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外地人在上海交社保不滿15年達到退休年齡怎麼辦
只要不滿十五年就不能在上海退休,到了法定退休年齡任何一個單位也不會招聘你,更不會給你投保(社保局不接受)。非上海本地常住戶口也不允許以個人名義購買社保。 因此,你只有把社保轉移回戶口所在地,落戶後延長繳費時間繼續繳費,直到滿足十五年為止。
2. 社保沒有繳夠十五年就到了退休年齡,碰到這種情況應該怎麼辦
社保已經繳納了10年的時間,但是自己已經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了,該怎麼辦呢?很顯然你的累積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僅僅只有10年的時間就已經到達法定退休年齡,那麼就說明你不能夠直接去辦理退休,因為我們都知道養老保險的最低繳費年限是15周年,只有達到15年以上的條件,才能夠正常地去辦理退休,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待遇。
退保以後繳費賬戶就要封存,今後就不能重新辦理養老保險的開戶繳費,也無法辦理退休,這一輩基本上就與養老金無緣了。但有的地方對於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時間比較長一點的要根據繳費年限的長短,在辦理退保時每繳費一年,按照本人的平均繳費基數發給一個月的補助金,補助金的總額不高於自己繳納養老保險的總額標准。
3. 員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但社保未交夠年限,企業應繼續為其繳納嗎
〔職說社保〕觀點: 【法定退休年齡】和【養老保險滿15年】,兩個條件同時滿足的員工,就可以辦理退休領取養老金。 如果到了法定退休年齡,養老保險不足15年,該怎麼辦呢?如果您也存在類似的疑惑,不妨一起來探討搞懂!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二)第12條規定: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領取退休金的人員、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其與原用人單位或者新用人單位之間的用工關系按【勞務關系】處理。
根據《 社會 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在 建立勞動關系 的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員工繳納社保。
也就是說,依法為存在勞動關系的員工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員工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就和公司由勞動關系變為勞務關系,也就不再強制公司為其繳納社保。
員工法定退休年齡時不夠15年,如果公司繼續用員工,就只能是出於感激或者人道主義為其繳納社保。如果 公司辭退超過法定退休年齡領不到養老金的員工,不為其繼續繳納社保也是合法的。
既然我們已經分析得出結論:要不要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是養老保險不夠15年】的員工繳納社保的主動權在於公司。
第一種解決方案,公司協助延期繳費;
法定退休年齡當月,公司為其向社保局提交延期繳費手續 ,待社保局審核通過,繼續為其繳納社保,等養老保險湊夠15年,再為其辦理退休,領取養老金。
第二種解決方案,自行延期繳費;
如果 工作地非戶籍地,必須滿足養老保險屬於一般賬戶 (也就是男性50歲、女性40歲之前在工作地首次參保), 且繳納工作地養老保險累計超過10年,在公司不為其延期繳費的情況下,可以去【公司所在地社保局】申請個人延期繳費手續 ,等到湊夠15年,也可以領取工作地標準的養老金。
如果法定退休年齡時,工作地未繳納滿10年或者養老保險賬戶是臨時賬戶,就 不符合工作地領取養老金的資格,就只能轉回【上一個繳費滿10年的工作地或者歸集到戶籍所在地】,按自由職業者社保繼續繳費 ,直到滿15年,再辦理退休,領取戶籍所在地標準的養老金。
第三種,轉城鄉居民社保;
如果 延期繳費時間太長,到60周歲時,在當地社保局政策允許的情況下,可以把城鎮職工社保轉城鄉居民社保,一次性補繳夠15年 ,就可以按照城鄉居民社保標准領取養老金。
注:城鎮職工社保轉城鄉居民社保, 不僅可以轉個人賬戶儲存額,還可以累計繳費年限 ,不過養老金計算公式不同,一般會少領一些養老金。
退休時, 養老保險累計超過15年,醫療保險超過當地規定的年限標准,養老金領取和終生醫療報銷都沒有任何時間限制 ,活到萬壽無疆,享受福利到「地老天荒」。
所以說,為防止退休時養老保險不夠15年,想辦法彌補才能領取養老金,工作時就要求公司正常足額繳納, 越早繳納繳納社保,退休正常領取養老金,且【多繳多得長繳多得】 。
這里有3個重要問題,平行交織在一起,需要區別對待,正確進行恰當處置。
一是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社保沒繳夠規定年限問題。辦理法定退休手續,必須同時滿足退休年齡規定和繳費滿15年這樣兩個條件,缺一不可。所以,延遲退休,繼續履行繳費義務達到規定年限要求,這是必須堅持與遵循的。
二是員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企業與該員工的勞動法律關系問題。員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按政策規定企業與該員工的勞動法律關系自動終結,勞動合同約定自行解除。這樣,該企業不再承擔相應的社保繳費義務,是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企業若不願意繼續為該員工繳納保費,也是無可厚非的。
三是該員工繼續參保繳費問題。該企業若願意繼續留用該員工,並承擔相應的社保繳費義務,也是合乎情理的穩妥做法。但必須清楚,若如此該企業與繼續留用員工之間,已由原本的勞動法律關系,轉化為性質完全不同的勞務法律關系。這個關系質的轉化與變更,是順理成章的必然結果。
總而言之,上述三個具體問題是客觀存在的,也是難以真正迴避的。圍繞該員工繼續繳費問題上的取捨選擇,政策法律關系是極為敏感的,假若原企業承擔該員工的保費有困難,那該員工就只能以靈活就業人員的身份,繼續自行繳費達到繳費年限無疑了。
樓主您好,員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但是社保沒有交夠所需要的累計繳費年限15年的一個要求,那麼企業應當為其繼續繳納嗎?首先,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只要員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那麼這個勞動合同關系是在法律層面上自動解除的,所以說企業可以不承擔員工的這個社保的交費這個是沒有問題的。
當然作為企業主體來講,如果願意繼續留用這名員工並且願意為他承擔相應的社保交費,那麼是可以這樣進行的,這個是沒有任何問題的,但是對於員工來講,自己如果已經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不具備退休條件,那麼自己的個人社保是不受法律條件所約束的,所以說企業單位可以選擇給你繳納,也可以選擇不跟你講。
如果一旦企業單位,選擇不再給你繼續交納社保待遇的話,那麼你只能夠轉移成為靈活就業的形式來自主交納了,直到自己累計繳費年限達到15周年以上,就可以正常的辦理退休享受基本養老金的待遇了。所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之後,實際上這個勞動合同關系就自動解除了,那麼在法律層面上,企業單位就沒有義務來給你承擔社保的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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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理解是,只要還在企業上班,企業就應該為其繼續繳納社保。
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但養老保險還為未夠年限,這種情況實際還是非常多的,按照社保法的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養老保險沒有達到15年,可以繼續繳費,直到達到規定的繳費年限為止。這說明即使達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齡,只要養老保險沒有達到規定的繳費年限就可以繼續繳費。當然這種繳費怎麼繳?在明確不能一次性補繳的情況下,只能是逐年繳費,在單位繼續上班的,還是應該按照原來的繳費方式,由用人單位和個人按比例承擔。我們在實際操作中,也是這樣處理的。
按照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的要求,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但是終止勞動合同是由人來操作的,這涉及到操作中的情與法的問題,從法律的角度上來講,勞動合同可以終止,用人單位不會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但是如果不終止,也不會有什麼法律責任,情與法都得到了兼顧,作為企業的員工雖然和企業沒有了勞動關系,但是勞務關系還存在。「勞動和勞務」這中間雖然只相差一個字,但是這裡麵包含的法律意義是完全不同的,對於法律的執行者——用人單位,也是一個巨大考驗。
【職場新人秀】 如果勞動者繼續上班的話,用人單位就需要為其繳納社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保是在建立勞動關系存在的前提下,如果因達到法退休年齡導致勞動關系法定終止,此時用人單位自然不需要為其繳納。
接下來我們具體說說:
4. 到退休年齡未交滿15年單位可以交嗎
【法律分析】:可以交。如果到了退休年齡,社保未交夠15年,如果還繼續在這家公司或者單位上班的話,是可以由單位或者公司續保的。如果不再在原單位上班了,那社保必須要自己去交了。還可以延長繳費時間,一般為5年,5年之後還未繳滿15年的,可一次性繳費。還可轉入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簡稱新農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