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新民法典關於父母房產分了一套給兒子另一個兒子不同意怎麼辦
另一個兒子不同意無效。因為父母的房產屬於他們自己的財產,侍迅扮怎麼處置自己的財產是他們自己的意願,其他人沒有權利干涉,包括他們的子女也沒有權利進行干涉。因此,父母房產分了老灶一套給兒子,另一昌核個兒子不同意是無效的。
⑵ 母親將房產贈予兒子,父親不同意.房子屬於他們共同財產。如何處理母親是否只能贈予她的一半給我
這里有一個問題要先解決,就是你父親與A女的結婚時間?如果是2001年新婚姻法之後結婚的,婚前財產屬於個人財產,之前結婚的舊的婚姻關系適用舊婚姻法,不存在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的區別,夫妻任何一方的所有財產都是夫妻共有財產。即「法不溯及既往」的法理,新婚姻法不能溯及舊的婚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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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回答是假定你父親與A女是在2001年之後正式結婚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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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父親的婚前房產,產權證上是父親;
解析:要看房產獲得時間,如果房產是在你父母均建在的時候獲得的。房產屬於夫妻共有財產。
顯然你父母是在2001年之前結婚的,因此不存在婚前財產這個概念,房產證上是你父親的名字,卻是你父母的夫妻共有財產。因此,你母親過世之後,如果沒有遺囑啟動法定繼承。法定繼承人是你母親的父母、配偶、子女。
假定你母親過世的時候,你的外公外婆均已經過世,那麼繼承凳猜人是配偶即你父親、子女即你(假定你是獨生子)。
於是夫妻共有財產轉化為家庭共有財產,由於未進行分割,屬於共同共有的狀態,共有人是你父親(四分之三的份額),你(四分之一的份敬粗頌額)。
因為,你父親原本就有一半夫妻共有財產的份額,你母親的遺產實際是一半的房產分為兩份,由你父親與你法定繼承,因此,份額是你父親(四分之三的份額),你(四分之一的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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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父親的婚前房產,產權證上是A女;
解析:還是要看房產獲得時間,如果房產是在你父母均建在的時候獲得的。房產屬於夫妻共有財產。份額如1,不是A女的財產。因為,你父親無權單獨處分共同共有的房產。除非你追認,否則這種變更屬於效力待定的行為。你追認同意有效,你否定則無效。
反之,如果是亮鄭你母親過世之後,你父親獲得的房產,則確實是你父親的個人財產,如果房產證上改變為A女的名字,要看改變的時間。如果所有權人改變的時間是在他們結婚之前,視為婚前贈與,屬於A女的個人財產。如果改變的時間是婚後,屬於你父親與A女的夫妻共有財產。
夫妻存續期間共同共有的財產時可以僅僅記錄一方的名字,但是不改變夫妻共同共有的事實。因為,我國是夫妻同體主義。
3.爺爺(已過世)的房產,現已轉父親名下;
解析:如果你爺爺過世的時候,你父親與A女已經結婚,沒有在遺囑中註明只給你父親本人,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屬於你父親與A女的夫妻共有財產。
如果你爺爺過世的時候,你母親還沒有過世,那麼,同上屬於你父母的夫妻共有財產。
由於你未說明你爺爺過世的時間,在這個時間你母親是否在世,還是你父親是單身還是再婚的狀況,所以,無法判斷。
注意:繼承的所有權獲得時間與房產的轉移時間無關,與被繼承人(你爺爺)死亡時間有關。物權法有相應規定。
4.父親的銀行存款,以父親的名字存的,存款包括婚前及婚後所得,已無法區分。
解析:需要你舉證才能確定哪些屬於你父母共同共有的財產,其中有四分之一是你繼承你母親的遺產。假定你母親過世的時候,你家裡的存款總額是四萬,那麼,其中一萬元是你繼承的,雖然由你父親管理,但是,財產是屬於你的。當然,你要向法院主張,必須證明你母親過世的時候確實存在這筆錢。就是民事訴訟法的「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舉證原則。
5.這部分財產A女是否可以轉給她兒子(兒子是判給A女前夫的)?
解析:A女因為婚姻獲得的財產由其自由處分,其他人無權干涉。A女過世之後,她的繼承人也是她的父母、配偶、子女。她的親生兒子是否由她撫養都不影響她親生兒子的繼承權。
你作為繼子只有在你與她之間存在撫養關系的情況下,才能成為繼承法所說的子女,繼承她的財產。
當然,即使你能成為法定繼承人也沒有用,因為,她完全可以用遺囑來排除法定繼承。
6.如果A女過世後,A女的財產,她兒子有份嗎?
解析:當然有份,她的兒子是她的法定繼承人,上面我回答了。
7.如果房產證有我父親和我的名字,A女還有權繼承嗎?
解析:房產證上的名字不影響房產的實際歸屬,屬於你父親與A女的夫妻共有財產的房產不會因為記載錯誤而導致房產歸屬其他人,相反的,如果是你父親與你的共同共有的房產也不會因為寫了A女的名字變成A女的個人財產。
關鍵不在於房產證上的記載,關鍵在於舉證上,如果你有相反的證據證明房產的歸宿不屬於房產證上的記載的,可以申請變更登記。當然,舉證責任不是房產證上的所有人,而是主張房產證非登記人的人舉證,否則房產證就沒有公示性了。
房產證上有兩個人的名字,假定是兩個人的共同共有的財產,A女作為你父親的繼承人,當然有權繼承你父親的份額。那也是你父親的遺產的一部分。難道共同共有的財產不是財產?只有單獨所有的才是財產?用你的常識就應該知道這是不可能的吧?
8.如果房產證只有我的名字,A女還有權繼承嗎?
解析:看房產是誰的財產,不是看房產上的名字,而是看實際房產的所有人,如果A女有證據證明房產的實際有部分是夫妻共有財產的部分,是你父親未經過共同共有人A女的同意無權處分的,她當然有權主張繼承。
相同的,你父親也無權單獨處分你與你父親共同共有的房產,即使房產證上只有你父親的名字,關鍵不在於名字,而在於證據。如果有證據證明,那麼,房產證上的名字並不一定是實際所有權人。
9.如果存款以我的名字存錢,A女還有權繼承嗎?
解析:一般比較難舉證,因為,貨幣和房產不同,貨幣是不特定物,很難確定來源,而房產是特定物,有相關的時間和記錄。
除非A女有很明確的證據證明該存款是你父親無權處分了夫妻共有財產,擅自給你的,否則無法繼承。這樣的證據非常困難,只要你分次存款而非從你父親的賬戶直接匯入,就無法被證明你父親取款與你存款之間有直接的對應關系。
難道你存工資與你父親給你錢之間別人會知道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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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回答:你的理解是對的,但是,你的理解是針對新婚姻法的理解,實際上2001年新婚姻法之後才有在立法層面的婚前財產的概念,舊婚姻法不存在婚前財產這個概念。
我之前說過了,你父母肯定是在十幾二十年以前結婚的,因此,你父母的婚姻關系和財產屬性肯定不能適用新婚姻法。也就是所謂的法無溯及力的基本法理。
如果你父親的婚前財產是指你母親過世之後,你父親再婚之前獲得的財產,而且你父親再婚是在新婚姻法實施以後(你說的第十八條是2001年新婚姻法的規定,舊婚姻法沒有這樣的規定),那麼,你父親的房產確實是婚前個人財產。
如果你父親的婚前財產是指你母親在世的時候,你父親的房產,那麼,那不完全是你父親的婚前財產,還是家庭共有財產,即你母親的去世導致夫妻共有財產變為家庭共有財產(繼承人共同共有)。因為,你父母是舊婚姻法實施期間(2001年)結婚的,舊婚姻法不承認夫妻之間存在個人財產,舊婚姻法認為不論是婚前還是婚後,只要是夫妻一方的財產均為夫妻共有財產。
婚前財產的概念只出現在新婚姻法實施以後,新婚姻法不能改變在舊婚姻法實施期間合法成立的財產關系。
比如:舊法的情況下,一個財產本來屬於夫妻共有的,新法頒行之後,已經合法穩定的夫妻財產關系,總不能突然之間有的財產就變成個人的吧?這就是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理。
因此,本案中你必須考慮新舊婚姻法的不同規定,舊人用舊法,新人用新法,不能一概使用新婚姻法來解決夫妻財產確權問題。
因為,新婚姻法是2001年才頒行的,婚前財產屬於個人財產也只是在新婚姻法中才確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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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八十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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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產權證上是誰的名字實際並沒有絕對確權的意義。比如:夫妻存續期間的房產只登記一方的姓名,在法律角度毫無確權價值,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據,法律均推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你父母在世的時候的房產不論只寫你父親還是只寫你母親的名字,結果都一樣,法律都認為該房產是夫妻共有房產,絕對不可能認定為你父親的個人財產。
在你母親過世之後,雖然房產證只寫你父親的名字,房產實際已經變成了繼承人共有房產。你肯定屬於其中一個共有人,在沒有分割份額之前,任何一個共同共有人都無權單獨處分該房產。
如果你父親贈與給A女,這是無權處分行為,除非所有共有人追認同意,否則就是無效的處分行為。也就是說,只要作為共有人的你不同意,A女不可能因此獲得房產的所有權,即使房產的名字已經改成了A女。
房產證上所有權人的名字不一定是實際所有權人的名字。
因此,你的問題中以為房產證的名字肯定是所有權人是肯定不正確的,那隻是形式上的所有權人,不一定是實質上的所有權人。只要有相反的證據就可以變更房產證上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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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母親先於你外公外婆過世,那麼,你外公外婆也是你母親財產的繼承人,而你外公外婆再去世之後,該繼承份額由他們的繼承人繼承(你的舅舅、姨媽),這就更復雜了。
至於,你父親的存款戶頭問題,只要在你母親活著的時候,你父親的所有收入都是夫妻共有財產,你母親去世的那一刻戶頭裡面的錢的一半就是你母親的遺產。你擁有其中的一部分,雖然由你父親管理使用,但是,你依然有該財產的所有權。
A女的親生兒子歸誰撫養不影響她的兒子是她財產的法定繼承人。相反的是,如果你與A女之間如果沒有建立撫養關系(她從來沒有撫養過你,你從來沒有贍養過她),那麼,你不是A女的法定繼承人。
根據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是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
⑶ 如果父母把房子贈予給兒子後來又反悔了怎麼辦
如果父母把房子證贈予給兒子之後,後來又反悔的話,那也是無濟於事的,首先從法律意義上面來講,你已經把這個房子過戶給你兒子了,那麼在你兒子不同意的情況下,這個房子他是不可能會還給你的。
⑷ 戶主是兒子,房子法院判給母親了,做房產證兒子不肯配合,該怎麼辦
如果這個房產證,這碧閉個戶主是兒子的房子,但是法凳慧基院判給了母親,說明這個房子是母親出資買的 是母親出自買的,所以這個法院把這個棗謹房子判給了母親,兒子不配合去辦房產證過戶,這個母親有權利到這個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
⑸ 父母去世立有遺囑房產給我,但是其他子女不同意,該怎麼辦
父母去世立有遺囑房產給我,但是其他子女不同意,該怎麼辦?這種情況只能通過訴訟方式予以解決。
首先確認一下,該房產是屬於父母私有財產還是家庭共有房產,這個很重要的。如果屬於父母私有財產,他們有權留遺囑確定繼承人。但如果房產是全家共同努力攢錢買下的,那麼父母就不能獨斷專行,將公共房產贈於一個人。我想既然其他子女有意見,應從這點去判斷。
以上是屬於我個人的一些建議和想法 ,僅供參考, 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如果你們有其他的想法,可以評論在文章的下方 。
⑹ 父母同意把房產給其中一個子女,其他的子女不服怎麼辦
從法律的角度講,其他子女不服也沒有辦法。房產屬於父母的,因此父母有處分權,父母有權決定把房產給老大,其他子女無權干涉。
⑺ 父母立遺囑,把房子全留給了我,其他子女不同意怎麼辦
【1】一心為老人盡孝,老人臨終前卻被大哥「搶」走老李有仨孩子。
這仨孩子裡面,照著老李的話說:「就數老三最懂事」。老李這么說是有原因的。三個孩子長大成人之後,都分家出去住。平時老大和老二就回來看望的少,日常生活中,老三惦記的最多。
後來年紀越來越大,需要照顧的地方越來越多。誰都知道老年人照顧起來麻煩,老大老二索性連個電話都不打了,反正老人曾經放出過話來:老三好。那就讓老三一個人去照顧吧!
老李有時候跟老伙計、老朋友聊天的時候,也倒倒苦水,而且多次表達過要把自己的房子全留給老三一個人。
老大、老二後來聽到了「風聲」,回去找老李有意無意的「理論」過好多次。這么些年了,老李不糊塗,知道倆兒子怎麼想的,也跟倆兒子很明確的說了:
「這么多年,就老三一個人管我,我決定了,把房子全留給老三,你們別惦記」。
後來老李病倒了,每天老三都定時定點的回家,伺候老人吃喝、洗漱。有一天晚上下班,老三一進家門,喊了幾聲「爸」都沒回應,把老三嚇壞了,趕緊滿屋子找,沒找到人!老人的身體狀況,根本自己出不了門。無奈之下,老三給大哥打了個電話。
誰知電話接通,老大聽到老三著急的話音,回了一句:
「哦,我知道了。我把爸接我這兒來了,你別管了。」
老三一聽就急了。爸這么大歲數了,還折騰老人。而且老大這種做法,企圖很明顯——老父親這大半輩子都沒從他那兒得到什麼關心,這重病了,居然主動把老父親接過去,還能有什麼想法?
老三趕到大哥家,先看了看父親的狀況。看到父親萎靡不振、精神渙散的表情,老三心裡特別難受——老父親已經沒法說話了,但是從父親表情中,能看出極度的不滿、甚至非常憤怒。
老三不想打擾父親,要拉著大哥出去說話。老大拿捏住了老三的軟肋,不出去,非要有什麼話當著父親面說。
老三忍住沒跟大哥吵,摔門而出。隨後的日子,老三要過來看老父親,誰知每次來都被拒之門外!
先問問自己:把父母的財產全部繼承下來,心安理得么?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就要把自己贍養父母的證據收集、保存好。不是為了「表彰」自己的孝心,而是為了證明自己做了對的事兒、證明其他人沒有做到應該做的事情。
從證據類型上,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證據類型與「贍養」結合起來,可能包括的內容包括:
這種做法,也同樣適用於老人訂立過遺囑、但是遺囑有瑕疵的情況。
老人留下過遺囑,怎麼能夠多繼承、全繼承?
這種情況下,就要依據遺囑的合法、有效性。判定依據,如上所述。
在當今社會,有一句話個人還是比較認同的,這里與大家做一個分享:
「人人都要做雷鋒,但是不要讓雷鋒吃虧」。
放到家事之中,可以這樣套用一下:
「人人都要孝敬爹娘,但是不要讓真正盡孝的子女吃虧」。
⑻ 父親在世, 母親已去世 ,父親要把房產過戶給兒子,女兒不同意 , 怎麼辦
女兒不同意就做不了過戶。因為兒子和女兒都是法定繼承人,老人若是一個兒子一個女兒,這個房子女兒有1/4房產的繼承權,所以必須女兒同意,她必須簽署放棄繼承書並且到公證處公證後,才能過戶。
⑼ 父親房子過戶兒子母親不讓怎麼辦
所有繼承人沒辦法協商遺產分割,可以到法院起訴,讓法院幫忙分割。不論是否盡贍養義務,都有法定繼承權。只是有扶養能力不盡或者少盡贍養義務的繼承人可以不分或者少分遺產。
《繼承法》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有一種過戶的方式就是贈與過戶,因為按照贈與合同的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根據《婚姻法》規定,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所以兒子通過贈與過戶所得的房產,不是當然的屬於夫妻共有,可以由父母決定,父母可以在贈與合同中指定房產是屬於兒子一人所有,還是屬於夫妻共有。這樣,就可以免除父母親擔心媳婦能得到一半房產的顧慮。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父母親在將房產贈與兒子時,可以要求兒子履行一定的義務,兒子是必須履行此附加的義務的。也就是如果父母親擔心將房產過戶到兒子名下後,媳婦就不讓老兩口居住,那父母親就可以在贈與合同中寫明必須讓父母親在贈與的房產中居住終生,這樣雖然房產過戶到兒子名下,但同樣能保證老人老有所居。如果到時候媳婦真的不讓老人居住,法律也是有規定的,可以保障贈與人的利益的。《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受贈人如果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而且《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條 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但是,贈與過戶所交的稅收比買賣過戶的稅收要多。
【法條指引】
《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條: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受贈人如果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四條: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⑽ 父母立有遺囑將房產給我,其他子女不同意,可以這樣解決!
生活中難免會遇到因為房產不均勻而發生矛盾,甚至是大打出手的兄弟姊妹,這種因為老人辭世以後,對於遺囑不認可,對於財產分配不均堅決不履行的情況並不是個例,其實這樣的事情也給老人提了個醒,當自己百年以後為了不讓下一代產生矛盾和隔閡,對於財產最好就能夠均勻的分給幾個子女,那麼萬一遇到父母立有遺囑,其他子女不同意應該怎麼辦,咱們今天就相關的問題探討一下,只是客觀的分析和解決問題,完全沒有指責父母或者是其他人的意思,也希望咱們都能夠客觀公正的對待這類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