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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幹部父母逝世政府補貼多少

發布時間:2025-07-09 06:52:44

⑴ 離休幹部多發一個月工資標準是多少

您好!您的問題請參閱以下老幹部政策問答:離休幹部的生活待遇。 1、問:離休幹部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答:離休幹部應享受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離休費、生活補貼、住房、用車、醫療保健、護理費等方面。幹部離休後,原標准工資(含保留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其他各項生活待遇都與所在地區同級在職幹部一樣對待,並切實給予保證。醫療、住房、用車、生活品供應等方面,應當優先照顧。 國發〔1980〕253號 2、問:離休幹部「生活待遇還要略為從優」,主要是指哪些方面? 答:1921年7月1日到1949年9月30日各個革命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離休後原工資照發。 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按本人離休前標准工資,每年增發兩個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 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按本人離休前標准工資,每年增發一個半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 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按本人離休前標准工資,每年增發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 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不增發生活補貼。 行政八級和相當於作以上(含八級)的老幹部離休後,不增發生活補貼。 享受上述待遇的離休老幹部,一律不再發給任何形式的獎金。 老幹部離休後的生活補貼,自批准離休之日起按年發給。 國發〔1982〕62號 3、問:離休人員離休費的構成? 答:離休費包括:基本離休費、離休後新增離休費、各種補助補貼等 新政辦〔1999〕150號 4、問:基本離休費的具體項目? 答:基本離休費是指按照新政發〔1994〕48號、新工改辦字〔1994〕5號、6號文件套改後的離休費(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執行)。 國家機關離休人員的基本離休費包括:基礎工資、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工齡工資、原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浮動工資、浮動轉固定工資、知識分子補貼、知識分子書報費。 事業單位離休人員的基本離休費包括:職務工資、津貼、原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浮動工資、浮動轉固定工資、知識分子補貼、知識分子書報費。 企業單位離休人員按照新黨老字〔1999〕7號、10號文件平衡後的離休費,與國家機關離休人員的離休費相同(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離休變動審批花名冊 5、問: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以來增加了哪些離休費? 答:離休人員自1993年工改至2006年6月30日,歷次調資都是比照同職務、同條件在職人員的辦法增加離休費,共分兩大部分。 一 調整標准增加離休費:執行新人退字〔1997〕207號、新政辦〔1999〕139號、新政辦〔2001〕47號、159號、新政辦發〔2003〕152號、新人發〔2004〕37號、新人函〔2005〕246號文件,調整工資標准,增加了離休費。離休費具體項目中,增加了「艱苦邊遠地區津貼」。 二 兩年正常增加離休費:執行新政辦字〔1996〕12號、新工改辦字〔1999〕06號文件,於1995年、1997年、1999年、2001年、2003年、2005年,比照同職務、同條件在職人員,按新工資標准增加了一個職務工資檔次的檔差(含原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系數)增資額。離休費具體項目中,增加了「正常增加離休費」。2006年7月1日改革工資制度時,離休人員按照新政發〔2006〕79號文件規定的職務(職稱)平均增資標准,增加了離休費。 6、問:財政統一發放工資的概念及范圍? 答:統發工資是指,根據編制、人事和老幹部門核準的編制、職工人數、工資標准,由財政部門通過委託國有商業銀行,向個人統一發放工資。本辦法適用於自治區本級黨、政、群機關和財政核撥經費的事業單位。 新政辦〔1999〕150號 7、問:財政統一發放工資的審批手續? 答:實行統發工資的單位,填制由財政廳制發的「自治區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增減審批表」及根據統發工資軟體列印的「行政、事業單位離休費情況統計表」,在規定時間報送自治區黨委老幹部局。 新政辦〔1999〕150號 8、問:自治區黨委老乾局在「統發工資」工作中的職責? 答:自治區黨委老幹部局是自治區老幹部工作的管理部門,負責全區離休幹部和副省級以上退休幹部的管理。在財政統一發放工資的工作中,老幹部局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政策規定,負責對各單位離休人員和副省級以上退休人員的人數、離休費、退休費標准進行審核。 新政辦〔1999〕150號 9、問:自治區離休人員離休費平衡適用的范圍及執行時間? 答:1、自治區所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國營農牧場中符合國發〔1980〕253號、國發〔1982〕62號文件規定的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2、企業改制前由自治區所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國營農牧場管理的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3、企業主管部門所屬事業單位中1993年未參照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套改工資的離休幹部;4、企業離休幹部與行政機關離休幹部待遇平衡僅限於離休費(即離休後發的原工資)的平衡,不涉及其它待遇。5、凡自治區所屬企業和中央駐疆企業離休幹部未按文件規定與行政機關離休幹部離休費待遇平衡,現要求平衡待遇的,可按新黨老字〔1997〕7號、10號文件的規定辦理。離休費待遇平衡後,新的離休費標准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次月起執行。 新黨老字〔1999〕10號文件、新勞社字〔2003〕12號 10、問:哪些離休幹部可享受浮動工資? 答: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或取得專業技術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即知識分子);在新疆實際工作滿二十五年的其他國家幹部,均可在本人現行工資標準的基礎上向上浮動一級工資。 新黨發〔1983〕71號;新黨發〔1984〕37號文 11、問:哪些離休幹部可享受浮動轉固定工資? 答:凡享受浮動工資的幹部離休後,其浮動工資即轉為固定工資(新黨老字〔1984〕055號;新財事字〔1984〕132號;新勞人字〔1984〕425號)。 按照學歷或專業技術職稱享受了浮動工資的知識分子,在一九八八年八月二十五日至一九九零年六月三十日離休的,只要在疆工作滿三十年,就可將浮動工資固定後再向上浮動一級工資;在一九九零年七月一日後離休的,均可將浮動工資固定後再向上浮動一級工資。 新勞人薪字〔1990〕315號、381號、515號 12、問:哪些離退休幹部不能享受浮動工資? 答:凡是在離退休前,沒有享受過新黨發〔1983〕71號和新黨發〔1984〕37號文件規定的知識分子工資待遇的,離退休後一律不能享受。 新勞人字〔1989〕19號 13、問:知識分子工資待遇指哪些? 答:國家為進一步落實知識分子政策,對在新疆工作的知識分子實行浮動工資待遇(含浮動轉固定工資)、發放知識分子補貼、知識分子書報費。 在新疆地區累計工作滿二十年的知識分子,退休後繼續留在新疆的,退休金標准提高百分之十,但退休金總額不得超過本人在職時的工資標准。 新黨發〔1983〕71號;新黨發〔1984〕37號 14、問:實行知識分子補貼的范圍和標准? 答:在新疆工作滿十五年,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或取得專業技術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均可享受知識分子補貼。在一類地區工作的,每人每月補貼十元;在二類地區工作的,每人每月補貼十五元;在三類地區工作的,每人每月補貼二十元;在四類地區工作的,每人每月補貼二十五元。 新黨發〔1984〕37號 15、問:如何發放知識分子書報費? 答:凡工資相當於國家行政十七級及其以下,技術職稱相當於助理工程師及其以上的或雖無技術職稱,但在在新疆工作滿十年的大專以上畢業生、滿十五年的中專畢業生,在一、二類地區工作的每人每年發給三十元;在三、四類地區工作的每人每年發給四十元書報補貼費。 新黨發〔1983〕71號 16、問: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實施范圍? 答:根據各地區的自然地理環境等因素。被列入艱苦邊遠地區的機關、事業單位的在職人員和離退休人員享受此項津貼;津貼類別,根據各地程度不同劃分為一、二、三、四類區。國家將自治區全部列入了邊遠地區范圍。 新政辦〔2001〕47號 17、問: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調整過幾次? 答:自2001年1月1日起,國家實施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從2004年1月1日起,國家又對新疆40個縣(市)的艱苦邊遠地區類別進行了調整。其中:將16個縣(市)由二類區調整為三類區;烏什縣由二類區調整為四類區;23個縣(市)由三類區調整為四類區。2006年7月1日工資制度改革時,國家把新疆的艱苦邊遠地區類別,由現行的四類調整為六類。同時,國家又對新疆49個縣(市)的艱苦邊遠地區類別進行了調整。 新人發〔2004〕37號;新政發〔2006〕79號 18、問:離休人員如何享受艱苦邊遠地區津貼?〔2006〕79號文件答:離休人員按照本人現在執行的職務(職稱)工資標准所對應的職務(職稱),執行艱苦邊遠地區津貼。離休人員按當地同職務(職稱)在職人員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標准,百分之百增加離休費。 新政辦〔2001〕47號;新人發〔2004〕37號;新政發〔2006〕79號 19、問:正常增加離休費的概念?新上P234 答:離退休人員離退休後,工資就變成了離退休金。本人在職時的職務工資檔次,自離退休時就固定不變了。因此,在職人員每兩年晉升一個職務(技術等級)工資檔次時,離休人員比照同職務在職人員增加一個職務工資檔次的檔差(含原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系數)增資額。至2006年6月30日,離休人員已經6次正常增加了離休費 新政辦字〔1996〕12號、新工改辦字〔1999〕06號 20、問:離休幹部「生活待遇略為從優」在離休費方面的體現? 答:① 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前,各個革命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離休後,原工資照發(即享受百分之百的離休費); ② 對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前,各個革命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離休後,發放1-2個月的生活補貼; ③ 一九九三年工資制度改革時,離休幹部可按照離休時的職務(或比照職務;或提高 待遇),比照同職務、同等條件在職人員的辦法套改,增加離休費; ④ 在職人員每兩年晉升一個職務(技術等級)工資檔次時,離休人員比照同職務在職人員增加一個職務工資檔次的檔差(含原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系數)增資額; ⑤ 企業離休幹部可比照自治區國家機關同等條件離休幹部,按照新政發[1994]48號、新工改辦字[1994]5號、6號文件套改,執行平衡後的離休費標准。 ⑥ 2006年7月1日改革公務員工資制度時,國家給離休人員按照職務(職稱)的正副職,分別確定了平均增資標准。 國發〔1982〕62號;新政發〔1994〕48號;新黨老字〔1997〕7號、10號;新勞社字〔2003〕12號;新政發〔2006〕79號 21、問:離休幹部發放生活補貼的范圍和標准? 答:①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按本人離休前標准工資,每年增發兩個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 ②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到一九四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按本人離休前標准工資,每年增發一個半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 ③一九四三年一月一日到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按本人離休前標准工資,每年增發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 國發〔1982〕62號 22、問:離休幹部生活補貼的發放辦法? 答:根據國發〔1982〕62號、勞人老〔1982〕10號文件精神,1945年9月2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按規定每年增發1—2個月的生活補貼,實行按年度計發,並在每年元月份發給,如遇當年調整離休費,不論當年從哪個月增加離休費,均在第二年元月發放生活補貼時補齊新增數額。 新黨老字〔1996〕24號 23、問:離休幹部應享受的每月補助、補貼主要有哪些? 答:離休幹部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應享受的月補助、補貼有:交通補助費、中國月話補助費、護理費、警銜津貼、歸僑生活補貼、計劃生育獎勵金、事業單位提高10%工資補助、教齡津貼、護齡津貼。 現行津貼發放標准 24、問:自治區離退休人員交通補助費的規定? 答:自治區區級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從1996年1月份起發放交通補助費,廳局級離休人員每人每月40元,退休人員35元,縣處級離休人員每人每月30元,退休人員25元;科級以下離休人員每人每月20元,退休人員15元。 新財文字〔1996〕1號 25、問:自治區離退休幹部配備車輛的標準是什麼? 答:省級及享受省級待遇的領導幹部離休後,配備卧車一輛。廳局級離退休幹部四人一輛;其他離退休幹部、職工,五十人配備一輛;超過二百人以上,視單位情況適當增加。 新黨辦〔1993〕26號、新黨辦〔1995〕30號 26、問:自治區離退休幹部中國補助費的標準是什麼? 答:自治區副省級以上(含副省級)離退休幹部每人每月150元,廳(局)級離休幹部每人每月50元,其他離退休幹部費用自理。 新黨辦〔1997〕16號 27、問:發放護理費的范圍和條件? 答:因公(工)致殘、飲食起居需要他人扶助的離休幹部,一般可發給不超過當地普通機械行業二級工標准工資的護理費。由於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可酌情發給護理費。 國發〔1980〕253號 28、問:自治區離休幹部護理費發放標准? 答:1937年7月6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護理費發放標准為每人每月800元(組通字[2007]20號); 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護理費發放標准為每人每月110元; 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護理費發放標准為每人每月100元;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護理費發放標准為每人每月50元。 新黨老字〔2002〕16號、新人發〔2004〕64號、 組通字〔2005〕29號、新財社〔2006〕15號 29、問:自治區省級幹部宿舍自雇服務人員費用補貼標准? 答: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高級幹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規定》(中發〔1979〕83號)文件精神,將自治區省級幹部宿舍自雇服務人員費用補貼標准調整為每月800元。享受該項補貼的人員為:正省級幹部(含中央批準的享受正省級單項待遇的幹部,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伊犁州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正職級幹部)。 新人發〔2004〕64號 30、問:紅軍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護理費發放標准? 答:①提高 護理費人員的范圍是:1937年7月6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 ②護理費發放標准由原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00元。已發放自雇費的離休幹部,不重復享受。 組通字〔2007〕20號 31、問:自治區調整因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離休幹部護理費標准? 答:一、調整護理費標准,仍按國發〔1980〕253號文件規定的范圍和條件執行; 二、調整後的護理費標准,為每人每月200元。 三、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因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亦按調整後的護理費標准執行。 四、原已發護理費或自雇費的離休幹部,因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享受標准較高的一項護理費。 新黨組通字〔2005〕44號 32、問:如何發放計劃生育獎勵金? 答: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後退、離休人員,退、離休前按規定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計劃生育父母光榮證》,自次月起按原工資的5%計發計劃生育獎勵金。 新計生委字〔2001〕33號 33、問:我區對歸僑離退休職工增發生活補貼的規定? 答:一九六九年二月三十一日前(含建國前),回國定居並參加工作的我區行政、事 業、企業單位的歸僑離退休職工,每人每月增發80補貼。 新政外僑發〔1999〕89號 34、問:1985年工資改革前的「原工資」包括哪些內容? 答:1985年工資改革前的「原工資」,包括級別工資、保留工資、附加工資。有地區生活費補貼的地方,「原工資」含地區生活費補貼。 勞人老〔1982〕10號 35、問:1985年工資改革前的「標准工資」的含義是什麼? 答:工資改革前的「標准工資」,一般是指由國家統一制定的工資標准表中的級別工資,但有保留工資的離休老幹部,其標准工資中含保留工資。 勞人老〔1982〕10號 36、問:實行職級工資制後離休人員的「基本工資」包括哪些部分? 答:機關實行職級工資制後的離休人員,其「基本工資」包括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四項之和。事業單位工改後離休人員的離休費計發基數為本人離休當月的職務(技術等級)工資與津貼之和。原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貼、教齡津貼、護士工齡津貼,離休時按100%發給。 《老幹部工作問答》勞人老〔1982〕10號 37、問:1993年工改後,計發離休幹部1—2個月生活補貼的基數包括哪幾部分? 答:離休幹部每年按本人離休前標准工資增發1—2個月的生活補貼,1993年工改後計發生活補貼的基數是: (1)執行機關工資制度的,為級別工資、職務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四項之和計發離休費。 (2)事業離休人員,按離休前本人職務工資和津貼的全額發給。 國發〔1993〕79號 38、問:離休幹部增加的離休費是否可以計入1—2個月生活補貼的基數? 答:今後凡是按國家規定增加並納入基數的離休費,均可作為計發「生活補貼」的基數。 勞人老〔1982〕10號 39、問:因更改參加革命工作時間,退休幹部改為離休後,其離休費從何時計發? 答:因更改參加革命工作時間由退休改為離休的幹部,從組織批准更改之月起,改發其原工資。 勞人老〔1982〕10號 40、問:落實離休幹部「兩費」的基本精神是什麼? 答:建立離休幹部的離休費、醫葯費保障機制和財政支持機制,確保今後不再發生新的拖欠。 廳字〔2000〕61號 41、問:對離休幹部「兩費」保障工作有哪些要求? 答:(1)離休費保障機制的基本要求: ①地方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離休幹部離休費納入同級財政安排。鄉級財政確有困難的,其離休幹部離休費要納入縣級財政安排。 ②企業離休幹部離休費要確保按時社會化發放。 ③凡國家統一規定的離休幹部離休費開支項目,省(區、市)政府和中央管理企業要全額納入離休費予以保障。 (2)醫葯費保障機制的基本要求: ①地方原行政機關和原享受公費醫療的事業離休幹部的醫葯費有切實保障或建立了有效的保障方式。 ②企業和原未享受公費醫療的事業單位離休幹部實行醫葯費單獨統籌。 ③鄉鎮離休幹部參加縣級醫葯費統籌,鄉級財政繳納統籌金確有困難的,縣級財政要幫助解決。 ④離休幹部醫葯費統籌金標准,既要符合離休幹部的實際要求,又要考慮到當地的財政經濟狀況。 ⑤離休幹部的醫療保障,由勞動保障部門統一管理,確保離休幹部醫療待遇的落實和資金合理合理使用。 (3)財政支持機制的基本要求: ①各級財政部門要把保障事業單位離休幹部離休費、醫葯費所需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②省、市(地)級財政要對所屬困難地區離休幹部「兩費」的資金缺口給予財政支持,省級財政要切實負起責任。 組廳字〔2003〕18號 42、問:在落實離休幹部「兩費」問題上,有關部門如何分工負責? 答:勞動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障經辦機構負責對統籌基金的籌集、管理和支付;財政部門要保證應由財政負擔的資金及時到位;經貿委系統要協助做好企業離休幹部「兩費」的落實工作;衛生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醫療服務和醫療機構的管理;組織、人事、老幹部工作等部門要加強協調和檢查。 廳字〔2000〕61號 43、問:解決離休幹部離休費、醫葯費有哪些原則? 答:解決離休幹部離休費、醫葯費的原則是:單位盡責,社會統籌,財政支持,加強管理。 廳字〔2000〕61號 44、問:對解決企業離休幹部的離休費有哪些規定? 答:凡是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從統籌基金中優先支付,實行社會化發放;尚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由離休幹部所在單位及主管部門負責發放,同級政府也要採取積極措施,確保離休費按時足額發放。 凡是國家統一規定的離休幹部離休費開支項目,要全部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保證足額發放。國家組規定之外的離休幹部離休費開支項目,具體解決措施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廳字〔2000〕61號 45、問:什麼是離休幹部醫葯費單獨統籌? 答:離休幹部醫葯費單獨統籌,是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之外,專門對離休幹部實行的醫療保險統籌形式。 廳字〔2000〕61號 46、問:離休幹部醫葯費單獨統籌後,離休幹部的醫療保障由哪個部門負責? 答:離休幹部的醫療保障由勞動保障部門統一管理,各地可以參照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制定和完善離休幹部就診、用葯、報銷等具體管理辦法,既要保證離休幹部醫療待遇,方便離休幹部就醫,又要加強管理,防止浪費。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督,確保離休幹部醫療待遇的落實和資金的合理使用。 廳字〔2000〕61號 47、問:離休幹部醫療費實行單獨統籌的統籌資金怎麼籌集? 答:實行單獨的行政單位和原享受公費醫療的事業單位離休幹部的醫葯費統籌資金,按各地確定的籌資標准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安排;企業和原未享受公費醫療的事業單位,由離休幹部所在單位按各地確定的籌資標准繳納,在原渠道列支。離休幹部醫葯費出現超支的,缺口部分經費由地方財政幫助解決。 廳字〔2000〕61號 48、問:在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過程中,如何落實離休幹部的醫療待遇? 答:在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過程中,離休人員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支付確有困難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幫助解決。離休人員的醫療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國發〔1998〕44號 49、問:建立財政支持機制,各級財政應承擔什麼責任? 答: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離休幹部「兩費」的保障工作,並給予必要的資金支持,確保離休幹部「兩費」保障機制的正常運行。同級財政要採取積極措施,幫助解決離休幹部「兩費」問題,確有困難的,上級財政要幫助解決,特別是省級財政要切實負起責任。中央財政對確有困難的中西部地區和老工業基地的離休幹部「兩費」資金缺口,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核實後,給予補助。 廳字〔2000〕61號 50、問:離休幹部住房有困難的,應當如何解決? 答:離休幹部住房有困難,就地安置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優先解決。確實無力建房的基層單位,由上級主管部門或房管部門負責解決。跨省安置離休幹部的建房,原工作單位將所需建房費劃撥給接受安置地區後,由接受安置地區作為自籌基建項目優先列入地方計劃,並負責籌建、管理。對到農村安置的,可酌情給予一定數額的建房補助費,補助標准由各省、市、自治區制定。 勞人老〔1982〕10號

⑵ 國家幹部職工去世了他的妻子是否獲得補助金補助遺囑金大概是多少

可以獲得遺屬補助金,但一般要求是死亡退休幹部職工的配偶無工作無收入的。

補助金的多少因地而異,各地規定不同,具體可咨詢當地的民政部門。


1、申請遺屬補助人的身份證、戶口原件及復印件(戶口須註明「喪偶」)

2、證明信(證明關系及無業)(申請遺屬補助人所在居委會、辦事處蓋章)

3、減少表原件及復印件(勞保中心提供)

4、檔案(勞保中心提供)

5、填寫臨時申請表並報送初審後更正材料

6、正式申報後列印正式申請表並到企業、居委會、勞保中心、辦事處、社保機構蓋章審批後,錄入社區微機增加遺屬

7、等待領取並發放存摺

當供養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時,被供養人需符合下列條件,方可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1、男性60周歲以上,女性50周歲以上(如因工去世,女性須達55周歲以上);

2、年齡未滿16周歲或者已滿16周歲但仍在普通中學就讀的被供養者;

3、被供養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的。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如果供養人死亡時,被供養人尚不符合以上條件,不能等到符合條件時再申請領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⑶ 軍人津貼是怎麼劃分的

軍官、文職幹部護(教)齡津貼發放有什麼規定和標准
發放規定和標准:

根據總後財務部1997年12月1日印發的《人員生活待遇財務法規匯編》中規定,計發護(教)齡津貼的工作年限,按照本人參軍(或參加革命工
作)以後實際擔任該職務的工作時間計算。原來擔任過護士和中專教員職務,現已改做其他工作的不發;護士(教員)中途改做其他工作的時間應扣除計發。

護(教)齡津貼按年度計算,從每年1月1日增發。上年參加工作的一律從下年1月1日起按1年計算,但參加工作後1年內實際工作不足半年的不能作為累計計發護(教)齡津貼的年限。

正式調離護(教)崗位時,從第二個月停發,但是,從事護、教工作滿20年,因工作需要,經領導批准調離護、教工作崗位,仍在醫療衛生單位從事其
他工作或仍在學校從事教育工作的,也可以發給護(教)齡津貼;教齡不滿20年調任學校行政工作並繼續兼課的人員,可享受教齡津貼。

士兵護理員晉升護士,其護理時間可計算護齡。連續病休假超過6個月的不計算護、教齡。護(教)齡津貼標准為,滿5年不滿10年的每月為3元;滿10年不滿15年的每月為5元;滿15年不滿20年的每月為7元;滿20年以上的每月為10元。

軍官、文職幹部享受護(教)齡津貼的規定

軍官、文職幹部享受護(教)齡的條件為:凡現在擔任護士(含公共衛生護士)、助產士、護師、主管護師、正副護士長、正副助產士長、護理部正副主
任或正副總護士長職務的,方可發給護齡津貼;凡現在擔任中等專業學校教員職務的方可發給教齡津貼。實力核准,由幹部所在單位幹部部門核定。中專中校劃分由
總參謀部確定。凡是本人要求調離護理工作崗位的,即使從事護理工作滿20年也一律從調離的下個月起停發護齡津。因冤假錯案間斷護、教工作的可以計算護、教
齡。因公負傷治療期間和休產假、探親假的時間,可汁算護教齡。

軍官、文職幹部醫療保健津貼發放范圍和標准

軍官、文職幹部醫療保健津貼發放范圍是:在醫院門診、病房專職從事離休和在職、退休師以上幹部醫療保健工作的醫護人員;干休所的衛生所(醫務
室)醫護人員;軍以上機關、院校門診部(衛生所)專職從事幹部醫療保健工作的醫護人員。軍官、文職幹部醫療保健津貼發放標准和規定是.

(1)一類,即專職從事幹部醫療保健工作連續或累計16年以上者,每人每月為30元;

(2)二類,即專職從事幹部醫療保健工作連續或累計1l-15年(含15年)者,每人每月25元;

(3)三類,即專職從事幹部醫療保健工。作連續或累計10年以下(含10年)者,每人每月20元。
軍隊基層軍官崗位津貼發放標准和發放范圍
(1)根據總後財務部1997年12月1日印發的《人員生活待遇財務法規匯編》和總政、總後[1998]政干字第186號通知中規定,軍隊基層軍官崗位津貼發放標準是:

·排職軍官,任職3年內每月50元;

·副連職軍官,任職3年內每月60元;

·正連職軍官,任職4年內每月80元。

(2)軍隊基層軍官崗位津貼發放范圍:

①凡連隊及相當建制連隊的單位(如海軍的四級船艇、空軍的飛行機務中隊,具體由各大單位確定報總政、總後審批)工作的連、排職(含技術軍官,不含飛行員)軍官。

②在已施行崗位津貼的連隊和相當於建制連隊的單位擔任司務長職務的連、排職幹部([1994]財薪字第732號)。

②凡經由審批許可權的組織批准在連隊代職或見習的軍官、代理軍官職務的士兵。

④編制崗位在團或團以上機關,實際在邊防部隊營以下分隊工作的連、排職機要幹部。

軍隊幹部生活補貼發放標准和規定

(1)軍隊幹部生活補貼標准為:

·軍委主席、副主席260元;

·軍委委員(一級)245元;

·大軍區正職(二級)又230元;

·大軍區副職(三級、按大軍區副職待遇)215元;

·正軍職(四級、按正軍職待遇)205元;

·副軍職(五級、按副軍職待遇)195元;

·正師職(六級、正局級)185元;

·副師職(七級、副局級)175元;

·正團職(八級、正處級)165元;

·副團職(九級、副處級)155元;

·正營職(十級、正科級)以下幹部150元。

(2)發放生活補貼的具體規定是:

①以上標准僅限於執行生活補貼標准,不涉及其他待遇。

②離、退休人員的生活補貼,按同職級在職人員的標准執行(原副兵團職離休幹部按210元執行)

③在職幹部和離退休人員生活補貼分別列「幹部工資」科目生活補貼項目報銷。

④此項補貼不作為計發有關費用的基數。

軍隊離退休幹部定期增加離退休費規定和標准

根據總後財務部1997年12月1日印發的《人員生活待遇財務法規匯編》中規定,

(1)軍隊離休幹部,比照同職級在職幹部職務工資檔次最高檔差定期增加離休費,軍職以上(含享受同等離休費待遇的幹部)月標准26元,師職月標
准24元,團職月標准22元,營職以下月標准18元;比照同職級在職幹部的軍銜工資年增資標准增加離休費、1988年10月以後授予軍銜和1993年t0
月以後評為文職級別的少將和文職級別2級以上15元;大校和文職級別3級以下10元;其他離休幹部,軍職以上15元、師職以下10元。

(2)退休幹部,以上述同職級離休幹部增加離休費的標准為基數,按本人退休費計發比例增加退休費。

軍隊幹部不予定期增資規定

軍隊幹部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定期增資。

(1)擅自離開工作單位連續15天以上的,軍官、文職幹部職務工資從翌年1月起停止定期增資1年;

(2)軍官、文職幹部,任職命令公布後,未經組織批准,無正當理由逾期1個月不到職的,其職務工資從翌年的1月起,停止定期增資1年;

(3)當年受過行政記過或黨(團)內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的,軍官、文職幹部的職務和軍銜(級別)工資從翌年1月起停止定期增資1年(定期增資的離退休幹部照此執行);

(4)經組織批准轉業、復員的軍官、文職幹部,翌年1月不予增加職務(專業技術等級)和軍銜(級別)工資;

(5)實行見習期的院校畢業生、研究生,在見習期間不予增加職務(專業技術等級)和軍銜(級別)工資。

⑷ 離休老幹部待遇問題

離休幹部待遇最新規定2017年
。此次調整包括兩個部分:基本離休(養老)金和艱苦邊遠地區津貼。
一、增加離休幹部離休金
根據文件規定,從2016年7月1日起,機關事業、企業單位離休幹部每月按下列標准增加離休費:廳局級正職900,廳局級副職750,縣處級正職600,縣處級副職500,鄉科級及以下400元;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82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580元,講師(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400元。
二、增加建國前老工人基本養老金
(一)根據文件規定,從2016年7月1日起,給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退休後照發本人原標准工資的老工人(簡稱建國前老工人),每人每月按400元的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
(二)根據兵團文件規定,從2015年1月1日起,按艱苦邊遠地區類別調整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退休後照發本人原標准工資的老工人(簡稱建國前老工人)基本養老金。
此次調整,建國前老工人按當地機關事業退休高級工標准增加。其中,二類地區每人每月增加39元,三類地區每人每月增加72元,四類地區每人每月增加123元,五類地區每人每月增加289元,六類地區每人每月增加510元。
增加離休幹部離休金及建國前參加工作老工人養老金體現了兵團黨委對離休幹部及建國前參加工作老工人的關懷,此項工作將在12月底前全部調整及補發到位。
(1)凡就地安置並歸原單位管理的離休、退休幹部中的黨員,原單位的黨組織要負責將他們編入支部,定期過黨的組織生活。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單獨建立離休、退休幹部黨支部或干休所支部。有的居住地離原單位較遠,黨組織可根據情況,將他們另編黨小組或支部,由黨委指派專人負責聯系;也可與居住地的街道黨委聯系,平時在街道參加一定的社會活動,定期回原單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2)就地安置的退休工人黨員和退職幹部,可仍在街道(或農村大隊)的黨組織,由街道(或農村大隊)的黨組織負責組織他們參加黨的組織生活;(3)易地安置的黨員離休、退休、退職的黨員,其黨的組織關系應轉出,由接受安置地區的黨組織負責安排和組織他們過黨的組織生活;(4)離休、退休、退職黨員同志,因看病、探望子女和親屬,出外時間較長的(比如六個月以上),所在單位的黨組織應負責給他們開寫黨員證明信件,所到單位(或地區)的黨組織應接受並安排其參加黨的組織生活;(5)對於那些年老多病,行動不便的黨員離退休幹部,不要勉強地要求他們參加會議活動,黨委、支部或小組要滿腔熱情地予以關心和照顧,應指定黨員負責進行聯系,向他們傳達黨內文件的精神,並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6)離休、退休、退職黨員較多的地區或單位,為使這些黨員及時看到文件或聽到文件的傳達,各地應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增發一部分文件,作為專用,由專人負責保管;(7)安排黨員離退休幹部的組織生活和社會活動,要照顧他們的身體情況,不宜過多,
安排離休、退休、退職黨員的組織生活和社會活動要注意什麼問題?
答:安排離休、退休、退職的黨員的組織生活和社會活動,要照顧他們的身體情況,不宜過多。
各地還可根據本地、本部門的實際情況,以既便於管理,又便於離休、退休、退職的黨員同志參加組織生活為原則,參照上述精神,擬定相應的規定。中組發〔1981〕17號
對組織離休幹部參觀工農業建設項目活動有何規定?
答:一、為了照顧老幹部的身體情況和減少交通壓力,參觀活動以就地、就近為主,原則上限於在本省、市、自治區范圍內進行。
二、跨省、市、自治區參觀,應從嚴掌握,經省、市、自治區批准,在經濟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由省、市、自治區老幹部(人事)部門統一組織,並應事先徵得參觀地區或部門的意見。
參觀人數,每次一般以不超過30人為宜(含工作人員)。參觀時間,每次15-20天。
三、在參觀過程中,要發揚艱苦樸素的優良傳統。以身作則,為人表率,不要影響當地工作,不要講排場,不要接受禮物,不要接受宴請。
四、接待參觀單位,要積極提供,保證參觀順利進行。不要組織歡迎,不要張貼標語,也不要安排黨政負責人迎送或會見活動。
五、參觀經費,按現行旅差費標准辦理,由發放工資單位列報。勞人老〔1983〕18號
對節日期間慰問老幹部有何具體要求?
答:在春節期間做好慰問老幹部的工作,對於發揚我黨關心愛護老幹部的光榮傳統和中華民族敬老尊賢的美德,有著重要的意義。為了做好這項工作,提出如下幾點意見:
①黨委要重視,黨政主要領導幹部親自參加走訪慰問和召開座談會,各級組織部要協同有關部門,認真負責地做好慰問活動的組織工作。要扎扎實實,講求實效。
②要開展多種形式的慰問活動,重點慰問那些已退居二、三線和正在養病治療的老幹部,以及老幹部遺屬。各級領導幹部可以組成慰問組,到老幹部家裡、干休所、醫院和療養院走訪看望;可以召開老幹部座談會;還可以舉辦老紅軍、老幹部講傳統報告會,對廣大青年進行黨的優良傳統和革命理想的教育。無論開展什麼形式的活動,都要堅持勤儉節約的原則,嚴禁鋪張浪費。
③各級領導同志和負責老幹部工作的領導同志,在慰問活動中,要主動徵求、虛心聽取老幹部的意見,要認真研究,採取措施,加以改進。對老幹部反映的實際困難,能夠解決的應及時解決。
④要大力表彰老幹部在新的歷史時期中,積極「薦賢舉能」,落實「三位一體」任務、模範執行黨內政治生活准則等方面的先進事跡。勉勵他們發揚黨的優良傳統,爭取更大光榮。

⑸ 天津市事業單位職工死亡其孩子享受什麼待遇

我國對國家幹部職工獨生子女家庭的八項獎勵
一是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
規定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日)起到獨生子女滿一定年齡止發給一定的獎金,獎金的名稱又不盡相同:有叫獨生子女保健費的,有叫獨生子女費的,還有叫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的;發放獎金的時限也不一樣:有發放到14周歲的,有發放到16周歲的,還有發放到18周歲的;發放的數額有多有少:最少的是吉林,每月發給4-8元;最多的是江蘇,每月由雙方所在單位各發給20元以上。最普遍的是不低10元(含10元),北京、廣東、河南、黑龍江、湖北、遼寧、山東、天津、新疆、雲南等共1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做出了這樣的規定。
以上都是按月發放的,還有發放一次性獎勵的。如福建規定,對獨生子女家庭,不是每月發放,而是一次性發給不低於五百元的獎勵費。湖北、遼寧、重慶規定,如果不每月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可以選擇發放一次性獎勵,重慶的標準是不低於300元,湖北、遼寧是不低於1500元。貴州規定一次性發給100元至500元,並同時享受每月發放獨生子女保健費。
上述獎勵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絕大部分均規定,由國家幹部職工所在單位承擔,規定獨生子女費獎勵總額的,由雙方單位各發50%;規定由單位分別發給的,由單位按照規定數額發給。
二是提高退休金或給予一次性獎勵
1、增加一定比例的退休金。對獨生子女父母,安徽、貴州、廣西、海南、湖北、湖南、江蘇、陝西、四川、新疆、雲南、重慶均規定職工退休時,提高5%的退休金或者基本養老金。黑龍江省規定未實行養老保險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職工,各加發退休費標准1%的退休金;海南、湖北規定獨生子女死亡或者無子女的,退休時每月加發10%的退休金或基本養老金。廣西規定對符合生育二孩條件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職工退休時提高退休金計發比例的10%。
2、退休時給予一次性獎勵或補助。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廣東規定由所在單位按當地縣(市、區)上年職工年平均工資額的30%給予一次性獎勵。山東規定獨生子女父母為企業職工的,退休時由所在單位按照設區的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0%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助。黑龍江規定企業和實行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職工,2000年2月1日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在本條例實施後退休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不低於3000的一次性補助;北京、甘肅規定在獨生子女父母退休(職)時給予不低於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河北規定獨生子女父母,是國家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退休時分別給予不低於3000元的一次性獎勵;遼寧規定職工退休後,由其所在單位每月發給10元或者一次性發給2000元補助費。北京規定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致使基本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每人不少於5000元的一次性經濟幫助。黑龍江規定在獨生子女死亡後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除享受規定獎勵外,退休時由所在單位給予不低於5000元的一次性補助。
三是辦理補充養老保險。安徽規定條例實施後,未執行規定的,從領證之月起,由所在單位為其辦理補充養老保險;單位已為全體職工辦理補充養老保險的,應當為領證的職工增交一定比例的補充養老保險費;黑龍江規定2000年2月1日及以後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由所在單位在領證時為其辦理相當於本人一個月工資額的獨生子女父母補充養老保險。
四是子女死亡退休時全額發放退休金或給予一次性生活補助。安徽規定,終身無子女或者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職工,按100%發給退休金,或者由所在單位給予與之相當的補助;廣東規定無子女的職工或者因獨生子女死亡造成無子女的職工,退休時由所在單位按當地縣(市、區)上年職工年平均工資額的百分之百給予一次性生活補助。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當其獨生子女在未生育下一代之前死亡或者因發生意外而喪失勞動能力後,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遼寧規定屬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退休後由其所在單位按照本人標准工資的全額發給退休費,已按其他規定享受全額退休費待遇的,每月增加5元。屬於企業職工的,退休後由其所在單位一次性發給不低於3000元補助費;
五是增加產假。一是直接增加產假。廣東規定產婦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產假;內蒙古規定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組織的職工增加產假三十日;海南規定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3個月的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享受全勤待遇。二是對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產假。河北規定,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對產婦增加獎勵產假三十天;寧夏規定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以增加產假四十天;甘肅規定在產假期滿前領證的,女方產假增加 50天。三是對晚育後又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產假。福建獎勵45天至90天;遼寧、山東獎勵60天;吉林規定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晚育女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同意,可延長產假至一年。產假延長期間工資按原額的75%發放,不影響調整工資、晉升級別、計算工齡;西藏規定實行晚育並在孩子出生五個月內申請辦理《獨生子女證》的,允許享受產假一年(從休息之日計算,臨近休假者一並計算,不另批假期),產假前六個月享受全工資,後六個月享受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地區補貼、工齡(護齡等)工資的65%,其他各項補貼照發。四是經單位批准或有條件的單位增加產假。北京規定女職工經所在單位批准,可以再增加產假三個月,但減免三年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浙江規定有條件的單位,可以給予女方產後一年假期(含法定產假),工資照發,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並計算工齡。
六是可以享受哺乳假。廣西規定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職工,產假期滿後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享受6個月至12個月的哺乳假。海南規定產假期滿後,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可以給予哺乳假至嬰兒一周歲止;浙江規定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方,在產假期滿後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單位給予六個月的哺乳假。
七是男方享受護理假。對獨生子女家庭,廣東、海南規定男方享受十日的看護假;寧夏規定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夫妻不在一地的,除探親假外,另外給予男方護理假三十天,享受探親假待遇;甘肅規定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給男方增加護理假5天。護理(看護)假期間,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八是按規定報銷有關費用或給予補助(貼)。北京規定獨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費和十八周歲之前的醫葯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報銷;吉林規定獨生子女十六周歲以前入托(園)、入學、就醫等費用由父母所在單位根據情況給予適當補助;吉林規定獨生子女托幼費、醫療費,由其所在單位按照當地規定予以補貼;西藏規定獨生子女在藏的憑托兒所、幼兒園、醫院收據由所在的單位各報銷一半保育費、醫療費,在內地省市入園的,保育費每月在十五元以下的憑收據報銷,戶口在藏,十四周歲以下的獨生子女,准予每隔一年半報銷隨父母休假的往返交通費。

⑹ 政府對離休幹部待遇有那些規定

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

我們國家的老幹部,在長期的革命斗爭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中,艱苦奮斗,努力工作,為國家和人民作出了重大貢獻,是黨和國家的寶貴財富。但是,隨著年齡的增長,老幹部當中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將愈益增多。根據黨和國家關心、愛護老幹部的傳統,讓年老體弱、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老幹部離職休養(以下簡稱離休),在政治上予以尊重,生活上予以照顧,這是改革和完善我國幹部制度的一項重要措施,也是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體現。這既有利於保護老幹部的健康,繼續發揮他們的積極性,也有利於年輕幹部的選拔成長。為此,作如下規定:
第一條: 第一、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幹部,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副縣長及相當職務或行政十八級以上的幹部,建國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專員及相當職務或行政十四級以上的幹部, 年老體弱、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應當離休。已經退休的幹部,符合上述規定的應當改為離休。
第二條:幹部離休,由所在單位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任免機關批准。
第三條: 離休幹部一般可就地分散安置,也可在本人原 籍或配偶所在地安置。國家鼓勵離休幹部到農村或中小城鎮安家落戶。
跨省安置的,由兩省協商解決。對要求到北京、天津、上海安置的,要從嚴控制。在青藏等高原地區工作的內地幹部離休後要求回內地安置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予以安置。
第四條:對離休幹部的管理,就地安置的,由原單位負責;易地安置的(包括軍隊已轉地方的),由接受地區的幹部、人事部門負責,必要時可建立小型幹部休養所。
第五條:幹部離休後,原標准工資(含保留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其他各項生活待遇,都與所在地區同級在職幹部一樣對待,並切實給予保證。醫療、住房、用車、生活品供應等方面,應當優先照顧。也因公致殘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離休幹部,一般可發給不超過當地普通機械行業二級工標准工資的護理費。由於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可酌情發給護理費。需要購置病殘工具而本人有困難的,可酌情補助。
跨省安置的離休幹部,確需新建住房的,由原工作單位將經費劃撥給接受地區,由接受地區負責解決。幹部休養所和直接管理離休幹部較多的部門,要配備必要的車輛,為離休幹部服務。
第六條:離休幹部單列編制。離休幹部需要的各項經自費,由原單位支付。跨省安置的,由原單位撥交接受地區的幹部、人事部門掌握支付,醫療費用由原單位負責報銷;過去已由接受地區負責支付的,應當由接受地區幹部、人事部門列預算支付。
離休幹部易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單位一次發給安置補助費150元,安置到農村生產隊的,發給300元。離休幹部本人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前往安置地點的車船費、旅館費、行李搬運費和途中伙食補助費,都按在職幹部差旅費的規定報銷。
幹部離休後,繼續享受國家規定的探親待遇,另外本人可報銷一次探視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車船費。
第七條: 離休幹部去世後,其喪葬補助費飛遺屬撫恤費和生活困難補助等,與同級在職幹部一樣待遇。
第八條: 各級領導和有關部門要關心離休幹部的政治、文化生活,採取具體措施,保證他們能按同級在職幹部規定的范圍看文件、聽報告,及時了解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要定期召開離休幹部座談會或看望離休幹部,傾聽他們的意見和要求。
第九條:注意發揮離休幹部的作用。凡是能寫革命回憶錄的,要為他們口述或撰寫提供必要的條件。鼓勵他們發揚革命傳統,關心國家大事,關心人民生活,反映情況,提出建議,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
第十條: 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對離休幹部工作的領導。縣以上的部門要有一名領導同志分管,幹部、人事部門和其他有離休幹部的單位,應當根據情況,配備專職或兼職幹部,注意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這項工作。要對有關人員加強政治思想工作,切實地及時解決離休幹部的實際困難,使他們感到黨和國家的溫暖。要在幹部和群眾中形成尊重和關心離休幹部的良好風氣。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頒發之月起實行,適用於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以及因工作需要由組織委派到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國家幹部。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第十二條:本規定的實施細則由國家人事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頒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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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國家幹部父母逝世政府補貼多少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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