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滿釋放後安置是犯人刑滿釋放後有關部門為使其生活有著落採取的措施。根據中國有關法律規定,罪犯刑滿釋放,勞動改造機關要發給釋放證書。那麼,刑滿釋放人員還能領取養老金嗎,能申領失業保險金嗎?
不過並不是所有人的養老金都會採用這樣的發放方式,如果刑滿釋放人員曾經是事業單位的退休人員,那麼他們在刑滿釋放之後,養老金的處理方案與企業單位職工是完全不同的。
也就是說他們並不需要繳納養老保險,最後還能領取到之前工資70%~90%左右的養老金,而這筆錢是由財政直接發放的。除此之外,還有一部分退休者則是趕上了政策的改革,但是在之前很長一段時間當中,他們都沒有進行繳費,他們採用的就是過渡性養老金。綜上所述,在事業單位當中有兩類群體的養老金發放制度是比較特殊的,若他們是刑滿釋放人員,養老金又該如何發放呢?
二、如何發放?
首先第1部分退休者就是那些並沒有趕上養老金改革的退休人員,他們每個月能夠領取到的養老金,全部都是由財政直接為其撥款的,這些退休者在工作期間也沒有繳納過任何的款項。也正是考慮到了以上這些因素,所以一旦他們被判了刑,養老金就會立刻被取消,即便是刑滿出獄,也無法繼續領取。
考慮到他們在失去了養老金之後,生活方面可能會出現問題,所以在刑滿釋放之後,單位一般都會為其發分手活費。雖然他們沒有了養老金給提供的充足保障,但是生活費也足以維持他們的日常生計,不過各個地區的發放標準是不同的,在大多數情況下,生活費都不會超過原養老金的60%,具體的情況要到當地相關部門進行了解。
另一部分是屬於個人繳費,並不是由財政進行發放的,也就是說即便是此人做了錯事,成為了刑滿釋放人員,他們依然可以獲取到應得的養老金,目前大多數地區都是採用這樣的處理方案。就按照當前的法律規定來看,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成為了刑滿釋放人員,他們的養老金確實已經被取消了,只能領取到基本的生活費,這看似是對他們的一種懲罰,但是我們也更應該理智的分析這件事情。
就比如說,有的事業單位工作者,他們是在崗位上做出了錯誤的決定,最終被判了刑,受到了處罰,那麼在離開監獄之後,將其可以享受到的養老金取消那是很正常的。不過還有一些事業單位工作者,他們在退休之後是因為一些意外情況而被判刑的,比如說交通事故。
結語
也就是說,他們被判刑的原因與原本的職位並沒有任何的聯系,他們當初在崗期間也做到了為人民服務和貢獻,如果因為此事而取消了他們的養老金發放,就略有些不公平了。關於此類問題和現象,還需要相關部門進行仔細的研討和考慮。
Ⅱ 犯詐騙罪進監獄10年。請問出來後還有養老保險嗎
判刑後,以前的視同繳費年限就沒有了.
一般來說,從參加工作到你省開展社內會保險改革之前的連容續工齡為視同繳費年限。比如吉林省,1995年7月份以前的工齡為視同繳費年限。
視同繳費年限沒有的話,就只剩下實際繳費年限,那就是指1995年7月份以後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用的時間長短了,這個是按月計算的。
在他辦理退休手續的時候,累計繳費年限不得少於180個月計15年,否則不能按月享受退休待遇。
Ⅲ 退休職工犯詐騙罪坐牢和出獄後還能領退休金嗎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務員犯罪後開除公職,刑滿釋放後當然沒有養老金。回企業參保答人員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
1、《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十七條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監察部2001年9月13日下發的《關於對犯錯誤的已退休國家公務員追究行政紀律責任若干問題的通知》(監發[2001]3號)規定:「退休的國家公務員在任職期間或者退休後觸犯刑律,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自判決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
2、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規定:「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