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土地性質出讓是什麼意思
出讓土地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把土地使用權在一定時間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且土地使用者需要向國家支付該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的一種行為。出讓土地的使用權人具有法定規范內的處置權,可以對土地進行轉讓、出租、抵押。土地性質出讓和劃撥區別。
什麼情況下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對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1、私有住宅轉讓後仍用於居住的;
2、按照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3、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轉讓而土地使用權不可分割轉讓;
4、轉讓的房地產暫時難以確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的;
5、根據城市規劃,土地使用權不宜出讓的;
6、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暫時無法或不需要採取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六條
土地使用者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解除合同,並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七條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出讓的土地;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出讓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門返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者並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㈡ 什麼叫土地使用權出讓
法律分析: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一定的年限,並且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㈢ 秦孝公讓出函谷關的故事是什麼
秦孝公讓出函谷關是秦獻公和魏國年年打仗,最後一仗秦軍把魏軍主將,也就是魏國丞相公叔痤俘虜了,而秦獻公也中了魏軍狼毒箭。
那時打仗都是君子之約,秦軍趁兩軍約定為至之時悄然撤軍,不料秦獻公到達國都不久就死了。之後就是秦孝公繼位。新舊國君交替之時,也是政權容易更迭之時。對秦孝公來說新繼位,大仇得報。
(3)孝順土地出讓擴展閱讀:
戰國初期,秦國地廣人稀,大部分土地還沒有得到開發,農業生產遠不如東方各國。秦孝公即位之後,深感「諸侯卑秦,丑莫大焉」,決心變法圖強,下達《求賢令》。商鞅在此背景之下來到秦國。
變法之爭結束後,秦孝公於公元前359年命商鞅在秦國國內頒布《墾草令》,作為全面變法的序幕。其主要內容有:刺激農業生產、抑制商業發展、重塑社會價值觀,提高農業的社會認知度、削弱貴族、官吏的特權,讓國內貴族加入到農業生產中、實行統一的稅租制度等改革方略。
㈣ 土地使用權出讓概念是怎麼樣的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一定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有期限地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法律特徵為:(1)出讓方的主體資格特定,只能是國家;(2)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有償、有期限、附條件的土地使用權轉移。(3)土地使用權出讓屬於要式法律行為;(4)土地使用權出讓法律關系是國家與用地者之間的一種資源分配關系,不適用一般民事合同的原則。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主要有協議、 招標 和拍賣。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年限是多久 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最高使用年限,就是法律規定的一次簽約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最高年限。土地使用權年限屆滿時,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具體由出讓方和受讓方在簽訂合同時確定,但不能高於法律規定的最高年限。考慮到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過程中的一系列變化的因素,《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對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僅作了授權性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由國務院規定」。 據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按照出讓土地的用途不同規定了各類用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 (1)居住用地70 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出讓方式 編輯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是指國有土地的代表(地方人民政府)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時所採取的方式或程序,它表明以什麼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關於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國土資源部2002年7月7日施行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土地使用權規定》 [2] 有明確了一種新的出讓方式——掛牌出讓。因此,我國現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就包括四種:拍賣、招標、掛牌和協議出讓。 拍賣出讓 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拍賣出讓方式引進了競爭機制,排除了人為干擾,政府也可獲得最高收益,較大幅度的增加財政收入。這種方式主要適用於投資環境好、盈利大、競爭性強的商業、金融業、旅遊業和娛樂業用地,特別是大中城市的黃金地段。 招標出讓 招標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讓人)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 投標 ,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是指在規定的期限內由符合受讓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受讓方)根據出讓方提出的條件,以密封書面投標形式競報某地塊的使用權,由招標小組經過開標、評標,最後擇優確定中標者。投標內容由招標小組確定,可僅規定出標價,也可既規定出標價,又提出一個規劃設計方案,開標、評標、決標須經公證機關公證。招標出讓的方式主要適用於一些大型或關鍵性的發展計劃與投資項目。 掛牌出讓 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協議出讓 協議出讓,是指土地使用權的有意受讓人直接向國有土地的代表提出有償使用土地的願望,由國有土地的代表與有意受讓人進行談判和切磋,協商出讓土地使用的有關事宜的一種出讓方式。它主要適用於工業項目、市政公益事業項目、非盈利項目及政府為調整經濟結構、實施產業政策而需要給予扶持、優惠的項目,採取此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於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以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沒有引入競爭機制,不具有公開性,人為因素較多,因此對這種方式要加以必要限制,以免造成不公平競爭、以權謀私及國有資產流失。 協議、招標、拍賣、掛牌是法定的四種使用權的出讓方式。在具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時,由國有土地代表根據法律規定,並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採用哪種方式,一般對地理位置優越、投資環境好、預計投資回報率高的地塊,應當採用招標或拍賣方式;反之,可適當採用協議方式。
㈤ 土地凈地出讓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簡稱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根據現行法規政策規定,凡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即使不是經營性用地,只要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土地使用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二條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㈥ 農民土地使用出讓怎樣進行
出讓農民土地使用權需要雙方共同向村委會提出申請,填寫相關書面資料;村委會對土地及對象進行審查,審查通過雙方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提交合同、身份證明、村委會同意證明至當地國土資源局,辦理土地使用證過戶手續。
【法律依據】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出讓合同。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協議;
(二)招標;
(三)拍賣。
依照前款規定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具體程序和步驟,由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㈦ 土地轉讓需要什麼條件土地轉讓有哪些程序
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需具備以下條件:
(1)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證;(2)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應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房屋已經建成的,應當取得房屋所有權證;
(3)轉讓方如為國有企業的,需經企業主管部門批准同意;如為公司制企業的,需經董事會決議同意;如為共有產轉讓的,需經共有人達成一致意見;
(4)沒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或限制轉讓的情形,如權屬有爭議、土地使用權被查封等;(5)沒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禁止或限制轉讓的情形;
(6)政府對擬轉讓地塊無收購儲備計劃。在符合上述前提下,按規定辦理出讓土地轉讓及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土地轉讓手續:
1、交易雙方提出轉讓、受讓申請交易當事人申請辦理轉讓手續同時,還應提供轉讓協議、土地使用證、宗地界址點圖、建築物產權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委託書、身份證明等資料。
2、審查
接到申請後,辦人應對資料及宗地情況進行詳細審查了解,凡未按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抵押、查封、出租而未通知承租人知道的,權屬不清、四鄰有糾紛的等不予辦理轉讓手續,並在15日內通知轉讓當事人。如改變土地用途須有規劃部門意見。轉讓時需分割建築物的應有房產主管部門意見。
3、現場勘察
現場勘察應與有關資料對照核實。如需分割轉讓,應考慮土地利用率、出路及他項權利等因素,並制圖確定四鄰、面積,必要時需經四鄰簽章認可。
4、地價評估,並提供報告書
審核評估報告與轉讓協議,轉讓價明顯低於市價的,建議市府優先購買;價格過高的,可建議採取必要調控措施。
5、填寫轉讓審批表
認真核對原批准文件、評估報告、規劃意見等資料,用途、價額、年期等內容填寫要完整、准確、字跡工整。
6、審批
審批內容包括費用表及轉讓審批表。費用表須經所長簽字後,經辦人攜完整轉讓檔案與轉讓審批表等報中心及局領導審查批准。
7、交納有關稅費
8、登記編號
審批後,也可在審批前到產權科對補簽出讓合同及審批表編號。轉讓檔案、留產權科統一保存,按年度繳檔案室。
9、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