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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退休年齡勞務用工政策

發布時間:2023-07-23 16:24:19

60歲以上老人打工的法律規定

與勞務關系有關法律有兩種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均未嚴禁60歲以上老年人繼續上班工作中。大家我們都知道,交納社保即是職工的法律義務,都是用人單位法律義務,是不能夠隨意選擇的,務必交納的。那樣60歲以上老年人還可以在用人公司再次交納社保嗎?
回答是不能夠。60歲以上老年人能夠繼續上班,這個沒有法律法規嚴禁,僅僅60歲以上老年人與單位簽署的歸屬於勞動用工合同,不屬勞動合同書,不會受到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的管教。用人公司也沒有義務為60歲以上老年人再次交納社保。
一部分60歲以上老年人因為工作經驗豐富,能力強,能被許多企業重新聘用,與此同時公司又不用為60歲以上老年人交納社保,也減少了公司的用人成本。值得關注的是,公司在解僱60周歲以上老年人或者已經滿法定退休年齡的女性朋友工作員時,是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盡管勞動合同法針對招生60歲以上員工並沒有禁止性規定,但我國的法律體系裡,許多法律是有相關性的,勞動法律法規勞動合同法是基本,也有與勞動合同法配套勞動法等。在我國新修訂的勞動法是以2013年7月1日逐漸實行,從勞動法所規定的簽署的勞動合同的標准看來,也並未對60歲以上工作人員有嚴令禁止的相關規定,既然沒有嚴令禁止的相關規定,那樣用工是企業應用60歲以上人還是違法的,也絕對容許60歲工作的人員繼續上班。
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雖然對用人公司應用60歲以上員工並沒有嚴令禁止的相關規定,但勞動合同法針對員工的社會保險福利保障有具體規定,用人公司要依法為員工繳納保險,勞動者在離休、因工負傷、生孕、得病等依規享有社會保險待遇。
在我國依規享有養老待遇的年紀要求是男人為60歲,女士員工為50歲,女幹部或者管理方法專業技術人員為55歲。
依照社保法的相關規定,做到法定的法定退休年齡,養老服務保險繳費年限做到15年即可辦理離休,分月領到養老退休金。依照工作合法合規第四十四條的相關規定,職工依規享有社會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按這個要求,男士滿60歲,女工做到50歲,女士管理者只需要在公司辦理了離休,依規滿足了社會保險待遇,勞動合同書就需要中斷了。
享有社會保險待遇的前提條件是兩個,一是做到法定的法定退休年齡;二是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超過15年,換句話說必須達到法定的退休條件並辦退休,享有退休政策勞動合同書才可以停止,要是沒有享有社會保險待遇,勞動合同是不可以停止的,並沒有停止的勞動合同書就是能夠繼續履行的。例如男職工盡管超過60歲,但由於養老服務保險繳費年限不夠15年沒法辦退休,享受不到社會保險待遇,在這樣的情況下,勞動合同是不可以停止的,假如用人公司勞動合同解除仍需要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的相關規定給與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❷ 60歲以上人員是否能勞務派遣

60歲以上人員是不能勞務派遣的。
勞務派遣工年齡在18-59歲期間都屬於合法的,所以派遣工也只能在這個年齡段里。
勞動法對六十歲以上職工上班的規定有哪些
1、勞動法對六十歲以上職工上班的規定如下:
2、法律沒有禁止用工單位聘用超過60歲的勞動者,超過60歲依然可以成為勞動者。勞動權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我國每一個公民都應享有。對公民權利的剝奪和限制,必須由法律、法規明確規定。
3、但是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也就是說,勞動者領取基本養老金之日,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滅,未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依然存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僅規定禁止僱傭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我國法律未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及個體工商戶招聘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這表明我國對於公民行使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的年齡下限作出了禁止性規定,而我國法律沒有對勞動者的年齡上限進行限制,只要公民年滿16周歲直至死亡,都具有行使勞動的權利。
用人單位聘用已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的行為不屬於違法行為,其形成的勞動合同不屬於無效合同的范圍。因此,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繼續為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屬於勞動法調整的對象。
我國現行勞動法律法規對勞動者退休年齡有沒有規定
1、關於勞動者法定退休年齡的規定,是賦予勞動者休息的權利,不是剝奪勞動權。公民可以行使權利,也可以放棄休息權利。當公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沒有辦理退休,未享受養老金作為生活保障,依然與用工單位建立渣瞎缺用工關系的,應當為勞動關系。
2、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非退休人員,未享受養老金作為生活保障,繼續與用工單位建立用工關系的應該認定為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神塌共和國勞動法》
第九十四條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如辯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也就是說,勞動者領取基本養老金之日,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滅,未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依然存在。

❸ 勞動法對超齡用工的規定

法律分析
勞動法沒有關於超齡員工的規定,如果已經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個人與單位間成立僱傭關系而非勞動關系,是不受勞動合同法約束的。我國《勞動法》對勞動者的年齡上限並無禁止性規定,因此,並不存在超齡不能僱傭的情形。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勞動權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我國每一個公民都應享有。對公民權利的剝奪和限制,必須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
但是勞動法對員工年齡沒有上限,不代表對超齡員工沒有保護,對處於勞動關系中的超齡就業者,應當堅持「底線保護」的原則,保護其基本勞動權益,包括工作時間和最低工資等勞動基準的保障。總而言之,超齡勞動者也是單位職工,也必須受勞動法規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僅規定禁止僱傭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而未禁止用人單位聘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超齡人員當然可以跟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❹ 聘用退休人員的有關規定

與退休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因為退休人已退出工作崗位,不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勞動主體資格,即不再具有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
退休人員被用人單位聘用後,用人單位可與其簽訂勞務合同,建立一種僱傭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按其勞動情況給予一定的勞動報酬。企業聘用退休人員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企業錄取已退休人員,需注意以下事項:
1、聘用退休年齡畝段的員工,簽訂的是《退休返聘協議》,根據社保局的規定,該類員工無法參保;
2、如員工工作期間發生意外,無法按工商程序辦理,同時員工的醫葯費,需企業友好協商,但無需企業全額支付;
3、如遇見糾紛屬民事糾紛,非勞動法范疇。
二、辦理退休手續需交材料
1.身份證復印件(雙面復印,復印在A4紙上),
2.照片1張(一寸/兩寸、彩色/黑白均可),
3.農行卡復印件一份(復印在A4紙上),
4.在身份證復印件上寫清本人所選擇的社保發放養老金銀行,個人退休後聯系電話。
5.如有獲得市以上級別獎項的,請提供證書復印件一份。
三、辦理退休手續需填表格
1.《退休審批表》三份。「單位意見」處由部門領導簽字,蓋部門章。
2.《教工辦理離、退休手續單》一份。手續單上所有部門蓋章。
3.《領取年老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申請審核表》一份。帶好本人身份證、戶口本、迅頃譽結婚證及子女的獨生子女證去戶口所在地街道計生委領取並填寫,街道蓋完章後交人事處407室。
四、退休手續辦理程序:
1、到社保服務中心辦事大廳預約,按預約時間和窗口排隊辦理退休審核手續;
2、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立的窗口辦理退休審批手續。
3、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批符合退休條件的,請帶退休審批表、本人身份證到個人繳費窗口修改基礎信息,確認繳費情況。
4、到指定銀行辦理養老金代發借記卡。
5、辦理完退休手續的次月底到社保局基金審核科領取《基本養老金待遇計算表》。
五、關於退休人員年齡界限問題。
關於退休年齡,《勞動法》並未做出明文規定,但根據《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乎寬通知》中指出,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以下稱特殊工種)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因此,根據這一通知,退休年齡應根據其性別及工作性質分別進行界定。
六、關於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問題。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該條例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即終止。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這一條提出只有在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才不屬於勞動合同范疇。那麼企業聘用退休人員到底構不構成勞動關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勞務關系處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達到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含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系終止的確定標准問題的答復》([2015]民一他字第6號):對於達到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含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合同關系的終止,應當以勞動者是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為標准。該司法解釋和最高院民一庭的答復明確指出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的爭議按勞務關系處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的爭議,按勞動關系處理。
七、關於工作中受傷賠償標準的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為:「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二條:「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因此,如果招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以及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這類人員如果在工作中受傷或者患有職業病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企業應當按照工傷賠償標准進行賠償。但是在實踐中,對於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員工,即使用人單位想為這類員工繳納工傷保險,人社局也不予受理。因此,為了降低用人單位的風險,企業可以通過購買「商業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來將風險轉嫁給第三方保險公司。
如果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或者已經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該類員工在工作中受傷,按照勞務關系處理。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明確規定「雇員在從事僱用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因此這種情形下,企業可以通過購買「僱主責任險」來將風險轉嫁給第三方,降低自身的用工風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二十二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❺ 60歲以上用工是否違法

企業老闆在僱傭員工的時候,對於員工的年齡其實是有一定的要求的,如果員工的年齡比較小其實是不可以的,但是很多的人對於員工的年齡比較大的要求是不清楚的,所以60歲以上用工是否違法?下面我給大家介紹一個相關的知識點。
一、60歲以上用工是否違法
僱傭六十周歲以上的人員並不違法,但用人單位與其形成勞務關系,因勞務關系而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一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解決糾紛。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二、60周歲以上勞動關系如何認定
我國勞動法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為男性60周歲,達到此年齡的勞動者應屬於退休人員、享受社會養老保險待遇。但是,我國法律並未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60周歲以上勞動者建立用工關系,是勞務關系(非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法》第44條(二)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根據上述規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非退休人員,未享受養老金作為生活保障,繼續與用工單位建立用工關系的應該認定為勞動關系。
三、超過60農民工勞動關系是否存在
我國《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1條第1款規定:「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應該退休」。
液銀《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始終止」。
用人單位招用的人員系農業戶口,且招用時其在勞動年齡內,達到養老年齡後未及時辦理解除悄宏、終止勞動關系手續,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發生勞動爭議勞動仲裁部門應予受理,並應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依法維護其勞動年齡之內的合法權益;超過勞動年齡部分,應參照《民法典》(2021.1.1生效)等價有償的原則,只保護其應得的勞動報酬,對於其他爭議,應通過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以上就是我關於鬧運宴60歲以上用工是否違法的相關介紹,60歲以上的員工是不屬於違法的行為,勞動法對於員工的年齡上限其實是沒有規定的,對於這些其實是可以去好好了解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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