現行體系中各支柱均不同程度地背離了其應有的性質、功能和目標:
第一,基本養老保險的融資方式和來源與其應實現的目標不吻合。
第二,企業年金的「自願」建立方式難以適應我國企業年金發展目標的需要。
第三,作為第三支柱的個人養老儲蓄計劃發展近乎停滯。
正是由於第一支柱的融資重任轉移給了企業,使得第二支柱難以有充分發展的空間,從而只得將企業年金的發展定位於自願。同時又擔心一些企業在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及領取環節「搭便車」,又對企業年金發展採取「限制性」政策,這樣又將大量有意願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排除在外,進而一方面抑制了企業年金的發展,另一方面加劇了企業年金發展的地區間、企業間不平衡。
導致我國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存在上述問題有其更深的歷史背景和原因:我國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由於老制度下遺留的養老金債務支付缺乏「專門儲備」,使得「統賬結合」的新型養老金制度一開始就承載著新舊制度的「雙重」責任,既要面對近五十年來老制度下形成的養老金歷史債務,又要為新制度下的人員准備養老金。而老制度遺留下來的養老金「即付」任務又迫在眉睫,於是,政府一方面提高企業基本養老金的繳費比例,另一方面盡可能提高計入社會統籌公共賬戶的比例。這正是導致企業繳費壓力大、加劇繳費環節「搭便車」現象及統籌層次低的制度性原因。不僅如此,這種「寅吃卯糧」的辦法還導致新制度下的基本養老金支付大面積虧空,新養老金制度在事實上仍然是現收現付制。
重構我國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的設想和建議:
首先,對歷史遺留的養老金債務應通過專門渠道予以解決。
據世界銀行測算,在2001~2071年間中國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的隱性債務與GDP的比始終在100%以上,至2006年時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的隱性債務就達25萬多億元,並且還呈較快增長趨勢,如果隱性債務得不到很好解決,將會給未來財政帶來極大壓力。雖然國務院在《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1997)中即明確「新人新辦法」、「中人中辦法」、「老人老辦法」,但對中人、老人的養老金資金來源卻始終沒有明確落實。
迄今為止,國家出台的重大改革政策,都未對歷史形成的養老金債務應如何籌措和清償、新舊養老金制度如何對接等問題提出明確解決辦法。現實中,新養老保險制度所設計的個人賬戶及企業繳費的社會統籌部分均承擔著上述「歷史遺留重任」。若該問題得不到明確解決,不僅無法解決現實中「社會統籌」中的「搭便車」問題,也難以實現全國范圍內的統籌。
為此,建議必須劃清新老養老保險制度下的養老金責任,對歷史遺留的養老金債務,除每年安排財政專項預算資金解決外,還可通過發行(中央、地方)政府特別債券籌措資金予以專門解決,也可由以後年度的基本養老金基金增值部分償還。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解決重構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面臨的先決難題。
第二,通過立法方式將基本養老保險費改為養老保障稅或社會保障稅。
這樣與第一支柱的性質、功能、目標相吻合,既可以增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資剛性,也可解決現行用行政手段實行統籌的軟收硬支、統籌層次難以提高等問題。養老保障稅按照面廣(將所有注冊的企業都納入征稅范圍)量少(低稅率,具體還需進一步測算)的原則徵收,既可切實降低企業負擔,又可保證充足稅源。「費改稅」也是我國市場經濟條件下,規范政府收入形式的一種必然趨勢和要求。
第三,通過立法方式強制要求企業建立企業年金。
縱觀世界各國對企業年金計劃的實施有強制性、自願性和准強制性三種類型,各國際組織也建議企業年金的建立可以採用強制、自願或者兩者結合的方式。究竟採用哪一種類型與各國所處特定發展階段相關制度背景有關,更與該國建立企業年金制度所要達到的目標直接相關。就我國當前經濟體制改革所處階段及企業年金發展過程中面臨的問題來看,認為我國應採取立法方式強制推進。首先是因為我國大量私營企業、中小企業是發展企業年金不可忽視的重要對象。其次,企業年金尚沒有被大多數企業當作吸引和激勵人才的機制。再次,供過於求的勞動力市場也是我國當前需要採取強制力推動的又一原因。
當然,採取強制性措施主要是針對企業年金的最低標准部分,超出最低標准部分,企業可在國家激勵性稅收優惠政策的框架下本著自願原則建立,以適應企業年金靈活性的需要。同時,為兼顧效率和公平,防止有的企業僅為少數高管建立豐厚的年金計劃,或一些效益好的企業通過建立企業年金逃稅,國家應制定嚴密的稅收政策予以調節和嚴格審查。
第四,採取適當措施鼓勵第三支柱的發展。
我國一直具有高儲蓄率的傳統,發展個人養老儲蓄計劃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我國只需制定相應的金融政策予以引導,通過金融部門的宣傳即可得到落實,如金融機構可開設個人養老儲蓄專戶、予以優於普通定期儲蓄存款的利率、對該部分免徵利息所得稅、對其支取規定最短儲蓄年限等方式即可達到發展第三支柱的目的。
Ⅱ 養老保險的三大支柱指的是什麼
第一支柱:公共年金:基本生活保障
第二支柱:職業年金(企業年金):市場化投資運營
第三支柱:商業養老保險:個人自願投保
Ⅲ 養老金2035將耗盡
其實根本撐不到2035年。我們用數據說話;2016年全國領取養老金人數為9800萬。供養比版例為3.6:1。也就是說繳費人權數為3.52億。2018年領取人數是1.2億,供養比例降至2.8:1。按我國人口結構看,1972年之前1960之後出生的人是到目前為止養老保險積累的主力軍,換個角度看,這些主力軍到2020年——2032年都將退休領取養老金,有多少人?理論上來說今天的供的人數就是今後養的人數——3.5億!這個時候,我國將快速進入人口老齡化階段。這種人口結構約到2040年開始緩解,逐步退出老齡化國家的行列。從2020年到2040年領取養老金人數我們就按平均2.5億人,人均每個月2000元算不過分吧 ,那麼需要多少養老金呢?120萬億!平均每年6萬億。就算繳費人口不降低,每年收繳4萬億,也存在每年2萬億的缺口。這還是在非常樂觀的算賬。實際情況可能比這差很多。
Ⅳ 養老保險「第三支柱」是什麼
2月9日出現在人社部官網的一則新聞,受到業內人士高度關注。消息顯示,2月6日,人社部、財政部共同組織召開會議,會同國家發改委、國家稅務總局、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成立工作領導小組,啟動建立養老保險「第三支柱」工作。
業內專家分析,隨著全球老齡化趨勢發展,「三支柱」模式正成為各國養老金體系改革的主流選擇。建立養老保險「第三支柱」,對於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完善多層次養老保險制度體系、滿足人民群眾對更加美好老年生活需要、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具體來說,養老保險「第三支柱」建設的啟動,不僅有助於為政府分擔社會養老、醫療壓力的重任,同時也有利於推動商業養老保險駛入增長快車道,同時亦利好資本市場。
在美國等發達國家,養老保險是各類要素市場的長線資金,不僅支撐了資本市場幾十年的長期穩定發展,同時也支撐了實體經濟的發展。
而目前我國養老保險「第一支柱」、「第二支柱」均已實現市場化投資運作,隨著養老保險「第三支柱」建設的啟動,「第三支柱」也將會迎來規模放量及投資市場化之旅。
這意味著,我國資本市場又將迎來新的長期資金。
意味著又要交錢了。
Ⅳ 養老保險「第三支柱」建設將提速了嗎
2月6日,人社部、財政部共同組織召開會議,會同國家發改委、國家稅務總局、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成立工作領導小組,啟動建立養老保險「第三支柱」工作。多部委聯合共同推進,意味著養老保險「第三支柱」建設將提速。
而目前我國養老保險「第一支柱」、「第二支柱」均已實現市場化投資運作,隨著養老保險「第三支柱」建設的啟動,「第三支柱」也將會迎來規模放量及投資市場化之旅。
Ⅵ 研究養老保險的意義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意義與方向
中國勞動關系學院高愛娣
我國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具有明顯的「碎片化」特點,妨礙了不同職業群體之間的人員流動,不能有效發揮社會互濟功能,也不能有效應對養老保險面臨的財務困境。因此應藉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重構中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打破城鄉界限和職業界限,建立基於國民身份的單一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2009年新年伊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啟動的消息。引起社會上的廣泛關注。基於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現狀,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勢在必行。推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並不能簡單地理解為減輕國家財政負擔,破除社會保障制度長期存在的「二元結構」,逐步建立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實現城鄉全覆蓋,人人皆有保障,才是改革的出發點和終極目的。
一、現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勢在必行
我國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構成復雜、模式多樣,分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農村養老保險兩大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又分為企業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度兩種,共計有公務員、事業單位、企業、農民工四種養老保障模式。這些養老保障模式費用來源不同、保障程度不一,彼此獨立,缺乏銜接,具有明顯的「碎片化」特點。「碎片化」的制度設計,無助於體現公平公正,妨礙了不同職業群體之間的人員流動,不能有效發揮養老保險的社會互濟功能,也不能有效應對養老保險面臨的財務困境,革弊圖新已呈必然之勢。
(一)「碎片化」的養老保險制度導致待遇差距。
至上個世紀90年代,企業完成了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正式確立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模式:而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則未列入改革范圍,退休人員的養老金依舊由國家財政完全撥付,從而形成了養老資金來源上的「雙軌制」。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由企業和個人共同承擔,企業繳費一般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工資的8%,養老金與當地社會工資水平和生活水平掛鉤: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費用是由國家和單位負擔,個人不繳費,養老金標准以本人工資為基數,按工齡長短核計發放。養老金的繳費和發放體制上存在的「雙軌制」,導致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退休人員的養老待遇差距逐漸拉開,退休前收入基本相當的事業單位職工和企業職工,退休後的收入差距可能相差兩倍甚至更多。事業單位職工特別是公務員養老被視為「游離」於社會保險制度之外,而享受另一種「超穩定」、「超水平」養老方式的特殊群體。處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體制邊緣的農民工養老,由於繳費門檻高、跨區域轉移難及15年的繳費年限等政策限制,一直存在參保率低、退保率高等現實問題,實際上根本起不到養老的作用。截至2008年底,全國參加城保的農民工2416萬人,只佔在城鎮就業的2.3億農民工的17%。
(二)「碎片化」的養老保險制度淤塞了社會成員的職業流動。
企業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公務員在養老保險制度上的差別,不僅導致了他們退休後的待遇差距,還在相當程度上淤塞了這兩類職業之間的人員流動。企業職工調到機關或事業單位,已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無法銜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到企業,欠繳的養老保險費沒有來源,從而在客觀上形成並加劇了企業與行政事業單位之間的職業壁壘,嚴重妨礙了合理有序的人才流動。行政事業單位人員如果要離開,由於沒有建立個人養老保險賬戶,沒有個人養老保險金積累,原本退休後可以領取的退休金又沒有了,明智的選擇當然是留在行政單位不動;公務員選擇離開和退出原來工作單位,同樣意味著他將失去將來的養老保障;由於涉及相關人員的養老保障問題,政府機構在辭退公務員問題上顧忌重重,導致公務員退出機制不暢,形成公務員管理中「只進不出」的格局。
(三)「碎片化」的養老保險制度將使「城保」陷入財務困境。
由於一些企業繳費不足和我國人口老齡化步伐加快,我國城市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財務平衡面臨的形勢不容樂觀。首先,由於傳統養老體制沒有提供資金積累,現行城市養老保險體制不得不面臨著龐大的資金缺口難題。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提供的情況,2005年我國城市養老金缺口2.5萬億元,在未來30年時間里將達到6萬億元。
其次,在養老金缺口嚴重存在的情況下,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戶的混賬管理只好挪用個人賬戶積累來填補養老金缺口,因此從一開始,新體制就面臨著個人賬戶「空賬」問題,並隨著時間推移日益加重。2000年我國養老金「空賬」達到360多億元,到了2005年底,「空賬」已達8000億元。
再次,隨著中國人口老齡化進程的加快,2007年我國65歲以上老年人口為總人口的8.1%,2020年達到11.2%,到本世紀40年代將達到峰值3.2億人,占總人口的22%。隨著勞動年齡人口比例下降,我國社會的養老負擔將大大加重。上海是我國人口老齡化現象出現最早且老齡化程度最嚴重的城市,上海2007年「城保」制度贍養比為1.48:1,致使當年基金收支缺口達50億元。
二、我國養老保險體制改革的方向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為重構中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提供了契機,應藉此打破城鄉界限和職業界限,跨越戶籍制度的藩籬,建立基於國民身份的單一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僅為公務員養老保險改革奠定基礎,也為2020年實現「全覆蓋」的社會保障體系創造條件。
(一)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制度。
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制度有助於進一步體現公平公正原則。公平的養老保障制度應該沒有身份的差異,無論是國家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還是企業員工、自由職業者,或是農民工,各人均應承擔相同的自繳比例,到期均可以享受平等的社會養老標准。建立統一制度、統一規則的全國「大一統」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推動實現城鄉全面覆蓋、人人皆有保障、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養老保障體系,符合建立和諧社會的政策需求,有助於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大的戰略意義。其次,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制度,才是解決我國養老保障制度問題的根本之策。有媒體報道,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動因是財政負擔問題。若僅將減輕國家財政負擔作為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事業單位養老改革,將成為「頭痛醫頭」的改革,將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降低到企業水平,而公務員養老改革卻不納入改革的范疇,必將增加事業單位養老改革的阻力。將事業單位養老改革、公務員養老改革、農民工養老改革分而治之,我國養老制度的「碎片化」將從「二元」演變為「三元」「四元」,其面臨的問題和困境將更加嚴峻。
(二)縮減國家基本養老保險比重。
實行全國統一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面臨的突出困難是基本養老金的標准問題。在事業單位養老保障制度改革方案中,因提出「事業單位的養老金按照企業模式計發」,就引發了是「提高企業養老金水平」還是「降低事業單位養老金水平」的爭議。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把農民工也納入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制度體系,農民工與城鎮職工養老金待遇給付的差距似乎更難以平衡。按照原有城鎮待遇標准,農民居民養老金收入顯然提高,但是來自於農民的繳費收入必然十分有限,制度財務必然是不可持續的;降低原有城鎮待遇標准,使得全體參保人員退休的待遇水平在中間取齊,農民工的養老金待遇水平適當提高,城鎮居民退休收入卻大幅下降。突破這一瓶頸的重要途徑是降低基本養老保險比重。縮減國家基本養老保險的水平,加強企業(職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作用,尤其是加大企業(職業)補充養老保險的比重和作用,已經成為世界各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共同趨勢。
我國也需要對養老保險體系進行結構調整,進一步縮減過高的基本養老保險水平,同時賦予企業(職業)補充養老保險以更大的責任。根據我國現實和國際經驗,可以將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目標替代率由目前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58.5%降低為20%,略高於社會救濟的水平但能夠保障退休職工最低的基本生活,這樣就可以大大降低養老保險的門檻,有利於推動廣大農民工加入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體系,實現城鄉全覆蓋的社會保障目標;而農民工的加入和養老保險覆蓋率的大幅度提高,又有利於解決城鎮勞動入口比例下降和老齡化給養老保險制度帶來的財務困境。在適當的時候,基本養老的責任可以全部由政府承擔,國家給每一個退休的老人發一份吃飯的錢,真正實現「社會統籌國民化」。
(三)大力發展企業(職業)補償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的顯然不是降低養老金水平,而是調整整個養老保險體系的結構和養老金待遇的結構,將原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部分責任轉移出來,由其他形式的養老保險制度來承擔。為了彌補統一制度後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的下降,必須大力發展企業(職業)年金作為補充養老保險及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尤其是企業(職業)年金。實際上,我國在上世紀90年代以來的一系列改革政策中都提倡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即建立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但是,由於作為補充養老保險的企業年金屬於自願性的,缺乏相關政策規范,因此其覆蓋面和規模還很小,發展緩慢。
做大企業(職業)補充養老保險,一是將縮減基本養老保險後企事業減少的繳費比例增加到「企業(職業)補充養老保險」中;二是將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部分剝離出來,合並到「企業(職業)補充養老保險」中,使擴大後的企業(職業)補充保險,達到養老金替代率的40%~60%左右。最終形成以基本養老保險為基礎、企業(職業)補充養老保險為主體、輔之以一定的自願性個人儲蓄養老保險的三支柱養老保險新體系。企業(職業)補充養老保險實行完全的個人賬戶制和累積制,每個人擁有一個社會保障賬號,具有便攜性,有利於勞動力在不同職業和地區之間合理有序的流動;在待遇給付上,在企事業和個人繳費與未來受益之間建立密切的精算聯系,在設定的封頂線之下,較高的費基便可獲得較高的退休金,可以體現不同發展水平、不同群體、甚至不同個人之間的收入水平。如此一個各得其所、多繳多得、與個人利益密切相關的企業(職業)補充養老制度,可以激發企事業和個人繳費的積極性,對企事業而言,企業(職業)補充養老保險也是增強凝聚力的一種手段,有助於提高職工對企事業的歸屬感,促進企事業提高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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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中國目前經濟社會下如何構建完善養老保險體系
改革前社會保障費用全部由企業負擔,改革後由企業和個人分擔。但由於個人負擔有限,而國有企業對「以支定收,略有節余」原則的責任是無限的,雖然中央政府規定企業交費率一般不超過本單位職工總工資的20%,但有些老工業基地企業的養老負擔已達工資總額的24%甚至更高,再加上失業保險和醫療保險,有的企業繳費率高達30%以上,一些企業開始用生產性資金甚至銀行貸款來繳納社會保險費。但在這么高的交費率下,養老金當期收入仍然不夠當期支出,形成一種高交費率和低保費收入的矛盾。
統賬結合養老模式面臨危機的原因分析
養老保險統賬結合模式之所以面臨入不敷出、空賬運行等危機,有宏觀經濟增長趨緩、企業效益滑坡、養老金管理不善等等客觀原因,但最主要的還是模式本身固有的體制問題沒有解決好。
(1) 迴避轉製成本
從現收現付制過渡到「統賬結合」制,意味著當前就業人口養老金繳納的一部分要建立他們的個人賬戶,這部分養老金不再作代際轉移,這自然會出現一塊「缺口」,這個「缺口」就是業內人士所言的轉製成本。從拉美經驗來看,各國都由政府來承擔轉製成本,然後採取不同措施加以解決。然而,中國卻不願意公開承擔起轉製成本,主要因為其規模太大。各個機構對中國轉製成本規模的估計差別比較大,從1萬億 10萬億不等,比較折中的看法是3-4萬億元。由於絕對規模巨大,很難一下子籌集到這么一大筆資金以備轉制之需,出於這種顧慮,中國迴避了轉製成本這個棘手的問題,希望能夠通過巧妙的制度設計來慢慢將其消化,不太現實地寄希望於在職一代在為自已的老年生活積累養老基金的同時,擔負起「老人」和「中人」的養老任務,也為我們的養老保險制度留下了隱患。
(2) 目標替代率過高
中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目標是建立一個由國家、企業和個人共同參與的,即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和職工個人儲蓄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其中基本養老金的目標替代率是60%。而實際運行中,基本養老金替代率已達到80%左右,有的地方甚至達到100%以上,過高的替代率不僅加劇了基金壓力,而且誘發了提前退休。中國基本養老金過高的替代率同時也擠佔了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養老保險的發展空間,難以形成真正的「三支柱」養老模式。
(3) 退休年齡過低和提前退休
退休基金積累制度優於現收現付制度的前提條件之一是負擔系數(退休年數/工作年數)小於制度內贍養率(退休職工人數/在職職工人數),否則積累制就是不經濟的。中國在50年代建立養老保險制度之時,將退休年齡規定為:男60歲,女幹部55歲,女工人50歲。目前中國人口的平均預期壽命比當時增長了20年以上,仍然採用這一退休年齡顯然不合理的。在世界上中國的退休年齡與是很低的,在24個發達國家中,規定退休年齡為65歲的佔67%,67歲以上的17%,60歲的佔13%,55歲的佔3%。中國人口在60歲時的預期平均余歲為16年,設工齡為40年,負擔系數為1:2.5,高於目前1:3.1的制度贍養率。對女性而言,負擔系數就更高了。如果不提高退休年齡降低負擔系數,那麼目前的部分積累制相對於現收現付制而言,便是不經濟的制度。
(4) 征繳率低
養老保險費收繳困難,欠繳保費的情況大量出現。有關資料顯示,1992~1998年,全國養老保險費的收繳率分別為95.7%、92.4%、90.5%、90%、87%、90.7%和82.7%。雖然1999年以後征繳率有所上升,但征繳工作仍比較困難。企業隱瞞繳費基數的行為十分普遍,加之職工工資外收入不進入繳費基數,導致實際養老金收繳率的低下,嚴重影響了基金總額。養老保險費的低收繳率,導致許多省級地區養老金收不抵支,1999年收不抵支的省級地區達到25個。由於養老養老金收不抵支,社會保障機構不得不提高繳費率,導致目前絕大多數地區企業繳費率超過20%,不少地方已近30%。於是,一些效益好的企業也覺得負擔過重而無法支付,由此形成欠費。為了保證養老金的支付,社會保障機構不得不再次提高繳費率,導致惡性循環,使欠繳養老保險費的情況大規模出現。
(5)保障覆蓋面窄
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的之一是實現職工養老的社會化,促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和勞動力市場的發育完善,理應要求全體職工都參與到該制度來。實際上,一方面養老保險制度僅限於企業,行政機關的公務員、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職工尚未進入該制度,廣大農民更是在制度之外。另一方面投保人對個人帳戶制度缺乏必要信心,加上企業為了降低用人成本,導致養老保險擴面困難。而且超年齡結構高、養老負擔重的國有企業制度參與率越高,越是年齡結構輕、養老負擔輕的其他企業制度參與率越低,表現出一種較為普遍的逆選擇現象。制度內退休職工增長率高於在職職工增長率,導致制度贍養率居高不下,養老基金收不抵支。有資料顯示,從1996年至1998年,國有企業在職職工參加養老保險的人數分別佔全國各類體制內在職職工人數的80.4%、79.6%和78.6%;城鎮集體企業分別為16.6%、16.6%和16.2%;其他企業分別只有3%、3.8%和5.2%。截止 2002年末,全國共有11128萬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僅占城鎮就業人員總數24780萬人的44.9%,佔全國城鄉就業人員總數73740萬人的15%。
(6) 統籌層次低、管理混亂、成本高,基金增值能力弱。
養老保險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的不健全,使養老保險基金難以在較大范圍內調劑使用,社會保險互助互濟、分散風險的功能大大減弱,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運作顯得蒼白無力。按規定,1998年底全國所有省(區、市)都實行省級統籌,但目前市地以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仍隸屬地方管理。由於統籌層次太低、基金規模太小,無法進行有效的投資,加上現行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方式只能是存銀行和買國債,而銀行利率和國債利息率遠低於社會資本平均收益率,導致基金增值困難。雖然目前在投資方向上國家已有所松動,但依然控制很嚴。同時,由於統籌層次低、基金分散,導致基金管理高成本,基金監管高難度,出現一些混亂和腐敗現象,對養老基金造成損害。在管理體制上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混賬」管理,在制度上為挪用個人賬戶基金留下了餘地,為統籌基金毫無障礙地透支個人賬戶積累資金提供了方便之門。
統賬結合養老模式改革的思路與對策
(1) 提高退休年齡
退休年齡是決定養老負擔水平的一個基本因素。在人口平均預期壽命和保障水平一定的情況下,如果退休年齡提高,平均享受養老金年限就會縮短,養老金總負擔就能降低。國際勞工組織的研究表明,延長退休年齡可以引起養老基金增收減支的功效,且作用十分明顯。如退休年齡從65歲降到60歲,將使養老金開支增加50%。據中國專家測算,若退休年齡延長一年,中國的養老統籌基金可增收40億元,減支160億元,減緩基金缺口200億元。可見,提高退休年齡對於緩解養老金支付危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國有必要逐步提高退休年齡,並依法加以保證。同時,控制各種低齡退休現象。
(2) 通過各種途徑籌集資金,消化轉製成本
消化轉製成本是個人賬戶從「空賬」到實賬的關鍵,更是現收現付製成功轉換為部分積累制的關鍵。僅靠向企業徵收高額社會統籌資金來實現舊制度向新制度的過渡是不現實的,這樣會帶來保障面的進一步狹小和制度贍養比的進一步提高,加重養老制度的危機,影響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和國民經濟發展,從而影響社會保障制度的基礎。
由於轉製成本數以萬計,規模巨大,我們需要廣泛發掘各種籌資渠道,可能的途徑主要有:
(1)減持國有股,將收入劃歸養老保險基金彌補缺口。國務院2001年6月發布了《減持國有股籌集社會保障獎金管理暫行辦法》,目前需要提高可操作性,加大執行力度。
(2)開征特種稅收,專門用於彌補養老保險基金缺口。可開征遺產稅、贈與稅、特種消費稅或者特種社會保險稅等等。
(3)發行社會保障債券,為隱性負債籌資。然後再結合特種稅收方式,在較長的一段時間內逐步兌現這部分債券,最終解決隱性負債問題。
(4)加大中央財政轉移支付,重點彌補落後地區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不足。
(5) 降低目標替代率。
90年代以來,發達工業國家公共養老金的工資替代率,瑞典為57.04%,美國為44%,英國為43.2%,德國為34.4%,日本為41.9%,其他發展中國家一般為50-60%之間。中國目標替代率可考慮設定為45%-50%,這樣的替代率比較符合中國的經濟發展水平,也與世界大多數國家的替代水平相接近,較低的替代率可大大減輕養老基金支付壓力,同時給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個人儲蓄養老保險養老必要的空間,形成真正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降低企業的交費率,還可以提高企業參與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積極性,促進養老面的進一步擴大。
(6) 擴大養老保障面,提高基金征繳率
城鎮私營和個體就業已成為新增就業的主渠道,據統計,2002年全國城鎮單位就業人員10985萬人,比上年末減少181萬人,而城鎮私營和個體就業人員4267萬人,比上年末增加609萬人.要盡可能地將城鎮私營、個體從業人員以及外資企業的從業人員納入養老保險制度中來,擴大養老保障面,降低制度贍養率。規范工資基數管理,整頓收入分配秩序,把工資外收入規范化、貨幣化,通過立法打擊瞞報、漏報繳費工資基數逃費的行為。對確實無力繳納的老國有企業,國家應及時承擔起來,在國家財政預算中列支,或在中央或地方財政預算中按比例予以分擔。
(7) 將社會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戶基金實行分賬管理
分帳管理可以從制度上制止個人賬戶基金的擠占挪用,從而有利於做實個人賬戶。社會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戶基金是兩種不同性質的基金,從本質上要求分開管理。社會統籌屬於現收現付模式,是一種純粹的轉移支付,無需資金積累,也不存在通過投資保值增值問題,管理的核心是基金及時、足額的收繳和支付,可由現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管理。個人賬戶是一種儲蓄積累制,由於通貨膨脹和工資增長率的影響,個人賬戶中積累的養老保險基金,就有一個保值和增值問題,管理的核心是保值增值,如何實現其特定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是其管理的主要任務,具有完全積累性質的個人賬戶基金應由獨立的機構進行管理,管理的重點是基金的投資營運。
(8) 採取小帳戶制度
較小的個人帳戶第一可以降低隱性負擔的規模,減輕政府的轉制壓力;第二便於發揮養老基金的調劑和互助作用,實現不同收入水平的職工之間、代際之間的再分配功能;第三可以降低個人帳戶的風險,由於養老基金積累時間跨度大,面臨不確定性因素多,保值增值壓力巨大,而較小的個人帳戶相對風險較低。2000年12月,國務院頒布了《關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對基本養老保險統帳關系和結構的相關政策進行了調整,即統帳分開管理,基礎養老金按社會平均工資的30%確定,縮小個人帳戶規模至8%,並完全由個人繳費組成。這個試點方案可盡快在全國范圍內推廣。
(9 )盡快提高統籌層次,並加快進行個人賬戶基金的資本化管理運營。
退休基金投資收益率高於工資增長率是實行積累制的必要條件,如果個人帳戶資金收益率低於工資增長率,積累制就不是一個經濟的制度。要保證個人帳戶資金的收益率,必須對個人帳戶進行投資運營。首先要依法實施省級統籌,便於進行投資運作。個人賬戶做實之後,基金積累額逐年增加,數額巨大,其投資必須走市場化的路子,核心是資本化的運作管理,最終目標是使養老基金獲得較高的回報率。借鑒國際經驗,可設立個人帳戶基金管理委員會,由該委員會選擇私營的基金管理公司對個人賬戶基金進行投資管理,基金管理公司可在法律允許的限度內進行多元化投資組合,實現個人帳戶基金的保值增值。
Ⅷ 俄羅斯 養老金 三支柱是什麼。。跟中國的一樣嗎 不一樣的話,那中國的是什麼
俄羅斯:形成了以建立由基礎養老金、保險養老金及積累養老金三個支柱構成的養老保險制度。
1 基礎養老金:為固定給付制;
2 保險養老金: 與工作期所繳納的保險費的數額相對應,多繳費者多得養老金,這樣就加強了養老金給付水平與工作期工資的聯系;
3 積累養老金: 根據個人賬戶基金的運用情況確定給付水平.
中國: 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社會統籌金,另一部分是個人賬戶。
1 社會統籌金: 就是由國家和企業每年按一定比例拿出一部分錢,來支付養老金;
2 個人賬戶:參加養老保險的人開設一個個人銀行戶頭,每月交納一定的保費存入個人帳戶,到退休後再支取。
Ⅸ 養老金第三支柱建設已經啟動了嗎
據報道,日前證監會五部門聯合發布《關於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通知》,明確列出試點政策的主要內容,計入個人商業養老資金賬戶的投資收益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個人領取商業養老金時再徵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是對養老金第三支柱建設的有益探索,現在是商業保險率先試點,未來銀行、公募基金都會參與其中,個人商業養老保險產品按穩健型產品為主、風險型產品為輔的原則選擇,採取名錄方式確定。
分析人士表示,通知明確了賬戶投資范圍,試點期間先開展商業養老保險產品,試點結束後將公募基金等產品納入個人商業養老賬戶的投資范圍。
Ⅹ 養老金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是什麼
養老金的第二支柱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第三支柱個人稅延養老金,自願參加。內總體上看,在我國三支容柱的養老保障體系中,第一支柱一枝獨大;第二支柱是短板;第三支柱尚未發展。在這種情況下,第一支柱負擔非常重。
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強制建立和實施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在這一制度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繳納養老保險費,在勞動者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勞動崗位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向其支付養老金等待遇,從而保障其基本生活。
養老金的主要分類:
中國養老金主要分為兩類: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養老金和企業人員退休養老金。二者實行的不同制度,具體表現為三個不同:
一是統籌的辦法不一樣即企業人員是單位和職工本人按一定標准繳納,機關事業單位的則由財政統一籌資;
二是支付的渠道不一樣即企業人員由自籌賬戶上支付,而機關事業單位則由財政統一支付;
三是享受的標准不一樣即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金標准高於企業退休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