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的嚴格地講,是錯誤的。本人估計提問者想問的是「基本養老金和退休金有什麼區別?」
一般來說,國家公務員、事業單位(不含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人員的退休後,按月領取的由財政部門支付的待遇稱為退休金;
而企業(含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或其他符合退休(職)條件、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批或社保經辦機構認定的人員,按月領取的由社保基金和個人賬戶共同支付的待遇稱為養老金。
簡言之,退休費目前就是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後的生活費,養老金就是企業退休人員由社保局發放的生活費。
Ⅱ 退休工資和養老保險是同一個意思嗎。
退休工資其實就是養老金,退休工資民俗的說法,不是國家的正規稱謂,是不準確的,只有勞動者通過勞動得到的報酬,才叫工資,工資是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退休人員的退休費,叫養老金,是不上個人所得稅的,實行養老保險制度之後,國家明確工資和養老金的區別,規范為退休人員領取的退休費,一律叫養老金。並不是事業編制叫退休工資
Ⅲ 退休金和養老保險是一樣的嗎
養老保險的繳費金額並不等同與以後的退休金。退休金的發放除了和你的繳費金額有關外,還和地區平均工資等很多因素有關。
Ⅳ 養老金和退休金一樣嗎,二者有什麼區別
養老金和退休金一樣。
養老金也稱退休金、退休費,是一種最主要的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即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後,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是造福社會的需要。
主要用於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養老金本著國家、集體、個人共同積累的原則積累、運作。當人們年富力強時,所創造財富的一部分被投資於養老金計劃,以保證老有所養。
(4)養老保險和退休金是一回事么擴展閱讀:
為保障企業退休人員生活,2005年至2012年,我國已連續8年較大幅度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自2013年1月1日起,繼續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提高幅度按2012年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10%確定。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就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按照相關規定,我國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養老金
Ⅳ 在企業交的養老保險和個人自己交的退休後領的退休金一樣嗎
退休金的多少與抄本人繳納養老保險襲的基數,繳費年限,個人賬戶余額以及辦理退休手續時上一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等因素有關,不論是個人交還是企業交,如果這些因素條件不一樣,退休金肯定也不一樣。
職工養老保險和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的養老金計算辦法是一樣的,只是在繳費時職工個人承擔繳費基數的8%,而靈活就業人員承擔繳費基數的20%,後者繳費金額是前者的2.5倍。
(5)養老保險和退休金是一回事么擴展閱讀:
一般來說,職工繳費工資如果高於所在省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300%的,以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00%作為繳費基數;職工繳費工資低於工資所在省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40%的,以所在省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40%作為繳費基數。(最高和最低繳費基數的計算比例,各城市可能不同,以各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布的計算比例和基數為准。)
Ⅵ 退休金和養老金是一回事嗎
養老金也稱退休金、退休費,如今養老金和退休金已經實行並軌,兩者是一樣的,即退版休金就是養老金。退權休金指的是公務人員退休後按照社會保險制度規定由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保障職工退休後基本生活需要的費用,根所作出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支付給貨幣形式的保險待遇。
養老金是社保中比較受人們關心的一個保險,養老保險累計交滿15年,便可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按月領取養老金,以作為養老保障。
養老金也稱退休金、退休費,是一種最主要的養老保險待遇。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後,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主要用於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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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養老保險和退休金是一回事嗎
你繳納多少標準的養老保險,等你退休之後就拿這種標準的退休金。
繳納養老保險才會有退休金。
不是一回事,但是是因果關系。
Ⅷ 退休金和養老保險金有什麼區別是否是一個概念
退休金和養老保險金不是一個概念,養老保險金和退休金的區別:
1.出資主體的不同,退休金是由個體或者單位體支付給你的,而養老保險金則是國家支付給你的。
2.兩者是不同時代的產物,退休金是一個很有歷史的名詞,現在已經沒有退休金這種說法了。1978年之前,我國都是全民所有制企業或者國家機關,沒有現在各式各樣的用工主體。以前的時候,工人幹部,都是需要國家供養終身的,也就是用工主體承擔退休後的養老責任。
2014年10月,我們國家實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也開始交納養老保險,退休金發放給的主要就是以前離休的老工人,2014年10月以前退休的事業單位老人。
養老保險金是指職工因在一個企業工作到一定年限,不願繼續任職或因年老體衰、工殘事故導致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企業為保證其老有所養而付給的年金或一次付清所得金。其來源是由職工所在企業以及職工在職時按一定比例共同交納的,並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與專門機構管理。
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先後經歷初步建立(1950—1966)、「文革」中的破壞以及「文革」後的恢復(1966—1986)、改革與完善(1986 年至今)三個階段。
初步建立階段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具有以下特點:
(1)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2)完全現收現付制的模式;
(3)企業繳費,職工個人不繳費;
(4)企業間實行全國統籌的保險費率;
(5)政策制定、監督和執行分別由不同的部門承擔。勞動部負責政策的制定和監督,工會系統負責具體的保險經辦,二者相互監督相互制衡。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特點是:
(1)養老保險金固定。一般以退休前最後一個月的工資為基數按一定比例計發;
(2)保障水平高。無論是名義替代率還是實際替代率都高於企業;
(3)個人不承擔繳費義務完全由財政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