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中人養老金如何計算
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
1、公務員退休後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3、機關技術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後的退休費分別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工資之和、崗位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按照政府文件規定,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支付項目好幾項,其中第一項是
基本養老金=〔職務(技術等級)工資 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國家規定的計發比例。
其中職務(技術等級)工資,包括崗位工資,薪級工資,職務補貼,綜合補貼,出勤補貼等,出勤補貼不算,其他的都可以算在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四條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第四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Ⅱ 公務員中人退休金新政策
國務院於2014年10月1日實施了一項重要的改革政策,即《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這項改革旨在統一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職工的養老制度,確保公平性與可持續性。
根據《決定》,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需要按照工資的20%和8%分別繳納單位和個人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單位繳費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而個人繳費比例則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值得注意的是,個人繳納的部分由單位代扣。此外,《決定》還指出,個人繳費工資如果高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則超出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若低於平均工資的60%,則以60%作為繳費基數。這一規定被稱為「300%封頂、60%托底」,旨在平衡不同收入水平工作人員的負擔。
改革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退休金計算方式也發生了變化。基礎養老金月標准將依據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來確定,每滿一年發給1%。這標志著公務員退休金制度與企業職工制度實現了並軌。
《決定》還強調,個人賬戶由本人繳費形成,其儲存額專門用於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且免徵利息稅。若參保人員不幸去世,個人賬戶中的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通過這一改革,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繳費和發放機制實現了與企業職工的統一,結束了以往完全依賴財政的情況。新的機制要求單位、個人和政府共同承擔養老責任,形成多渠道籌資的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