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事實界定孤兒的五個條件是什麼
五個條件如下:
一、孤兒:根據《收養法》的規定,孤兒是指不滿14周歲,喪失父母的兒童、嬰幼兒。
二、服刑人員子女、
三、戶籍「留守兒童」
四、重症精神病患者的未成年子女
五、未滿18周歲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未成年人。
事實孤兒,指事實上無人撫養兒童。
2013年6月,南京市江寧區兩名女童被發現餓死在家中。孩子死前曾因飢餓徹夜拍門喊媽媽,甚至吃糞便充飢。事發前,孩子父親因向他人提供吸毒場所被拘役,母親曾多次將孩子丟在家中外出不歸。
國家民政部也表示,要制定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政策,將「事實孤兒」納入到國家保障中。
納入保障范圍的兒童有四大類:
1、未成年人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失去父母,找不到父母,未依法收養,包括親屬、機構、家庭寄養人、獨立生活的孤兒,以及已滿18歲但仍在普通高中學習的未成年人學校、中等職業學校、高職院校和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以及為義務兵役服務的孤兒。
2、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父母患有精神病、服刑、強制戒毒、二級或以上嚴重殘疾或完全喪失工作能力而另一方失蹤、遺棄或患有精神疾病的家庭中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服刑、強制戒毒、二級以上嚴重殘疾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3、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失去或遺棄父母超過兩年,未能找到父母的情況;
4、4歲以下,未滿18歲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未成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