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到了退休年齡終止合同有沒有賠償
到了退休年齡終止合同沒有賠償。如果個人到達法定退休年齡,那麼這個勞動合同關系是自動解除的,這也是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規定的,所以說既然勞動合同是自動解除的,所以說所在的工作單位,是無需承擔任何賠償責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條
誤工費的賠償標准為: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②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有經濟補償嗎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是沒有經濟補償的。法律規定只有以下情形之一解除勞動合同才會有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③ 員工到了退休年齡,用人單位可以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嗎為什麼呢
員工到了退休年齡,用人單位可以與員工終止勞動合同。法定退休年齡是這樣規定,女職工退休年50歲,女幹部退休年齡55歲。女職工是指從事公司基礎工作,我們就拿工廠來說,車間女職工,年齡到了50歲,即使勞動合同時間沒有到。單位會主動找員工,終止勞動合同。
這件事告訴我們,到了法定退休年齡。但是我們合同沒有到期,公司也不可以直接讓我們辦理退休。退休有條件限制,遇到公司不合理要求,我們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問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對於男性來說,退休年齡是60歲,到了60歲,公司會主動找我們,談退休事情。協商一致情況下,我們可以辦理退休手續。合同沒有到期,退休年齡到,我們是雙向選擇,只要單位給我們交夠15年社保,我們辦理退休手續,可以拿到屬於自己養老金。
到了法定退休年齡,如果公司再聘用退休人員,就是違法行為,需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我們需要接受事實,到了退休年齡,去享受我們晚年生活。
④ 到達退休年齡,是否就須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自然終止(不是解除),雙方終止勞動關系,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單位如果繼續留用,那麼雙方屬於勞務關系,適用合同法,不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雙方應當簽訂勞務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
⑤ 到達退休年齡終止勞動合同,需要支付賠償金嗎
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養老保險。僱主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來終止與雇員的勞動合同。這是《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2款規定的合法終止。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辦理退休手續的,不能享受養老保險,不能享受養老保險的原因不能歸咎於用人單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金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和每滿一年一個月的工資標准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未滿六個月的,給予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設區的市公布的上一年度所在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的,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准為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經濟補償金的最高支付年限不得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⑥ 員工到了退休年齡,用人單位可以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嗎
員工到了退休年齡,用人單位可以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關系並不必然終止。據勞動法法理,該條規定一方面賦予勞動者以主張權利到齡退休享受「退休福利」的依據,另一方面賦予用人單位人事自主權杜絕到齡該退者「占」而不退的依據。由此可見,該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兼具權利和義務。如果用人單位願意主動履行義務,放棄要求勞動者按齡退休權利,且勞動者也不主張退休權,法律就應該維持雙方勞動合同效力。
中國法律並沒有規定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的年齡不得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用人單位應當明確提出終止勞動關系,並與勞動者簽訂勞務合同。否則視為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勞動關系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