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父母要將宅基地過戶給子女需要些什麼手續
你們家
只有
房屋所有權
宅基地只是使用權
農村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在村委會等集體組織你們家的房子是小產權房
你去問下村委會
或鄉政府
B. 父母的土地確權後能過戶到子女邊
法律分析:土地確權後不可以過戶給子女。
承包地(或稱自留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是不能作為個人財產繼承的(土地確權是對承包地經營權的確認,不是對土地所有權的變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八條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土地是集體分給本村農戶承包的。
承包人去世,土地尚在承包期內,與承包人在同一戶口簿上有其他家庭成員的,由其家庭成員續包;沒有其他家庭成員的,由發包方收回再分配。
C. 父母的宅基地可以過戶給子女嗎
不可以,但是建設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繼承。根據法律規定,宅基地不是個人私有財產,不能以財產的方式繼承,但是建設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屬於個人所有,可以繼承。根據農村宅基地繼承中地隨房走的原則,如果繼承了房子,也是可以繼續使用房屋所佔有的宅基地。
一、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二、遺產繼承有以下條件:
1、屬於法定繼承人或者是遺囑繼承人或者是遺贈撫養協議人;
2、能夠作為繼承人的必須是於繼承開始時間生存的人;
3、未喪失繼承權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D. 父母的土地證怎樣過戶給孩子
法律分析:
土地過戶需由買賣雙方當事人攜帶雙方身份證、戶口本的復印件以及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村委會證明及村委對現土地使用者的資格審查意見等有關證明文件、材料向當地縣、市土地管理部門提出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申請。
1、簽訂土地合同,買方辦好房權證後,還要和原土地證使用者簽訂土地過戶合同,之後帶身份證、房產證(復印件)、原土地證、合同、房屋過戶的契稅發票等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到士管部門下設的測繪公司申請測繪。2、測繪公司,測繪公司受理後,帶著上述材料現場查勘,計算數據,出具新的測繪圖,繳納測繪費3、評估公司,帶著上述材料到評估公司請評估;評估公司受理後查勘現場,查勘所評估棕地的級別,所剩使用年限,出具評估報告,繳納評估費4、土管部門受理,帶著上述材料:土地過戶合同、身份證、房產證(復印件)、原土地證、房屋過戶的契稅發票、測繪圖、評估報告,到土管部門受理窗口申請過戶5、繳納稅費後領取土地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肆禪》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第二十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叢雹告義務隨之轉移。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
第二十四條 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滲明築物、附著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衍生問題:
土地使用條件包括哪些?
土地使用條件包括:1、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符合近期建設與土地利用規劃年度實施計劃;2、符合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相關政策,屬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規及《劃撥用地目錄》規定的其他用地等;3、取得規劃選址和土地審查意見;4、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5、經計劃部門批准立項;6、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及環保部門的審查。
E. 父親的宅基地地皮怎麼過戶給其中一個子女
規定是農村住房和宅基地,只有土地所屬村委會農業戶籍人員才可以享有,不對外部戶籍人員辦理過戶手續。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移的證明材料。
申請農村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受讓人不屬於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辦理。
《房屋登記辦法》規定:
第八十五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
(二)房屋坐落變更的;
(三)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四)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並房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條
房屋所有權依法發生轉移,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五)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移的證明材料。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