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和父母一起生活離婚時財產怎麼分
法律分析:離婚時財產的分割與戶口或父母是沒有關系的,離婚分割的財產主要是夫妻共同財產,而不是家庭財產,共同財產怎麼分割可以由雙方協商或者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⑵ 夫妻離婚財產怎麼分和父母同住
一、夫妻 離婚財產 怎麼分和父母同住? 根據《 婚姻法 》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夫妻雙方 離婚 時對共有的房屋的分割應按照如下辦法進行: 1、離婚時,夫妻的共有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並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2、夫妻共有的房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具體處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也可以有所差別。 3、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給一方所有。 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應於給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於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無居住地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給予暫住,但一般不超過2年。 5、婚前以一方名義購買的按揭 商品房 ,婚後用 夫妻共同財產 歸還貸款的,在離婚時已則含經取得房屋完全產權的: 婚前簽訂的 商品房買賣合同 的那方是合同的當事人,合同的權利義務由該方承擔; 婚前由一方名義支付的首期屬於支付方個人財產; 該房屋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增值部分屬於夫妻雙方共同共有; 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第一,重婚的, 第二,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 的, 第三,實施 家庭暴力 的,第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 共同財產 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1、房屋如登記在雙方名下,可要求均分。 2、婚後銀行存款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原則均分。 3、協商不成,可 起訴離婚 。 二、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如何分割 《婚姻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 「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 一 ) 工資 、獎金; ( 二 ) 生產、經營的收益; ( 三 ) 知識產權 的收益; ( 四 ) 繼承 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 五 ) 其它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 ; 具體來說,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包括: (1)、工資、獎金。 「工資」是指按照國家統計在職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包括標准工資,有規定標準的各種獎金、津貼和補貼。 「獎金」是除工資總額的勞動報酬外,由國家、政府等權威組織,對特殊貢獻或取得優異成績的特定主體,給予一定貨幣數量的獎賞,如運動員名次獎、科研成果獎等,這些獎金應當歸入夫妻共同財產。 (2)、生產、經營的收益。 生產、經營的收益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取得的收益。新《婚姻法》加強了個人財產的保護,這就涉及到 夫妻個人財產 的投資經營收益的歸屬問題。我國法定的 夫妻財產 制度是婚後所得共同制,那麼,婚後所得(包括個人投資所得)如沒有合法約定,理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3)、知識產權的收益 知識產權是人們就其智力創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知識產權雖然無形,但它都是能夠帶來財富的「以權利為標的的物權」,所以在當前的離婚案件中孫戚笑,對所涉知識產權也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仔知產來分割。但這並不是講知識產權中的所有權利夫妻都能夠共同享有。因為知識產權是基於人們的智力創造的成果,從公平原則出發,應該對付出勞動的一方權益給予照顧。另外從發揮知識產權的社會功效和經濟效益,保護知識產權的完整性、知識產權領域中的有序性,以及有利於經濟發展的角度來看,沒有付出智力勞動的一方當事人在分割財產時只能享有分割依該知識產權所得的實際財產的權利。而對於其他諸如 著作權 中的人身權、表演權、播放展覽權、發行權、改編權、翻譯權、注釋權等, 專利權 中的 專利申請 權、使用權、銷售權、 商標權 中的使用權、禁止他人使用權等權利,是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的。並且在分割財產時對沒有付出智力勞動的一方當事人的補償應以一次性給付為宜。 在離婚的時候, 財產分割 一直以來都是大家非常關注的一個焦點問題,總的方向分配原則就是平均分配,但是其中會涉及到幾個注意的事項,比如說過錯方少分的原則,這里的過錯方主要指的就是其中一方具有家庭暴力或者重婚的狀況。
⑶ 夫妻離婚,同父母一起住,財產怎麼分割
夫妻離婚時只能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是否與父母共同居住不會有太多的影響。認定夫妻共同財產時自雙方登記結婚之後,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雙方就婚前取得、婚後取得的財產有約定的,可以按照約定。沒有約定的,離婚時夫妻雙方可以就共同財產、相關債務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請求法院分割,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時一並處理,也可以離婚後就未處理的財產向法院提起離婚後財產糾紛予以處理。法院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時會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夫妻約定財產制】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